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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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5)

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5)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1)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2)贷款审查委员会实施细则 (4)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6)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如下:一、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分管信贷副总、信贷、风险、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分管信贷副总任贷审委主任。

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为列席贷审委会成员。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二)超各部门(信贷员)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三)超各部门(信贷员)审批权限的贷款;(四)年度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七)年度内涉及各部门(信贷员)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公司贷审委在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总负责召集。

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

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一)部门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人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

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三)董事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一)本公司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认定。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评审行为,完善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工作机制,明确信审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信审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信审会设立固定委员 5 名,备选委员8名,固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副行长担任;委员3 名,由总行信贷管理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的任免由行务会决定,备选委员由支行行长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总行信审会固定委员有缺席的,由备选委员参加,确保信审会参予表决人数为5 人(其中备选委员不得超过2人),实行专业化审批。

各支行成立授信评审小组,比照总行信审会成立。

第六条行长对信审会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其行使的否决权不能使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七条信审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三)从事授信工作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信审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开展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务会免去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委员;( 二) 担任委员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 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

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审贷分离、专业审贷、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水平和效率,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款审批委员会是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审批的专门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委员资格第三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5 名以上(含)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文书记录员。

第四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资格(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二)从事信贷(含资产保全)或会计、稽核岗位3 年以上(含3 年)的金融工作经历,具有较全面的信贷、财务、会计、资产保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和专业经验;(三)贷款审批委员会中原则上要有1 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委员,法律人员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四)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专职委员可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审批有关贷款、票据承兑、保函和其他授信业务;(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贷款制度和借款人状况对贷款投向和风险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三)对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管理等级及信贷管理权限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建议;(四)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五)其他有关信贷业务事项的审议。

第七条委员的工作职责:(一)在会议开始前详细审阅文书记录员送达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及时向上报单位了解;(二)对提交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表决、独立签署意见;(三)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研究、讨论并审批贷款;(二)负责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三)履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审批行为,明确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强化授信业务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授信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业务由授信审批人遵循独立审贷原则,按照不同授信审批方式并遵循相应的审批规则进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授信业务审批根据业务种类、金额大小、风险程度以及消耗资本的多少等,分为多人会商审批和个人单签审批两种。

会商审批方式分为五人会商审批、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会商审批实行牵头审批人负责制,其他参与审批人员为辅助决策人员。

总行级会商审批实行五人会商审批;部门级会商审批按层级从高到低可分为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

第二章授信业务审批第四条申报的授信业务通过信贷前台部门或网点的调查、审查后,按总行既定的规则及授权选择不同的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级会商审批由总行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行长作为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审批额度为所有非自然人及100万元以上自然人授信;如分管副行长因故无法担任牵头审批人的,其职责可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代理履行。

总行级会商审批的参与人员原则上为总行分管信贷中后台的副行长,总行信贷中后台、风控、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同时,总行级会商审批应邀请前台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调查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部门级三人会商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

部门级双人签批由经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采取顺签方式。

第六条授信业务采用个人单签审批的,由授信审批人在其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并承担决策的主要责任,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下。

第七条小微贷款中心授信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派驻审批人参与审批,50万元(含)以内授信审批实行个人单签单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授信审批实行双人签批,100万元以上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经审查后提交总行级会商审批;城区支行存量客户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由授信部按权限审批。

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审批工作,提高信用审批质量,保证信贷资产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一条组成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银行总行信用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信贷业务部门主管和各个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总数5人以上,其中外部非行内人员不超过3人。

第二条职责1、审议和决定总行授信、担保及解除担保、非融资性授信权限等事项。

2、经营单位信用额度及个人信用额度的审批权的管理、执行和监督。

3、承担总行授信、固化融资、优惠策略的创新与设计、以及信贷本部业务经营等高层决策。

4、制定并优化总行信贷授权法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协调各项业务开展。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一条办理工作程序1、信用审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主办业务部门初步审核并汇总申请意见,递交信用审批部门办理。

2、信用审批部门对递交的信用审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批意见,并进行初审。

3、信用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递交信用审批委员会决策。

4、委员会对信用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决策,生成授信合同并签订。

第二条决策程序1、提案:审批部门根据授信需求,提出授信审批的提案,提案中应包括有关授信管理的方案。

2、审批: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宣传、披露、问询、审核等工作。

3、决策:委员会依据审批意见及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决定。

4、通知:委员会负责将决定通知审批部门和授信方。

第三条审批原则1、审慎性原则:审查授信申请时,在遵守国家法规、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关联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应根据借款方的经营情况及历史及当前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其信用风险,审慎把握授信申请。

