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8日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实施,引导和规范应收账款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按照应收账款与质押或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关系,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转让:

(一)对个人进行的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转让;

(二)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企业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付费)为条件,以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质押或买断为前提,进行对外融资,当合同到期时,由资金融入人按期偿还融资资金,或者由资金融出方通过托收应收账款收回资金的营业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融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出人,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资金融出业务的机构,也称质权人(质押融资)或受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出人。

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入人,系指与资金融出方建立融资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称出质人(质押融资)或转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入人。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也称第三方债务人,系指与资金融入方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本办法所称交易基础合同(以下统称基础合同),系指资金融入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署的贸易、服务或收费合同,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的管理机关。

第九条“质押通知”或“转让通知”系指合理指明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和质权人或受让人的书面通信;其收件人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发件人为资金融入方或资金融出方,主要内容为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对象、期限、额度等要素。

第十条“收益”系指有关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任何所得,不论是应收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还是其他手段的偿付,但不包括退还的货物。

第二章融资方式、种类、期限、利率与融资率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按应收账款是否转移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保理两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通过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向资金融出方质押而进行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通过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向资金融出方转让而进行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品种的多笔应收账款组合(应收账款池)的余额融资,并就组合整体设立质押或进行转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可以与其他担保融资结合,以其它资产汇同应收账款共同担保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融资期限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资金融入人申请融资展期,应当在融资到期日之前向资金融出人提出书面申请。能否展期,由资金融出人决定,并有权要求资金融入人保证原质押继续有效或者要求资金融入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四条融资能否提前偿还、提前还款的条件及提前还款时的利息(费用)和期限计算方式等,融资双方应在融资合同中约定,并按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融资利率(费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期间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保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应收账款融资率由资金融出人依据被质押或转让

的应收账款质量及资金融入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资金融入人商定,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率最高不能超过80%,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率最高不能超过90%。超过融资率上限的,需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融资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融资率的计算公式:

融资率=(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应收账款本金(市值))×100% 第三章资金融入人

第十七条具备应收账款资金融出资格的机构,同时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资金融入人。

第十八条资金融入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申请人民币贷款的,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十九条自然人作为资金融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没有收费职能的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第二十一条资金融入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资金融入人应及时依法向资金融出人提供资金融出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资金融入人应依法接受资金融出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融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资金融出人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

(三)资金融入人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和协助所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托收。融资人不能按时归还欠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融资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

(四)资金融入人应按融资合同约定使用融资款项,但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用途。

(五)资金融入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融入资金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并获得资金融出人的书面同意。资金融出人不同意变更资金融入人主体资格的,有权要求资金融入人提前偿还融资本息;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

(六)资金融入人知悉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二十七条所述事项的,资金融入人应参照上述要求提前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

(七)资金融入人履行融资合同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资金融出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资金融入人享有以下权利

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资金融入人同意,资金融出人擅自处分质权,因此给资金融入人造成损失的,资金融入人有权要求资金融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融出人

第二十三条资金融出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金融出人应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资金融出业务,持有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对外融资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四条资金融出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资金融出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资金融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资金融入人的应收账款、财务报表或其它抵押物、质物交资金融出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资金融出人后,资金融出人可以在债权受偿前根据自身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代为管理,控制程度可视融资的风险状况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按约定执行。

(三)未征的资金融出人的同意,资金融入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进行基础合同的变更。

(四)根据事先约定,资金融出人可参与融入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五)质押融资情况下,除非资金融入人与资金融出人之间

另行议定,资金融入人或资金融出人或双方均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和付款指示,但在通知发出后,只有资金融出人才可发出这种指示。

(六)资金融出人有权保留质押或受让的应收账款的收益和就其退还的货物,以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的偿付,但不得超出其在应收款中所占权益的价值。

