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一河一策指南(试行)201709

水利部一河一策指南(试行)201709
水利部一河一策指南(试行)201709

“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

(试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一、一般规定 (3)

(一)适用范围 (3)

(二)编制原则 (3)

(三)编制对象 (4)

(四)编制主体 (4)

(五)编制基础 (4)

(六)方案内容 (5)

(七)方案审定 (5)

(八)实施周期 (6)

二、方案框架 (6)

(一)综合说明 (6)

(二)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7)

(三)管理保护目标 (10)

(四)管理保护任务 (11)

(五)管理保护措施 (13)

(六)保障措施 (15)

附件 (17)

表1××河湖(河段)管理保护问题清单 (17)

表2××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清单 (18)

表3××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分解表 (19)

表4××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清单 (20)

表5××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措施及责任清单 (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做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设省级、市级河长的河湖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只设县级、乡级河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可予以简化。

(二)编制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意见》提出的六大任务,梳理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河(湖)施策,因地制宜设定目标任务,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目标任务要与相关规划、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协调,妥善处理好水下与岸上、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目标任务关系,整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

坚持分步实施。以近期目标为重点,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优先安排解决。

坚持责任明晰。明确属地责任和部门分工,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可监测、可监督、可考核。

(三)编制对象

“一河一策”方案以整条河流或河段为单元编制,“一湖一策”原则上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支流“一河一策”方案要与干流方案衔接,河段“一河一策”方案要与整条河流方案衔接,入湖河流“一河一策”方案要与湖泊方案衔接。

(四)编制主体

“一河(湖)一策”方案由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最高层级河长为省级领导的河湖,由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最高层级河长为市级领导的河湖,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最高层级河长为县级及以下领导的河湖,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

其中,河长最高层级为乡级的河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捆、片区组合等方式编制。

“一河(湖)一策”方案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方式进行编制,上级河长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分级分段分解至下级河长。

(五)编制基础

编制“一河(湖)一策”,在梳理现有相关涉水规划成果的基础上,要先行开展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

护、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基本情况调查,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摸清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以此作为确定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基础。

(六)方案内容

“一河(湖)一策”方案内容包括综合说明、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管理保护任务、管理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其中,要重点制定好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问题清单。针对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和水生态等领域,梳理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提出问题清单。

目标清单。根据问题清单,结合河湖特点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实施周期内可预期、可实现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清单。根据目标清单,因地制宜提出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任务。

措施清单。根据目标任务清单,细化分阶段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河湖管理保护措施。责任清单。明晰责任分工,将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方案审定

“一河(湖)一策”方案由河长制办公室报同级河长审定后实施。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征求流域机构意见。对于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

编制的“一河(湖)一策”方案,若河湖涉及其他行政区的,应先报共同的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目标任务。

(八)实施周期

“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3年。河长最高层级为省级、市级的河湖,方案实施周期一般3年;河长最高层级为县级、乡级的河湖,方案实施周期一般2年。

二、方案框架

(一)综合说明

1.编制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等。

2.编制对象

根据“一般规定”中明确的编制对象要求,说明河湖名称、位置、范围等。其中:

以整条河流(湖泊)为编制对象的,应简要说明河流(湖泊)名称、地理位置、所属水系(或上级流域)、跨行政区域情况等。

以河段为编制对象的,应说明河段所在河流名称、地理位置、所属水系等内容,并明确河段的起止断面位置(可采用经纬度坐标、桩号等)。

编制范围包括入河(湖)支流部分河段的,需要说明该

支流河段起止断面位置。

3.编制主体

根据“一般规定”中明确的编制主体要求,明确方案编制的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4.实施周期

根据“一般规定”的有关要求明确方案的实施期限。

5.河长组织体系

包括区域总河长、本级河湖河长和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情况及主要职责等内容。

(二)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1.概况

概要说明本级河长负责河湖(河段)的自然特征、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重点说明河湖级别、地理位置、流域面积、长度(面积)、流经区域、水功能区划、河湖水质、涉河建筑物和设施等基本情况。

