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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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测表登记表(2011终稿)

综合素质测表登记表(2011终稿)
核查分:F1=








F2
(65%)
科 目
学分
成绩
总评分F2
自评分:F2=(各课程学分×单科成绩)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核查分:F2=











F3
(25%)



职业
技能类
B1
学科
竞赛类
B2
科研学术
活动类
B3
文学艺术作品类
B4
社会
工作类
B5
社会实践类B6
文体艺术竞赛类B7
计分理由
(2010—2011学年)
学 号
姓 名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印制
一、个人总结
签名:
年 月 日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
基本素质评分F1
(10%)
测评项
思想政治表现A1
道德品质修养A2
学习态度作风A3
组织纪律观念A4
身心健康素质A5
计分理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评
核查
总评分F1
自评分:A1+ A2+ A3+ A4+ A5=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认定
依据学校和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议,该同学在—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初评为分。
评定等级为(在“□”中划“√”):□优;□良;□合格;□不合格
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名: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办法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办法

外语系本科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办法漳师外语总支【2010】 12号综合测评评定是一项反映和衡量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的评价体系,引导学生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激励学生努力进取、积极创优。

根据学院下发的《漳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一、政治思想素质(奖惩分不超过25分,比重20%)1、政治素质30分(基本分24分)(1)大一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在当学期加0.5分,按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每学期加0.5-1.5分;(2)党章考试90分以上且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入党积极分子加1分;(3)被评为“系优秀支部书记”每次加1.5分;(4)被评为“系党建工作积极分子”、“系优秀党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5)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优秀学生党支部”,支部委员加1分,其他党员加0.5分;所在学生支部立项被评为“优秀支部立项”,支部书记加0.5分,支部委员加0.2分。

(6)参加非正当聚会、发表不正当言论者扣1-3分。

2、日常行为30分(基本分18分)(1)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活动者,每次扣一分;每旷课一节扣0.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无故不参加班会课按旷课2节处理;(2)两次迟归、一次不归者扣1分,三次以上迟归、两次不归者扣1.5分,以此类推;违规用电累计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即通报批评,且宿舍成员扣1分;在安全用电、迟归不归、卫生检查等工作中蓄意拒查、拒交高功率电器者一次扣1分;(年级存在班级同学迟归现象,注意)(3)一学年两次被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成员加4分,一次被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重点宿舍”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两次被评为“重点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扣4分;班级责任教室在卫生评比中获创卫先进班级的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有获得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年级班级统一班级每个人加1分,不区分。

)(4)因考试作弊等原因受院系通报批评或以上级别处分的,每次扣4-10分;擅自修改综合测评者,本栏以0分处理;(5)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组织三人以上学生外出者,视情节轻重扣4-10分;(6)当学期义务献血每次加2分;好人好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省、院、系通报表扬者逐级加2-6分3、社会工作30分(基本分18分)各级学生干部根据其实际表现酌情加分,具体分值如下:(1)一级学生干部:12分(2)二级学生干部:10分(3)三级学生干部:8分(4)四级学生干部:7分(5)五级学生干部:6分(6)六级学生干部:5分校级部长=院级副主席=助理10分校级副部长=院部长=班长支书=8分校级干事=院副部=学习委员=综合委员=7分院级干事=五级干部=6分兼职学生干部只取最高项职务加分,不额外加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学⽣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法学⽣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贯彻党的教育⽅针,以培养⼜红⼜专、德才兼备、全⾯发展的中国特⾊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为⽬标,引导学⽣⾃觉提⾼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等学校学⽣⾏为准则》等⽂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章测评基本原则第⼆条以有利于学⽣⾝⼼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明修养、实践创新⽅⾯进⾏测评,⿎励学⽣充分锻炼,提⾼专业技能,发挥个⼈特长。

第三条通过对学⽣⽇常⾏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个⼈申报、院系评议相结合的⽅式进⾏。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作为学⽣推优⼊党、评选各类奖学⾦、先进个⼈、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各系成⽴系、年级、班级综合测评评⽐⼩组,负责综合测评评⽐各项⼯作。

综合素质测评⼯作以⽇常记录为准,每学期进⾏⼀次评定,于新学期开学⼀个⽉内进⾏上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异议后,报学⽣⼯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学⽣综合素质测评⼯作领导⼩组,负责学⽣综合素质测评⼯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各系成⽴由团委书记、辅导员、学⽣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作领导⼩组,全⾯负责本系学⽣综合素质测评⼯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条各年级成⽴由辅导员、学⽣⼲部、学⽣代表组成的测评⼯作⼩组,负责年级测评⼯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各班成⽴由学⽣⼲部、学⽣代表组成的测评⼯作⼩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作。