(七)资金融出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通知资金融入人后,可以以其质权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八)资金融入人未能履行资金融出合同规定义务,或所质押之应收账款的价值存在明显降低的现实可能性,并不足以担保融资数额时,资金融出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融资资金、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融资或解除融资合同, 并可以要求资金融入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依法处置质权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九)处置质权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资金融出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十)资金融出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托收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费用、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等合理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十一)资金融出人有权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质押或转让信息录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保证质权及追索权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资金融出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资金融入人完全履行合同时,资金融出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融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资金融出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融资要素及时录入征信系统。不具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可以不进行录入。

(三)资金融出人在实现质权或受让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资金融入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金融出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资金融入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资金融出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应收账款债务人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具备的条件:

应收账款债务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以人民币进行偿付的,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资金融入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六章融资程序

第二十七条资金融出人应公布所经营的应收账款融资种

类。

第二十八条资金融入人申请融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

(一)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

(三)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

(四)应收账款清单、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多次质押或转让情况、有处分权人的同意质押或转让的证明;

(五)资金融出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资金融出人应自接到资金融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资金融入人的融资申请受理与否。

受理后,资金融出人应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或重复转让的风险。

第三十条接到资金融入人申请后,资金融出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

(一)资金融入人提供的各类信息;

(二)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三)评估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根据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周期、所属行业、客户基础的质量、管理能力、履约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确定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资金融出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四)审查应收账款的权属、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风险水平进行充分评估;

(五)进行关联企业融资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六)资金融出人应确定是否需要其它质押或抵押品;合理确定融资率、融资利率(费率)。

第三十一条融资双方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规定签订应收账款融资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融资的种类、数额、用途、利率、期限、是否质押、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重要的融资事项进行约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或转让的范围;应收账款付款的时间及其他事项等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双方自愿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手续,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权,确定受偿的优先顺序。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有追索权部分的额度参照应收账款质押设定优先权;当原债权人破产时,对于保理登记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池中的所有应收账款及未来应收账款),具有“破产隔离权”。质押或转让在其他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的其他目的的登记不影响且不能替代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的设立效力。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及发放融资资金后,资金融出人依合同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降低违约风险。

第三十四条资金融入人或第三方债务人应按融资合同的约定偿还融资本息。对资金融入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资金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资金融出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和追偿,依照合同约定托收应收账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以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因资金融入人提前或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或其它情况导致质权终止时,资金融出人应依法解除应收账款的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质押融资合同期满,资金融入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资金融出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托收应收账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以收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出现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的价值低于融资额的80%的事项时,资金融入人应通知资金融出人,并应资金融出人要求立即追加质权(质物)、置换质权(质物)、增加保证金或提前偿还融资资金。

资金融入人可向资金融出人提出申请,经资金融出人同意后,也可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权的置换。

追加或置换质权的,应向质押登记公示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质押登记公示机构应向资金融出人重新出具质押登记证明。

第七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资金融出人调查了解,资金融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融出人不得对其进行融资: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资金融入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资金融出人原有融资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不具备发生的可能性或本身不合法或无效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或转让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十八条资金融入人应在资金融出人或第三方开设保证金账户或应收账款提存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未经资金融入人和资金融出人协商同意,资金融入人不得动用。

经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开设自身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的应收账款直接存放到该账户。

第三十九条基础合同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质押或转让的,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第四十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收账款对外融资总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自身对外融资总余额的30%。资金融入人的债务权益比率不应超过60% ,任一资金融入人对单一客户的应收账款不应超过对该资金融入人应收账款融资总额的20%、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价值稀释率不应超过5%;转让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额度不应高于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资金融出人应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资金融入方的质押、转让情况及拟进行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或转让的风险。对在其他

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的,应一并查询。

第四十二条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应早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或转让融资的平均到期日,但有回购协议的例外。

第四十三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的展期参照《贷款通则》及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专业贷款公司以质押方式融入资金的,其展期不得超过一次。保理业务应在融资合同到期后90天内进行追偿。

第四十四条资金融出人应当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融资风险状况将融资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保理业务在超过90天追偿期后,应视偿还可能性将该笔业务列入关注及以下级别。

