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保护措施: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保护商标可以防止他人冒用、侵权、盗用等行为。
商标保护措施包括商标注册、商标监测、商标维权等。
商标注册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来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监测是及时发现他人篡改、冒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商标维权包括发送警告函、起诉侵权方、参与仲裁等方式来保护自己商标权益。
2:专利保护措施: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保护措施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维权等。
专利申请要符合要求,通过专利审查获得专利权。
专利维权包括发出警告函、提起诉讼、参与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3:版权保护措施:版权是保护作品的独占权,版权保护措施包括版权申请、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等。
版权申请要符合相关规定,通过版权登记来确保自己的版权权益。
版权维权包括发出警告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版权权益。
4: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商业资产,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保密协议、防火墙、员工培训等。
企业可以与商业伙伴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商业秘密的泄露。
通过设置防火墙、加密技术等来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取。
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保密的意识和能力。
5:互联网合规措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合规措施包括网络侵权监测、网络维权、侵权追责等。
通过监测网络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网络维权可以采取发送警告函、提交举报、起诉侵权方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追责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表、专利申请表、版权登记表、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对商标的独占权。
2:商标监测:通过定期监测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社会对知识创造者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展、传播知识和信息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无形资产的统称。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来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为人们的创新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动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者将自己的创造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获得经济回报,这有助于激发更多的人投身于创新活动中。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推动创新成果的共享与传播。
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技术的快速进步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性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数字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盗版、网络侵权等行为对知识创造者权益的侵害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严重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善。
不同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的差异,这给跨国合作和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此外,缺乏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认识和理解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体系。
各国应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秩序的稳定。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
在个人层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网络侵权知识点总结

网络侵权知识点总结一、知识产权侵权1. 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专用权;版权是指对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权利。
2. 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盗版、抄袭、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等。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还包括盗版下载、侵犯版权的转载、剽窃他人作品等。
3. 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对于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起诉侵权行为人、申请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等。
二、个人隐私权侵权1. 个人隐私权的含义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的身体、健康、住所、通信、名誉、荣誉和形象等受到侵犯的权利。
在网络上,个人隐私权侵权的形式包括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等。
2. 个人隐私权侵权的危害个人隐私权的侵权会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折磨和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3. 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措施对于个人隐私权,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个人自身提高隐私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4. 处理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件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件,个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申请刑事赔偿、民事赔偿等。
三、名誉权侵权1. 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良好声誉,包括个人的名誉、声誉等。
在网络上,名誉权侵权的形式包括谣言、诽谤、污蔑等。
2. 名誉权侵权的危害名誉权的侵权会对个人的形象和社会地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对个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3. 保护名誉权的措施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名誉权,同时也需要个人提高名誉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名誉。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秦 俭(四川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四川 成都610072)〔提 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归纳为:软件产权、数字文献著作权、个人数据专用权和域名注册专有权等。
必须区别情况就法律保护原则、网络著作权和专门立法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探讨,从而确定明确的归责原则和立法理念。
而且,应对该专门立法设定一定的保护权限,它应当高于版权的标准,而低于专利的标准,相应的,保护强度应高于版权而低于专利。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专门立法〔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1)01—0022—03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随着信息社会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上了人们的日程,但鉴于世界上还无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还是应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者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当事人及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网络具有资源共享、经济性、可靠性、分担负荷、协同工作等特点,它既通用又高效,但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特点又有明显的冲突。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第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的;第三,电子商务中也同样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总之,这些不仅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实体法问题和最新的程序法问题,而且涉及了网络传输中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所引发的版权新问题,乃至网络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环球网的网页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对策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市场竞争以及国家的经济增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面临着诸多难题,需要深入探讨并寻找有效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1、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
从传统的盗版书籍、假冒商标,到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侵权、影视作品非法传播,侵权手段不断翻新。
网络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且难以追踪和查处。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网络身份和加密技术,隐藏其侵权活动的源头和踪迹,给执法机关的调查带来极大困难。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
例如,法律条款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
同时,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一些侵权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使得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助长了侵权风气。
3、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社会层面,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缺乏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些企业和个人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捷径”,可以节省研发成本和时间,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观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跨境保护的复杂性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执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跨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常常遭遇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协调机制的不完善,维权成本高昂且效果不佳。
5、举证困难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
然而,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方案

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方案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需要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宣传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一个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方案。
一、宣传目标1. 提高广大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3. 培养公民意识,提高自觉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4. 净化创新环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宣传内容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价值。
通过举例、图片和图表等形式,生动直观地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并强调知识产权对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2.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
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让人们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权益保障。
同时,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相关部门,鼓励人们主动维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方式。