2.管理保护现状

说明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概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河湖管理主体、监管主体,日常巡查、占用水域岸线补偿、生态保护补偿、水政执法等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河湖管理队伍、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情况等。对于河湖基础资料不足的,可根据方案编制工作需要适当进行补充调查。其中:

水资源保护利用现状。一般包括本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业、农业、生活节水情况,河湖提供水

源的高耗水项目情况,河湖取排水情况(取排水口数量、取排水口位置、取排水单位、取排水水量、供水对象等),水功能区划及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数量、入河湖排污口位置、入河湖排污单位、入河湖排污量情况,河湖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规模、保护区划情况等。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现状。一般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情况,河湖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及分区管理情况,包括水工程在内的临河(湖)、跨河(湖)、穿河(湖)等涉河建筑物及设施情况,围网养殖、航运、采砂、水上运动、旅游开发等河湖水域岸线利用情况,违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乱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情况等。

河湖污染源情况。一般包括河湖流域内工业、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居民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水域内航运、水产养殖等情况,河湖水域岸线船舶港口情况等。

水环境现状。一般包括河湖水质、水量情况,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河湖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河湖黑臭水体及劣V类水体分布与范围等;河湖水文站点、水质监测断面布设和水质、水量监测频次情况等。

水生态现状。一般包括河道生态基流情况,湖泊生态水位情况,河湖水体流通性情况,河湖水系连通性情况,河流流域内的水土保持情况,河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情况,河湖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的生态保护情况等。

3.存在问题分析

针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问题清单(见附件-表1)。参考问题清单如下:

水资源保护问题。一般包括本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工业农业生活节水制度、节水设施建设滞后、用水效率低的问题,河湖水资源利用过度的问题,河湖水功能区尚未划定或者已划定但分区监管不严的问题,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排污总量限制措施落实不严格的问题,饮水水源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等。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问题。一般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尚未划定或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河湖生态空间未划定、管控制度未建立的问题,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未编制、功能分区不明确或分区管理不严格的问题,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建设临河(湖)、跨河(湖)、穿河(湖)等涉河建筑物及设施的问题,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有砂石资源的河湖未编制采砂管理规划、采砂许可不规范、采砂监管粗放的问题,违法违规开展水上运动和旅游项目、违法养殖、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乱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的问题,河湖堤防结构残缺、堤顶堤坡表面破损杂乱的问题等。

水污染问题。一般包括工业废污水、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活污水直排偷排河湖的问题,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的问题,河湖水域岸线内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的问题,河湖水面污染性漂浮物的问题,航运污染、船舶港

口污染的问题,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电毒炸鱼的问题等。

水环境问题。一般包括河湖水功能区、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粗放、水质不达标的问题,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筑物和排污口的问题,工业垃圾、生产废料、生活垃圾等堆放河湖水域岸线的问题,河湖黑臭水体及劣V类水体的问题等。

水生态问题。一般包括河道生态基流不足、湖泊生态水位不达标的问题,河湖淤积萎缩的问题,河湖水系不连通、水体流通性差、富营养化的问题,河湖流域内水土流失问题,围湖造田、围河湖养殖的问题,河湖水生生物单一或生境破坏的问题,河湖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粗放、生态恶化的问题等。

执法监管问题。一般包括河湖管理保护执法队伍人员少、经费不足、装备差、力量弱的问题,区域内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未形成的问题,执法手段软化、执法效力不强的问题,河湖日常巡查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问题,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力度不够、震慑效果不明显的问题等。

(三)管理保护目标

针对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和可能达到的预期效果,合理提出“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内河湖管理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清单(见附件-表2)。各地可选择、细化、调整下述供参考的总体目标清单。同时,本级河长负责的河湖(河段)管理保护

目标要分解至下一级河长负责的河段(湖片),并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表3)。

水资源保护目标。一般包括河湖取水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功能区监管和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节水技术应用等指标。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目标。通常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生态空间划定、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河湖水域岸线内清障等指标。

水污染防治目标。一般包括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污染物减排、入河湖排污口整治与监管、面源与内源污染控制等指标。

水环境治理目标。一般包括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水功能区水质、黑臭水体治理、废污水收集处理、沿岸垃圾废料处理等指标,有条件地区可增加亲水生态岸线建设、农村水环境治理等指标。