资金融出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融资。对逾期期限,可以比照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作更细致的划分,进行统计,并作为融资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十五条资金融出人应按财政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参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及时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

第四十六条资金融出人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处置等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资金融出人应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不良融资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四十八条资金融出人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法核销不良融资。

第四十九条资金融出人进行保留追索权的融资转让,或签有回购协议的应收账款融资,资金融出方应在表外记载,并按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其质权方或受让方应当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贷款的,除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遵守《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融资重组

第五十二条融资重组是指资金融出人按照其与资金融入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资金融入人改变融资偿还条件的事项或行为。

第五十三条重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重组方案能够得到法院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二)通过重组融资资金能够得到偿还;

(三)当适用《破产法》时,资金融出人能够获得担保保护;(四)重组方案需赋予资金融出人对担保品(权)的优先留置权或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四条资金融入人和资金融出人可以协商确定实施重组的融资,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出人的,融资重组仅限于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进行融资重组,要依法签订融资重组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融资重组信息和更改登记信息。

第五十六条经资金融出人确认,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实不能用货币资产清偿融资本息(费)的,资金融出人可以按融资合同的约定接受资金融入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用其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融资资金贷款。

资金融入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用于偿还融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经独立、中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资金融出人对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作价金额超过未清偿贷款本息的,资金融出人应当向资金融入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

第五十七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资金融出人的融资豁免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应经财政部批准;其它资金融出人的融资豁免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资金融出人应制定专项管理规章并报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九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资金融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对外融资资格而从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具备贷款资格而接受金融机构的贷款质押或转让的;

(三)未及时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的

(四)质押率和其它融资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计结息的;

(六)未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贷款要素等有关信息及

时、准确、完整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

(七)向应持有而未持有贷款卡或贷款卡失效的资金融入人进行融资的。

(八)违反《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资金融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所融入的资金;

(二)拒绝或阻挠资金融出人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阻挠资金融出人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金融机构从事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融资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境内应收账款融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国际保理参照国际公约执行。

第六十二条以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发行、信托产品发行等证券化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的,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除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融资双方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十四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供应链融资之应收账款融资案例-精选

供应链融资之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有一家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A公司,专门负责营销汽车的零配件。A公司处于整个汽车生产销售链条的上游,其下游的采购商多为大型的汽车生产厂家。鉴于下游生产厂商比较强势的地位,A公司长期以来都为其采购商提供不同帐期的销售结算模式。这样一来给A公司造成了大量稳定的应收账款,且余额基本上能够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数额上。对A公司来说,大量的应收账款扩大了企业的销售量,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量。 另外A公司作为一家规模和实力都一般的中小企业,由于资信水平不高,很难通过银行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传统授信渠道来获得融资支持。 一方面手头上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另一方面A公司急需资金来扩大生产,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发展。在这个时候A公司就急需一些融资手段来帮助其缓解短期流动资金压力。 当前的供应链金融就能很好的解决A公司这方面的需求。在供应链金融中,A公司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它在申请银行融资的时候,银行会审视整条供应链,特别是下游企业的资信程度来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提供零件的客户都是大型的汽车生产厂商,它们的资金实力雄厚,因此A 公司可以向银行转让这部分的应收账款,来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困境。 我们以A公司与车厂B的交易为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2)A公司送货,B公司验收货物并确认收到货物; (3)B公司根据送货单明细定期生成电子收货单(Purchase Order,简称PO),送至A公司和银行; (4)A公司收到PO后开出增值税发票,并交给银行申请保理授信出账(同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 (5)银行根据B公司发来的PO和A公司交来的发票,确定、核实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后,将发票送达B公司; (6)银行根据核实的应收账款金额放款给A公司; (7)B公司按时付款到A公司在银行的付款账号,A公司偿还保理授信。 应收账款融资是银行依据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和付款约定,以订单或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产品。银行通过以企业自身的流动资产(企业应收

