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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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0年,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积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开展资源调查、规划等基础业务工作,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认真贯彻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先行发展,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大市、区域中心城市、中西部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的新临汾”而努力奋斗。

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打击非法采矿先进县:3个乡宁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蒲县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二、土地卫片执法先进县(市):3个襄汾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霍州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三、打击非法采矿先进集体:8个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监察局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监局临汾分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处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2万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土资电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为了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土资源厅发〔2009〕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由推荐单位对报奖材料进行审核,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合格,并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后统一报送。

二、推荐指标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推荐指标详见附件1。

分配给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标中包括属地化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省厅在组织申报中,依据报奖项目情况可与相关单位协商统筹使用指标;部属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的指标中包括其它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各单位推荐的报奖项目,推荐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比例为1:3;项目等级的最终确定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

三、推荐材料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组织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报奖项目已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填写说明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专项工作”栏目,网址:http://)。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精神,加强对我省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厅决定,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组长:徐景颜厅长副组长:邵清纯副厅长张庆坤副厅长成员:宫志强厅土地利用处处长孔庆友厅矿产开发处处长赵培金厅办公室主任刘洪磊厅调控处处长李金良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潘光明厅规划处处长王桂松厅耕地保护处处长李峰厅地籍管理处处长李勇普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王光信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刘祥元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张万生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决策部署;制定全省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及指标标准体系;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实施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研究解决创建活动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主任:张庆坤副厅长副主任:宫志强厅土地利用处处长孔庆友厅矿产开发处处长土地资源组成员:徐勇厅土地利用处调研员吕树建厅办公室副主任王安东厅调控处副处长郝春华厅规划处副处长许鲁平厅耕地保护处调研员赵维宝厅执法监察局主任科员郭瑞珊厅土地利用处副主任科员(联络员)矿产资源组成员:王禹生厅矿产开发处副处长方宝明厅矿产储量处调研员林海厅地质环境处调研员金汝敏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李琳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冯涛厅矿产开发处副主任科员(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贯彻省厅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及时调度检查各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起草有关文件、材料,筹备有关会议;搞好创建活动宣传工作。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节约集约利用的含义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

度简单的来说就是将土地集中交付给少数人来统筹管理、统筹生产、利用,以发挥土地的更大的使用功能;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背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实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动态监控,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也是我国土地基本国情(土地总量有限,人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的客观需求。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动科学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通知》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三、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比活动3.1创建活动评比活动情况介绍以“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的工作作风,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

一是经2010年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制定了创建活动方案和2010年度实施方案,各省级和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参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二是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机构。

部专门成立创建活动办公室,由18个司局和单位组成。

目前,已初步形成第二批专家库。

以建立双管齐下的激励约束导向机制为目标,构建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

一是依托部已有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有制度及相关研究成果,形成了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框架。

二是构建了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

三是各省按照部下发的指标标准体系框架,积极探索,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指标标准体系。

土地资源指标标准体系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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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般性指标释义(土地市场基础建设状况)
➢ 出让地价评估制度落实率 指标内涵:对各类出让和补地价等应进行专家地价评估 计算公式:
落实率=已落实宗地数/年内出让和补地价宗地总数×40。 数据来源: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审核 指标分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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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般性指标释义(耕地保护效率)
按省组织
评优
申报评优的县(市)要求 必须省级考核。达到考核 办法所规定的评优标准。
全国评选若干个 授予荣誉称号
I类地区
区域内包括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的县(市、区、旗)
II类地区
一票否决指标
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违法违规案件被部挂 牌督办、被部省政府 约谈问责、被主流媒 体曝光等
多因素综合评价
➢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和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情况 指标内涵: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 垦利用情况 计算公式: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10分)+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 利用情况(10分) 。
数据来源: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审核 指标分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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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saving and intensive use collectivity evaluation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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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saving and intensive use collectivity evaluation
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情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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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saving and intensive use collectivity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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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般性指标释义(土地市场基础建设状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和通报表扬优秀群测群防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和通报表扬优秀群测群防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国土资发[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和通报表扬优秀群测群防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在法制建设、完善机制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落实县、乡、村三级防灾责任制,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路子。

为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体制,部2009年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按照“十有”标准积极推进,完成首批“十有县”建设。