2、独立性原则: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应独立、客观,排除个人恩怨、财物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保障银行安全、稳健和制度公正为前提和基础。

3、透明性原则:委员会应将决策的原因、决策过程、人员投票数量和分布、决策结果、决策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等信息纳入存档,便于审计、监管机构的监督及对外公示。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一、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授信审批管理制度是银行为规范和管理授信审批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授信审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风险的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授信审批行为。

银行通过建立授信审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授信审批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对各项业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避免了审批程序的不规范,确保了审批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加强风险防控。

通过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银行可以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资金需求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准确识别风险点,提高风险的预警和应对能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3. 保障客户权益。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客户在获得贷款或信用额度的过程中,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增加了客户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有利于银行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稳定并拓展业务。

4. 促进业务发展。

规范的授信审批管理制度,可以使银行更加合理地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推动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内部成本。

二、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设计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设计是授信审批工作的基础,其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影响着后续的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因此,银行在制定授信审批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全面细致地设计制度,并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1. 制度内容授信审批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范围。

明确审批权限的层级和分工,规定不同授权层级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授权合理、有效。

(2)审批程序。

规定不同种类业务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包括审批申请、审批材料的审核和审批决策等各个环节,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3)审批要求。

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包括客户信用评级、抵押品要求、贷款期限等,准确掌握客户信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4)审批报告。

信贷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信贷业务审批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信贷业务审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明确各级的业务审批权限,结合《公司授信审批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为公司办理的所有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业务审批权限包括单笔借贷、累计借贷、最高额度借贷、借贷展期等审批。

四、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业务副总经理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委员会以业务评审会的形式进行业务审批。

业务评审会参加人员:1、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负责业务经办的调查员和审核员;3、其他须参加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1、业务评审会召开前,由业务部负责将全部业务资料和报告送交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

2、召开业务评审会须提前一天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3、业务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与会人员须按时参加。

如参加会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满三分之二,会议则改期进行。

4、负责业务经办的调查员和审核员汇报调查情况、阐述意见。

5、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审查意见。

6、与会人员对业务及调查提出的意见或质疑,由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7、与会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从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业务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8、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9、业务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评审委员会成员填写《信贷业务评审意见书》,须明确表明“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并签字确认。

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业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即为业务评审通过。

对任何业务,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10、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拟定信贷业务审批表,报总经理同意后,下发业务部门执行。

11、业务部门负责对评审会进行记录并归档。

六、每一单笔信贷业务评审工作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2)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贷资产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业务决策机制,规范贷款评审议事制度,提高审贷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二条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公司经营层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经营总经理、信贷部经理及信贷员、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会计部经理以及董事会委派的董事代表组成。

公司总经理为贷审会主任,公司副总经理为主任。

第三条贷审工作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贷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

贷审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贷审会日常性工作开展,包括会前准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工作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和确定全公司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客户准入标准、评定优良客户优惠利率以及信贷业务授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确定公司信贷资金计划、票据业务运作、信贷资产质量、信贷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确定发放贷款金额和利率。

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形式、风险状况、贷款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合理确定。

(四)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各项信贷业务。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信用及贷款贷后检查、月度贴现业务情况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和处分、确立不良贷款清收方案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提议或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贷审会实行每周二至三次例会制,原则上为每周一、周三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贷审会人数的70%,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贷审特别会议。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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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10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下列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与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下列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意行长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者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与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与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与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含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列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构成及职责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审批委员(下列统称“信审会委员”)构成,委员人数与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公会决定。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有关规定;(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与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与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七)受理其他授信有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与报审机构有关人员问询;(三)查阅履职有关档案资料;(四)与履职有关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审会委员的义务(一)按时出席信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本行有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二)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信审会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三)与履职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负责信审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信审会办公室要紧职责(一)准备上会资料,整理拟上会议题,并及时报主任委员审定;(二)负责信审会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信审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发送等工作;(三)负责会议记录;(四)根据审批权限的要求,向信审会委员、主任委员、行长及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审议与表决情况;(五)草拟报告、批复或者通知;(六)负责整理会议有关材料,并归档储存;(七)协调与落实信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信审会会议安排包含会议时间、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等内容:(一)会议时间。

信审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四为信审会例会日。

因故不能按期召开例会时,主任委员可择日安排召开会议。

当审议项目较多时,另行增加会议时间;遇有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时,可随即召开会议。

(二)审议项目。

信审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项目审议顺序的建议,报主任委员审定。

(三)参会人员。

信审会参会人员包含信审会委员与列席人员。

信审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列席人员包含项目报审机构有关人员、总行调查人员与审查人员与会议记录人员等。