第三章测评⽅法第⼗条综合测评=学业测评×70%+德育测评×30%第⼗⼀条学业测评分值:平均学分成绩=∑(课程百分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1.学业测评范围包括该学期除院选课以外的所有课程;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在当学期内不及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奖学⾦”。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1-2012 学年信息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加强学生管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四项素质: 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综合素质。

各项满分100 分,分别按比例折算后相加,即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和计算方法:总成绩,智育素质(必修课总和)(50%)+ 综合素质积分(50%)。

综合素质积分=德育素质,体育素质+综合素质。

必修课单科最低需达到80 分方可参与一等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单科最低70 分可参与二等和三等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

二、德育素质,按所列条款计算后和德育素质所占比例的成绩,即为德育素质德育素质的基础分为60测评的结果。

1 德育素质基础分为60 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要求进步,具有正确的学习目标和良好的道德修养,热爱学校、热爱集体,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2、德育素质加分(1)大力支持校、院(系)的德育活动等各项工作,参加者分别加 2 分、1分(各种比赛裁判、评委、捐款、献血等)。

被评为校级、院(系)先进个人、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分别加6 分、3 分; 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加10 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加15 分; 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个人、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加20 分(此项先进个人除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外)。

(2)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受校、院(系)级表彰的加5 分、3分,受市级表彰的加10 分,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加15 分,被评为校、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加 5 分、3 分。

(3)在院系任职的学生干部,根据评议分别加0—20 分(部长以上成员加0—20 分,干事加0—10 分); 在校任职的学生干部,根据评议分别加0—15 分(部长以上成员加0—15分,干事加0—6 分); 院系学生干部和班级干部一起测评,各职位加分不能累加,取加分最高项。

综合测评表

综合测评表

2010-2011学年电气2008级综合素质测评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构成比例为: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总计100分(具体要求以当年的湖南大学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要求为准)。

一、智育成绩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智育成绩评定依照《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计算(体育、选修课均计算在内)。

计算方式为:学年课程(含公选课)初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二、德育成绩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为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三.综合能力成绩综合能力测评采取百分制,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能力测评基本分=60×本学年实际所获学分/本学年应修学分;获得综合能力测评基本分(60分)的条件为: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年度完成应修学分;富有进取心,勤于思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综合能力成绩加分项的评定主要由学生在社会工作、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校园文化等方面的表现组成。

在综合能力测评中加分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分;只计本学年度所获项及证书。

(四)体育成绩的评定(40分)体育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平时体育锻炼成绩组成。

计分方式为:一、二年级体育课成绩及格者及三、四年级体育达标者记基本分60分,否则按原始成绩计算基本分;平时体育锻炼成绩由班级测评小组在个人自测基础上根据以下细则确定。

凡体育达标、每学期参加年级、院、校的组织的体育活动次数达到3次且早操升旗满勤者即可得到满分40分;早操升旗每缺席或迟到一次者减3分,无故缺勤早操和升旗三次以上或参加年级、院、校的组织的体育活动次数不足3次者(以学院、班级记录为准)平时体育成绩为0分。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办法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为原则。

测评结果将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应届毕业生、奖学金等学生的评优、评奖、入、就业和助学金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从而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可比的测评结果。

进而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增强学生教育、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实效性,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的综合测评。

转专业学生按原在班级测评。

二、综合素质测评结构和权重系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能力素质、身体素质四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分×20%+智力素质(学习)分×60%+能力素质分×10%身体素质分×10%。

在整个测评中,总分和各项素质分均各以满分为100分计。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由综合评价、行为表现、加分项目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综合评价48分,行为表现40分,加分项目12分。

1、综合评价分:采用六个指标进行测评,具体评价体系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表1:评分标准:以上六项满分为48分,每项8分,分四个等级打分,优:8分;良:6分;中:4分;差:2分。

①能够认真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8分);②能够努力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较好或各方面进步较大者可评为良(6分);③能够按基本内容去做,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但表现一般,可评为中(4分);④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表现不好可者评为差(2分)。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综合素质测评是一种全面评估个体综合素质的方法,旨在客观、全面地了解个体在学业、品德、体质、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为了规范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制定本细则,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测评目的1. 了解学生在学业、品德、体质、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为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依据;2. 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发现和培养学生的优势和潜力;3.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测评内容1. 学业测评:(1) 学科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试、作业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各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2) 学科能力发展:通过项目作业、实验、课堂表现等方式评估学生在学科能力方面的发展情况;(3) 综合能力:通过综合测试、综合作业等方式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2. 品德测评:(1) 遵纪守法:评估学生在校园生活中是否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2) 社会责任感:评估学生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3) 品德修养:评估学生在人际交往、待人接物、自律等方面的品德修养情况。

3. 体质测评:(1) 体能测试:评估学生的身体素质,包括耐力、力量、速度、灵敏度等方面;(2) 健康习惯:评估学生的饮食习惯、作息规律、运动量等方面的健康习惯。

