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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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司法鉴定改革路在何方?

司法鉴定改革路在何方?

司法鉴定改革路在何方?[提要]司法鉴定改革是最近几年来社会各界一起关切的话题。

本文作者深刻分析了司法鉴定改革艰巨的缘故,提出了前期改革的思路,同时提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难点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副处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普遍增强,早在80年代就受到质疑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最近几年来受到社会各界更为普遍的关注。

实务界、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此起彼伏。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有16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法。

2001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证据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别离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置的议案之首。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了该议案。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更是证据立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人们已经在实际中和理论上充分熟悉到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腐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为何步履维艰?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因此步履维艰,缘故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第一,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要依托司法改革、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改革。

如司法体制改革有可能涉及到现行司法机关职权的从头调整,就可能阻碍司法鉴定治理机关的变更;如诉讼制度中抗辩制的确立就可能阻碍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与义务的设置;如证据制度中“毒树之果”(即非法证据的效劳)的规定,就可能涉及到采纳非法定科学技术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否采信问题;若是证据立法确立直接言辞原那么、抗辩原那么,那么鉴定人就必需出庭用语言陈述鉴定全进程、得出鉴定结论的依照和理由,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也有权对他的陈述提出询问和质疑。

第二,司法鉴定制度本身确实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

关于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会议纪要

关于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会议时间:xxx会议地点:某某酒店会议室会议主持人:某某领导与会人员:某某部门领导、相关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法律顾问会议内容:一、会议开场1. 主持人致辞某某领导对各位与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和目的。

他强调了本次会议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大家的集体智慧和共同努力,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和标准制定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2. 会议议程确定由会议秘书宣读了本次会议的议程安排,包括专家学者发言、建设单位代表发言、法律顾问发言、讨论交流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等内容。

经与会人员讨论,确定了会议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二、专家学者发言1. 某某教授发言某某教授从司法鉴定的专业角度,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他指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当以科学、公正、独立为原则,保障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某某院士发言某某院士从国际经验和前沿技术的角度,阐述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在工程技术、法律标准和证据采集等方面的重要性。

他提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当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三、建设单位代表发言1. 某某公司总经理发言某某公司总经理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进行了发言。

他希望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申请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缩短鉴定周期,降低申请成本。

2. 某某工程总监发言某某工程总监结合具体案例,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纠纷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他强调了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科技手段和专业人才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建设单位与鉴定机构合作,共同提高鉴定服务质量的设想。

四、法律顾问发言1. 某某律师发言某某律师从法律角度,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和预警。

他重点强调了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合规运作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上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上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改革思路的背景
司法鉴定是法律实践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在维护法律公正、保
护人民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鉴定制度
的不足已经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司法鉴定的独揽、非专业性、费用高
昂等问题,都需要予以改进和改革。

二、改革思路的基本内容
1. 独揽问题的解决
司法鉴定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独揽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
由一个单位或个人垄断,存在着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不利于
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解决独揽问题,需要建立公开、透明、
竞争的鉴定市场,扩大鉴定人员的来源,增加鉴定的专业性与可信度。

2. 专业性问题的解决
司法鉴定应该由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进行,提高鉴定人
员的专业化程度成为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在此基础上,
可以建立专家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创造良好的专业发展环境,提高技术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

3. 费用问题的解决
费用高昂是司法鉴定存在的一大问题,对当事人的负担极大。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改变鉴定机构的收费方式,实现“公益性+市场化”
的收费机制,并建立定价机制和监管体系。

要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消费者信任感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

三、总结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持续深化改革思路,并结合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工作。

当司法鉴定专业化、公正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也将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日益意识到诉讼权利,司法鉴定在日常的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因此,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司法鉴定是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关键性问题的重要手段。

但现实中,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高,存在多种问题。

首先,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混乱管理,鉴定结果不准确,甚至经常出现失误。

其次,一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力不足。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协作还需加强,协作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项目分工不够清晰。

在现实中,由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够,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钻空子或进行舞弊,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因此,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刻不容缓。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何改革1、强化管理,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要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必须强化管理。

首先,应当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在管理上,对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把关,对鉴定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鉴定失误或出现质量问题。

2、多方协作,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协作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协作能力的提高是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重点。

各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强技术和人员方面的合作。

同时,根据事实、程序和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细化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3、提高机构可信度,提升公众写信和观感提高机构的可信度是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必经之路。

首先,应当公开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公布从业人员的资质等信息,提高公众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知度。

其次,加强鉴定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从业人员对症治理和能力提高,精细化企业管理手段,提升工作流程。

