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1.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矿井地下水位稳定,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文地质异常情况。
5.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6.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包括地下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抽水排水系统设计方案等。
7.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地下水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地下水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8.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9.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地下水问题的能力。
10.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编写防治水管理报告,评估防治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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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是指对地下空间(例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的防水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地下空间能够有效地防止地下水的渗入和积水,并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和使用安全。
以下是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求:
1. 防水层:地下空间的地面和墙面需要建立防水层,以防止地下水的渗入。
防水层可以由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等材料构成。
防水层需要具备良好的耐水性和耐久性,以便长期保持良好的效果。
2. 排水系统:地下空间需要设计和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包括雨水排放系统和地下水排放系统。
雨水排放系统通常包括雨水管道、雨水收集设施和泵站等,用于将地下空间积聚的雨水排放到外部排水系统中。
地下水排放系统则用于排放地下水,以保持地下空间的干燥。
3. 检测设施:地下空间需要配置合适的水位监测设施,用于实时监测地下水位的变化。
这些设施可以是水位计、流量计等,能够及时发现地下水位上升或泄漏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维护管理:地下空间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清洁、检修和维修等工作。
必要时需要对防水层进行修复和更新,以保持其良好的功能和效果。
5. 安全措施:地下空间的设计和建设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包括防滑、防火、通风等措施。
特别是对于有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需要确保其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和意外。
这些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有助于确保地下空间的防水效果和使用安全,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城市的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____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____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
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
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
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4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引言矿井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然而,由于矿井内部存在大量的地下水,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就会导致矿井内涌水严重,给矿井生产和工人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矿井涌水,保障矿井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完善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矿井运营过程中没有发生涌水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科学有效: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制定具体和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
3.全员参与:矿井防治水管理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员工都应该参与到防治水工作中,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营。
4.预防为主:通过对矿区水源、水体状况以及矿井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矿井涌水的发生。
三、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矿井涌水风险评估对每个矿井进行详尽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评估矿井涌水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2.矿井涌水监测系统建设在每个矿井内部建设完善的涌水监测系统,通过实时监测矿井的涌水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矿井涌水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矿井防治水措施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实时监测的数据,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包括加固矿井壁、设置防水层、注浆填缝、泵水降压等技术手段,以减少矿井涌水的发生和减轻涌水带来的影响。
4.矿井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矿井涌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应对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矿井从业人员进行涌水防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监督与检查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矿井涌水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强化管理、技术创新,加强监测预警,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进行。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矿业企业、技术机构等相关单位参与,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矿井防治水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监测和预警中心应当设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矿井防治水的实时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九条矿工防治水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包括行业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十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稳定安全的原则,综合运用预测、防控、治理等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应当按照贯通、排水、灌浆、坚固等原则进行,确保矿井结构和地质环境的稳定。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矿井涌水的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矿井排水和水利工程的建设,确保矿井水平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促进技术创新和经验总结,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的研究和引进。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和管理有序。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应当制定,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和季度工作安排,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台账,记录涌水情况、处理措施和效果,并进行定期审核。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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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a
I时'间H 卜/ / 1 / 5
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
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
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
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
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
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
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算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 1 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
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
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
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
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 次关闭试验,
其中 1 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 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 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
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
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