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湖北省分公司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说明(定)

3、特别说明事项
(一)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后的退休待遇问题 (二)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 (三)关于投资问题
3.1 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后的退休待遇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企业 年金计划人员范围。 对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退休人员,采取领取年金待遇和公司发放生活补助 相结合的办法。例如,某位员工可一次性领取11500元年金待遇,其中个人缴 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为1500元,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为1万元,而控股 公司同类人员每月生活补助为200元(按照278号文件扣除生产性项目后), 所以该同志一次性领取到的单位缴费部分的年金待遇相当于控股公司同类人 员50个月的生活补助(10000元/200元=50个月)。因此,在前50个月,该同 志不再享受公司生活补助;50个月后,如果该同志继续生存,在生存期内可 以继续享受和控股公司同类人员相同标准的生活补助。
4、此次需要完成的工作
(一)明确2005年首期缴费,做好解释说明 (二)审核参加2005年首期缴费的人员范围 (三)组织个人申请,做好归档工作,及时汇总上报
明确2005年首期缴费, 2005年首期缴费 4.1 明确2005年首期缴费,做好解释说明
2005年,单位缴费按照人均470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 按照单位缴费的15%进行缴纳。 从2006年开始,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将按照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确定的缴费标准确定,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项目 单位缴 费部分 积累额 的归属 比例 参加本 计划3 年及以 下 参加本计划3年以上 服务年限 4—6年 10% 服务年限 7—9年 20% 服务年限 10—12年 30% 服务年限 13—15年 40% 服务年限 16—18年 55% 服务年限 19—21年 70% 服务年限 22—24年 85% 服务年限 25年以上 1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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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2022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需成立年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下设企业年金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企业年金事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通过后方可实施,还必需以书面形式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查。企业或年金安排参与人如对年金方案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应由企业与安排参与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其次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20xx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
第五条20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6、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和终止管理机制
企业年金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将进入修改程序:
①企业年金安排参与人有半数以上提议进行方案的修改;
②企业年金管委会2/3以上成员提议对年金方案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应当由企业与职代会实行集体协商制定,修改后的方案草案经职代会探讨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状况之一时,年金方案将终止:
第七条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其次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方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水电七局企业年金文档

前言尊敬的水电七局员工:您好!员工是中国水电七局最宝贵的资源,是中国水电七局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退休后的生活,共同分享中国水电七局的成果发展,中国水电七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了员工企业年金,为您增添了一份福利,提供了一份保障。
为了便于您对企业年金的理解,我们编写了员工企业年金服务手册。
本手册内容为企业年金问答,有助您了解企业年金各类服务内容,相关年金知识,随时了解您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敬请启阅本手册,若您在阅读后仍有疑问,或对企业年金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年金理事会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中国水电七局(以下简称:中国水电七局)自2010年1 月1日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水电七局薪酬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稳定员工队伍,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则?1,促进企业发展原则:中国水电七局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伸进中国水电七局长远发展。
2,与效益和贡献挂钩原则:中国水电七局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中国水电七局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的时候多缴,效益差的时候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事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共同缴费原则:中国水电七局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比例的规定。
为什么要参加企业年金计划?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增强化解老年经济风险的能力。
中国水电七局企事业年金方案的类型是什么?中国水电七局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别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表达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非投资风险论文

浅谈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摘要】本文主要对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为防范企业年金投资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企业年金;年金投资;委托代理;投资风险众所周知: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年金主要是指企业为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企业多层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企业建立一个完善的年金制度对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本身企业的凝聚力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降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对于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
这些委托管理系统的参与各方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各司其职,既有着相互制约,又有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年金诸多委托关系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一种多层委托代理的关系。
二、企业年金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非投资风险产生原因企业年金基金不仅仅是是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更是企业员工退休后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
因此,作为受益人,企业员工更加关注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的安全性与风险性。
1.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风险。
文中说到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企业年金投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已经掌握了某些委托人并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隐瞒和利用这些自己所能收集的不利信息与委托人进行签订合同,以至于使得委托人的选择处于不利地位的一种现象。
该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委托人对签约合同的企业的本质与合同的相关信息了解的不够全面,使得其自身对受到损伤。
现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8)
七、其他规定
企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 办法无法继续实施时,本办法终止。 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谢谢大家!
职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 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五、账户管理
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 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 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五、待遇支付
不符合上述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领取。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托 管人代扣代缴。
入额及其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其他月度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
在本人离职时,根据职工在集团公司各 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权益年 限),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权益:
四、账户管理
权益年限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所有权益 0% 50% 60% 70% 80% 90%
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用由各企 业缴纳。
四、账户管理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
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 益;
四、账户管理
企业缴费依据职工的岗位基数和年 限基数分配,并按以下办法计入本 人的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计入额=岗位系数×岗位基 数+年限系数×年限基数
50
33
29
0
0
0
0
0
0
0
操作和服务岗位
高级技 师
技师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一、企业年金概述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规模。
这种规模可以是工资的某个固定比例、某个固定金额,还可以是逐步变化的比例或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信托化运作模式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账户管理,积累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也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负责托管,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来获得保值增值。
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
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二、企业年金优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员工提供福利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优势:1、吸引优秀人才,减少有用人才的流失,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骨干队伍。
2、确定本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增强竞争力,树立企业形象。
3、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激励员工士气,提高生产力。
4、提高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使退休人员能闲适地安度晚年。
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在缴费、投资运作、收益分配过程中一般会享有各种税收优惠。
三、企业年金办理程序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计划。
2、企业制定具体的结合自身实际的企业年金方案。
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5、企业和职工与受托人(银行)签订企业年金信托合同;6、受托人根据自身资格和能力,挑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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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
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
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
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亿元人民币
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
(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
门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
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
账户管理人的条件
^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账户管理人的职责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什么是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财产净值;
: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
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
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