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教育投入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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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作者:巩兴国来源:《成才之路》 2012年第9期山东临朐●巩兴国一、坚持教育创新,增强教育的生机与活力教育创新,是指在教育上第一次推行的新的观念和体制或方法,促使教育产生进步性结果的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21 世纪,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技的竞争,而科技的竞争说到底是创新人才的竞争。

人类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靠后天培养的。

教育则是培养人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最重要的“孵化器”。

教育要改革,要发展,其根本方向就在于创新。

教育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石。

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调整办学思路;二是不断进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三是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总之,只有加快教育创新的步伐,不断增强教育的生机与活力,才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

要着重从教育创新战略高度,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创建优质教学,全面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和研究,加强精品课程建设;要不断进行教育创新和教学改革,确立与21 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教育应该特别强调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要着重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这些最基本的素质,还要培养学生与人交往与合作的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要把知识传播与科学研究结合起来,引发学生探索未知世界的兴趣,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要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了解实际生活,使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实践出真知,实践出创造。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育质量,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的新一代。

三、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教育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教学、科研、后勤、人事、师资、学生教育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

2024年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5篇)

2024年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5篇)

2024年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____年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五新《义务教育法》于____年正式实施,我有幸在这一年进入高中阶段,开始接触这部新法律。

经过几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新《义务教育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这____字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义务教育法》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实践创新,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一要求在教学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地落实。

学校加强了对学生的创新教育,开设了各种创新实践课程和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活动。

我在高中阶段参与了学校组织的科研项目,通过团队合作,我学会了如何提出问题、进行实验和分析数据,不仅提高了我的科学素养,也锻炼了我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些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其次,新《义务教育法》更加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学生,除了学习知识以外,学校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学校将德育教育融入到各个学科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在我所在的学校,老师们经常通过讲授故事、开展社会实践等方式,让我们了解社会上的正面榜样和优秀事迹,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同时,学校还组织了一系列的志愿者活动,让我们亲身参与到社会服务中,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

通过这些德育教育的实践,我深刻感受到,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让学生更加关注社会问题,更加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有利于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我所在的学校,学校制定了《学生权益保障规定》,明确了学生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

学校建立了学生代表制度,每个班级选举出代表,并定期召开班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学生的问题。

幼儿园教育法规大解读:教育法规和政策

幼儿园教育法规大解读:教育法规和政策

幼儿园教育法规大解读:教育法规和政策幼儿园教育法规大解读:教育法规和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

我根据你提供的要求,准备为你撰写一篇关于幼儿园教育法规和政策的深度解读文章。

1. 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定义和意义在撰写本篇文章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晰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定义和意义。

幼儿园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对幼儿园教育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2. 幼儿园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针对这一主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场所、设施、保育对象、教育教学计划、师资队伍、教师素质、课程设置等方面。

我们还需要关注政府对幼儿园教育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3. 幼儿园教育法规的深度解读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度解读幼儿园教育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要求,探讨其背后的原意和实际操作。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对于幼儿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的意义,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对幼儿园管理和运营的影响。

4. 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回顾和总结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我们将对幼儿园教育法规进行回顾和总结,提炼出本文的核心内容和精华,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地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的要求和意义。

5.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在本文中也将分享我对幼儿园教育法规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并会与你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以便让你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在撰写本文时,我会遵循知识的文章格式,使用序号标注并多次提及你指定的主题文字,保证文章的深度和广度兼具。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你带来新的启发和思考,期待与你共同探讨幼儿园教育法规这一重要议题。

幼儿园教育法规和政策对于幼儿园教育的规范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既保障了幼儿的权益,也促进了幼儿园教育的质量提升。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度解读幼儿园教育法规和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它们对幼儿园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教育法》的立法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教育法》的立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教育法》的立法特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八篇

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八篇

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八篇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篇1这段时间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

师魂即师爱。

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

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

正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

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学前教育法导读心得体会(3篇)

学前教育法导读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学前教育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学前教育法》作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基石性法律,对于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阅读《学前教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内涵和价值,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明确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地位《学前教育法》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阅读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的基本准则,为学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是保障幼儿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幼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最后,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是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公平。

二、关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核心内容在阅读《学前教育法》的过程中,我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前教育目标:学前教育法明确指出,学前教育应遵循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幼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智力、体魄、审美和劳动习惯。

这一目标为我国学前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

2. 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管理人员配备等,以确保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学前教育内容与方法: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规定了教育方法,强调游戏、探究、体验等多元化教育方式。

