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有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际本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是本科生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习身份和学习记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
第五条本科生入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六条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如逾期未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其发放学生证。
第三章学籍动态管理第八条学籍动态管理包括学籍状态变更、学籍信息更新等。
第九条学生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十条学籍状态变更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相关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需参加学业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若未通过学业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补考者将被视为不合格学生。
第十五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如实验、实习等。
第五章奖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学生良好学习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有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违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大学为了规范本科学生的行为和管理学生学籍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业管理、奖惩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入学1. 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学生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条件方可申请入学。
2. 入学程序:学生通过参加高考或其他招生考试,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3. 入学通知书:学校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完成学籍注册。
二、学籍注册1. 学籍材料准备: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学籍注册,完成相关表格填写、照片提交等程序。
3. 学籍注册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学籍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确保学生资格符合要求。
三、学籍变动1. 学籍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同意后方可办理。
2. 学籍休学: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时,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3. 学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4. 学籍退学: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纪,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暂停学籍、退学等。
四、学业管理1. 选课规定: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方式进行选课,选修满足学校学业要求的课程。
2. 学分要求: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3. 学术表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以便对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 学业辅导: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业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提高学习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学业奖励:学校对学生在学业上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如提供奖学金、表彰等。
2. 学业警示: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学业进展缓慢的学生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辅导帮助。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与退学相关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生申请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术表现。
2. 入学考试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以确保学生具备必要的学术能力。
3. 入学须知新生入学后需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
同时,学生还需了解学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和班级分配。
4. 退学规定学生因故需要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生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学生的权益。
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为学生的重要证明文件,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学籍档案,并定期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籍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2.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3. 学籍警示制度学生在学习中如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不及格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期间,学生需认真检讨并改正错误,努力提升学业水平,否则将面临学籍处分。
4. 学籍恢复与复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后,如希望恢复学籍并重新就读,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三、违纪与处分相关规定1. 学术不诚信行为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写作、考试等过程中如发生抄袭、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在校园内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校风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学院规定学生在学院内如发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勤制度、违规选课、恶意破坏实验设备等,学校将按照学院制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同济大学就读期间所具有的学籍身份。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同济大学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确保学生的学习顺利进行,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学籍的取得与登记第五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其他考试,并按规定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六条新生自入学之日起10天内,须到入学登记处完成入学登记手续。
第七条学生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户口簿(非上海户籍学生须提交已迁入上海的户口地址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登记后,学生的学籍将正式建立。
第九条学籍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入学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等。
第十条学籍的登记应准确无误,学生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填写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30天提交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按照学校规定填写退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如涉及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等。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通知学生相关事项。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入学至毕业的相关信息。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登记: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大学期间可能会有一些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学等,学校通常会规定学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 学分要求:学校会对每个专业或课程设置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必须按照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4. 学业进展:学校会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通常会设有学业警示、学业预警等机制,对于学业发展不良的学生,学校会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5. 学业考核:学校会定期进行学业考核,包括期末考试、实习实训评价等,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核。
6. 学业指导:学校通常会安排导师或学业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7. 学籍奖惩: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违纪、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行为通常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同时提供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支持,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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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8]203号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㈠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校园卡注册,并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㈡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㈢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㈣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㈤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
第二章选课第六条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
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
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选课具体详见《本科生选课、退课及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三章课程考试与考核第八条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
每学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非集中考试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记载为不及格。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考。
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具体详见《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需重考、重修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如因教学计划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修读其他相关课程替代。
第十二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医院确认,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
具体详见《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其成绩依具体情形按“缺考”、“缓考”、“未修”、“免修”、“取消资格”、“作弊”等记载。
第十六条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十七条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学分数×学习成绩考核成绩≥60分学分绩={0 考核成绩<60分∑学分绩平均学分绩=———————∑学分任选课、社会实践成绩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
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六章升级、跳级及降级第二十二条升级。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跳级。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获得跳越年级应修学分的3/4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水平,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3/4,且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10学分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降级。
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1/3但不足1/2(不含任选课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
降级的学生应该编到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条件,但因某种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书面申请降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
已取得的学分有效,相应课程不再安排修读。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其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原班级学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㈠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㈡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㈢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㈠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未出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
旁听成绩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
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库;㈡因家庭特殊困难需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㈢因创业需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以上情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创业可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休学保留学籍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㈠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审核确认。
已休学两年的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㈢学生休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㈣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㈠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不及格课程学分统计不含任选课);㈡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㈢除参军入伍外,其他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㈣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㈤休学期满后复学审查不合格者;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㈦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㈧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㈨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㈩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