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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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0]3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受市人民政府和晋城军分区双重领导。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增加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三)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0]57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7【实施日期】201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晋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卫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医疗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0]33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晋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三)完善市、县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四)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加强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管理,依法对全市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批和年检。

(五)加强对全市粮食购销和各级储备粮的管理、指导、协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最低粮食收购价等政策的执行;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晋市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晋市编字〔2007〕53号《关于成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撤消原市食品研究所、山西省丝绸研究所、市冶金研究所基础上整合组建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所。

为正处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归口市科技局。

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保留山西省丝绸研究所、晋城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晋城市食品工业协会牌子,并将相关职能划入市科学技术研究所。

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以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为主线,不断强化科技服务功能;以推动我市新型工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等科技项目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开展科技发展政策与创新体系研究;以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催生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抓好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第三产业项目研究工作以及抓好特色产业的产品升级,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科技信息服务;为行业搭建科技平台服务;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培训服务。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市政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市商务局承担的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市科技局。

(四)增加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起草科技发展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市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晋市政办〔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市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36项)(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3个月内完成)2.进一步摸清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

全面核实市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工作)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公布调整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监督。

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市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014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重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重点取消我市设立、多数地市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晋市政办〔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

2.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职责。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职责。

3.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4.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制度和信息;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检测;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研究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名牌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做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晋市政办〔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晋城市文化局(晋城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将晋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称调整为晋城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挂晋城市版权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2.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职责。

3.取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职责。

4.取消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职责。

5.取消体育类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审批职责。

6.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2.将网络经营许可证许可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3.将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4.将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5.将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6.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7.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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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招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办《关于成立晋城市招商局等机构的通知》(晋编办字〔2006〕157号)文件精神,同意成立晋城市招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同时挂晋城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和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督察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介绍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投资环境和经济信息,负责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拟定晋城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晋城市投资环境报告、优势产业报告、投资指南等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出版物。

(三)负责国内区域经济横向联合与协作;负责晋城市参加国内区域合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开展引进技术、人才、项目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工作,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与有关省市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协调和联系;加强与省、市驻外办事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和经济合作机构的工作联络。

(四)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整理、统计、汇总、编印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动态项目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五)归口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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