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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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中国创新发展的两个重要示范区域,吸引了大量的创新企业和人才。

两个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新政策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都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两个示范区都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中关村实施了“千人计划”和“双创计划”,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中关村创新创业;张江则推出了“百人计划”和“千人计划”,吸引优秀人才。

此外,两个示范区都提供了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为创新人才提供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其次,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研项目资助方面有所不同。

中关村设立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基金,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研究。

同时,中关村还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而张江则注重科研项目的综合资助,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推动科技项目的落地和推广。

此外,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企业创新支持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关村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中关村还建立了一系列创新载体,如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和资源。

而张江则注重企业间的合作创新,通过建立创新联盟和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中关村和张江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创新政策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资助等。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如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企业创新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差异反映了两个示范区的特点和发展重点。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其他地区的创新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三部委即将出台)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财税〔2010〕83号)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对象: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念: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领域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方式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税[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1+6新政

中关村1+6新政
新政要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有关 办法也即将出台,将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 在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对于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 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 果的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别,并对技术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等等。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研发费占比达到10%的企业,允许以技术秘密作为 知识产权申报。
6条政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
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6”新政 内容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相关政策文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新政要点
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 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 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条政策—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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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产业化投资资金体现市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来源于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

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

除产业化投资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股权激励方式,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四) 《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政策帮扶小企业承接大工程在北京地区实施、全部或部分由北京市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采购。

同时,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凡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的技术和产品已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同时企业单一投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都可以享受这一扶持政策。

(五)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高新企业股权激励“门槛”降低过去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要求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而新政策将30%的比例降低到20%。

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也被纳入了激励机制之中。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四种不同情形,还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六) 《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设立中关村“办事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内,均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这一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示范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进一步下放,根据《意见》规定,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直接登记完成。

(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获政府优先采购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

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

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同时,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八)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区企业上市最高可获200万元资助中关村管委会建立“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

每家改制企业可获2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可获支持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获支持100万元;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将再获支持100万元。

针对部分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获支持200万元。

由券商保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券商可获支持20万元。

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

(九)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创投企业助力高新企业最高获300万补贴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高新企业应当是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可获最多4成贴息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

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贴息比例为40%。

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十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创业贴息最高到五成银行将对留学人员创业“瞪羚”企业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而“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为3000万元。

(十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保险可获保费五成补贴参与试点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应收账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和保费补贴,依据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贷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

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0.5万元。

对企业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保费费率为5%。

(含)以下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保费计算应补贴保费额,对保费费率为5%。

以上的企业,按5%。

的费率计算应补贴保费额。

对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为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十三)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可获风险补贴北京银监局大力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在示范区内优先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搭建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专项融资通道,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覆盖能力。

(十四)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百万元奖金招揽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希望聚集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任职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等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高端领军人才。

获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都将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高端领军人才如果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

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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