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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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入学报到的期限内向招生就业处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初审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医务部门和学生处负责新生身心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隐瞒重要病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的,需要创业的和应征入伍的均可以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初审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名单由招生就业处发文公布。

第七条注册

(一)新生经初审合格应进行学籍注册、学历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才可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校内证件。

(二)在校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由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为学年注册,注册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未缴费的学生不能注册和选学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暂缓注册、无故不注册的等情况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的第3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节学制

第八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

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多延长3年。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准予延长修业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

第九条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十条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对在校期间服兵役或经学校批准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学校按国家政策保留其学籍,服役时间、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学分与绩点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二条百分制、五级制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

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或不及格折算0绩点。

补考、重考标注为补考或重考;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课程学分绩点为0。

第十三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特

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类型。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学生至多参加4次考核(第六、七学期开课的课程没有重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考1次。学校在每年的4月第2周为学生(毕业班)历年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安排一次清考,成绩性质为重考。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其它原因与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表中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十七条参加重考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二周在教务处网上自行申请,教务处审核考试资格。学生根据自身课程安排,选择跟班听课。重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期末考核时间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学生处统一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转换方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设立学生诚信档案。

(一)学业诚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以个人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学生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设计)撰写,独立完成论文(设计),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请人代上课,抄袭作业或借由他人帮助完成作业;编造实验数据,编造论文(设计)数据或内容;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设计)内容且未标明出处;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设计)等行为属于学业失信行为。

有学业失信行为的学生,由任课教师认定,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可以补考,只允许重修。

存在学业失信行为的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二)考试诚信:记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见第七十

条。

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与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相关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二十二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经查实在评分工作中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提出查卷申请。期末考核成绩查卷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其他考核成绩在成绩发布后的2周内申请查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查卷。

第二十三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清考后仍有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第8学期第10—12周填写成绩置换申请表,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替换大学英语不及格课程成绩。大学英语四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Ⅰ或Ⅱ;大学英语六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Ⅲ或Ⅳ。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再次参加高考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承认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置换。

第五节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与辅修

第二十五条课程选修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

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学分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最低一般不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总学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参与的相关教学活动和所取得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因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免听与免修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听或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或第7学期报考研究生者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免听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考核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我校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或学生通过我校相关课程考核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或未通

过考核者,不得免修。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每学期的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公共选修课为开放式网络课程。教务处每学期第15-16周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公选课选课指南;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号和密码登陆学校教学管理系统自行选课。公选课均在网上进行选课、确认,未办理选课手续,一律不能参加听课、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预警后的继续修读。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系(部)核实,上报教务处审核,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学生可通过跟读或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程序及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修读课程成绩按学校课程置换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置换。

第三十一条辅修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修读本校设置的辅修专业或校外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具体要求与程序见《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见《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在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创业的;

(四)出国(境)留学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休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出国留学、创业休学的,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同意,由学校发文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国际交流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学生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所在系审核

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回校办理复学,需提供街道办、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且进入离校前所修课程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时,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予复学;

(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节书面警告与学业、学位预警

第三十九条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本学期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4学分的学生给予书面警告。

第四十条每学年第2学期第2周后,对自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一条每学年第2学期第5周后,对自入学起各学年补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6学分或重考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位预警。

第四十二条符合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

长。学位预警通过教务系统直接告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被学业预警的学生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应适当调整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课程,不再产生不及格课程的,解除试读。

第九节升级、跳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6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可以跳级参加考试。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向所在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自入学以来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分时,须降级。

学生按降级的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的学生自降级学期起一学年内重新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成绩可按初修成绩替代原相应课程的不及格成绩,并可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符合降级条件却不同意降级的;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

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超过7年的(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丧失学习能力者;

(三)经学校教育,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退学方式及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系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1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退学文件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的学生,回生源所在地落户,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例如精神病、重症难治性癫痫等)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护回家;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四)学校为退学的学生出具学习证明书或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条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否则均视为旷课;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系批准,否则均视为旷课;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系领导审批;8-30天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31天及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审批,病假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系领导审核批准;8-14天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以上请假手续需逐级进行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的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和所在系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备查。学生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休学。

第十一节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品德考核不及格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者。

第十二节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见第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初审,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和思想品德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第2周内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或结业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本人撰写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技术工作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无误,认定实习合格,经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处分期满后,需提交书面认识材料,汇报处分期

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由学生所在系进行离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考核,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资格审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三)二次作弊(见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2、3、4行为)、因学业、考试诚信失信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它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节学位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追回并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三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五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九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 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 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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