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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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一.温故知新知识点一、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知识点二、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知识点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主要有:1.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2.《产品质量法》与《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关系3.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的关系4. 《产品质量法》与《刑法》的关系知识点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1、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

知识点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义务产品应符合的内在质量要求-合格产品•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应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2020年4月19日星期日
• •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产生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第二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 •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各种直接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及
•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都应承担赔偿。(严格责任)
•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1)修理、更换、退货 • (2)赔偿损失
•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 • 销售者承担瑕疵(违约)责任后,是生产者责
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
•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 “缺陷”,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言。 • 是指产品存在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 (一)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 “瑕疵”,泛指微小的缺点,在产品质量法 中,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 观、使用性能等。
• 1、承担瑕疵责任的情形(违约情形)
•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做说 明的
•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的
•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的。
• (七)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 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二)不作为的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
•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国家并不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自由放任政策, 过多地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事前 事中监督管理 事前和 监督管理, 过多地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事前和事中监督管理,而主 要是通过事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追究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事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追究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要是通过事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追究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西方国家产品质量立法主 要体现为产品责任法 而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仅靠市场, 产品责任法。 要体现为产品责任法。而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仅靠市场,尚不 能完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能完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还必须强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 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应包括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法应包括两个方面 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产 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是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监督管理, 产品责任), 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是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含产品责任), 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国具体实际。 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国具体实际。
2,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18条) ,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 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 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 与涉嫌从事违反《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 产品质量法》的生产、 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 关的情况 情况; 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 当事人有关的合同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 关资料;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经济法通论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经济法通论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 1.引起的后果不同 2.侵害的客体不同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4.索赔的对象不同 5.赔偿的标准和范围不同 6.诉讼时效不同 7.依据法律不同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四、产品责任与(Products Liability)即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发生是基于产品缺陷而不是产品瑕疵。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2.客体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范围。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3.其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有宏观性、政策性、指导性
和组织协调性等特点。地方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经济法基础第五讲上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基础第五讲上 产品质量法
一 、产品与产品质量 二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二)产品质量
产品应 (一)产品
具备的条件
不属于 产品的物品
经过加工 制作的物品
须用于销售
建设工程 军工产品
违禁品
应是动产
初级农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版《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2(四剧十毒二、条高)毒农药有禁区

食 品 安 全 法 》
九 句 话 掌 握
3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4 转基因食品需要按照规定标示 5 “食品添加剂”需载明 6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7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8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 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 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适用范围
空间上
适用我国境 内从事商品 生产、销售 的活动,包 括进口商品
客体上
生产、流 通的产品 。各种动 产,不包 括不动产
主体上 运输者、
仓储者也
有可能成
为责任主
体,不过 生产者、销
,他们所 售者、用户
承担的责 任是合同
、消费者以 及管理机构
责任。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例:原告罗某于2001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

这批玉米经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

其立即又从本地购进少量好玉米进行搀和,然后进行销售。

♦7月24日,被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该火车站检查核实。

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之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照法定程序,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

♦原告不服诉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意:A、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质量是否由该法调整?B、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品,如原煤、原油、水等;(2)初级农产品;(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等例:⏹A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地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标注了“本产品通过了ISO9001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经检查,该企业确实获得了依法设立的B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请问: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注意以下问题:♦1、产品设计✓统计显示:70%的质量问题源于设计不当。

✓¡°麦当劳薯条包装危害健康遭消费者起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1条规定:¡°因产品设计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时,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第4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阴栓的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仔接触食品面。