精品文档-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l)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一、关于用户注册 1.机构如何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加盖公章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机构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2.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注册平台用户吗? 、 可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请选择用户类型“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但目前平台仅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债权人业务功能。 3.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用户注册?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由本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申请人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4.用户注册时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机构注册必须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法定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等。个人注册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5.个人用户注册时上传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个人用户注册时须上传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本人手持身份证的近照。 6.如何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 参与机构/个人可在预注册成功后的提示页面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也可登录平台系统后进行下载。打印后,机构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个人由本人签字后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7.注册用户时,如何支付注册费? 机构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注册费,应当以与本机构提交注册材料时使用的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须与填写注册信息时填写的“开户行名称和账户号”信息一致),向中征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注册费。

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包括应向客户收取的货款、增值税款和为客户代垫的运杂费。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即付款请求权。详细来说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包括以下五方面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为企业带来更丰富、便利的融资渠道。由于应收账款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加速债权变现,也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利益。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让

售和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 收账款质押融资 Assigningofreceivables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即供货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品向融资机构融资,融资机构在向供货企业融通资金后,若购货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融资机构具有向供货企业要求偿还融通资金的追索权。 要点:1.并不是企业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作为担保品。通常银行首先要对企业的所有应收账款记录进行认真分析,从中选择可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然后按照选定的应收账款的一定百分比向企业发放贷款;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循环的和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 3.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要承担坏账的损失。 应 收账款让售融资 Factoringofreceivables 应收账款让售(Factoringofreceivables),即供货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融资机构并通知买方直接付款给融资机构。由于将收账风险转移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要承担所有收款风险并吸收信用损失,丧失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 要点:若债务企业到期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债权企业无需承

企业融资的全过程

企业融资全过程: 投资和融资是进入企业的两个门 如果你不会管钱,你有再多钱最终也会破产 投资者要把学问越做越深,把人吓愣,把钱给他管 融资者要把学问越做越浅,让深奥的道理让投资者听明白,没有人会投资一个自己不明白的项目的 为什么要融资? **企业有两个不同的发展战略: 1上楼梯战略:凭自身积累,滚雪球般从小发展壮大, ( 还有就是进入的门坎太低,如果你赚钱了,所有人一看这东西好,这个行业能够发财,所以唏里哗啦全进来了.这样的话就没你什么事了,竞争马上就会变得非常激烈) 2上电梯战略:企业融资,借金融资本之力迅速扩张,一步到顶,成为行业老大(从外部获得几百万的风险投资资金,收购了兼并一些企业,这样别人就没有了竞争优势,而你的竞争对手就大大减少,这时候你的企业出了问题才是问题) 融资者是卖家投资者是买家,双方买卖的资产是项目,是项目的股权. 融资者要考虑两个问题:1卖家在哪?2他们在想什么?如果你有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那么你就知道该怎样来包装产品和项目了 怎么样去了解买家呢?最好的办法是换位思维:也就是你自己当一回买家,你就知道买家在想什么了,你知道他在想什么了, 那么你就知道该怎样来包装产品和项目了 资本运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要两面打算盘, 我给他带来了资金和技术,带来了管理和市场,他出土地和劳力,我实际上是把他的劳力放土地盘活了,给他的劳力发工资 正确的做法是,在签约之前算盘两面打,在签约之后,算盘只打一面,你只管自己挣钱就行了,你不要管别人挣多少钱别人挣的多那是别人的本事> 把融资视为商品交易 投资者融资项目企业家 *项目买方项目卖方 *考察商品包装商品 考察卖家了解买家 反打算盘交换立场 买家在哪?他们是谁?他们靠什么环节挣钱? 1实业投资者买鸡卖蛋他是鸡的最终消费者, 赚的是卖蛋的钱他是你的长期合作伙伴,他能控股就尽量控股

