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状告学校案例分析与思考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精选3篇)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精选3篇)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________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县卫生学校。
住所地:____________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____________,校长。
被告____________市广播电视大学。
住所地: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____,校长。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X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
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
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
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__年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原告取得名字为“____________”的大专毕业证书后,向本单位申请学历认定,单位以名字不服为由,对原告的学历资格未予认定,从而影响了原告____________年度的工资晋级!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原告被单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学专业专升本,招生单位以专科毕业证书名字不符为由不予录取,影响了原告的继续深造____________年开始,国家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对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供公众查询,被告的错误注册行为,造成原告毕业证书与身份证明不符,将影响公众对原告学历证书合法性的怀疑!原告认为,被告因疏忽大意,对原告的名字予以错误注册后经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教育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教育机构与学生、家长、教师等多方利益,不仅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纠纷,旨在探讨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纠纷主体1. 原告:某市某中学学生小张(化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先生。
2. 被告:某市某中学。
(二)纠纷事实2019年9月,小张考入某市某中学。
入学后,学校对小张进行了体质测试,发现其视力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中小学健康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认为小张不符合入学条件,遂决定取消其学籍。
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先生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且对小张的视力问题未给予充分关注,导致其权益受损。
为此,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当地教育局提起申诉。
(三)纠纷焦点1. 学校是否有权取消小张的学籍?2.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小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有权取消小张的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
”同时,《普通中小学健康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其实施特殊教育或者教育干预:(一)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二)智力、心理发育迟缓的;(三)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本案中,小张的视力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属于《普通中小学健康促进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教育对象。
因此,学校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对小张实施特殊教育或者教育干预。
然而,学校在取消小张学籍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将招生简章、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纠纷案例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承担着教育、管理、服务等多重职责。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学校与师生、家长、其他教育机构等之间难免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学校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不服学校对其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处分,与家长一同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在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小明的考试成绩确实未达到及格标准,故维持原处分。
然而,小明及其家长对此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焦点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合法?2. 学校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学生及家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法律分析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并听取学生的意见。
”在本案中,学校在接到申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听取了小明的意见。
因此,学校在处分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学生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相适应。
”在本案中,小明考试成绩不及格,但学校未考虑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直接给予处分,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2. 学校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在本案中,学校虽然设立了申诉制度,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也未给予学生及家长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3. 学生及家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本案中,小明及其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进行复查。
校园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园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校园纠纷涉及师生关系、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等各个层面,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校园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中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升级,李某拿起板凳砸向王某头部,造成王某头部受伤。
事后,王某家长要求李某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家长将李某家长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王某受伤,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1)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头部受伤,需进行医疗救治,因此,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医疗费。
(2)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误工费。
本案中,王某因头部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误工费。
3. 责任承担主体本案中,李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学校管理、师生权益、教育合同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学校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学生意外伤害导致的法律纠纷。