第十五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 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 布。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 第16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 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第17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 实行收费修理: • ⑴,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⑶,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 ⑷,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 ⑸,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 第18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 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
•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 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同生产者的产品标 识要求)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产品 质量法》第23-27条) • 5,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经济法》第十五讲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和。 总和。 •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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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从经济法视角看产品质量法
作者
张钢
【内容提要】
从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最接近的部门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产品质量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领域而不是其他。而且
产品质量法以其自身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关键词:社会本位、产品质量法
对于一个现实中已客观存在的问题争论的持续而激烈,既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有所研究,又说明了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因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真理愈辩愈明,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争鸣,当然也预示着经济法
的繁荣。
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大家仍有异议,从调整对象到原则、价值,甚至包
括其体系,学者们都能拿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论据。争论的存在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一致的交汇点,单就
其体系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块领地,似乎已成为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
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存几乎所有经济法课本及分论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产品质量法收纳进来。而本文所要回
答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毫无争议地归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民商法有所纠葛。而近年来商法是否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争论,又使
得民法和商法愈来愈“分道扬镳”。
区别地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其他有着“纲举目
2

张”之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现在看来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
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
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
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
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
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
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
通过以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区别的重点归纳,如果还不足以说明产品质量法就归属于经济法,但可以明确
的地方就是:
产品质量法不会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地。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主体来讲,除了理论上的平等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与消费者一方外,还有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说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将其排除在民法的领域之外。
商法,上文已经提及,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
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同时商法的独特的调整对象也不可能将产品质量法包容进来。
与其说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关系因亲近而争论颇多,深究起来,不如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值得玩
味,难怪有人至今都认为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而已。
按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 是关于“调整行政关系和基
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3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的逻辑联系。
行政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虽然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所包含的政策性,但其内容并不限于经
济行政,
它还包括其它相关方面。从以上对行政法的分析来看,产品质量法也不能归属于行政法,尽管其中也有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者、消费者的监督管理成分的存在。
对于经济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则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关系必须区别清
楚。
因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几个的部门法的关系最为接近甚至发挥着功能互补之作用,对部门法关系的清晰
区别,那么对其下子部门的分析则不易有所偏差。
当然实践中的一部法律,在理论上部门法的划分来说,有些具体的规定并非完全专属于某单一法律部门,就
产品质量法来说,我们之所以把它归入经济法的领域而没有争议,是基于它主要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价值追求
以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价值追求,这种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它
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机统一。 经
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
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
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
主体依法行使权利 。
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
益于不顾。
要对产品质量法所体现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分析,首先对其作为一个单行法的立法宗旨的理解是前提和基
础,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
4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据以上法条的具体规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为:
1、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法的直接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
取得的一般来说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等途径,而产品质量的提高的所需条件如科学技术、管理等这
些也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
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为了牟取利益,难免不惜以牺牲质量的做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的做法
丧失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性质,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破坏。
产品质量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商业
道德和市场规则尚未成为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竞争法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显
得尤为必要,同时也是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
2、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涉及,两者对保护对象的
所处的角度又有所不同。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的顺利运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损
害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
3、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是
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中心内容,因此,围绕着市场竞争秩序制度的优化,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每一项立法都有使
命实现这一神圣目标,并把它细化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同时第38条和40条并明确规定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第42条和第44条还分别规定了对以行贿、
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有关产品的,以及在产品质量检验中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
结论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中的这些规定都是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是从产品质量管
理方面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5


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竞争本身又存在着“背反”理论。这种“背反”体现在,一方面,
市场离不开竞争,市场的维护和发展必须靠竞争来延续强化其生命力,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
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又会在其内部必然地产生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以及垄断,这些现象的的产生又从基
础上否定了竞争,当然也否定了市场。究其原因无非是“人”(自然人、拟制人等)本质上的“自利性”。
以对自己是否更有利来决定是否遵守“游戏规则”,单个的个人或企业不会其考虑整体市场的有序竞争或运
行,那么这个任务就无选则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也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整体竞争秩序的进行维护,对
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现象进行规制。
市场竞争中,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受到自身营利性的驱使,有可能会产生短视行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损
害他人及整个市场秩序作代价,表现为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有毒有害
产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所以法律的规制成为必要,而着眼于此的相关部门法也就是经济法。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产品质量法也
可以看出其作为经济法领地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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