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4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晋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晋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健全节约型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晋市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继续清理、精简审批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要大幅度减少和调整现有审批事项,重点推进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和涉煤企业的行政审批改革,该下放的审批项目必须一律下放。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涉企年检、年审项目和收费事项。
对不符合政企、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事项,通过加强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切实做到“应减必减”。
2.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健全审批实施制度和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做到简化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结。
要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审批,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运转。
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行使的监控,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全程跟踪,实时监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3.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和办事公开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流程和监督措施,在政府网站和部门办公场所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工作规范、法规纪律和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职尽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晋市政办[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1〕21号)精神,不再保留晋城市水利局,设立晋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晋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晋城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晋城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晋城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排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9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bf8f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e4.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与市人民政府相关的重大涉法事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仲裁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王治平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晓鸿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先瑞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桑伟宝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建瑜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附件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组是由为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法律顾问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组的活动,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适时参与政府涉法事务,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62d8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14.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圆满完成1553个行政村街道太阳能路灯亮化工程,现将《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8日晋城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联席会议下发的《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晋亮联会〔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是省政府2013年为全省农村居民办的一件实事,要按照“省规划指导、市采购协调、县实施落实、乡村配合施工”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依法规范建设,加决推进速度,确保全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我市今年共完成l553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任务。
其中,城区l6个村,泽州县461个村(开发区2个),高平市265个村,阳城县339个村,陵川县302个村,沁水县170个村。
各县(市、区)任务村必须在1553个确定村范围内。
我市l553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省、市共投资17640万元。
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价格,各县(市、区)按照大、中、小村三个档次,结合当地行政村主要街道和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实际,以县(市、区)统筹安排各村路灯安装数量。
原则上村农业人口在900口人以上(包括900口人)的大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25盏左右;村农业人口在500口人以下(不包括500口人)的小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15盏左右;村农业人口在500口人以上900口人以下的中等村,每村安装太阳能路灯在20盏左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1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58fe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b8.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夏振贵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白亚平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樊烨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继市发改委主任张建忠市经委主任王仁庆市科技局局长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缑广顺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韩守元市建设局局长贾承健市交通局局长张宝贵市水利局局长秦建孝市农业局局长刘万堂市林业局局长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李成太市环保局局长郭治琛市统计局局长刘金峰市旅游文物局局长秦李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王志明市农业综合开发局局长卢海建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吕惠兰市工商局局长张炯玮中国人民银行晋城中心支行行长李瑞杰中国银监会晋城分局局长郭凤鸣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城办事处筹备组组长李江波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及考核评比工作。
办公室主任:秦李芳(兼)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结束——。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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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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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
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
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
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提出取消意见,按程序实施)
5.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提出下放意见,按程序实施)
6.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做好省政府对转型综改和扩权强县试点县整合配套下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
对转型综改试验扩权强镇试点镇配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7.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修订市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探索实施民间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金融、电信运营、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开发和转型综改重大项目。
规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
进一步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
(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
8.对市政府决定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市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进度适时完成)
9.加快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结合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整合优化审批职能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大力度对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并向社会公开。
(市审改办牵头,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0.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四到位”制度。
“两集中、四到位”是指各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设内设机构的前提下,各职能科室的审批(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公;做到首席代表和审批(许可)科室人员到位,向首席代表的授权到位,审批(许可)事项办理到位,考评监督到位。
(市编办牵头,2014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
11.根据市新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政务管理机构改革方案。
(市编办牵头,市政务中心配合,按照总体规划适时推进)
1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完成)
13.做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的承接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省政府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14.建立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办法和配套措施。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
全省指导意见出台后适时推行)
15.加强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强化部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时限,探索推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强化电子监察,实时全程监控运行情况,实现可视、可控、可追溯;强化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会同完成。
2014年底前对各部门监督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取缔政府及部门(单位)私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取缔煤炭、教育、公路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规范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会同完成。
2014年11月底前公布晋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1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有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在评比达标表彰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清理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