4.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法强调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要求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5. 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保障: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6. 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的标准、方法、程序等,以确保学前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前教育法总结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作为一名学前教育工作者,我有幸学习了《学前教育法》,这部法律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前教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学前教育法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一、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学前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前教育的综合性法律,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教师、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1. 总则部分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学前教育机构部分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3. 学前教育教师部分明确了学前教育教师的资格、培训、待遇等,要求学前教育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4. 学前教育经费部分规定了学前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5. 学前教育保障部分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招生、入学、转学等制度,保障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6.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学前教育法的行为和处罚,确保学前教育法的有效实施。

7. 附则部分规定了学前教育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二、学前教育法的重要意义1. 为学前教育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学前教育法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学前教育事业依法进行,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2. 促进学前教育公平。

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经费的来源和分配,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的儿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3.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要求各级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

4.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6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也是我国教育法体 系的第一个层次,制定 教育法规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在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直接涉及到教育的 条款就有7条。这些条文 及其他条文的精神,为 制定教育法规提供了法 律依据。
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 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 、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 职责
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了教育方针 和培养目标
分标题一
分标题二
分标题三
分标题三
学前教育 教育不公 名校掐尖 考试作弊
二、 学历造假
热点问题关注
• 修改内容:(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教学内容 的完善 •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2.去伪存真,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考生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 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 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 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诞生对于我国的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项关乎国家未来、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的法律法规,它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探讨。

我们来看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它包括了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教育的对象和责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达成目标的途径。

在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强调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而在教育的对象和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的职责,形成了教育共同责任的理念。

另外,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充分阐述,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层面,使教育更加立体和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和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安排,为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些内容的规定和制度的完善,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动力,推动了教育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众多教育领域的内容和细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城乡教育发展的差异,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改进。

另外,教育的创新和改革也需要不断进行,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培养更多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更要持续关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沿课题,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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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且投入不均,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教育经费使用不合理等,亟待立法规范。

制定《教育投入法》,应明确以下几点:明确经费投入增量,合理划分投入责任;完善各级教育财政预算决策程序,确保教育投入逐年增长;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实行向弱势群体倾斜政策;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建立多渠道筹资教育经费的机制;实行严格考核和问责,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关键词】教育投入法/立法/制定【作者简介】汪丞(1975- ),男,湖北黄冈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师教育、教育政策法规(湖北武汉430025);周洪宇(1958- ),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教育史学、教育现实问题(湖北武汉430079)。

[中图分类号]g46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005-04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总体上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持续大幅增长。

从2001-2010年,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

①但据教育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缺口依然巨大。

在依法落实《教育法》所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上,特别是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上,还有相当距离。

我国教育经费投入长期不足,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措施。

各地每年教育经费是否足额到位,完全视领导是否重视教育而定。

因此,制定《教育投入法》,用法律形式把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起来,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制定《教育投入法》的原因(一)教育经费总量缺口依然巨大,呼唤制定《教育投入法》多年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

在各项教育事业中,因投入不足而引发的各种弊端日益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深层次因素。

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合理投入,实现“三个增长”,是解决教育投入不足的根本途径。

早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4%的目标,并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通称“三个增长”)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对此再次明确规定。

从此,4%和“三个增长”就写入政府文件和国家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

然而,从1995年至今,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教育经费投入统计,全国有相当一部分省份的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率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

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下降趋势。

2002-2008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有四年增幅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②2009年,全国各省(市、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平均负增长率为0.63%。

③2010年,在各省(市、区)财政收入年增长不断创新高喜讯捷报频传,“万亿俱乐部”不断扩容之时,全国有29个省(市、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下降。

④教育投入不足,直接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如山东省从2009年开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即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但三年来,青岛、烟台、潍坊等26个县(市、区)竟未向校舍安全工程投一分钱,致使部分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长期停工。

⑤应该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政府财力不是问题。

但事实表明,没有刚性指标的约束,落实“三个增长”并非易事。

因为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等易出政绩的“近功”相比,投入教育毕竟是一件“远功”。

在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有任期的情况下,要各级政府都自觉加大教育投入,还不太现实。

因此,通过制定《教育投入法》,将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及增长率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失为保证政府教育投入逐年增长的刚性措施。

(二)教育经费投入不均,呼唤制定《教育投入法》由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国家财政缺乏必要的教育平衡能力与协调机制,导致有限的教育经费分配不均,引发教育不公平现象加剧。

教育部的统计表明,我国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生均经费差距较大,就是义务教育,地区间教育财政资源分配不均也达到惊人的程度。

2009年,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东部和西部人均教育支出的差距已从1995年的3.71倍扩大到2009年的7倍多。