全市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工作方案

全市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工作,按照X年X月X日召开的X省应收账款融资推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X省应收账款融资甘泉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现状 X年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工作,制定并印发了《X市应收账款融资甘泉行动计划》(X银发〔X〕57号);至X年末,全市累计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开通用户146户,其中资金提供方40户、企业用户105户、个体及个体工商户1户;累计完成融资41笔、融资金额60.59亿元。为消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为应收账款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债权人(借款企业)和债务人在线适时办理应收账款提交、确认、融资需求和转让通知发送、在线登记公示等,支持达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 二、工作目标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积极推动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企业上平台,通过平台以在线确认方式帮助供应商企业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 (二)核心企业推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大力推动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加入平台,形成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模式,“融资难”得到有效解决,“融资

慢”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贵”得到一定平抑,融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平台得到广泛使用。 平台用户注册开通率大幅提升,全市尚有余额的存量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移植平台,通过平台新发生的应收账款融资成交金额大幅增长,逐步形成应收账款融资长效机制。 (四)构建正向激励机制。 结合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企业盘活应收账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机制,实现平台业务发展。 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借用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引导政府性项目的承建企业和政府采购供应企业在平台注册用户并上传账款,为银行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二)打通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大企业作用。 X钢集团等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且处于供应链核心地位的企业应作为核心大企业主动注册加入平台,并积极配合和帮助有应收账款融资需求的交易对手企业进行账款确认。市内各银行机构要根据产业结构和经济状况,有针对性地调查掌握符合产业政策、运营正常的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和上下游企业等数据,对本行信贷客户或潜在客户按照产业链条进行梳理,将应付账款规模较大和上游企业融资需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1 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苏州市昆山某古典家具制造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仿古家具。该厂所生产的家具产品对原材料的要求较高,采购原料时必须现货付款。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一般为30至90天付款。由于工厂自有资金有限,且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融资,造成资金缺乏,无力接受大的订单,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造成阻碍。就在该企业为了融资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厂管理者听说某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随即与该行进行沟通。银行对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了解。该企业的固定客户均为高档家具的销售公司,与该企业已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往来,付款能力较强且均能按时付款,而且一般单笔订单的金额较高。通过这些了解,银行提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方案,即企业将未来销售家具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2007年10 月份该企业尝试做了第一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贷款金额500 万元。10月初,企业接到了一笔金额为850万元的订单意向,企业管理层随及与银行联系,银行对下订单的客户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客户实力雄厚,该笔订单符合融资的条件。 于是企业提交了基本资料、订单的详细信息以及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之后,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将该笔业务进行了登记。随后银行发放了500 万元贷款。该企业在获得贷款后随即开始采购原材料,并加班加点开始生产,在11 月中旬生产完毕并交货,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了一个星期。 12 月中旬客户将款项支付给该古典家具制造企业。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在12 月底将银行贷款还清。至此该企业首次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的尝试获得了成功,并且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2007年8月,青岛市贝利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贝利公司”)因正常的生产需要,向泰安市圣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奥公司”)购买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因企业资金紧缺,固无力支付购买原材料的定金。该企业与圣奥公司已有五年的合作历史,彼此经营情况都比较了解。贝利公司有一个长期固定客户是上海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盛源公司”),盛源公司每年与贝利公司都会有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附件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一、企业类机构 (一)企业目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如何?在申请和获得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是什么?亟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若应收账款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融资,或尚未能被利用于融资,原因是? (二)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简称平台)的整体看法如何? (三)平台为企业提供了在线上传和确认账款的功能,帮助解决融资过程中账款真实性确认问题,在实际业务中,是否存在操作困难?有哪些建议?同时,平台为企业提供向资金提供方发送融资需求的功能,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在线快速便利地找到资金提供方,在此方面上还有哪些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 (四)平台通过线上发送应收账款质押/转让通知功能、和账款确认等重要环节增加电子签名的方式,来提高平台交易的安全性。除上述两功能外,企业认为在提高交易可靠性上,平台还可进行哪些方面的补充和提升,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成功率? (五)企业对平台现有功能设置、操作系统、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对平台未来服务有何希望和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功能、政策等方面。 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基本业务数据:(截至2015年第1季度末,未结清业务) —1—

