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如果说统治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统治秩序而安排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么,法律于统治者来说就是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但是,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①法官应当将这种以实现特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
易言之,秩序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一价值,法律就必须具有安定性。
法官,只有实现了法的安定性,才能实现立法者对特定秩序的追求;从而对国家的整个权力体系来说,才可谓是称职的。
所谓安定,依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平静正常的意思。
②关于法的安定性,笔者以为就是指整个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状况和结果能够保持这种平静和惯常的状态,不出乎人们的意料,最终能实现社会的有序的属性。
诉讼中要实现法的安定性,执行程序也是同样。
谭秋桂先生在他的《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一书中,更是直接地将民事执行的目的表述为“实现法的安定性”。
③而关于这种安定性的外延,谭秋桂先生认为主要包括程序安定和实体安定(又称权利安定)两个方面。
④审判程序和其他能够产生执行名义的程序的直接任务是确定当事人的私权,但此时被确定的权利仍然处在理想状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此种权利的“安定”,并不完全,可谓之为权利的“亚安定”状态。
执行程序的任务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这种私权,实现权利的真正、完全的安定。
但是,作为典型的程序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除了作为实现权利安定的手段外,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所谓的程序性价值。
从法的安定性的视角来考察,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执行程序自身的安定,即程序安定。
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整个民事强制执行的若干制度,可以说都应该围绕实现权利的安定和程序的安定而进行设置。
一个具体的制度,如果不能同时实现这两种“安定”,也至少是能够较好地调和两者,否则该制度的设置则是不成功的。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有关于财产及⼈⾝权利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我们有时是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解决的。
那么,对于.民事诉讼,其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①被告必须到庭⽽拒不到庭。
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简便⽅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隐藏、毁灭证据;②指使、贿买他⼈作伪证;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④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作秩序;⑤对司法⼯作⼈员、证⼈、鉴定⼈、勘验⼈、诉讼参加⼈、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法进⾏打击报复;⑥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
上述6种⾏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包括原告、被告、第三⼈、证⼈、鉴定⼈、勘验⼈等。
由上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项规定,也懂得了民事诉讼其实就是公民或者法⼈之间因财产或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我 国民事 强制 执行 制度 具 有 重 大而 又深远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 行 救 济制 度 、 行 异 议 、 外 人 异 议 执 执 案 之诉、 执行 救 济构 想 民事强 制 执行 救济 制 度的 基本 理论
启 动 民事 执行 救 济 程序 来 充 分发 挥 民事执 行 救 济对 执行 机 关 的执 行 行 为 的监 督 和制 约 , 防止 执行 权 “ 膨 胀 ” 执行 专横 , 或 即赋予 权 利 人 以救 济 权来 抗衡 公 权 力 。 越轨 的公权 力 回到 自己正 确 的轨 道 上 去 。 而 使 进 促进 国家管 理 的制度 化 、 法律 化 。 3民事执行 救 济 制度 有利 于 解决 纠 纷 , . 维护 社会 稳定 , 立 执行 救济 制 度 , 在执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争 设 对 议得 以处 理 ,使 执 行 当事 人 和 案外 人 的 不满 情 绪得
而获得 了一 定 的权 利 时 .也 必有 与之 相 适 应 的救 济 手段 相 随 。没有救 济 可依 的权 利 是虚假 的 , 如 花朵 犹 戴 在发 端 是 虚饰 。”1 国执 行 救 济制 度 的立 法 不 完 【 1 我
备 . 行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 存 在较 大 的缺 陷 , 现 如何 完善
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功 能 :
题
二 、我 国 当前 民事 强制 执 行救 济 制 度存 在 的 问
虽然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 讼 法 初步 区分 了程 序 救 济
和 实体 救 济 ,扩 大 了对 执 行 行 为违 法 提 出异 议 的 主 体范围 , 确定 了执行 异 议 的 复议 制 度 , 加 了对 于 执 增 行 法 院不 作 为 的救 济 手段 ,但 须看 到 执行 救 济 相关
浅议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研究与分析修订版

浅议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研究与分析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彭国生李军林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采取保护和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
设置执行救济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强制执行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保障。
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但总体上讲,其中还存在许多未尽如人意之处。
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迫切要求有关部门尽快从根本上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以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一、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所谓救济,是指帮助并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
在法学领域,“救济”就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也即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某种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
执行救济,就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有权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救济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具有如下特点:(一)权利性。
