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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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 第四章资⾦募集 第⼗四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募集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邮件等⽅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条私募基⾦管理⼈⾃⾏销售私募基⾦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进⾏评估,由投资者书⾯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管理⼈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的,私募基⾦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及风险揭⽰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的特点制定。

第⼗七条私募基⾦管理⼈⾃⾏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应当⾃⾏或者委托第三⽅机构对私募基⾦进⾏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

第⼗⼋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来源合法,不得⾮法汇集他⼈资⾦投资私募基⾦。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条募集私募证券基⾦,应当制定并签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合同)。

基⾦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条除基⾦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应当由基⾦托管⼈托管。

基⾦合同约定私募基⾦不进⾏托管的,应当在基⾦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与托管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需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托管过程中的合规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托管资产,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划拨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托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对于超出限制的投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情况。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合规进行。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是具体的情况而定,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规定,外包机构同时开展外包业务和托管业务的,需要对两个业务团队进行必要的业务隔离。

私募基金的外包业务必须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取得证券监督管理会行政许可的公司进行,私募基金的托管也是这样。

那么▲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需要分开办理吗?通常企业都会选择在一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外包和托管,只要负责外包和托管的两个团队之间有必要的业务隔离就可以啦。

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外包和托管。

▲一、外包和托管的概念:1、综合托管业务: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2、外包服务: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

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二、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问题:1、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经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名单(截至2016年3月):(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上文我们介绍了外包和托管以及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金融机构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资质审查。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资产托管部2019年12月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二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主要内容解读三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对业务的影响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1.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新版备案须知相当于将过去2年基金业协会很多备案层面遇到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对于一些窗口指导规则形成正式文件,非常细致地对基金的运行规范做了规定。

同时充分体现资管新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的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私募备案须知继续依据“新八条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11《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新版新增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法律法规依据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主要内容解读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近年来,私募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亦伴随着野蛮生长的现象,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私募基金“暴雷”的现象频出,自“阜兴系私募暴雷”事件为导火索,针对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边界的问题在实务界开始出现广泛争议的声音,当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甚至“跑路”时,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将矛头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并试图通过诉讼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人的责任。

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结合实务案例探究如下问题:一、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是否是概念中的“共同受托人”;二、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边界及对投资人如何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一、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范围(一)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阜兴系”基金问题曝光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该公告将私募基金银行托管人与管理人纳入共同受托人的角色。

针对基金业协会的这一意见,银行业表明了不同态度。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接受采访时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而这一论战最终以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发布的《(2019年版)》暂时终止,其中“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未再使用“共同受托职责”的表述。

证监会、银保监会2020年7月联合制定公布的《》也没有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共同受托职责。

从法理上分析,笔者也认同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不是共同受托人的观点。

首先,基金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信托法律关系,而的普遍规则是信托财产属于共同受托人所有,但是在实践中,私募基金托管人只是受管理人委托,为其开设账户保管基金财产,并不具备基金财产实质所有人地位;其次,共同受托人应当以共同行动为原则,共同履行受托职责,但是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和实施,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显然双方分别履行各自职责,互相监督和制约,并不构成“共同行动”;最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同,《》第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如有违反《》的规定或者违背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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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责任边界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托管责任也相应具有一定特殊性。

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托管行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守门人,其责任范围和边界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对私募基金托管责任的边界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规范托管行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服务,二是为基金提供结算、清算、交割等服务,三是为基金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因此,托管行的责任可以总结为资产保管、结算清算、信息披露三个方面。

对于私募基金的资产保管,托管行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安全保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资产保管,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基金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操控权限,托管行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产保管,出现资产损失的情况,托管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的结算清算,托管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交易的结算清算进行监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及时进行结算清算,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托管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如果托管行未能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则托管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私募基金托管行的责任范围和边界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界定。

合规责任和风险防范是托管行履行职责的关键。

托管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合规责任,为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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