(一)本机构目前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是什么?希望借助平台解决的问题? (二)机构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简称平台)的整体看法如何? (三)平台目前采取由企业基于应收账款信息发送融资需求的方式,寻找资金提供方,以推动融资交易开展。在此方面,机构认为平台还可进行哪些方面的补充和提升,能够更好地促成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建立业务联系,促进业务开展? (四)平台现有功能中,资金提供方可通过收到的融资需求,获取应收账款基本信息、附件凭证信息和债权债务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平台发送质押/转让通知功能通知债务人,平台也将在账款确认等重要环节增加电子签名功能,提高信息可靠性。上述功能,可否有效取代机构实际业务中的账款真实性确认和债权转让通知等方面的相关操作? 机构认为平台还可进行哪些方面的补充和提升,能够更好地帮助资金提供方快速做出初步判断和业务决策?在信息的充分性上,有何补充建议? (五)机构对平台现有功能设置、操作系统、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对平台未来服务有何希望和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功能、政策等方面。 —2—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某某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合同编号:深发保理池字第号 □ 非额度内 □ 额度内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深发字第号 甲方:某某银行(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卖方)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甲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将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给乙方。 2.应收账款池额度: 指甲方对乙方核准的可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总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每次申请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应收账款池额度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过该额度部分,甲方有权不提供融资。 3.买方: 指与乙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乙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乙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两篇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两篇 篇一: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一、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1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XX市XX某古典家具制造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仿古家具。该厂所生产的家具产品对原材料的要求较高,采购原料时必须现货付款。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一般为30至90天付款。由于工厂自有资金有限,且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融资,造成资金缺乏,无力接受大的订单,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造成阻碍。就在该企业为了融资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厂管理者听说某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随即与该行进行沟通。银行对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了解。该企业的固定客户均为高档家具的销售公司,与该企业已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往来,付款能力较强且均能按时付款,而且一般单笔订单的金额较高。通过这些了解,银行提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方案,即企业将未来销售家具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20XX 年10月份该企业尝试做了第一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贷款金额500万元。10月初,企业接到了一笔金额为850万元的订单意向,企业管理层随及与银行联系,银行对下订单的客户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客户实力雄厚,该笔订单符合融资的条件。于是企业提交了基本资料、订单的详细信息以及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之后,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将该笔业务进行了登记。

随后银行发放了500万元贷款。该企业在获得贷款后随即开始采购原材料,并加班加点开始生产,在11月中旬生产完毕并交货,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了一个星期。12月中旬客户将款项支付给该古典家具制造企业。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在12月底将银行贷款还清。至此该企业首次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的尝试获得了成功,并且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20XX年8月,XX市XX工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因正常的生产需要,向XX市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购买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因企业资金紧缺,固无力支付购买原材料的定金。该企业与XX公司已有五年的合作历史,彼此经营情况都比较了解。XX公司有一个长期固定客户是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XX公司每年与XX公司都会有1500万元左右的交易额,并且在20XX年8月、9月和11月分别有500万元、350万元和400万元的贷款到期。因此XX公司与XX公司约定,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购买原材料合同的担保。双方签订了原材料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并另外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写明XX公司将其对XX公司的8月份至11月份共计125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给XX公司,作为购买原材料的买卖合同的担保。XX 公司在20XX年3月份之前应将买卖合同的货款付清,如果到期未付清货款,XX 公司有权就XX公司归还的1250万元用于清偿货款。协议签订后,XX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该笔业务做了登记,声明出质人XX市XX工业有限公司将其对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0XX年8月至11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XX市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利润点及其风险源分析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利润点及其风险源分析 马仪琳101739 摘要:供应链金融是指在供应链生产活动中,银行灵活运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一种融资模式。目前,供应链金融模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式,正在成为银行互相竞争的新领域。本文对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该融资模式的利润点及存在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源;利润点 1.引言 随着物流企业的逐步发展成熟,物流服务逐渐向价值链的其他环节延伸,如提供采购、销售、交易、电子商务、金融等的衍生服务,这些服务都是在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基础上展开的。供应链金融是物流金融的一个研究领域,主要从供应链的角度,将资金流引入其中。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银行将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将其描述为“1+N”。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在这个供应链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成为其中的核心“1”。而上下游配套企业一般即为代表“N”的中小企业,它们往往难以从银行融资,资金链十分紧张,供应链金融正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出现的新型中小企业贷款产品[1]。 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国外先进企业己经意识到供应链金融管理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进行实践和研究。在国外,世界排名第一的船公司马士基、快递公司UPS都是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参与者,该业务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在金融业,法国巴黎银行、荷兰万贝银行等都对大宗商品提供融资服务、以销售收入支付采购贷款等。国内市场上,在中国的外资银行最先开始抢占供应链融资市场,早先供应链融资市场主要由渣打、花旗等外资银行垄断。从2000年之后,国内商业银行才开始涉水供应链金融业务。深圳发展

