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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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

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一)地方秋审程序

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

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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