4、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的完善是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关键。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浙司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3月27 日至29日,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在衢州市召开。

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等10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共1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围绕法医临床鉴定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

现纪要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伤残程度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

医疗费是否合理,应从以下方面分析评定:1.确定人体损伤是否客观存在;2.甄别伤前有否疾病存在;3.明确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4.根据损伤与疾病的情况,作出在治疗过程中损伤参与度的评价;5.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间、超剂量等滥用医疗措施的情况。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主要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了一些问题并加以探讨,并在文章的最后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关键词】司法鉴定;改革;权力【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163—04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①尤其是司法鉴定体制亟须改革,目前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

但对于如何进行改革,各方态度却很不一致。

对于这种状况。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曾有过这样一段比较精辟的概括:“⋯ ⋯对于现状的不满意。

现状必须改革已经成为众口一词。

但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未来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却是众口百议⋯ ⋯”。

②下文中。

笔者将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进程中的某些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展开粗浅探讨一、关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进程的简要回顾应当说,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主要起始于国家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其主导力量是我国司法部。

其标志性举措应当是2000年的3部规范性文件@ 的颁布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在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准人制度,等等。

但是人们也普遍看到,自2000年起的四五年的时间里。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似无甚实质性进展。

比如2000年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XX年9月23日。

湖北省还在“首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

来自该省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9.02.01•【文号】[89]司发外字第020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年2月1日[89]司发外字第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1988年12月25日至29日,我部在深圳市召开了由部分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和部属院校主管外事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

现将会议纪要和蔡诚部长在会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略);2.蔡诚部长在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略);3.五个规定。

附件3:五个规定加强司法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87)司发外字第110号文件规定,司法部外事司负责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局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管理本部和部属单位的涉外工作。

为加强司法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保证司法外事工作协调开展,特规定如下:一、各单位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以便审核、协调后报部审批。

每年12月15日将本年度外事工作总结报外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和外事工作总结,要按此时间报司法部外事司备案。

二、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各研究会、分会、中心、公司的涉外工作由两会的国际联络部管理,其涉外工作计划由两会审定后列入本会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

三、各单位年度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如有临时增加项目,凡占用外事经费的,应写专题报告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不占用外事经费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外事司备案。

危害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机构会议纪要

危害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机构会议纪要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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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司发通[2001]069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司发通[2001]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总结交流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脱钩改制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对策,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于5月31日在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或副处长。

段正坤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一与会代表沟通交流了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和基本做法。

一致认为,各地对这项改革都比较重视,能较好地领会和掌握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确定的思路、原则和步骤,在认真分析本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状况、承受改革所具备的条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贯彻措施,陆续启动了试点,有的开始实施,并取得初步进展。

会议分析了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呈现的三种态势: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基础、改革条件较好的省份,实施脱钩改制力度较大,有的已取得一定进展。

