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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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的存储与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气象资料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内部使用气象资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北京市气象局所属单位内部存储与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向局外用户(含合作研究者)提供气象资料应遵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京气发〔2009〕147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涉密

涉密气象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归口管理

北京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市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气象资料存储

第五条资料存储基本原则

(一)本地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二)全球交换探空、地面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三)通过与华北区域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四)重要天气过程个例资料永久保存;

(五)业务记录、统计报表及预报服务产品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六)其它业务气象资料的保存方式和时限由观测与预报处商信息中心和有关业务使用单位确定,每

年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资料汇交与更新

(一)北京市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并公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目录信息。

(二)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的传输与存储,由建设单位报观测与预报处审批后(附表2),转由由信息中心负责存储管理。建设单位需向信息中心提交资料命名规则、文件格式等元数据信息。

(三)北京市气象局参与投资的科研项目所获取的观测试验资料,在达到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公开时限后,应作为局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统一管理。

第三章气象资料使用申请

第七条申请

局所属单位业务人员有气象资料使用需求时,需提交申请报告(附表1)。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信息中心可审批和提供的资料:天气过程个例资料;三年以下历史气象资料;三年以下气象统计数据。

(二)信息中心审批权限以外的业务气象资料,报观测与预报处审批。

(三)涉秘资料的申请和审批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登记备案

信息中心向用户提供业务气象资料时必须登记备案,如通过内部网站提供资料下载,要建立用户授权方式,并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记录。每年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12月到本年度11月的业务气象资料提供情况报观测与预报处。

第四章气象资料使用

第十条气象资料使用人对其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包含自行从局业务服务器拷贝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气象资料使用人在论文、专著、项目报告等技术材料中引用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北京市气象局)。

第十二条气象资料使用人有义务向气象资料提供方反馈气象资料使用效果,接受观测与预报处对资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气象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观测与预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使用申请表

2.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化审批表

附表1:

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使用申请表

《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的安全管理,依据《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资料管理的规定,经与气象资料使用人协商,签订《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人承诺遵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安全保管。

二、使用人为气象资料的直接使用者,未经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将获得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

三、凡违反《北京市气象局内部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安全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分别由气象资料提供单位、使用人存档备查。

资料提供单位(盖章)使用人所在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使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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