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市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6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转型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晋城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加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晋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晋城市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实体,风险可控,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原则,打造资源型地区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2020年试点期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46亿元;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8%以下;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进一步下降,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达8.46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8倍,融资代偿率3%以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晋市政办[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市、县、乡(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晋市政办〔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和稳妥处置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本市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金与利息,或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领导,相关县(市、区)协商办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60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4.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3日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构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创建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内容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
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晋城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由市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对全市金融稳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确定金融稳定工作重点,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督促全市金融工作,确保全市金融稳定健康运行。
协调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赵沂旸副市长副组长:王克平市政协副主席、市金融办负责人李志忠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保根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行长王中秋晋城银监分局局长成员:徐民生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裴余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晋市政办〔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晋城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晋城市“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发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督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一)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二)不落实省、市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五)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1802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fc.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8•【字号】晋市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于2003年出台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为了尽快将我市辖区县(市、区)、晋煤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理顺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下属机构,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具体实施细则:一、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原则。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中心在各县(市、区)、晋煤集团设立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
1.市中心是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市中心的职能是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管委会的决策,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工作。
2.各县(市、区)、晋煤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市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
市中心对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管理费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业务。
三、人员编制、招录与安置(一)人员编制和经费市中心以及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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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94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提出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指导投融资工作。
(六)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监管和业务指导。
(七)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