该校一名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同学推搡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未果,学生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案例分析(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对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能有效组织教学,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显然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学校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能有效组织教学,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2.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学生和高校纠纷诉讼案例的启示

学生和高校纠纷诉讼案例的启示作者:马伟强来源:《河南教育·高教》2015年第04期摘要:近年,大学生和高校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工作者,正确认识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例,了解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例增多的原因和分类,对于我们“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将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大学生;诉讼案例;学生管理;处理处分近年,高校和学生之间因各种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
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地增强,从而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笔者对高校和大学生诉讼案例增多的原因、诉讼案例的分类及管理者应该怎样转变管理理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高校和学生诉讼案例增多原因分析大学生和高校之间诉讼案件增多,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入人心有着密切联系,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及网络媒体日益强大,导致高校在学生管理上面临新的挑战。
具体来讲,大学生和高校之间诉讼案件增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高校扩招,高校后勤、教学、管理等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学生的需求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后,各个高校扩大招生规模,高校学生数量激增,对高校的后勤、教学、管理带来新挑战,部分高校后勤、教学、管理不能满足高校学生实际需求,导致许多矛盾出现。
2.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
党的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2010年起施行。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公民向法院要求信息公开案件增多,信息公开致使高校学生知情权要求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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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状告学校案例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有关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两者矛盾激化
到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也为数不少。该类案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整个社
会的强烈反响。就此类问题,我收集里一些特征案例,欲通过对纠纷的了解,发表一点我对
此的一些思考。
案例一:
5名学生和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退还数万元学费。当天下午,成
华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学生放弃学习影视设计等内容,学校向学生返还
2000元、4000元不等的学费。
学生:起诉讨要数万元学费。成华法院审判法庭内,学生王茂等5人将成都指南针计算
机学校(以下简称指南针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影视动画设计是一个新专业,就业前景看好。”王茂说,他们5人因为这个原因从不
同地方来到成都,报名就读指南针学校的影视动画专业。“我读的是影视动画套大专专业。”
王茂说,按照和校方签订的《保证就业培训合同》约定,除了学影视动画设计,校方还将向
他颁发大专文凭。“学校还承诺100%保证就业。”王茂说,2004年9月,他缴纳2万余元费
用后,在指南针学校正式学习。按照校方的设置,他先被安排到装饰装潢专业跟班学习专业
基础和三维设计。因为已有一定基础,他和几名同学多次要求校方安排影视动画设计专业课,
但跟班学习结束后,“校方却拒绝安排专业核心课”。王茂称,他通过成人高考后,校方却不
按合同组织大专学历教育,“就业保证也没了音讯”。为此,王茂将校方告到成华法院,要求
退还学费1.6万余元。起诉的还有另外4名学生,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共计数万元。
校方:完全按合同在履行。
针对王茂的起诉,校方代理律师提出,返还学费的前提是合同撤销或解除合同,但王茂
之前没有通知撤销或解除,合同继续在履行。“说专业核心课没开与事实不符。”校方代理律
师称,王茂起诉时既然说校方安排了4个学习阶段,然后又提出要求实习,试问,没有学习,
可能要求实习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事实上,王茂通过成人高考,也与在该校学习分不开。
不过校方代理律师承认,课程有一定调整,但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变更合同,合乎
法律规定。对其余4名学生,校方答辩大致相同。
“我们是安排了课的。”指南针学校一位自称负责外联的人士称,学校完全按合同在履
行,专业基础课和其余专业的学生一起上很正常,因为内容是一样的。基础课结束后,学校
安排了影视动画设计专业课。影视动画设计成本较高,老师工资也高些,学校的安排还造成
在这个专业上亏了不少。至于大专文凭,这位人士说,目前课程还没学完,学习结束后,学
校会履行合同的。
调解:学校退还部分学费。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下午3时许,双方达
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学校继续完成学生大专学历教育的课程,并
在约定期间内颁发某大学的文凭;逾期不能颁发,由校方负责全额退还学费;学生放弃三维
动画影视设计的学习,学校一次性退还学生学费2000元、4000元不等。
案例二:
王昆是新疆某高校法经系的大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他没有向任何人请假就
离开了学校,第二天上午他以“身体不适在北京 看病”为由将一张请假条传真给学校的同
学,委托其转交给他所在的法经学院。由于王昆没有提交相关的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所以
法经学院没有批准他的假条,并多次催促王昆尽早返校完成学业。
2006年11月9日,王昆收到学校的信函,学校通知王昆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前
返校,否则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校纪规定开除学籍处理的标准就会受到处分。收
到校方信函的王昆仍然没有回到学校,截止到2006年11月24日,王昆累计旷课达到57
学时。同年11月24日,王昆所在学校给予王昆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昆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后,没有告知自己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
犯其受教育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昆向学校递交了请假条,但在学校尚未作出是否准许其请假的
决定前就离开学校,收到学校的信函后既不返校,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旷课达到
57学时被学校开除,学校对王昆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判决:
维持学校对王昆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王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王昆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该
决定是为了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没有侵犯王昆的受教育权。遂终审驳回王昆
的上诉。
高校和学生之间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学校因各种原因对学生作出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这类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
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稍作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学籍管理纠纷的解决出现的两难困境:即对学生
的处理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高等学校手里,而一旦通过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并不是高
校,而是申诉机关,高校只是第三人。这样,法院在审理时,当然只能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
行为,而不会审查高校行为。实质的问题并不在于申诉机关的行为,况且申诉机关的行为不
管从主体、内容、程序永远不会有问题,所以,这样学生起诉高校的学籍管理就变成了学生
告主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谁胜谁负自然一目了然。
由此可见,学生的利益也需要司法的保护,才能不在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才能真
正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