通过“十有县”建设,我国部分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并涌现出一大批在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方面表现出色的群测群防员。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现对达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标准的北京市昌平区等321个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对张建忠等314名优秀群测群防员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十有县”和通报表扬的优秀群测群防员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同时,希望其他地区和广大群测群防员以他们为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乌政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乌政办〔2012〕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正确领导下,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由下发数据的64.09%下降到4.5%,实现了“零问责、免约谈”。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高标准抓整改,严要求抓落实,严格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有关政策和要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米东区人民政府等7个先进集体和马彦虎等10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新成绩。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捍卫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坚定信念;学习他们锐意进取、积极主动、严格规范管理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敢于碰硬、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意识,狠抓落实,扎实工作,为圆满完成2011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任务,推进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贡献!附件:乌鲁木齐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乌鲁木齐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7个)米东区人民政府、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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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8•【文号】国土资厅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党组高度重视和部署指导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司局和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全力推进创建活动。

各省(区、市)和试点县(市)发扬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发挥模范的带头引领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和创建活动2011年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评选表彰首批模范县(市),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进一步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好模式、好机制,夯实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践基础,促进节约集约理论创新,完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标标准体系,使节约集约作为一项硬约束,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评选范围、依据和程序按照经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并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附件2),以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附件3)执行。

三、组织领导在国土资源部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部领导具体负责下,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模范县(市)评选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并接受各界监督。

国家统计部门参与部分指标测评。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模范县(市)申报及考核推荐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专家组开展综合评审。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共同参与考核推荐工作,对申报及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四、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奖励相结合,坚持合理、适度、易操作及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原则。

对模范县(市),由国土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奖励。

各省(区、市)应优先给予模范县(市)安排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等。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具体实践,作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积极组织实施。

(二)重在实效,重在过程。

要以评比表彰先进为契机,促进创建活动的持久、扎实和深入开展。

要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比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评比表彰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要严格按照申报、推荐的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推荐上来。

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推荐资格。

要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注意听取各界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指导,精心培育。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推荐的参评县(市)进行指导和监督。

要从严把关,培育、树立本地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典范,充分发挥模范县(市)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

(五)把握进度,按时报送。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经考核推荐的模范县(市)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联系人:孙习稳梁巍秦博刘阳窦浩洋欧阳勋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邮编:100812电话:************/66557975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2.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3.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为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考评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统一评选标准,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的要求和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指标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为核心,通过开展资源节约集约标准建设,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水平,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着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开展资源节约集约标准建设,一是评选一批模范县(市),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管理理论,丰富创建活动内涵,总结推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好模式和好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

二是形成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办法和措施,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管理水平,推动资源节约集约的长效机制建设。

三是发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导向作用,使节约集约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资源管理为基础,以节约集约为重点。

2.坚持统筹兼顾,体现区域差异性及土地主导、矿产主导、土地矿产兼有等结构类型特点,选择适当、适量、适中的指标项和标准值。

3.坚持简单易行,指标具有代表性、可操作、可量化,数据可采集。

4.坚持激励为主,体现激励、引导的特点,指标值可及、可达到。

5.坚持边试行边完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一)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

根据不同区域土地利用的特征,按照以下两类地区设置考核指标:Ⅰ类地区:指区域内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县(市)。

对这类地区采用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状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

Ⅱ类地区:指区域内主要为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县级区(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对这类地区采用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挖潜状况。

表1 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见下表:具体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考核方法等详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表3、表4,并由国土资源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范围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本考核办法中所提的“县(市)”即代表考核对象范围内的所有县、市、区、旗,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团、场。

二、考核时点评价考核时点为上一年年末,即考核年年末。

三、工作层次创建活动分达标和评优两个层次考核。

达标是指在达标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达标标准,评优是指在评优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评优标准。

对土地主导型县(市)要求在土地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到优秀,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标(矿产资源较少、或区域内不存在矿产资源,难以利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进行考核的,直接视为其达标)。

对矿产主导型县(市)要求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到优秀,在土地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标。

对土地矿产兼有型县(市)要求在土地、矿产两个标准体系中分别达标,并在其中任一方面优秀。

对三种县(市)类型的界定详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

四、主要内容(一)参评要求。

1.参选县(市)原则上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矿产资源较丰富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或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

2.参选县(市)已设立推进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参选县(市)已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二)一票否决指标。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不得参评模范县(市):1.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三年内有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群发性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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