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立法程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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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

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

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作者:迪丽努尔来源:《商情》2016年第01期摘要:英美两国同是西方大国,同属于西方文明体系,国会制度是当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组成的,作为的政治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都在不断地探索更好的民主实现形式,比较英美两国的国会两院制度,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英美两院制比较一、英美国会两院制度的建立(一)英国1.下议院英国议会的下院,又称平民院,是由普选产生的。

下院议员全部按“单名选区制”选举,即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下院由全国各选区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全部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贯彻“权力分立”的理论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避免司法人员、军职人员、常人文官和教会卷入党派斗争的政治漩涡,英国法律对下院议员有个特殊的规定:凡担任了法官、事务官、军职的人员以及上院议员、主教等,都一律不能作为下院议员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2.上议院英国议会的上院,又称贵族院,其议员不经选举产生,由各种贵族担任。

今天的英国,“贵族”成分比较复杂,概括起来。

上院贵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宗教贵族,第二类是世袭贵族,第三类是终身贵族,第四类是上诉审判贵族,他们是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的履行上院司法职能的终身贵族。

目前,英国上院议员共有1100多人。

法律规定,凡是承认其贵族爵位、要参加上院的人,就不能同时成为下院议员;如果要参加下院议员的竞选,就必须放弃其贵族爵位成为平民。

(二)美国美国国会两院上院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为众议院。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行政监督权、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和部分司法权力。

1.众议院众议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任期两年,到期全部改选。

名,美国众议院议员435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给各州(50万人选出一名)。

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43名;最少的如怀俄明州、内达华州,只有1名。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

下议院
由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 代表选民利益,负责提出 和辩论法案,以及对政府 工作进行监督。
两院制
上下议院共同组成议会, 协同工作,确保法案的合 理性和民主性。
立法程序与规则
提出法案
议员或政府可提出法案, 提交给议会审议。
辩论与表决
法案在议会中进行辩论, 经过多次修改和表决后, 获得通过或否决。
通过与颁布
洲大陆和英国等西方国家确立。
在现代,议会制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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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德国等。
西方国家采用议会制原因
历史传统
许多西方国家有深厚的议会制历史传 统,这种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国 家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原则
议会制体现了民主原则,即人民通过 选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人民主 权。
选举制度定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 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作用
选举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代 议制的形成而产生,实现民主政治是选举制度的根本目的。
选民资格和选区划分
选民资格
通常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选民资格由宪法和法 律规定,通常包括年龄、国籍、居住期限、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等方 面的限制。
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选民划分为不同的选举区域,每个选区选举一 定数量的代表或议员。选区划分的标准可以是地理区域、人口数量、行政区划 等。
竞选活动和投票过程
竞选活动
在西方国家,竞选活动是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候选人通过各种方式向选民宣传 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争取选民的支持。竞选活动通常包括演讲、辩论、 广告宣传等多种形式。

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

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篇一: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中外行政制度比较教学单位:经济管理学院年级专业:12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韩福禄学号:s12120401006任课教师:张明莉提交时间:20xx年7月6日大学生眼中的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所谓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行政制度不断出现并取代原有落后的行政制度。

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行政制度的分类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特征和本质区别,有助于我们了解行政制度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趋利避害,取长补短。

“行政制度”又被称为“政府制度”,其应主要取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人员的产生方式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可以把政府制度划分为五种类型,即内阁制政府制度、总统制政府制度、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委员会制政府制度和人民民主制政府制度。

内阁制政府制度,亦称议会制政府制度或责任内阁制政府制度或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

以英国为代表的内阁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强调议会至上、内阁组成独特、国家元首“虚位”、内阁总揽行政权力、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制度是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种政府制度。

大而言之,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与总统是僚属关系、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是一种介于总统制政府制度与内阁制政府制度之间、兼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政府制度。

大致说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总统掌握实际的统治权,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西方刑法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则主要表现出一种理性特征。

这种理性, 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心察( w ith inner observat ion )为主的认知方式。

与獬豸的怒目相反, 西方的正义女神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蒙眼或者闭眼的。

在古希腊神话中, 行使裁决职能的女神忒弥斯自己拿出手巾, 蒙住自己的眼睛。

如此为之, 忒弥斯就看不见失和众神的面貌身份, 这样就不会受任何诱惑或者威胁, 便于专心公正裁决众神的纷争。

这也是西方蒙目女神的由来。

在西方人眼中, 眼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 因为外界有太多的干扰与假象。

要认识事物的真相, 必须避开干扰, 依据自己内心的逻辑分析与推理来判断, 意即用心来观察。

心察, 明显反映了西方国家对法律的科学与理性品质的追求。

古希腊著名科学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则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是从自然生出来的。

二是思辨( S tatements and debating)为主的审断特色。

基于独立的心灵观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西方法官的职责是裁断, 而不是发现。

裁断, 不是通过主动的调查与核实证据来实现, 而是(借助法学家的帮助)被动地依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与论辩, 在思辨过程中来了解、衡量、确认。