精工钢构:关于下属子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0-04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债权融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融资计划主要情况 浙江精工拟以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后续以应收账款回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付,浙江精工仅每年支付一定的利息。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二、发行方案主要内容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具体发行规模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为3+N或2+N。具体期限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权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4、资金用途:根据实际需求,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偿还有息债务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5、发行时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批准的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6、担保安排: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发行对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者。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规模以上企业应收账款累计达到987686.54亿元,应收账款累计增长率为148.76%。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的综合融资业务,包括各种类型贷款、商业承兑、担保、信用证等信贷业务。质押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账款交易项目、公路收费权、其他收费权及应收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要信用等级较高的买家,一般需为内部评级AA级以上或外部评级在相应的等级以上。银行对于企业质押的应收账款需进行价值评估,且质押率较高,一般为6成至8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 《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从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细分。 该办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同时明确应收账款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商品的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XX,由XX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处置等综合性服务。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长期困扰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他们既无法提供足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又无法获得国有或上市公司提供有力的担保,中小企业通常很难从银行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该业务的核心就是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将有付款保障的优质债权转让给资金方,利用流动资产获得资金方的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题。 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前景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无论是从风险管理还是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分析,我国都存在着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巨大需求,而目前尚待发展的市场还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重庆作为西部贸易核心城市,具有发展本页无的先天优势,大型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庞大,加上两江新区作为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为保理业务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户的沟通过程中也印证了上述内容。

三、XX开展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围绕应收账款开展的,即供应商对制造商的应收帐款和制造商对经销商的应收帐款。(其中核心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部分属于订单融资业务类型,操作风险较大,暂未考虑实施) XX可以通过保理业务来解决核心企业对买方经销商的应收帐款,满足核心企业扩大销售规模、风险控制等需求。 四、业务准入条件 鉴于XX国内保理业务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目前只对形成较大规模、经营稳定、主业突出、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市场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供应商或资信优良的买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在目标客户选择方面,重庆市内大型国有企业有着充足的现金流,还款来源有保障,且多数在银行已有授信,现阶段业务目标客户选择大型国有企业的供货商或经销商。 五、案例分析 案例1:重庆冠航科技有限公司是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供应商,冠航科技拥有众多的上游企业,之前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与工商银行已有保理业务合作,目前因工商银行合作到期希望寻找新的保理商合作。 1.合作模式 XX拟对冠航科技采用应收账款池融资的操作方式,额度为1500万,期限12个月,质押率0.8(即需提供1875万发票),融资成本12%(利息提前支付或按月结息) 2.交易结构图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第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4月10日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定义和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4月10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 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 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 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 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 企业申请 (2) 担保受理 (3) 项目初审 (4) 项目评审 (5) 签订合同 (6) 抵押登记 (7) 担保收费 (8) 发放贷款 (9) 保后管理 (10) 代偿和追偿 (11) 担保终结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 -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 - 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 - 填《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 复印借款借据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复印件 - 注销抵(质)押登记 -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复印件 - 注销抵(质)押登记 -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情况调研报告