执行救济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了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二)事后性。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不能主动、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黄海凤 普宁市公证处
因而 , 需的 居住 房 屋是 否属于 不能作 所 的方式 。 帮助权利 人实现 经过合法程序 确认 的 细化 。 是 债权是 强制执行 法的首要 功能 , 行程 序的具 为执 行标 的的生活必 需品 , 否能够进 行查封 执 不无疑问。 体设计不能偏离这一功能 。3l 【 】 那 么, 对生 活所需 的房屋能 否拍卖 、 变卖 我国 《 民事诉 讼法*第23 2 条规 定, 被执行 人未按 执行 通知 履行法律 文书确 定 的义 务, 人 或 者 抵 债? 首先 , 规定与 《 这一 拍卖 、 变卖财产规定 民法院 有权查封 、 扣押、 冻结 、 拍卖、 变卖被执 相抵 触。 依据 《 拍卖 、 变卖 财产规 定 , 执行 被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Po《 封、 查 扣押、 扣押、 冻结后 , 人民法院应 当 冻结 财 产规 定 》第2 条也 规 定 , 民法院 可 以 人的 财产被 查封 、 人 变卖 或者采取其 他执 行措施 。 查 封、 扣押 、 结 被执 行人 占有 的动 产、 冻 登记 及时进行 拍卖、 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规 定 , 生活所 在被 执行人 名下 的不动产、 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 而依 据 《 产权 。 对于查 封、 扣押、 冻结的 财产, 据最 高 需 的房屋被 查 封后, 依 却不能 将其 拍 卖、 变卖或 其 这一 规 定 与 《 行 抵押 房屋规 执 人 民法 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中拍卖 、 变 者抵 债 。 次 , 卖财产的 规定 》 以下简称 拍卖、 ( 变卖财产规 定 相抵触 。 依据 《 行抵押房 屋规 定 , 执 对于 人 定 ) 应当及时进行拍卖 、 变卖或者 采取其他执 被执 行人所有 的已经 依法设 定抵押 的房屋, 并且根据抵 押权人 的申请 , 依 行措 施。 之 , 障 债权人 利益 的实现 是设计 民法院可 以查封 , 总 保 变卖或者抵 债。 也就 是说 , 无论该 房屋 民事 强制 执行 程序制 度的起 点, 也是 民事强制 法拍 卖、 执行 程序 所指 向的目标 , 一切 活动 应当围绕这 是否属于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需 的房屋, 只要房屋上存 在抵 押权 的负担, 民法 人 主题展开。 院 就有 权进 行查 封 、 扣押 、 拍卖 、 变卖或 者抵 ( 制约 债权 实现 的条款 二) 民事 强制执 行程 序所 承 载的法 律价 值是 债。 ( 原因 二) 多元 的。 障 债权 人权 利 的 实现 是其 核 心的 保 1立法技 术上的原 因 . 价值 , 民事强制 执行 程序 围绕 这一核心价 值展 在我 国, 民事强制执 行程 序是 民事 诉讼制 开。 与此同时 , 但 法律 为了保护 债 务人 的利 益, 相关事 项 主要规 定在 《 民事诉 保障 其基 本的生存需 要 , 也设定 了 些 例外规 度的 组成部 分, 一 讼法》的第3 “ 编 执行程 序” 时至今 日, 中。 这部 定。 民事强制 执 行程 序将两类标的物进 行了特别规定 : 制定干 19 的 民事诉 讼法 在 民事 强制执行 91 “ 活必 需 品和 必须 的生 活费用 民事诉 程 序方 面已经 很难 满 足社会 和经 济发展 的需 生 法律规 范比较 原 则、 乏可操 作性 的弊端 缺 讼法》规定 , 对被执 行人进行强制 执行, 保障 债 要。 权人 权利实 现时 , 当保 留被 执行人 及其所扶 日 明显。 应 益 为了解 决实践 中出现 的 各种 具体 问 最高人 民法院 不得不制定相应的 司法解 释, 养家属的生 活必需品。 查封 、 扣押、 冻结财产 题, 规定 也将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生 活所 必 这就难 免出现法 律规范的冲突 。 需的衣服 、 家具 、 炊具 、 餐具、 他家庭生活 必 其 2利 益29 导 致冲突 . .- 法律 规 范冲突 的深 层原 因是 规范 背后的 需的 物品 以及 必需 的生 活费 用排 除在可 以查 利益 之争。 执 行抵 押房屋规 定 》这一司法解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范 围之外。 生活必需的居住 房屋。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 f 释 的 出台, 以银行 为代表 的利益 集团在 这场 是 所扶养 家属 生活所必 需 的居 住 房屋 , 据 《 依 查 博 弈 的 过 程中 占据 优 势 的体 现 。 以银 行 为代 《 扣 冻结 财产规 封 、 押、 扣 冻结 财产规 定 》 一司法解 释 的规 表 的利 益集团认 为, 查封 、 押、 这 定 在一定程 度上 限制 了抵押 权人实现债权 。 定, 不得拍卖、 变卖或 者抵债。 三 强制 执行与债权 的冲突及原 因 于是, 在这一强势 利 益集 团的影 响下, 执行抵 《 突 目 在我 国, 前 有关 民事 强制执行 程序 的规 押 房屋 规 定 》 破 了对生 存权 进 行保 护 的限 定主要 体现 在 民事诉 讼法 以 及最高 人 民法院 制 。 除非被 执行人属于低保对 象且无 法自行解 的司法解释之 中。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解释虽 决 居 住问题 , 否则允许人 民法院 对被执 行人及 然 没有正 式 地被 拥有 合法立 法权 的 国家或 其 其所扶 养家属居住 的房屋进行查封并 且依法拍 他 公共 权利机 构直接认可、 也不具 有 明确 而肯 卖 、 卖或 者抵 债。 司法解 释 强化 了对 债权 变 该 定 的正式 法律地 位和效 力, 一般也 不具 体表现 人 的 保护 , 在一定 程度 上违 背 了 《 但 民事诉 讼 为像 正式 的法律 那样的 完全规 范形式 , 但在法 法》保障被执 行人生存权的立 法意 旨。 律 实践 中, 往往 也被 作为 司法判 决的 依 据。 当 前, 解决 规范冲 突的 问题 主要是 要协调 民事诉 讼 法与 司法 解释 以 及司法 解释 之 间的 矛盾冲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作者:薛炜东张少玮窦春娟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论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民事 强 制执行 立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却 相 当 粗 陋 , 不 能
适应 当下 的经 济 和 司法 实 践 的发 展 。本 文拟 就 民事 间接 强制 执行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加 以探讨 , 并 将 中外
身 即是 强行 法 , 作 为 民事 执 行 基本 方 法 之 一 的 间 接
进行 , 具有 当然 的强 制性 。 ( 2 ) 补 充 性 。 民 事 间 接 强 制执 行是 对直 接执 行措 施 的重要 补充 。间接执 行 虽然具 有强 制性 , 但 其 并 不 是 在 任 何执 行 程 序 中都
必 然适 用 的 , 其 适 用 的 前 提 只 能 是 被 执 行 人 拒 不 履
立法 及 司法 实践 状况 ,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民 事 间 接 强 制 执行 具 有 如 下特 征 : ( 1 ) 强 制 性 。 民 事 执 行 法 本
类之 一 的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在 强 制 执 行理 论
和实 践 中有着 重要 的地 位 和 作 用 , 而 目前 我 国 现行
行 生效 法 律文 书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在 别无 他 法 的情 况 下 , 才 能对 被执 行人 课 以精 神上 的压力 , 也 就是 说在 直接 执行 无望 的情 况下 才可 适用 间接 执行 。若 无此 前提 , 无论 何种 情况 , 均 可对 被执行 人 进行罚 款甚 至 拘禁 , 只 能 反 映法 治 的 混乱 和专 制 的 盛 行 。 ( 3 ) 间
论 我 国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李 哲
( 南 阳理 工学 院文 法 学 院 河南 南 阳
摘
4 7 3 0 0 0 )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事案件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上的案件在社会上⽐较多发⽣,民事案件在法院进⾏判决会都是要执⾏的,如果有些案件如果不履⾏的话,是需要采取强制执⾏进⾏处理,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强制执⾏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分享。
