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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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2011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3:3:2: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的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11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知道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1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 公司提供担保。

(4)2012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人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得权利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不成立;普通合伙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务,退伙后与其他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为24万元。退伙人(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甲聘请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不合法。聘请第三人担任合伙企业得经营管理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假设2011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两年后,

因经营亏损,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关于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D )。

A.该社会团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该私立学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该社会团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该私立学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析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某社会团体”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本题中,该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两个合伙人,“某私立学校”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

4、王某、刘某、赵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普通合伙企业登记,当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于2011年12月31日签发了营业执照,那么合伙人可以自(B)开始以合

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A. 2011年12月12日

B. 2011年12月31日

C. 2011年12月27日

D. 2012年1月1日

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5、下列关于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 合伙人以实物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B. 合伙人以实物出资,必须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C.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知识点:课本P46

6、(单选)

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C )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丙以其汽车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丙擅自处理。

7、合伙人刘、关、张设立合伙企业西南创业,其中刘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出资

作价40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刘与曹先生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刘拟以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该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刘在自己借款时将其质押,并且到期时不能清偿该债务,曹先生有权将其变卖,这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以至于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并且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8、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

A. 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各自的财产份额,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B. 合伙人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 在任何情况下,合伙人均不得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知识点: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对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对外——————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则企业甲如何管理?如ACD委托B管理企业事务,只有B可以代表合伙企业;ACD具有监督检查权;具有查阅账簿权;提出异议权;撤销委托权。ACD可以对B的职权作出任意限制和法定限制。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承但无限连带责任。

10、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知识点:

合伙人的禁止规定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绝对义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交易禁止,相对义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概括义务)

11、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D)。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知识点同10题

12、李某与纪某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福顺昌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纪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李某该怎么办?

解:1、不合法。违反了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2、由纪某承担损失

13、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D)。

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

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

知识点:

分配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

1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 )。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知识点:

分配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

15、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自

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方案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资格

普解散合伙企业

16、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AC)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或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另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没有提及“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是错误的。

17、1.2007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 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知识点: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18、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丁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BC

19、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问: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务?()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答案】AD

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

4、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20、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知识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4、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1、2007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7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2007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8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企业的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2008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债务。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承担还贷款的义务。【问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老师答案)

2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9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 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知识点:

责任划分: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外)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内)

2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答案】ABC

知识点:

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其他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2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B. 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C. 有限合伙人可以代替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D. 对于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议

【答案】D

知识点: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5、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得劳务出资)

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2-50人,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答案】B

26、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是()。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C.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有限承担责任

D.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知识点:

新入伙或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或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27、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知识点: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8、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甲只能为有限合伙人,故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为普通合伙人即可)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答案】A

29、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B、D的说法正确。

30、2001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了一个服装加工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300平方米房屋出资,乙以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三人约定利润与债务的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办运营后,经营不善,2002年5月对原材料供应商丁负债达15万元。经核算,服装厂的资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1、服装厂的全部资产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仍然有5万元的债权没有实现,这时丁可否要求甲、乙、丙个人偿还?

2、如果甲按照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可否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答案:1、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个人偿还其未实现的债权。

2、如果甲按照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010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问题:在上述事项中,哪些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B银行能要求哪些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哪些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0万元?

解析: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的主张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也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 银行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也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债权人B银行也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2、赵某、王某、李某三人达成协议,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商店,其中赵某出资2.5万元,王某出资3.2万元,李某出资4.3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当月,三人缴清全部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1万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第二年2月,因购进一批食品腐烂变质,败坏了商店的商誉,生意越来越不景气。赵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同时想抽出出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于是于3月向合伙企业提出了退伙求,王某、李某不同意赵某退伙,当然也不退还赵某的出资。王某、李某认为只要他们不同意赵某退伙,赵某就不能退伙,当然也就不该退还其出资。5月,赵某以王某、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赵某退出合伙企业并退其出资2.5万元。

问题:

1、本案中赵某不经王某、李某的同意能退伙吗?为什么?

2、本案中赵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吗?

