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视域下的“十倍赔偿”责任

经济法视域下的“十倍赔偿”责任[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确立了“十倍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实质公平、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系经济法法律责任。
在简要分析了该条的实现机制后,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方案:扩大权利主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赔偿金额设计上突破单一赔偿数额限制、采取弹性计算方式分情形赔偿。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理念;实施;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是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为此支付了太多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
在社会的急迫需求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责任制度溯源及探究归根溯源,“十倍赔偿”的规定显然脱胎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上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为:“当被告的行为具有鲁莽、恶意或诈欺之情形时,在实际损害赔偿外所另行给予赔偿金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该制度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护交易中弱者一方而逐渐形成的产物。
①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方面使得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从而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不总是赢得一边倒的赞美,在惩罚性、阻碍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之外,不可避免也有副作用:一方面,鼓励受害人过分追求超出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导致食品企业大面积倒闭,工人失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存在可以理解为鼓励人们与不良商家进行斗争的奖励,是将企业社会成本内部化的一种方式;此外,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优于企业的财产权,我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②二、经济法视域下的“十倍赔偿”分析(一)制度背后折射的经济法理念1.体现了实质正义理念民商法注重形式正义,强调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机会和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极具研究价值而又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
它是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将其关进笼子里,审慎的使用。
惩罚性赔偿这把双刃剑,如果用的好,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起到适度惩戒侵害人的作用,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
用的不好,则极易使侵害人破产或起不到惩戒侵害人的作用,以致使市场混乱。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古代法中也能够寻得其踪迹。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英美法系中确立并流行开来的。
1763年的Wilkes.v.Wood案使得被英国普通法承认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得确认则是得益于之后在美国对于1784年Genay.v.Norris一案的审理。
但是,反观同时期倾向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抵制惩罚性赔偿。
因为较之于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更重于惩罚或报复。
[1]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长期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是司空见惯的。
但形势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2005年由于明显故意和重大过错时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被《法国民法典》法典修改建议稿中提及。
我国台湾地区在诸多法律中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如:公平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著作权法等。
纵观全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的执行大多会以其破坏了本国的公共政策为由被许多国家拒绝。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不少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文,其首次出现在1993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构建有着里程碑一般的意义。
此后1999年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关恶意违约与欺诈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针对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外界普遍呼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当事人,除要承担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处罚性赔款的制度。
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方式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还比较有限,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一些误区,如定罪时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赔偿金额过于高昂或过于微薄等。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选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本论文主要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并分析其与其他赔偿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2.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适用范围、赔偿额度等。
3.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问题和对策。
4.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为今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2.法律分析法: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弄清有关的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条件等。
3.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分析,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和归纳,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拟定研究大纲: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3 研究方法和内容1.4 论文结构和安排第二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2.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2.3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赔偿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3.1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3.2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度及计算方法第四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问题4.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和案例分析4.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第五章: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5.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5.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判决标准5.3 增加司法救济手段,保障受害人权益第六章:结论6.1 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作用6.2 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未来发展建议6.3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参考文献五、论文的预期成果及意义:本论文拟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和实际作用,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提供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健康发展。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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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作者:王璐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9期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很多国家纳入到自己的立法体系,有更多的学者实际上已经把惩罚性的赔偿作为一种明确的制度处理,但是实际上惩罚性的赔偿从功能以及其本质上看,其与
经济法之间更吻合,所以从经济法的视野当中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提高这种赔偿制度在
与整体的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运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实际上已经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
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都会有所体现的,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研究的方面非常多,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对于这一种概念实际上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在现代的英美法律体系的理论当中,特别是在他们的具体司法实践里面,认为惩罚性赔
偿实际上是一种惩罚与遏制被告不法行为的一种具体的赔偿金额,这种赔偿金实际上还包括了对于剥夺的赔偿或者是多倍赔偿的,但是往往没有进行加重的赔偿。
因为现代的英美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面以及国家的理论概念上面的认知,
实际上和英美法系是比较接近,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弥补这种受害者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而主要是为了制裁这些不法行为者的所作所为,所以这主要是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
当前在中国相关的研究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实际上是多种多样,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认为当前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释放性的赔偿或者报复性的赔偿,法庭所做出来的赔偿具体金额和实际的损害情况的相比,主要还是弥补这些受害者所遭受的一些损失。
在普通法的法律体系里面,惩罚性的赔偿主要是从他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从本质上看,主要是一种用于赔偿金之外的补偿,所以对当前的这种惩罚模式来说,无论是恶意或者欺诈等方式,放任自由的方式去伤害其他的人,都应该让原告能够获得一些实际损害金额之外的额外赔偿。
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上看,惩罚性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基于这种补偿制度所产生的一种赔偿金额,从界定上看,经济法制度的赔偿,实际上是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对于加害
者所处以的一种惩罚性的金额,需要对此以不法侵权人起到一定的惩罚性作用。
所以在经济法的框架里面,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更多的是遏制这样的行为再次发生,对不法行为来说就
是一种惩处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经济法的结合要点
首先,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从性质上和经济法是相对吻合的,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具
备刑法的特征及主要的目的和功能,与刑法也比较接近,都是以惩罚或者遏制一些不法行的
行为为主要的目的,所以在私人获得的一些惩罚性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应该借助的是私法的
一种诉讼模式。
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目的性的本质上看,无论是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放
入到公法,或者是将惩罚性制度放入到私法的领域,实际上都和公法或者私法本来的属性吻合,所以这一点和经济法相似,经济行为从本质上看,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更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和当前经济法的主要目的相适应,由于经济法
主要是以社会为本位,所以在部门设置的过程当中,也是维护整个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出
发点,民法主要是以个体的损失获得为出发点,其部门法的设置主要是维护个体的自由和相
对利益的实现。
在这样的基础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在界定的时候,主要是从违法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阻止,其主要的立法目标还是为了防止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比普通的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面大,不过又没有构成犯罪,所以也就不能够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约束。
在这样的一种基础上,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并不是对个体利益的补救,而是鼓励这种执法活动的进一步活跃,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这种权衡实际上是对个体利益的进一步的延伸,也就是通过经济法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推进,实现国家的权威。
而从另外的角度在进行分析,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经济法在实现任务的时候的一种重要的方式,近现代的经济法所负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板块,第一个方面是防止市场的制约行为失灵,另外一个方面是防止政府的行为失灵。
首先从市场的失灵状况来看,有相关的研究者觉得,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的过程里面,由于市场的一些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会出现资源调配在市场背景下的无效性的情况,这种无效或者低效性包括了市场垄断,或者是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所以在整体的干预过程当中,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作为经济法的一种辅助手段,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干预,从而防止垄断,或者是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出现。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经济法范畴当中一种常见的失灵行为,这种行为是普遍在经济法的范围里面采取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所以从这个方面看,运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更多的也可以在经济法的框架里面运行。
三、结语
当前的经济法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如何更为科学的运用赔偿性的制度,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合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特点,约束这种惩罚性行为的出现,这是经济法在进行进一步完善和配套的时候,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以在界定经济法视野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上,要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目的以及运用途径等入手,推进经济法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互相渗透,最终让经济法框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能够科学、有效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