水生态修复目标。一般包括河湖连通性、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重要生态区域(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重要水生生境保护、重点水土流失区监督整治等指标。有条件地区可增加河湖清淤疏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指标。

(四)管理保护任务

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施周期内的管

理保护目标,因地制宜提出“一河(湖)一策”方案的管理保护任务,制定任务清单(见附件-表4)。管理保护任务既

不要无限扩大,也不能有所偏废,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解决重点问题、焦点问题。参考任务清单如下:水资源保护任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加强河湖取用水总量与效率控制,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全面划定水功能区,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等。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任务。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生态空间,开展河湖岸线分区管理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河湖岸线管控制度,对突出问题排查清理与专项整治等。水污染防治任务。开展入河湖污染源排查与治理,优化调整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综合防治面源与内源污染,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监控,开展水污染防治成效考核等。

水环境治理任务。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治理城市河湖黑臭水体,推动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水生态修复任务。开展城市河湖清淤疏浚,提高河湖水系连通性;实施退渔还湖、退田还湖还湿;开展水源涵养区和生态敏感区保护,保护水生生物生境;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执法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主体,加强执法队伍与装备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和动态监管,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等。

(五)管理保护措施

根据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定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见附件-表5)。

参考措施清单如下:

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量监测监控监管;加强水资源费(税)征收,强化用水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推广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器具应用,有条件地区可开展用水工艺流程节水改造升级、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技术应用、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等。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湖,落实入河(湖)污染物削减措施,加强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管理,强化排污口水质和污染物入河湖监测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湖,初步确定河湖河段功能定位、纳污总量、排污总量、水质水量监测、排污口监测等内容,明确保护、监管和控制措施等。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措施。已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严格实行分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尚未编制水域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河湖,也要按照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分区要求加强管控。加大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违规临河跨河穿河建筑物和设施、违规水上运动和旅游项目的整治清退力度,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大乱占滥用河湖岸线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河湖采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和整治,加大直排偷排行为处罚力度,督促工业企业全面实现废污水处理,

有条件地区可开展河湖沿岸工业、生活污水的截污纳管系统建设、改造和污水集中处理,开展河湖污泥清理等。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养殖,减少面源和内源污染,有条件地区可开展畜禽养殖废污水、沿河湖村镇污水集中处理等。

水环境治理措施。清理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污染源和违法违规建筑物,设置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警示牌和标识牌;全面实现城市工业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促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河湖保洁任务,强化水域岸线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河湖水环境保护;加强农村卫生意识宣传,转变生产生活习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措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及预警预报机制。

水生态修复措施。针对河湖生态基流、生态水位不足,加强水量调度,逐步改善河湖生态;发挥城市经济功能,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实施城市河湖清淤疏浚,实现河湖水系连通,改善水生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改善水生生境,提升河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条件地区可开展农村河湖清淤,解决河湖自然淤积堵塞问题;加强水土流失监测预防,推进河湖流域内水土流失治理;落实河湖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的禁止开发利用管控措施等。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各级河长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工作。要明确各项任务和措施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监督主体和责任人。

2.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推行河长制各项制度,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

3.经费保障

根据方案实施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估算经费需求,说明资金筹措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任务,建立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4.队伍保障

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机构,加强河湖管护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鼓励设立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河长监督员、河道志愿者、巾帼护水岗等。

5.机制保障

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需要,从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效率、落实方案实施各项要求等方面出发,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督察督导机制、考核问责机制、激励机制等机制建设。

6.监督保障

加强同级党委政府督察督导、人大政协监督、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指导监督;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展、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监督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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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水库管理-水利部建管司

中国的水库管理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北塘河一河一策(2015)

萧山区北塘河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一河一方案) 河道监测站点 河道水质检测结果 河道监测站点瓜沥

河道水质检测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二○一五年七月 目录 前言 (1) 一河道基本情况 (2) 1.1流域及河道概况 (2) 1.2水功能区划分 (3) 1.3河长及责任单位 (4) 二河道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5) 2.1水环境现状 (5) 2.2河道管理现状 (6) 2.3主要原因分析 (6)