分析:

1、能。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原因,有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中有关通知退伙的规定为赵某退伙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不一定。要视其退伙时企业的财产状况而定。若企业财产少于债务,赵应按约定的比例(25%)分担亏损,并要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黄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赵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受理了该案。 【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分析】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 1 )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 2 )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分析】( 1 )仲裁机关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 2 )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 【分析】某商场理由不合法。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实业公司与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①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纠纷是合同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选择该仲裁委员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②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但是,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仲裁,也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仲裁。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④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裁决正确。《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A县与C、D、E、F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库。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人民币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1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 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 3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分析】( 1 )应当通过诉讼而不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 2 )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县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故D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3 )按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可以满足食品厂的要求。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五星”五金商行的王某看隔壁文物商店生意兴隆,利润颇丰,遂要求经理也经营文物买卖。经理心动,并做了第一笔交易。后被有关单位查获,没收其非法所得。王某与经理却认为:“‘五星’五金商行与文物商店同是国有企业,为什么文物商店能经营,‘五星’五金商行就不能经营?”“五金”商行经营文物反而被查处没收,二人因此对有关单位处理都不服。请你向王某与其经理解释,为什么有关单位要查处他们? 【分析】文物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才能买卖文物,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买卖业务。五金商行未经国家批准超范围经营文物业务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有关单位的查处。 赵某因债务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赵某得知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某曾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受过处分,在大家心中的形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经济法复习总结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重要的法律部门) 答:①经济性: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体现客观经济规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适用于经济领域②综合性:范围广泛;法律法规的形式多样;多种调整方法;经济法主体形式多样③技术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直接来源于技术规范④全局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着眼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⑤政府主导性:经济法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政府的管理参与密切联系,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体现着政府的主导性。 3、经济法调整对象?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②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③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④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经济法的作用? 答:①培育合格活跃的市场主体②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③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④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⑤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⑥保障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5、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法②市场管理法③宏观调控法④社会保障法。7、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分类? 答:将法划分为制定法(指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和非制定法。 具体划分: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④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部委)⑤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⑥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 8、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①主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②客体(权利和义务)③内容(权利义务的载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种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事业单位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经济法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该时间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2、孙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2008年7月1 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三年期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因孙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遂于2011年4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则孙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A、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C、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D、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4、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元。 A、76800 B、102400 C、126000 D、168000 5、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该合同文本的保存年限至少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王某给用人单位甲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决定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1000元作为赔偿;已知王某月工资是1500元,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是1350元,则公司依照规定当月实际扣除的数额最多是()元。 A、100 B、150 C、200 D、300 7、下列各项规定中,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是()。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2017) 第一章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选题 1.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效力层级位于第三位的是()。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C.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 D.在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者规制主体 4.8周岁的妞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下列关于妞妞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B.无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C.有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D.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5.2015年4月2日,田某与宋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针对同一纠纷再次发生争议。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能申请仲裁,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申请仲裁,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此之前签订了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仲裁协议中双方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者撤销 B.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如果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不能以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等形式达成 7.甲乙签订大豆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未按期履行合同,乙欲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乙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中级经济法总结 36635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 复习提示: (1)考生拿分的章节,力争做到非常熟练,又分必得。 (2)题型涉及单选、多选和判断 (3)考试分值预计13-15分 (4)重点在经济纠纷解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 (5)2011年不排除不定项选择题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知识点。 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是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是指一种文件,也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判断) 2、法的本质(P1)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2、法的特征(P2)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1)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2)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判断,注意限定词)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2002年)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例题3·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答案】B 【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例题5·判断题】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答案】错误 【解析】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例题6·判断题】法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答案】错误。 【解析】法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具有舆论强制性。

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二章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二章 第二章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投资人的限制: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2.出资形式:不能以劳务出资。是申报的出资额。 3.可用个人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4.企业事务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应当有效。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5.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②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债权申报时间: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 7.财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8.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NextPage]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2.经营权的内容中须关注: 资产处置权: ①一般性固定资产,企业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 ②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出租,抵押、有偿转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联营、兼并权: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经济法第一章重点

第一章总论 客观题, 8分左右。考核的重心为“仲裁”“诉讼”和“法律行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国家机关成为经济实施主体的情形: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注意2】内部组织(如分公司)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概念和生效要件: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注意】事实行为: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2)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8,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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