4. 创新能力测评:(1) 创新思维:评估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意识;(2) 创新实践:评估学生在科学实验、科技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四、测评方法1. 组织考试:通过统一的考试方式,评估学生的学科知识掌握情况;2. 项目作业:布置特定的项目作业,评估学生在学科能力发展和创新能力方面的表现;3. 实地考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验考察等,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4.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健康习惯。

五、测评结果1. 综合评价报告:根据学业、品德、体质、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测评结果,编制学生的综合评价报告;2. 个性化发展建议:根据学生的测评结果,提供个性化的发展建议,帮助学生发现和培养自己的优势和潜力;3. 学校评估: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决策。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和谐发展,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显、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文件精神和应用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三条测评办法⒈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和学习素质测评三个部分,内含若干测评项目及指标。

基本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起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其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学习素质则依据所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得出。

⒉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两部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部分得分为各项目基本分与奖惩分之和,其中发展性素质的基本分为50分;加分后各部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按100分计);扣分后,项目累计计分不低于0分(低于按0分计);同一行为、事件、作品等加减分时,只计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

学习成绩评分按相关公式计算得出。

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本性素质测评(F1)×25%+发展性素质测评(F2)×15%+学习素质测评(F3)×60%⒋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本年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第四学年第二学期或者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进行毕业总评成绩测评,具体为之前每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情况如实记载,装入本人档案。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1. 引言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各个方面的能力和品质,如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创新思维能力、道德品质等。

为了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个基于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案,旨在提供一个评估学生素质的标准和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综合素质测评的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学生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道德品质。

通过测评结果,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帮助学生发现潜力和提升能力,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2.2 原则•公正公平:确保测评过程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体或群体。

•量化评估:采用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将学生的综合素质量化,以便进行定量比较和分析。

•多样化评估:综合运用笔试、面试、实践操作、课堂表现等多种评估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各项能力。

•连续性评估:通过周期性的测评活动,跟踪学生的发展变化,促进学生的持续发展。

3. 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3.1 学术能力指标•学科知识掌握程度:评估学生对各学科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学科应用能力:评估学生将学科知识运用于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

•学术研究能力:评估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和创新的能力。

3.2 实践能力指标•实验操作能力:评估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准确性。

•实际问题解决能力:评估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技能应用能力:评估学生在相关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能力。

3.3 人际沟通能力指标•口头表达能力:评估学生言辞清晰、表达流畅的能力。

•听力与理解能力:评估学生听取他人观点并理解的能力。

•团队合作能力:评估学生在团队中协作与沟通的能力。

3.4 创新思维能力指标•问题发现与解决能力:评估学生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创造性思维能力:评估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和创新的能力。

•批判性思维能力:评估学生分析和评价问题的能力。

3.5 道德品质指标•道德行为表现:评估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和价值观。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我校在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过程中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在引导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学生张扬优良个性,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素质测评项目及测评等级1.学生素质测评项目:分为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以及实践能力素质四个方面。

2.学生素质测评等级:依据每个方面的素质测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等级为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等级的划分标准,由各班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征得学院同意后执行。

二、学生素质测评细则(一)思想政治素质测评1.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评议分十加分一扣分2.思想政治素质评议分由教师及全班同学共同评议得出。

主要评议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水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劳动观念和生活态度等七个方面。

满分为100分。

评议分中学生评议分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教师评议分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教师代表等共同评议得出。

3.加分可参考以下标准:(1)评优加分:在测评年度内,被评为国家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者及全国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加1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者,加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获校五四青年奖章者,加5分;被评为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加2分。

荣获多项称号者,加分以最高分计、不叠加。

(2)学部、院(系)日常考评加分:好人好事受到校、院级正式表扬(形成文件)者,加1~3分;日常社会工作、集体活动表现积极者,加1~3分。

(3)其它情况参照以上两类加分执行。

4.扣分可参考以下标准:(1)无故不参加校院集体活动者,扣2~5分。

(2)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扣2~5分。

(3)诚信程度差,无故不缴学费或有违约现象者,扣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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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2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2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考试舞弊者;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之和取算术平均值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中期水平考试的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分子、分母都不计入)。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F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只要求通过CET-3即可毕业的专业,被测评学生若通过CET-4 则可以按加分标准加分。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Ⅰ(初)级 Ⅱ(中)级/合格 Ⅲ(高)级/优秀 计分 1 2 4

(二)学科竞赛类(B2)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杨树达”奖、科技创造奖,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 表3: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获 奖 成 果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科 研 立 项 10 8 4 2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

物 独 著 12 8 4 合著(第一、二作者) 8 6 2 合著(其它作者) 4 3 1

(3)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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