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的“债务加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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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以民法典第552条为出发点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以民法典第552条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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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
(二)民法典第552条与债务加入的确立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免责”和“并存”这样的术语,但实际上第552条的性质显然属于并存 债务承担,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看出。 第一,“债务加入”的术语使用。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民法典 第551条相比,没有继续使用原来“转移”的表达,而代之以“加入”一词。 从中文语义上看,“加入”意味 着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中解脱,第三人成为债务关系中新的一员,与之相对,第551条所使用的术语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
—— —以民法典第552条为出发点
肖 俊*
内容摘要: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 84 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 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 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 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回应这一问题,通过第 552 条系统地确立了 多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制度(并存债务承担),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 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 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 关键词: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第三人利益合同 单方允诺 民法典第 552 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6-0125-133
〔1〕参见杨明刚:《合同转让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页。 〔2〕参见韩世远:《债务承担的解释论问题》, 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6
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3〕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载《法学研究》第2013年第6期。

《2024年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与金融的运营过程中,债务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频繁出现在各个层面,它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保障,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如何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债务问题,尤其在其形成后的债权、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我们需要建立并不断改进相应的债务加入规则。

本篇论文的目的正是以“债务加入规则”为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二、债务加入的背景及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个人及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债务的产生。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和适应各种新的交易形式,传统的债权关系需要进行适应和变化,于是,债务加入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尽管国内对此问题有所关注和研究,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和困惑。

三、债务加入规则的核心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债权人在进行债务加入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务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债务加入的协议。

2. 合法合规原则:债务加入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在债务加入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四、债务加入规则的详细内容1. 债务加入的流程:首先,债权人应与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其次,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有效的协议;最后,依据协议的约定,双方需遵守相关的还款规则及权益保障条款。

2. 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除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生效的必备要素(如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合法内容等)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涉及未来变化及风险因素的约定。

3.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债务加入规则的实践应用与挑战在实践应用中,债务加入规则的建立与完善不仅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还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不断进行修正和改进。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合同的复杂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等。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依据(2篇)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承担方式,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围绕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1. 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2. 债务加入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第六十五条: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百二十三条: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六条:担保人以其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第十七条:担保人以其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的,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加入后,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共同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向债务人、第三人同时主张。

运逵·精解读浅析《民法典》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运逵·精解读浅析《民法典》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运逵·精解读浅析《民法典》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张怡文律师业务三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事法律事务及合同等非诉法律事务处理。

案例1997年4月,S工厂(系乡镇企业)与A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S工厂在A银行处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

借款期满后,S工厂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2002年4月,S工厂经其主管部门D镇经济委员会的同意,在当地工商局注销了工商登记。

2003年3月,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书》,协议书约定:D镇政府愿意为S工厂偿还其在A银行处的借款450000元,若D镇政府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的,A银行同意免其利息。

还款期限届满后,D镇政府未按约归还借款,A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镇政府立即归还S工厂在A银行处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例中,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书》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还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呢?笔者认为,D镇政府与A银行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

下面由笔者对如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浅析如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关于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学理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指的是债务人在原债务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加入不仅能够扩大债务人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增加债务偿还的保障。

然而,由于债务加入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以下简称“原债务人”)与新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新债务人”)达成协议,由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属于债务承担,具体而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原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加入的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债务加入协议应当由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真实意愿达成,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内容合法债务加入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形式合法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履行债务。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条件(1)债务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愿;(2)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3)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

3.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得以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加入的实务解析1. 案例一: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愿意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乙公司同意债务加入,并与甲、丙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解析:本案中,丙公司自愿加入债务,且得到乙公司同意,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丙公司成为债务人,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2. 案例二:债务加入协议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因丙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

解析:本案中,甲、丙公司未在债务加入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导致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丙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3. 案例三:债务加入协议无效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甲公司以债务加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解析:本案中,若债务加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可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2024年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务加入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二、债务加入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包括:1. 主体多元性:债务加入涉及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新加入的第三人等多个主体。