希望⼤家知道这些措施都要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步:申请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法院不会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特征而对待他们不公平。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为实现公正的审判提供了基础保障。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和法律适用,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法院应当公正无私地行使职权,依法审判,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主动性原则主动性原则要求法院积极主动地审理案件,发挥司法职权,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院有责任发现和查明案件的事实,确定案件的争议点,并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应主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完整的证据。
4. 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是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审理公开的措施。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得到平等保护,同时,每一方都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诉讼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定期限,并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法庭作为诉讼的舞台,负责组织和指导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3. 证据规则与质证制度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交和运用是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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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三)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院进行民事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其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进行民事强制执行的基础。
第二,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可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第三,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一定要绝对遵从法律的规定。
2.执行的标的有限原则执行人员在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和财产,只可对此标的进行执行,绝不能针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进行执行。
3.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申请人的权益而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时,不但要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更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二者双管齐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协助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认为执行活动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支持配合以此来协助执行的,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不可推诿逃避。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现状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对确立法律文书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强制执行工作经常会遭遇重重困难。
近几年,“执行难”问题已经日渐严峻,不但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司法权威,也成为了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广大民众反应较大的突出问题。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还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甚至导致其他的一些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思路和办法来解决执行中的困境,坚持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中面临的困境是各不相同的,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解析执行工作的现状。
(一)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董某生、某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向原告董某共计借款21万元,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董某便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执行过程:执行人员通过全国各级法院网络检查控制平台进行查询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没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证券信息等,只有零星的银行存款记录。
在执行人员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后,发现这两个被执行人也没有不动产登记的信息。
后再次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债权。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董某生进行司法拘留,后又将两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被执行人董某生处于无业状态,生活艰难,家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新的线索。
最后,执法法院裁定执行程序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由于债权人没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在出借款项时没有对借款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了解,也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即使案件在进入诉讼后也没有申请相关的财产保全,导致案件在强制执行时,即使执行法官穷尽了所有手段,还是没有查询到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我国现阶段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当事人、现阶段司法环境等因素。
执行难实在是我国司法环境中的一大毒瘤,许多案件虽然有了生效判决,却无法得到落实,如果一个公正的判决是实现正义的前提,那么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就是实现正义的保障。
能否落实生效的判决,能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树立司法权威,执行程序都起了决定性作用。