至于罪犯的发现, 证据的调查、采集、核实, 那是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的事情。

在西方的诉讼中, 虽然偶有法官的调查行为, 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如前所述, 概莫能外。

三是独立自律( Self- discipline and independence)的程序理性。

正义女神主动蒙住眼睛, 意味着严格约束自己, 既不受金钱美色、亲情友情的干扰, 也不惧任何权贵的威胁, 从而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裁决职责。

正如罗伯特柯维尔教授所说: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西方行政制度

西方行政制度

名词解释政治中立英国的文官制度中要求文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必须遵守《文官荣誉法典》中对文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参加政治活动。

执行级以下的人员不得参加国会议员的竞选,但如获得部长的许可,可以从事包括担任某党职务、发表政论助选等活动。

执行级、行政级以及与两级职位相当的文官,则禁止参加政治活动。

“夕阳法”所谓“夕阳法”是指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或批准一个机构的计划项目时,规定了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结束日期。

在到结束日期之前,国会对该机构或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继续下去。

“夕阳法”能限制行政机构的膨胀,使行政机构无法拖延。

市长议会制是美国实行最早的一种市级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基于分权原则,在组织结构上与州或联邦中央类似,实行立法、司法、行政分立。

市长由选民选举产生,是市行政部门的首长。

市行政机构的其他官员,有的由选民选举,有的由市长任命,有的由议会选举。

市议会是市的立法或决策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

委员会经理制选民以全市为一个大选区,选举一个由5-9人组成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市的立法机构,负责指定规章,决定政策,控制财政并根据市政管理的需要,聘请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市政专家为市经理。

市经理领导和负责市的行政工作。

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

它推翻了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

在政治改革的同时,也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

明治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工业化。

军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都得到很大发展。

到20世纪初,明治维新的目标基本上已经完成,日本在现代工业国的道路上前进。

幕藩体制17世纪德川家康建立了由幕府和藩国共同统治的封建制度,称“幕藩体制”。

在幕藩体制下,将军是日本的最高统治者,幕府是国家的最高的政权机关。

幕府统治全国各地的藩国。

各藩的统治者是大名,效忠于幕府,幕府对他们实行交替参觐制度。

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

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一、中西方传统核心观念的分析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

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

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

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

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

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

”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

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

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

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

“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

”(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 9年,第154页。

)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

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

)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

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

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

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

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

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

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

”(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对策建议_由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引发的思考

HUMAN BEING |人文157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对策建议由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引发的思考文/田 园 郭渐强摘 要:公正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司法的灵魂。

司法程序公正能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本文试从辛普森案件中对比中西方在对待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并试图探索一些积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司法程序;公正;对策作 者: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一、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5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美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当时,警察有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他是杀人凶手。

但是经过一场世纪审判,因警方办案程序的瑕疵,辛普生被判无罪,这件案例在全球都掀起了轩然大波。

奇怪的是,当时有90%美国人认为,此案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让我们很难理解。

但这就是美国的法律特征,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精神,他们宁可放过一千,不能错判一个。

辛普森杀妻案使得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美国社会公众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与我们很不相同,他们更注重是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他们更认同遵守在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所做出地裁决。

即使结果让人感到不公平,但是美国人接受了辛普森案裁决的结果。

这说明只要司法程序没问题,他们就要维护这个不完美但却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

许多年的法治积累,已经使得法治观念深入美国人的骨髓,美国人懂得,在这个案子上,司法体系没有产生公正,但维护这个体系的法治原则,是保证这个体系会在大多数情况下产生公正的唯一途径。

哪怕有一个个案,司法程序以!良心∀代替了公正,这个系统就不可能再继续有效的运转。

法治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

可以看到,在法治社会中,要想更有效的实施法律,使社会公众自觉守法,程序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程序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经验来改革我们目前的司法程序以求得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立。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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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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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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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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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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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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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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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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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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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立法程序比较摘要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是不同的政治体制下的立法程序也有所差异。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相比以往在可行性和民主性两个方面都有所发展,特别是体现行政立法民主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范和实践层面都发展迅速。

相比之下,西方的立法程序是较为完备和详细的,在信息公开、听证等环节,其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立法程序公众参与公开一、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3.进行调查研究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5.起草条文6.征求各方面意见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三)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关于三审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

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

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

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

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

(四)法律案的表决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二、西方立法程序(以英美为例)美国的立法程序(一)拟定立法草案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

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

美国国会议员可以以四种不同的形式提出新立法,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联合决议案、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

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

(二)委员会和听证会对草案的审议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

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

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什么行动。

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

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三)两院通过表决,总统签署生效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

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

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

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英国的立法程序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1)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

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

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

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2)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

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

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3)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总结:中西方立法大致都经历提出草案、审议、通过这三个环节,其中又有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中西方立法程序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着,这也为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备提供了可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英美历史简介中国期刊网周旺生《.立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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