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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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晋市政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增强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31号)规定,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中心,规范制定程序,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二)检查的目的: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有文件不备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一)检查的对象本次检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二)检查的内容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将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5•【字号】晋市政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直接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涉及有关接待事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和上级明传电报、密码电报等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涉及信息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涉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类公文和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

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

市直有关单位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必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的回复意见按5份上报,回复意见必须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晋市政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适应新时代大应急、全灾种救援处置要求,建立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治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刘锋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总指挥:张利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王斌权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梁丽萍副市长武健鹏副市长冯志亮副市长王宏微副市长焦新文市政府秘书长成员:牛泽民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卢海建市政府副秘书长、经研中心主任司国奇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局局长李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史小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金中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子荣市政府副秘书长上官东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刘宇亮市政府副秘书长白彬丽市政府办党组成员侯虎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新闻中心主任邹树琦市发改委主任李志忠市教育局局长郑泽市科技局局长田志军市工信局局长赵建云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涛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宋书平市司法局局长崔国炜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光市人社局局长刘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郎诗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郭明太市住建局局长张海芳市交通局局长张国文市水务局局长武小雅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申连太市商务局局长席学武市能源局局长樊林奎市卫健委主任鲍瑞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杜平市审计局局长王丽市文旅局局长白亚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秀峰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郭斌市体育局局长田永健市人防办主任聂永平市大数据局局长任志忠市金融办主任牛晓明团市委书记李勤才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苗富才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主任王万荣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张强胜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刘建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刘同兴晋城军分区副司令员胡锐武警晋城支队支队长张鹏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赵新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亮清晋城银保监分局局长马远晋城公路分局局长张平市气象局局长祁砖晋城煤监分局局长和全忠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毕明荣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商浩辉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志清晋煤集团总经理徐浩市新闻传媒集团董事长刘建国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总经理毋瑞军兰花煤炭实业集团董事长马月生天泽煤化工集团董事长李垚山西煤运集团晋城公司执行董事张小宁254处党委书记、副处长韩奇峰中石化晋城分公司经理刘靖中石油晋城分公司经理冯晓军长晋、晋焦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赵升琪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总经理尹文谦高新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马志鹏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李芳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总经理关丽国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总指挥部主要职责:加挂市减灾委员会牌子,统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晋市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近期,我省连续发生5起突发事件,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管理意识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处置的基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履职的依据,对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注重学习和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应急预案是应急工作的行动方案,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送上级审核和备案。

从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都能够按照应急预案的时限要求及时修编修订,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预案建设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应急预案修订不及时,使用的仍是09年以前的预案;二是个别单位的应急预案至今仍没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台;三是预案编制和修订程序不规范,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组织专家评审,没有送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等等。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晋市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8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7〕110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职责明确;防范为主,加强监控;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类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要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25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7【实施日期】2009.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09〕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精神,市建设局组织制订了《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09〕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类整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对非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取缔。

2、对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无条件撤离现场,监理单位停止监理业务,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手续。

对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房屋拆迁、房产开发,一律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3、对证照、手续齐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落实两个责任,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晋市政办[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2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4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办《通知》、省政府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精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精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尽快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完善预案,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安全生产的持续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的建设。

2007年全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2008年建立8支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初步完成构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目标。

(二)健全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2007年上半年出台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化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7年完成县乡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危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高危行业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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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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