2. 债务共担性: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3. 法律关系的调整性:债务加入会调整原债权债务关系,使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新加入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三、债务加入的规则与形式债务加入的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形式要件:债务加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实质要件:新加入的第三人必须具备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法律效力:债务加入后,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

常见的债务加入形式包括:1. 并存式债务加入: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有债务。

2. 替代式债务加入:新加入的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担原有债务。

四、债务加入的规则实践与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规则的应用广泛。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对债务加入规则进行剖析:案例一:并存式债务加入。

甲公司欠乙银行贷款,后丙公司自愿加入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中,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乙银行有权向甲公司或丙公司主张债权。

此案例中,丙公司的行为构成并存式债务加入。

案例二:替代式债务加入。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承诺由其个人承担该笔货款的还款责任。

此案例中,丁某的行为构成替代式债务加入。

五、完善债务加入规则的建议与展望针对当前债务加入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务加入的定义、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的加入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包括债务加入的定义、法律特征、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1. 合意性:债务加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基于合意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2. 连带性: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义务性: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义务。

4. 无因性:债务加入的成立不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四、债务加入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2. 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 原债务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4. 原债务合法存在:债务加入的成立应以原债务的合法存在为前提。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义务。

3. 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加入之日起重新计算。

4. 不可分割性: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与债务加入行为构成一个整体,不得分割。

六、债务加入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经乙同意,甲与丙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达成合意,债务加入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范文

《债务加入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债务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债务关系和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债务加入的规则,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债务加入的概述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即新加入的债务人)达成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有助于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追偿途径。

三、债务加入的规则研究1. 债务加入的法定规则(1)合法性原则:债务加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自愿原则:债务加入应当是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的自愿行为。

(3)平等原则: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平等。

2. 债务加入的协议规则(1)协议形式: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协议内容:协议应当明确债务的具体内容、转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等。

(3)协议生效:债务加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债务加入的程序规则(1)通知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将债务加入的情况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加入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得到充分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3)登记备案:为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债务加入协议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四、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债务加入规则的应用广泛。

例如,企业之间通过债务加入来优化财务结构,减轻负担;个人之间通过债务加入来解决借贷纠纷等。

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为减轻负担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债务加入协议,将部分债务转移给后者承担。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遵循了法定规则和协议规则,确保了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公司及时将债务加入情况通知了债权人,并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

最终,该协议得以顺利执行,有效解决了公司的债务问题。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债务加入制度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债务加入制度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联席理事长。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

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债务加入保证存疑推定意思表示解释01一、问题的提出“债务加入与保证历来不易区分。

”甚至有人认为,二者的区分是民法上的一大难题。

所谓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不足。

然而,该条规定在适用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使债务加入与保证相区分。

这不仅是因为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而且在交易实践中,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义务的各种意思表示常常难以被准确地区分为债务加入或保证,该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债务关系的难点。

在《民法典》未确认债务加入制度之前,司法实践曾经认为,在第三人对于债务究竟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存有疑义时,应当推定为债务加入,例如,“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早确立了“存疑时推定为债务加入”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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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的“债务加入”制度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合同变更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违反公序良俗下,可以达成合意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又被称为债之变更,包括债
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又被称为债的移转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类型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约
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
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
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传统的债务承担类型是何种关系,学界上观点不
一。债务加入的性质不明确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
方法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进行解释论的操作。

二、“债务加入”的性质界定
(一)运用比较解释界定“债务加入”
德国学者迪克尔·罗歇尔罗斯在《德国债法总论》中直接使用了“债务加入”
这一概念,并明确指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为“债务加入”,并将债务加入作
为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列的一种债务承担类型[1]。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
茂荣所著的《债法通则之三——债之保全、移转与消灭》一书中,使用了另外一
个十分相似的概念——“债务参加”,认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由第三人
为债务人履行特定债务,并对债权人负履行该债务之义务”的合同是“债务参
加”,并指出“债务参加”的法律效果即为“参加人与债务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
偿的义务”,还明确说出“该效力即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2]。同时,在我
国学者的论述中,也有明确认可“债务加入”即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形[3]。
在司法实践中,苏高发审委〔2005〕16号文件第17条最早明确了“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
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
的债务承担方式。”从中也可以看出债务加入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异曲同工之妙。