三河道水环境治理目标 (8) 3.1河道水环境治理任务 (8) 3.2河道水环境治理目标 (9) 四河道水环境重点治理方案 (11) 五工作推进机制 (14) 5.1工作制度 (14) 5.2河长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14) 附件1:北塘河2014-2017年河道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北塘河河长制管理河道范围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1:萧山区重要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布图 附图2:萧山区调整后水功能区划分情况示意图

前言 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是推进“美丽杭州”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东方品质之城、幸福和谐杭州”的实际行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和《杭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4]33号),为进一步落实萧山区北塘河流域水环境治理责任,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全省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指南》(浙生态办函[2014]27号)和《杭州市河道水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特制定萧山区北塘河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一河一方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迎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检查汇报材料

长江水利委XX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XXX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XX铁路工程水土保持情况汇报 XX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尊敬的xxx副巡视员并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铁路建设指挥部,热忱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江委、省水利厅长期以来对铁路建设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XX铁路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概况 连云港至镇江铁路是国家快速铁路网的组成部分,是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快速铁路的主骨架之一。 连镇铁路位于江苏省南北纵向中轴线上,跨越省内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四市的20个区、县及县级市。线路北起连云港市,沿宁连高速公路引入淮安市,与京杭运河、京沪高速公路并行,向南经扬州市,跨越长江后止于镇江市,正线里程约305公里,沿线共设车站11座(其中新建9座),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设计建设工期4年半,批复总投资为464亿元。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合资建设,项目法人为苏北铁路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受托并派出宁启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016年1月,上海铁路局建设体制改革调整,

宁启铁路指挥部并入南京铁路枢纽指挥部。 项目除灌云、灌南、涟水、淮安东车站等少数地段为路基工程外,其余地段均为桥梁工程,桥梁占线路总长的比例约为95%,其中跨越长江的五峰山公路铁路两用特大桥为主跨1092米的悬索桥,为世界同类桥梁第一,是项目的控制性工程。项目设计12个制梁场,31个搅拌站,2个铺轨基地,18个取土场,临时用地6150亩。永久用地13700亩。 连镇铁路纵贯苏北、苏中、苏南,东濒里下河湖荡洼地,西依高邮湖及京杭大运河,北靠海州湾,南越长江。沿线地形多平坦开阔,地势呈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微倾之态。区内多为农田,河渠纵横,水利设施密集,线路所经河流属淮河流域下游、长江流域下游,自北向南划为五个工程地质区:滨海平原区、黄淮冲积平原区、里下河冲湖积平原区、长江漫滩平原区和长江阶地平原间夹丘陵区。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1636号))。 2014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 2015年5月10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2 河南省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运行期间尾矿库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规定了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尾矿库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非运行期间尾矿库、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本指南开展。 本指南不适用于贮存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尾矿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依据 本指南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8)《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9)《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0)《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3 预案定位 尾矿库应急预案是尾矿库企业专项预案,在尾矿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案的整体框架下编制、发布、实施。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环境风险:是指尾矿库在运行期间发生突发环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办综[2016]10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综[2016]106号 2016年05月18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水利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 水利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推动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推进水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水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围绕水利改革做好政务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做好水利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在部网站公开水利部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修订更新水利部机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公开水利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加快建设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平台,年底前实现所有水利部审批的许可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公开。(政法司、人事司负责) (二)推进水利监管信息公开。围绕加强事中事后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18〕44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 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

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

黄河网黄河水利委员会人才招聘专栏 2014年黄委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招考245人