3.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通过案例分析和真实画面展示,揭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创新者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引起人们对侵权行为的警觉和厌恶。
4.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各类成功案例和创新成果,说明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和激发创造力,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全民行动,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三、宣传方式1. 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可以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主题讲座、研讨会、论坛和展览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和创新者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成果,向公众传递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信息。
2. 制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片。
利用电视、网络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制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片,通过生动的形象和故事,向公众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意识。
3. 发放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资料。
制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手册、海报和宣传单页等,向学校、企业、机关和社区等公共场所发放,提高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资产,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促进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知识产权跨越国界,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实现有效的保护。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巴黎公约与专利保护巴黎公约成立于1883年,是全球范围内最早的专利国际条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专利的国际保护,减少在多国提出、审查和授权专利的程序上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巴黎公约通过设立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为发明者提供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便利。
二、伯尔尼公约与版权保护伯尔尼公约是1886年成立的一个国际版权保护机构,旨在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和文化交流。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在缔约国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授予作者的权利和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为版权持有人提供了一套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规则,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
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
TRIPS协议规定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实施这些标准,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方面。
四、万国商标注册制度万国商标注册制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创立的国际商标保护机构。
该制度通过国际化的商标注册程序,帮助企业在多个国家注册和保护商标。
万国商标注册制度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提高了商标的国际保护效力,并降低了围绕商标保护的成本和复杂性。
五、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是为了简化和加强国际专利申请程序而设立的国际条约。
这些条约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使专利申请人能够用更简单和有效的方式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
以淘宝网为例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义务_百度.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2008年11月,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淘宝网卖家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淘宝网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图书,其行为侵犯了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而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于是提起诉讼。
淘宝网公司辩称: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淘宝网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且淘宝网在收到投诉函之后,及时删除了被投诉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了会员的注册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笔者欲就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引发的关于网购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论述如下。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依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B2B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B2C 、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C2C 、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 ,简称G2B 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消费者经常使用的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等都是B2C 购物网站。
上述案件中的淘宝网则属于为消费者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买卖提供交易平台的C2C 购物网站,在中国的同类型网站还有拍拍网、TOM 易趣网等等。
但是淘宝网作为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其用户所占的市场份额达76.5%,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与当当网等B2C 购物网站相比,淘宝网此类C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中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提供平台服务,不是信息的直接提供者淘宝网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BBS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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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题目: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石智卫 学号:090502270063 2
【 标 题 】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挑战。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新型案例,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填补原有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已成当务之急。 【关 键 词】因特网/知识产权/保护 【 正 文 】 因特网,英文名为“Internet”,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把各种不同型号的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互相连接起来,为实现它们之间的数据通讯、资源共享等多种功能提供连接。因特网的发展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因特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据推测,到2004年全世界将有100万个网络,1亿台计算机与Internet相连,上网用户将突破10亿。中国因特网蓬勃于九十年代中期,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经注册的中国因特网用户已超过2000万。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极大的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使“地球村”变得名副其实;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网络环境下的广泛应用,已对和必将继续对传 3
统学科提出一系列挑战。这其中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如何适应因特网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因特网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因特网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注:张东操:《〈新酒待有新瓶装〉——由网络侵权案引出的法律思路》,《中国 4
青年报》,1999年5月17日。)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注:张东操,崔丽:《六作家状告网站胜诉》,《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19日。)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www.bol.com.cn)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注:张东操,崔丽:《六作家状告网站胜诉》,《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19日。)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因特网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5
二、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注:应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知识产权》,1994年第6期第7页。)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我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6
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注:辛尚民:《首例因特网上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律师报》,1999年6月9日。)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 7
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注:蒋志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国专利报》,1998年3月11日。)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8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该报纸刊载网上作品的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理,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是侵权行为了。 (三)侵权认定技术操作上的困难 审理因特网版权纠纷案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的困难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和查证侵权事实过程中证据效力认定上的困难。 1.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在侵权行为已定性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网上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在网上该作品署名为“无方”。(注:张东操:《新酒待有新瓶装》——由网络侵权引出的法律思考》,《中国青年报》,1999年5月17日。)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为作者。”但这一规定在审理网上作品侵权案时很难操作,因为在网 9
上使用笔名是司空见惯的。当作者将作品上载于自己的主页时,我们尚可能通过对主页的勘验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毕竟主页的注册人会拥有该主页的帐号和密码;但如果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笔名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向网站投稿,更进一步说,如果网络使用者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那么在既无密码又无帐号,甚至连电子邮件可能是伪造或不存在的问题下,如何确定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呢?传统的举证分配机制在这类情况下已显力不从心。 2.证据效力的不确定。在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中,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邮件,因此认定电子邮件的原始证据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事实的关键。根据民诉法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 (四)因特网版权纠纷归责原则 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