列席人员对涉及自身职责的有关问题进行情况介绍与情况说明,同意信审会委员问询,对项目不具有表决权。

信审会委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审议项目的客户有直接业务关系,或者与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利害关系,信审会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他委员、会议列席人员提出回避建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信审会办公室按照主任委员审定的参会人员及上会项目,做好会议通知,并将有关资料提早一个工作日发送各位信审会委员,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到电子文档阅读场所。

第十四条信审会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信审会的会议记录与会场服务工作。

会议记录人员应详尽、准确地记录信审会会议情况。

会场服务人员应做好会议现场安排,并负责统计与宣读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到会委员务必达到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信审会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信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当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均不能主持会议时,信审会延期召开。

信审会的会议议程如下:(一)汇报。

信审会依次由报审机构人员、公司业务部或者风险管理部调查人员、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汇报项目调查、审查有关情况。

(二)问询。

信审会委员向汇报人问询项目有关情况。

(三)审议。

审议时,委员应围绕项目展开讨论,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首先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不得对审议项目发表引导性意见。

(四)表决。

出席信审会的委员填写《授信审议意见表》(见附件一),一人一票书面记名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与“不一致意”两种。

1.同意的委员要确认项目名称、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并可提出其它意见。

2.不一致意的委员要明确理由。

对资料不全或者有重大情况需进一步确认的项目,委员可提出续议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暂不表决,另行上会审议。

(五)公布结果。

信审会办公室会务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六)审定前置条件。

对审议通过的项目,信审会委员在信审报告外另提出授信前置条件或者调整授信前置条件的,主持会议的委员负责归纳总结审议结论意见,组织讨论委员提出的授信附加条件,形成授信补充或者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六章会签第十七条会签是信审会会议的一种特殊方式,如遇有重大紧急业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信审会会议时,经信审会主任委员与一票否决人同意,可采取信审会委员会签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采取会签审议方式不得改变信审会规则,委员人数、委员回避、项目表决等均应执行信审会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会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信审会办公室提出会签建议;(二)依次报信审会主任委员与一票否决权人审定;(三)经批准采取会签方式,信审会办公室将项目调查、审查报告及《授信审议会签意见表》(见附件二)送各位信审会委员,并介绍有关情况;(四)收取各位委员的表决表,汇总表决结果;(五)将表决情况向主任委员报告,并通报其他委员。

第七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决议的签批与签发第二十条信审会办公室将表决结果附《授信审议意见表》等材料报主任委员确认。

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报行长或者被授权人批准,由行长或者被授权人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超过高级经营管理层权限的关联交易与大额授信项目,由行长签批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信审会办公室根据下列规定,及时将项目批复或者通知以“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委员会决议”形式印发:(一)信审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与信审会通过且行长或者被授权人、董事会未否决的项目,由信审会主任委员签发;(二)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被一票否决权人否决的,由一票否决权人签发;(三)信审会审批通过需要报董事会的项目,被本行董事会否决的,由行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信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各支行不得在权限内另行办理或者变相办理。

第二十三条信审会办公室及时将项目的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信审会会议记录、《授信审议意见表》、《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决议表》(见附件三)与项目的批复或者通知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并确定专人保管。

未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八章复议第二十四条信审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报审机构提出充分理由申请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

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被一票否决权人或者本行董事会否决的项目,报审机构提出充分理由申请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复议项目的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只能复议一次,复议仍未通过的项目,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信审会审议。

第九章变更决议条件第二十七条信审会印发的“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委员会决议”,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决议无法落实、执行的,由报审机构以请示的方式报信审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变更决议条件的项目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定、修改与解释。

本规则“三分之二(含)以上”计数规则得出的计算结果,如不为整数的,委员人数按“计算结果的整数位加一”原则确定。

如委员总数为7人,三分之二为4.67人,则务必到会5人方能召开信审会会议;同样,到会委员5人,三分之二为3.33人,则务必4人同意,项目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总行营业部与一级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授信审批意见表2.授信审批会签意见表3.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决议表附件1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意见表填表说明:1.委员表决时,在同意与不一致意栏直接打勾;2.表决意见为“同意”,即表示委员对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与担保条件等要紧要素进行了确认;3.表决意见为“不一致意”时,委员要说明理由。

附件2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批会签意见表填表说明:1.委员表决时,在同意与不一致意栏直接打勾;2.表决意见为“同意”,即表示委员对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与担保条件等要紧要素进行了确认;3.表决意见为“不一致意”时,委员要说明理由。

附件3 成都农****农商村镇银行审批委员会审批决议表(此表共2页,此页为第1页)(此表共2页,此页为第2页)注:此表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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