黄河网黄河水利委员会人才招聘专栏2014年黄委事业单位 高校毕业生招考245人 一、招考对象 本次招考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招的在就业报到证有效期内未正式落实工作单位的2013年、2014年大专及其以上高校毕业生。2013年、2014年的定向生、委培生不能报考。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治黄事业,爱岗敬业,品行良好;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与招考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管理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三、招考岗位 招考岗位及岗位要求详见黄河网黄河水利委员会人才招聘专栏“相关下载”中《2014年黄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四、报名程序 本次黄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高校毕业生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通过黄河网黄河水利委员会人才招聘专栏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注册报名 报考人员可在2014年1月2日上午8:00至2014年1月9日上午8:00期间登录黄河水利委员会公开招考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报名。报名时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每人只能选择《2014年黄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高校毕业生计划表》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资格审查人员在考生报名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审核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在2014年1月9日上午8:00前,报考申请尚未审核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三)报名确认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目录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要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编制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制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编制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编制原则 (1) (6)水平年 (1) (7)技术路线 (2) (8)任务分工 (4) 1 概况 (5) 1.1 自然地理 (5) 1.2 经济社会发展 (5) 1.3 水资源开发利用 (5) 1.4 水污染 (5) 1.5 水生态环境 (5) 1.6 现有工程 (6) 2 主要问题 (6) 3 目标指标 (7) 4 主要任务及措施 (8) 4.1 保护水资源 (8)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位于三国古战场赤壁市,赤壁市位于湖北省最南部,交通十分便捷,距武汉135公里,距长沙224公里,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全境,气候宜人,物价廉美,是一个环境优美、适合人工作、生活的宜居城市。 我局主要从事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承担有关水电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50多年来,为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镇工业及居民供水、科学试验等水利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水利部、长江委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岗位设置、编制额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10人,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 (四)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教育)。 (五)爱岗敬业,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岗位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

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臵 山东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山东省的 派出机构,负责黄河山东段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山东黄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沿黄菏泽、济宁、泰安、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东营设有8个市河务(管理)局、30个县(市、区)河务(管理)局,12个直属单位。至2008年底,全局共有职工12035人,其中在职职工8108人人离退休人员3927人。在职职工中,省、市、县河务局三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1142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60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2人,副教授级高工51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97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396人。 二、河道情况 山东黄河现行河道是1855年(清咸丰五年)黄河在河南兰阳(今兰考县境内)铜瓦厢决口,夺大清河入渤海后形成的。改道之初两岸并无堤防,清同治末年,河道堤防逐渐兴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基本形成规模。1938年6月,国民政府企图阻止日军进攻,在郑州花园口掘开黄河大堤,致使黄河改道南行经徐州淮河一线入黄海。1946年,国民政府企图以水带兵,阴谋水淹解放区,为此,国共两党进行了

多次谈判,解放区军民与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国民政府的阴谋。1947年3月,花园口决口堵复,黄河回归山东故道,即现行河道。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约古列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九省区,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在河南兰考从我省东明县入境,呈北偏东流向,经我省9市25个县(市、区),在垦利县注入渤海,河道长628公里。河道特点上宽下窄,纵比降上陡下缓,排洪能力上大下小。自东明上界到高村长56公里,属游荡型河段,两岸堤距5-20公里,排洪能力20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6000;高村至陶城铺长156公里,属过渡型河段,堤距2-8公里,排洪能力20000-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8000;陶城铺至利津长307公里,属弯曲型窄河段,堤距0.5-4公里(其中艾山卡口宽275米),排洪能力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10000;利津以下为摆动频繁的尾闾段,泥沙不断堆积,平均年造陆面积为25-30公里。 三、来水来沙 黄河是世界上著名的多泥沙河流,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8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输沙量16亿吨。 1951年至2005年,进入山东黄河(高村水文站)年均水量为363亿立方米,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长江委长建管[2013]299号文印发 1 总则 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效率,规范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管理的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台)、道路、堆场、渡口、隧道、闸站、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0.3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附具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 1.0.4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1.0.5 下列资料可列为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附件: (1)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项目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 1.0.6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时,应同时报送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报送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1.0.7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按本导则第2-7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2 概述 2.0.1 概述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具体建设地点,项目背景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2.0.2 概述建设项目的自然条件,水文主要成果,区域地质及工程地质的主要结论。 2.0.3 概述建设项目的任务、作用、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及建设规模。 2.0.4 概述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结论及推荐方案的总布置和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2.0.5 概述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及进度安排。 2.0.6 有关附图、附表 (1)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示意图 (2)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形势图 (3)建设项目总布置图 (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录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二、审核部门与权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3、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三、申报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一)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论证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3)取水水源论证 (4)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 (5)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 (6)水资源保护措施 (7)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8)其他事项 (9)水资源论证结论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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