⑥农村生均经费还不到城市的60%。

⑦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在教育系统内的分配也不均衡。

主要表现在: 1.教育经费在三级教育间的分配比例严重失调。

根据《1998世界发展指标》的统计,1995年低收入国家三级教育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之比为1∶2.7∶12.8,中等收入国家为1∶1.2∶2.9,高收入国家为1∶1.5∶2.2,世界平均水平为1∶2.7∶3.0。

与此相反,长期以来我国对三级教育的财政支出政策高等教育所占经费较大,基础教育投入经费相对较少。

以2000年为例,三级教育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之比为1∶1.74∶14.65,与世界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都存在明显差距。

⑧高等教育一直都是小学的十几倍,在1999年达到了将近19倍。

这种状况至今尽管有所改善,但大学生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仍是小学生的2.54倍。

而且考虑到大学生还要缴纳高昂的学费,实际上,高校与中小学生均经费差距仍然巨大。

教育资源过分向高等教育倾斜,造成各级各类教育非均衡发展,影响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2.同级学校之间分配不均。

基础教育中的重点示范校与普通薄弱校,高等教育中的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部属高校与省属高校,不同地域高校之间教育经费投入差距巨大,导致各校办学经费苦乐不均。

如在高等教育中,国家对少数重点高校(“985”高校)一投就上亿,其中清华、北大一投就是十几亿,而一般院校,特别是中西部省属高校在持续扩招后,教学、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学校办学经费却得不到有效补充而负债累累,严重制约了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后劲,导致教育质量严重下滑,使高校虽然扩招,却没有培养出更多适应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三)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呼唤制定《教育投入法》补充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是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但民营资本在教育的投入和使用中,也遇到不少问题。

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但具体的扶持方式及渠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

如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上,与公办学校得不到同等对待,使许多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政策诸如税收政策、资产属性、教师权益、合理回报等问题难以落实。

特别是税收,由于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不同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税收认识有差异,具体规定不一致,标准不同,给执行政策的税收部门带来不便,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

民办学校的税收事实上形成了因地、因人、因校而异的混乱局面。

⑨《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投资人可以得到回报,但比例没有确定,由于无法可依,各地操作起来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

因此,亟须制定《教育投入法》,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四)拓展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呼唤出台《教育投入法》目前,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增幅巨大且有望在未来进一步增长,但从教育发展的需求来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总体上仍将长期处在教育经费不足的状态。

即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在2012年达到gdp的4%,也仅能满足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

据有关部门测算,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需求为20222亿元,占gdp的比例应达4.41%,高于4%。

⑩全国地市级以下的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仍然是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何况各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实际水平差异悬殊。

因此,拓展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仍然是各级政府的长期选择。

然而,我国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水平偏低。

2008年我国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27.9%,但其中学杂费等收入占23.2%,社会捐赠仅占0.7%,民办教育投入只占0.5%。

(11)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水平偏低,与国家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鼓励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在现行税制中,为促进教育发展而规定的税收优惠税种,在形式与种类上比较单一,适用与受益范围比较窄,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和企业所得税制中。

有关教育的减免税规定过于粗糙,如虽颁布了《捐赠法》,但在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只是实行税前从所得中全额扣除捐赠额。

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其他税收优惠则未提及。

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对鼓励社会资本扩大对教育投资和捐赠教育的激励作用有限。

因此,应该通过制定《教育投入法》,拓展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为社会资本进入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五)教育经费合理使用的诉求,呼唤制定《教育投入法》一直以来,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但同时,有限的教育资金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

集中表现在:一是教育投入不均,同一区域内,所谓的重点示范学校的硬件设施尽管已经是国内一流,可是为了打造“盆景式”的政绩亮点,一些地方尽管学校新建不到10年,可还常常是不惜再花重金翻新。

而一些薄弱学校连基本的教学条件还都不完全具备。

二是幼儿教育由于在教育财政系统中缺乏稳定的支出科目难以得到应有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生存和运转困难。

三是教育经费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缺乏系统长远的规划,造成校舍闲置,资源严重浪费。

最明显的莫过于20世纪末全国的普九达标运动中,由于缺乏对未来10~20年生源趋势的有效分析和论证,对生源减少和人口流动估计不足,各地纷纷举债,村村都建新学校,可是学校用了不到5年,随着生源的大幅减少,各地不得不开展学校布局的新一轮调整,相当多的学校校舍由此被废弃,造成紧张而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是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下拨机制不透明,“跑部钱进”的机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严重影响了教育经费的正常合理流向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亟待立法规范。

二、关于制定《教育投入法》的建议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主渠道薄弱、结构不合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事权、财权不统一,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从法律上制定我国教育投入的最低保障线,形成财政性教育投入不断增加的有效机制,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教育投入法》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一)明确经费投入增量,合理划分投入责任财政性经费是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主体,保证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首先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投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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