如北京市城乡法律服务所的清理整顿现已基本完成,共撤并停办不符合条件的乡街所和直管所90个,城区80余个街道所基本完成脱钩改制。

江苏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今年上半年在50个县区抓了改革试点,计划6月底召开现场会,推广太仓经验,部署下半年脱钩改制的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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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 (09-24 20:58) 2000年8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北京的部分专家教授召开了一次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座谈会。与会的专家教授有: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樊崇义教授,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刘一杰、副司长霍宪丹,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教授,北京市安定医院司法精神病科主任医师田祖恩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敏远研究员,北京大学陈瑞华博士、陈卫东副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副主任法医师常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技术研究室王雪梅等。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专家教授们一致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主要理由有:①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诉讼案件技术含量的提高,司法鉴定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如果我国按联合国有关司法准则的要求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司法鉴定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②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已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③我国证据立法已开始酝酿,鉴定立法作为证据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也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讨。④我国的诉讼模式已进行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取向的改革,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环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⑤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也很强烈。在今年春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许多代表都提出了这一议案,仅广东、陕西、辽宁、重庆、山西五省市就有132位代表呼吁制定《司法鉴定法》,还有些代表具体设计了《司法鉴定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二、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专家教授们认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要建立独立、公正、规范、高效的鉴定制度。在实现这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既要立足于长远目标,又要注意现阶段的具体情况。长远目标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一目标与我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有较大差距,一步到位会有较大难度,因此应分阶段逐步实现最终目标。②要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必须确保鉴定主体相对于公、检、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必须提高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并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必须保证与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申请鉴定,必须保证鉴定程序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等。③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实际。鉴定作为一项具有人类共同性的认识活动,有其自身产生和动作的基本规律,外国已经实践了几百年,其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同国家有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我国在引进外国经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④要以全局为重,不应固守部门利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涉及到公、检、法、司、安、卫等许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各部门要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局为重,不要固守部门利益。为此,人大及政法委等机关必须作好协调工作。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 当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散见于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和各部委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这导致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法可依。如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②操作性很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但由于法律对公安司法机关答复的期限及公安司法机关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均未作出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一权利经常难以落实。③互相冲突。如按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技术知识的自然人进行,个人签名,个人承担责任,而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鉴定必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集体签名,集体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回避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④部门割据。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是由中央各部门分别制定的,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往往只能在本部门内执行,而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⑤有法不依。如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和独立性,我国九六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在120条增加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专家教授们认为,应在深入调查和研讨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管理、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和标准、司法鉴定的责任等都作出科学而统一的规定。此外,有的教授还认为:应该完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规则,如规定谁提出鉴定结论,谁就有义务保证鉴定人出庭;应该完善与鉴定有关的诉讼机制,规定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鉴定或申请鉴定权等。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性质 对鉴定性质的不同理解将决定我们对鉴定制度的不同构建方式。专家教授们认为,在理解鉴定的性质时,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①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高低和权威的大小。有些省市制定的鉴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的效力,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终局鉴定,这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②鉴定是一种个体行为,而非集体行为。鉴定活动强调“亲历性”,鉴定结论的获得最终依靠的是个体的认知能力,而非集体的决议。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有些领域的鉴定结论是以鉴定委员会集体的名义作出的,这不仅违反了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也使错误鉴定的责任难以落实。③鉴定是一种取证手段而非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典将鉴定放在侦查程序里规定是不合适的,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典里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在审判时也有权鉴定相冲突,而且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鉴定权的借口。

五、关于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实际承担者,鉴定人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高低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正误程度。我国现行立法对鉴定人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许多没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也从事着鉴定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鉴定人的素质,专家教授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律师资格考试的作法,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①任何人,无论其是准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鉴定机构执业、医院、还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执业,都必通经过全国统一的分专业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否则其鉴定结论不得作为法庭定案的根据。②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身份相对超脱,由其统一考试有利于实现考试的独立和公平,提高可信度。③鉴定人资格考试分专业进行,既要考专业知识,又要考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鉴定活动的进行离不开对法律的基本把握,如“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既是包含着事实评价,又包含着法律评价。④通过鉴定资格考试以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两年的实习训练,合格后才能最终获得鉴定执业资格,因为鉴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是难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的。⑤获得鉴定执业资格以后,还必须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也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对于违法违纪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以至取消执业资格等不同的处分。 六、关于鉴定体制的改革 鉴定体制改革是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也是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难度最大之处。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同时又自行鉴定,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因此,专家教授们普遍主张应适当集中我国的鉴定体制。但这种集中只是适度的,原则上,除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予合并外,其他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仍应保留,以防止出现垄断局面。 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在这一点上,专家教授们的认识是一致的。理由是:其一,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公安和检察机关那么紧急,需要鉴定的事项完全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其二,按我国新的审判方式,举证责任由控辩(原被告)双方承担,法院只有在对控辩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疑问需要核实证据时才可重新鉴定,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以外的部门鉴定更为合适。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否撤销则存在着较大争论。对此,大体有三种观点:其一,少数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任务,而侦查活动往往都非常紧急,侦查机关内部设置鉴定机构有利于及时搜集证据,打击犯罪。其二,另外少数专家认为,考虑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鉴定机构可予保留,但为了强化其独立性和加强对鉴定的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在业务上也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三,多数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不利于保证鉴定的独立性,双重领导体制也不能完全解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依附地位,因而原则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也应撤销,但考虑到我国鉴定体制的现状,第二种方案可作为我国鉴定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即作为过渡措施,鉴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应是完全撤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内部鉴定部门,建立由司法部领导的相对集中的鉴定体制。但考虑到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可仍保留一部分技术人员,但这些技术人员已不再具有鉴定人的身份,而是协助侦查和起诉的“专家辅助人”,其审查结果也只能作为勘验检查笔录,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即有类似的制度。

七、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 专家教授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进行,这是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即体现了这一精神。但该《通知》只规定司法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专家教授认为,这还不够,从长远来看,所有鉴定部门,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也应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司法鉴定的管理。当前,在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部门尚未取消的情况下,有些省市组成由司法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公、检、法、卫等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跨部门的鉴定委员会来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协调是可行的。但需要强调的,有些省市又在鉴定委员会中设专家小组负责具体案件的鉴定工作,这是不妥的。因为由鉴定的管理、监督、协调者来亲自实施鉴定,实际上是取消了对自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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