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 年制定,2014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

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

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

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

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

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

人代为注册,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

备案,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

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年:

(一)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年,延长学年申请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初办理,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年限不能超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有条件的学院可对延长学年学生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予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交换生(或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学校交换(或交流)项目学生在其它高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学生学籍。

派出之前,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当年在其它高校学习的学生需办理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每批交换(或交流)项目实施前,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项目结束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返校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未修够对方高校学分要求需要延期返校者,需在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办理延长在对方高校学习期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故必须终止在对方高校学习者,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六条学生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如发生学籍异动、违纪、违规等情况,由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与对方学校共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回校后,需向教务处提供本人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在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或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高校的专业设臵,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因对方高校专业设臵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的学生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应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交换生成绩管理

交换生成绩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选课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考核与成绩记载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七章免听与免修

第十八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8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审核同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

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臵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

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十九条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

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

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第二十条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一)“两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

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

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提供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

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

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学业预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一学期(非毕业学年)获得学分数小于等于15 学分者,予以学业预警,进入学业预警期,学业预警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大于18 学分者,解除学业预警;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 学分者,应予劝退。

第二十八条达到劝退条件仍有强烈学习愿望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同意,跟班试读一年。学业预警期内休学者,复学后直接进入试读。

第二十九条在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均大于20 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 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

(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通过学分小于等于20 学分者;

(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的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该学年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

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转学管理请参照《普通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第三十四条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

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毕

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之日。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5%,可获得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

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

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

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规定修业年

限内(含休学),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

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凡符合《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者,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

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

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四十三条在校二年级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0 分、CET4 成绩不低于425 分,且无处分纪录)的本科生,确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具体办法请参看《西南

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

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

申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籍

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第五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