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与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与利用地下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依照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与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与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与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缘故、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与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与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第十二条各矿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2023年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2023年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水的防治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水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在进行井下开采时,必须制定水防治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第四条水防治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环境、预防水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水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井下水防治工作原则第六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层次规划、分析研究、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进行。
第八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必须建立科学的监测和预报系统,及时发现和掌握井下水的变化情况。
第九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必须合理利用权威专家、科研力量,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提升水防治水平。
第十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必须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水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井下水防治工作内容包括:井下水的监测、预测、治理及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井下水的监测工作包括:建立井下水监测装置,进行定期巡检和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井下水的预测工作包括:根据已有数据和经验,对井下水的走向和变化进行预测。
第十四条井下水的治理工作包括:采取技术措施,降低井下水位,保持井下水的平衡。
第十五条井下水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在发生井下水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排除隐患。
第四章井下水防治工作措施第十六条井下水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采取控制、减排、治理的综合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水的防治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八条井下水的防治工作必须加强对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被污染。
第十九条井下水的防治工作必须加强对矿井地下水位的监测和调控。
第二十条井下水的防治工作必须加强对井下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的总经理是井下水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水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井下水的防治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防治水十六字方针

坚持"十六字"原则落实"五项"措施努力构建煤矿水害防治长效机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2006年6月15日同志们: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分析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原因,交流各地的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步水害防治任务,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总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毅中、显政同志全程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先简要回顾近年来全国煤矿在水害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分析当前煤矿水害防治面临的形势,并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特点,把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
"十五"期间,在全国煤炭年产量由9.99亿吨增加到21.9亿吨的情况下,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保持了平稳下降的趋势,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下降幅度比较明显,2005年死亡人数比2002年减少了1057人。
另据调度快报,今年1-5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8%和25.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4.8%和56.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
各地区、各单位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与各自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对煤矿水害实施了综合治理。
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增加防治水投入,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水害防治措施,有力推进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全伦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矿井受地表水、老窑水的威胁,同时随着开采水平的不断延深和开采范围的不断扩大,矿井受水威胁程度更加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治不好不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3条矿要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井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机电、安监、调度、计划、供应、财务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4条矿井至少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配备不少于3台专用探放水设备,成立探放队专门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
探放队在业务上受技术科领导,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探放队超前探查、探放水等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5条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一、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二、分管负责人: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主要负责人,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总工程师:是矿水害防治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对受水威胁地点的隐患排查、预报;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矿井重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工程计划等,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对相邻矿井的调查;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说明书、与防治水有关的技术措施、工程验收、总结报告等,并组织现场实施。
防治水十条红线规定
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51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252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25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55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256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国家煤监局: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9月1日起施行
合 治理 、效 果 评 价 、应 急处 置 的 防 货 运 通 道 。届 时 ,我 国 将 有 大 秦 、唐 年 生 产 能 力 不 、
呼 、瓦 日、蒙 华 等 4 条万 吨 重 载铁
新 版 《煤 矿 防 治 水 细 则 》自 路 通 道
全 国首 家 煤 田地 球 物理 重 点 实 验 室
责 任 .推 进 防 治 水 工 作 由 过 程 治 理 六 线 和 山 西 、陕 西 、内 蒙 、新 疆 、沿 至 少 达 到 2级 标 准 .全 面 提 升 洁 净
向 源 头 预 防 、 局 部 治 理 向 区 域 治 海 、沿 江 等 六 区 域 为 重 点 。深 入 挖 型 煤 生 产 、供 应 和 配 送 水 平 这 就
矿 已设 采 矿 权 深 部 设 置 矿 业 权 .可 以协议 方 式 出让 除 协议 出让 情形 外 的 新 设 煤 炭 矿 业 权 全 面 实 行 招
步 推 动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名 单 .及 全 部 国 家 企 业 技 术 中心 名 标 、拍 卖 、挂 牌 等 竞争性 方 式 出让 , 续稳 定好 转。此 次活 动 ,在 20 l 7 单 。截 至 目前 ,国家企 业技 术 中心 自治 区 政 府 不 再 研 究 新 设 井 田 的
…lIlIl……IlIlI… Il1…llIlI……『lllI……IlIII………Il}II…llIllIIIJI……ⅢIIIlIlIII1…II}lIIIIlI…川lI{lI…IlllI……………Il}lIIIflI… llIlIIllII……lI}lI…… …Ⅲ¨…lII
点 整 治 煤 矿 安全 生产 违 法 违 规 行 (第 24批 )新 认 定及 全 部 国家企 准 的重 点建设 项 目.以及 大 中型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