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情况调研报告为落实省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工作要求,为摸清行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底数,更好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等相关融资服务平台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行开展了中征平台等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情况的调研。具体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范围。行内所有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及政府合同融资的分支机构。 二、调查内容。我行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以及使用各类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总体情况 X年以来,我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和政府合同融资的总体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包括信贷政策、产品种类、业务笔数、融资金额等。 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X年以来我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共X笔,主要包括国内保理、保易通、银租通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及以应收账款作为附担保方式的融资等业务品种,累计发放金额X亿元,涉及核心企业X家,惠及供应商X家。X年累计发放金额X亿元,较去年同期新增X亿元。

核心企业户数X户,较去年同期下降X户,供应商X户,较去年下降X户,户数呈下降趋势。 在政府合同融资方面,截至X年X月末,我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业务累计发放贷款X笔,累放金额X万元,存量金额X万元。我行于X年年初开展此类业务营销,营销过程中,政府往往不同意在回款账户变更等资料上加盖印章进行确认,故原有业务模式上存在操作的困难,而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客户往往自身实力尚可,资金需求并不旺盛,而需要资金时又常常是要求“短、频、快”,因此该业务在营销后期发展较为缓慢,X年度仅有X笔业务投放。 在授信政策方面,我行鼓励经营机构把握核心企业,联动营销核心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积极拓展应收账款类、应付账款类以及存货类供应链业务,做好供应链金融及保理等业务。近几年来没有明显变化。户数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担保圈问题严重,部分目标客户为减少连带风险,主动调整授信结构,改变授信品种所致。 下一步,我行将继续加强与政府部门及企业间的联系,积极寻找目标客户,不断完善制度流程,运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力量,整合信息流、资金流、合同流及线上技术,改造升级目前存在的线下业务难点,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地更多业务,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业务新突破。真正为政府采购链条上的优质小微金融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

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到底是什么

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到底是什么 应收账款融资指以企业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行为。而供应链金融下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资金来支持企业的正常运营,以与买方(债务企业)签订的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金融机构为卖方(债权企业)提供的,以合同下应收账款回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批还款来源的融资模式。 一、融资主体需求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当产品供应商销售长线产品或面对实力雄厚的经销商时,常常被迫采用赊销方式,供应商将产品卖给客户,客户不直接支付现金,形成大量应收账款,一段时间后才能收回"但是供应商需要支付产品生产加工花费的劳动成本,到期应付账款,存货质押融资到期本息或者提前进入下一生产运营周期所需资金,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将会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即是针对企业产品销售环节的现金缺口问题,为供应链上、中游的中小型债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债权企业、金融机构及债务企业均参与其中,债务企业为核心企业,凭借其在供应链中的较强实力及较好信用水平,在融资模式中起着反担保作用,若融资出现问题,债务企业将承担起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责任,如此,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融资方式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常用的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上的供应商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质押品向金融机构融资,当金融机构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如果购买方无力付款或是拒绝付款,金融机构可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贷款资金的融资方式。 2、应收账款保理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出卖给金融机构,并通知买方直接支付货款给银行,由金融机构承担收账风险,对融资企业不附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3、应收账款证券化即企业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转化为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且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 三、运作流程 1、货物交易中小企业及核心企业买卖双方进行货物交易。 2、应收账款单据发出。下游核心企业向上游中小企业发出应收账款单据,债权债务关系形成。 3、单据质押。债权企业将应收账款单据质押给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债权企业。 5、购买生产要素。债权企业获得贷款后购买生产要素进行再生产环节。 6、销货收款。债务企业销售货物,收回货款。 7、支付账款。债务企业按应付账款单据金额支付给金融机构。 8、合同注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注销。 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往往是根据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规模、信用风险评级等情况来决定是否贷款,中小企业在这些方面较为欠缺,金融机构对其惧贷惜贷。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以产业供应链的贸易合作为背景的,凭借着核心企业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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