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授予赛罕区等3个旗市区自治区慢性非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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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培训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培训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培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内卫便函[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培训会议的通知(内卫便函〔2013〕132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3〕24号)要求,指导各地做好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定于2013年9月17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安排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2.学习《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标准》;3.培训自评结果填报方法。

二、培训时间2013年9月17日9时开会,会期1天,18日离会。

参会人员请于2013年9月16日报到。

三、培训地点呼和浩特市金蓝港会议中心(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6号。

电话:************、2352277)四、参会人员各盟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人员各1名。

五、其他事项1.培训人员食宿费用由会议承担,差旅费自理,会议不提供接送站;2.请各盟市卫生局应急办组织推荐培训人员,于9月10号12点前将参会回执传真或电邮至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3.参会人员请自备纸、笔。

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联系人:杜姜远联系电话:************(传真)、6944743邮箱:****************2013年9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内卫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6〕38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信息公示制度,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使群众能够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二、公示目的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公示内容1.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CT检查阳性率等;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内卫妇字[2011]70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结果的通报(内卫妇字〔2011〕70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时发现和纠正控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区控烟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411号)要求,卫生厅组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及健康教育督导组,于2011年5月23~28日对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6个盟市进行了督导检查。

分别检查了每个盟市的卫生局、疾控中心、三级医院、中蒙医院、卫生监督所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盟市抽查1个旗县的卫生局、疾控中心、旗县医院、卫生监督所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督导检查采取听取当地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技术交流和访谈等方式。

现将督导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评工作5月5~12日,各盟市卫生局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组织开展了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自查自评工作。

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按时上报了自评结果,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赤峰市没有上报自评结果。

从上报的自查总结报告上看,虽然各盟市正在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但是创建工作总体开展不平衡,距离卫生部等四部委《决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55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做好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配合自治区完成好项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22号)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

一、建设原则1.优先保证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原则;2.购置快速检测设备和执法办公设备按照“填平补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建设目的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医改任务,为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必备和急需设备。

三、建设内容1.开展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必备的快速检测设备;2.开展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监督执法交通工具;3.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的取证工具;4.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的信息化工具;5.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的基础办公用品。

四、资金使用计划1.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旗县级监督机构预拨资金总额的80%拨付到盟市,资金分配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2043号)。

2.资金使用。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的要求,由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各盟市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统一付款,不足金额由自治区财政拨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9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精神,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并下达我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计划150人。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全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近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及管理人员,对各盟市上报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了审核,结合我区地域及基层培训需求等实际情况,遴选出了首批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6年9月22日-9月28日。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郝小金、蔡翼德尔联系电话:0471—6946202、6944493(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名单2016年9月26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名单一、西医临床培训基地名单1.包头市第八医院2.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医院3.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4.赤峰市宁城县医院5.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医院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二、蒙医培训基地名单1.达茂旗蒙医医院2.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3.兴安盟科右中旗蒙医医院4.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5.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6.巴彦淖尔市蒙医医院三、中医培训基地名单1.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2.开鲁县中医医院3.突泉县中医医院4.阿鲁科尔沁旗中医医院5.鄂尔多斯市中医医院6.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民政社救[2010]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4.16【实施日期】201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0〕41号)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全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制度。

拓展方式,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

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农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按照民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56号)规定,具体救助对象的界定标准,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患病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拓展救助方式,完善服务内容。

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多种方式的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民政部门在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及嘎查村卫生室签订协议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代金券等方式,对常年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但不需要住院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卫信字[2010]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卫信字〔2010〕169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84号)要求,今年全区将着力加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推行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

为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盟市要建立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

各地要以盟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信息平台软硬件。

在条件成熟后,自治区将在各盟市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基础上,统一建立全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卫生数据字典与元数据管理系统(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开展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各盟市在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软硬件招标、中标之后,要将中标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平台软件报自治区卫生厅,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纸质健康档案要保持一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内卫计应急字〔2015〕300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应急字〔2015〕30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文件精神,2012年—2014年期间,全区各盟市相继开展了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申报和推广工作,创建工作取得初步成绩,但是创建示范旗县(区)数量距离自治区卫生应急“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创建4个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和每个盟市至少建立1个自治区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为全面提升我区基层卫生应急能力,更好地巩固和推广先进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完成既定规划目标任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继续开展我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卫生应急综合示范旗县(区)创建工作是推动和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研究部署创建工作,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制定2015年创建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拓宽保障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避免形式主义,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2016年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全区范围内安排部署了2016年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县创建工作。

经旗县市区自评、盟市评估推荐、自治区抽查复核,拟推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为2016年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

拟确定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包头市青山区、昆都伦区,通辽市开鲁县、库伦旗,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多伦县、正镶白旗,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为2016年自治区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旗、区)。

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天。

有意见者请于2016年9月27日-10月3日前,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方式实名反映情况。

妇幼处电话:0471—6944317(6927989)
监察室电话:0471—6944583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邮政编码:010055
2016年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分级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分级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内卫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分级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内卫办发〔2011〕3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12320卫生公益热线(以下简称12320)建设,提高12320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有序地接受和处理群众有关卫生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等,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12320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卫发〔2010〕72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卫生系统内部建立12320分级办理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排解民忧增进健康促进和谐”为服务宗旨,以打造“线上卫生厅”为目标,以“有诉必接、有事必办、有难必帮”为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反应迅速、快速办结、及时反馈、上下联动”的12320快速分级办理工作机制,将12320建设成“为民务实的答疑线,为民解难的帮困线,党与群众的连心线”。

二、基本原则1.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

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政策、健康知识咨询,通过热线咨询服务,不断提高公众对卫生政策和健康知识的知晓率,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2.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

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通过快速的分级办理机制,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通过主动沟通,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3.坚持“受理”与“处理”分离原则。

本着“一级受理,分级办理”原则,整合卫生系统热线电话资源,由卫生厅12320统一受理群众有关诉求,能够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转办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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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授予赛罕区等3个旗市区自治区慢
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疾字[2012]6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授予赛罕区等3个旗市区自治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
范区称号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2〕690号 )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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