(二)典型案例二基本案情:张宪云是刘某的司机,在卸货时受伤。
雇主刘某垫付3000元后不知所踪。
随后张宪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宪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4000元。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刘某的货车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给了席某。
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卫星定位后,执行人员找到了刘某,但盯守两天,仍没有拦住被执行人。
于是,法院与交通部门配合,再次发现了货车的踪迹,对车辆进行扣押。
但是在返回法院的途中,一群人突然拦在半路,态度嚣张,说自己才是车辆的主人,法院无权扣车。
僵持不久后,对方自行离开了。
此时,刘某找到执行法官,对车辆问题进行协商。
法官劝导后,刘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束。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不但自己藏匿起来,还转移财产、暴力抗法,这不禁令人唏嘘,种种原因使得执行程序难以继续。
该案可执行的唯一财产需要交通部门协助。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部门,耐心沟通,讲明利害,最终圆满解决难题。
因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与其他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由多个部门共同发挥作用,以此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两个典型的执行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困难,被执行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困难、协助执行人拒不配合、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动等原因导致许多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就陷入了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其内容比较还比较抽象,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执行活动的开展。
树立司法权威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除了公正审判外,能否实现公正的判决则更为重要,否则这一判决将成为一张空白支票,法治的意义更是纸上谈兵。
所以,重塑司法权威的重点就是马上解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难的成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时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
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就会不断增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挫折,是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缺失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如今我国始终坚持建设市场经济,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而现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正处于探索阶段。
申请执行人因为法制意识淡薄经常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
被执行人由于法制意识淡漠,往往会在自己即将败诉的时候隐匿财产。
更有甚者,在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就躲起来,于是法院缺席判决,更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我国的普法工作相对落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识也还不到位,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二)司法协助人员支持不力、执行机构之间缺乏合力法院的执行活动常常会涉及到其他的行业和部门,此时就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但是,事与愿违,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一些单位和部门经常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有些机关单位或个人不愿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跨地区的联合制裁制度和跨部门的配合监督也不够健全,导致强制执行工作的大环境不尽人意,更增加了民事执行面临的困境。
此外,即使我国始终在重申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改革也不会一帆风顺,目前法院的财政仍然是政府在负担,政府也会间接影响强制执行。
现如今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还是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的,遇到一些被执行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此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必须被委托协助执行。
而受委托的管辖法院因诸多原因,可能不会很好地履行,因此就导致在强制执行时,各个部门无法组成合力,有利击打逃避法律惩罚的恶劣行径。
(三)执行体制不健全、执行观念存在错误从执行体制来看,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会为执行人员的不合理执行埋下隐患,最终导致执行难。
从司法体制来看,司法机关的基本人事关系归属于地方,这就使得地方司法仰仗于地方政府,对一些针对于地方政府的执行,执行人员可能会特别对待,导致判决结果不能顺利进行。
就观念层面而言,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许多人重判决而轻执行,认为纠纷只要经过了法院的有效判决,就已经解决,对后续的执行程序不够重视,导致执行程序无法顺利推进。
(四)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执行缺乏依据如今,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靠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执行的规定和最高法发布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使得民事执行的内容比较分散,操作不便,而且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没能整体覆盖。
这些相关规定远不能满足如今复杂现状的执行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时,如果没有完善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人员面对各种突发情况可能难以做出精确无误的认定和判别,就会阻碍案件的执行效率。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包含在民事诉讼法中,过于原则化,制裁性法条较少,这样的法律规定,肯定会导致执行中的法律依据不足和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健全,最终导致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五)地方保护主义与人缘地缘关系影响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想法,比较重视地方企业,并且衡量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仍旧是经济发展程度,有些政府和机关单位为庇护所在区域的企业发展,不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对其应尽的协助执行义务也不断推诿,这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无法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