综上所述,不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参加”,其内涵和法律后果与
“并存的债务承担”相同。因此可以说债务加入就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债务加入
属于债务承担。

(二)债务加入性质的定性
通过比较解释,得出债务加入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要界定债务加入的
性质,就要界定债务承担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对债务承担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主
要有处分行为说、合同说、负担行为说。

处分行为说,是指债权是债权人财产的一部分,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加入债
务实际上是处分了债权人的财产,而这种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法律效果需
要等待权利人即债权人的追认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在另一种情形中,第三人
直接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就代表着债权人愿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可以起到
处分财产的效果。要约说,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知债权人的行为可以看作对
债权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因此债权人也是合同当事人,但是这样的理解明显
与第五百五十二条表述的“通知”不符合。在情形二中,将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
愿意加入债务的行为视为向债权人发出的要约,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
话,还能否视为承诺?负担行为说,意指《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债
权人的利益没有产生影响,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不仅财产没有变,还增加了一个
债务人来履行,因此在情形一中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对债权人产生法
律效果。此时第三人的债务加入属于新债务的负担行为。

总之,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处分行为说没有不妥之处,并且还较大程度
的还原了立法者的本意即尽可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符合目的解释。合同说则与立
法者的意图有出入,因此合同说不应当被采纳。而第三种观点忽略了一种情况,
如果第三人的财产价值小于他所加入的债务价值时,那么此时这个第三人的加入
毫无价值,无法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不符合立法者强化实现债权的目的,同样
不可取。因此,债务承担的法律性质是处分行为,那么债务加入也是一种处分行
为。

三、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拆分成假定条
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然后,将债务加入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一条)的比较。

(一)对行为模式的解释
我们可以将假定条件省略,故此处直接分析“行为模式”。我们可以将《民
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合同订立的情形分成两种:情形一,合同
当事人为第三人和债务人,“通知”一词表明了债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被
通知的对象;情形二: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和债权人,不考虑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二)对法律后果的解释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
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债权人做出明确拒绝或者同意的意思表
示,那么法律后果没有正义,但是“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法律后
果,在情形一中,依据法条被推定为债权人同意。但是根据上文界定的债务加入
的性质属于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可以推断出,债权人的沉默应当被推定为拒绝,这一来,似乎分则《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二条与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相矛盾。但其实我们可以以“特殊法优于普
通法”的法律原则来理解这二者的关系。总责编与分责编属于统领与被统领的关
系,但是各分则的具体规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更符合立法者的旨意,因
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可以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特殊规定,如此一来,
二者的矛盾冲突就迎刃而解了。
(三)债务加入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的比较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
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中没有争议的是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
人,此时当然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部分移
转的情形之中,如果债务人约定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那么属于免责的债务承
担,如果约定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视作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处于债务承担之后,根据
体系解释,可以看作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补充。第一,《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二条完善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明确了免责的
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第二,也肯定了债务加入属于《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之中的并存的债务承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债务人与第三人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首先确定的是“债务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其次“债务加入”
并不是独立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外的第三种债务承担的类型,
而是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特殊规定。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加
入合同的情形,亦不可轻易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会使债权人的财产权受
到影响。

《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制度是为解决民事主体顺应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
债权问题,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债务加
入作为一项新制度,现有的法律规定还相当笼统。本文将“债务加入”的性质定
位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希望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之中的问题,当然,我们还是应该
尽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以解决实务中的燃眉之急。

参考文献
[1] [德]迪克尔·罗歇尔罗斯.德国债法总论[M].沈小军,张金海,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三——债之保全、移转与消灭[M].厦门:厦门大学
出版社,2014.

[3]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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