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一、道路交通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比较轻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通警察现场作出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处理主要是当交通违法行为要被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时,就要到交警指定的地点,通过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进行。

一般程序处理期限是: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①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②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的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⑥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⑦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

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⑨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 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

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培训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培训(综合 E ) 一、单项选择题: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A、3 千; B 、5 千; C、1 万; D 、2 万。 2、《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 、分管安全负责人; C、职能部门负责人; D 、安全管理员。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 A、1 万; B 、3 万; C、5 万; D 、10 万。 4、《杭州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规定》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必须参加一次行业管

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A、一年; B 、二年; C、三年; D 、四年。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 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A、5 千; B、1 万; C、2 万; D、3 万。 6、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应当进 行程序。() A、勘验场地; B 、安全生产状况审核; C、企业评价; D 、车辆评估。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8; B 、12; C、24; D 、32。 8、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企业聘用驾驶人员时,为保证驾驶人员遵照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职责要求,应当与驾驶人员签订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2018年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抓手,更新安全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应急救援 机制,确保“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强化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合格率达100%;汽车二级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合格率达100%;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客运驾驶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它运输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达98%;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客运站安全监督,坚持门检制度,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到实处。完成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客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工作。建立道路运输安 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全年至少组织一次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坚决杜 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一般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不超过3次。三、具体措施 (一)着力抓好全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的运输安全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安全 宣传教育,提高全所干部职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二是针对节假 日运输特点,做好“四查”,即查思想上麻痹松懈情况,查管理工作上的漏洞,查 事故隐患,查车辆技术状况,将“三品”堵在站外车外;三是杜绝“三超”,即越载、载速、越疲劳;四是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保障随时抢运、安全疏运;五是 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 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宣传效果,引发人们对“安全生产年”活动意义的认识;搞 好组织准备工作,组建活动领导专班,积极开展关于安全活动内容的教育指导、 竞赛、答题、演讲、咨询等活动;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所安全管理专班人员要 主动组织客运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企业事故处置能力;督促客运企业 抓好各项安全检查,把“安全生产年”活动引向深入,最大限度压“三超”,防“三违”,查隐患、防事故,努力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口前移抓防范、重心下移抓 基层、责任上移抓领导、坚定不移抓严管”工作要求,强化源头管理,做好道路交 通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例检制度。全面推行等级客运站“三不 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的检查力度。运政业务股及所安全 管理专班人员要经常性地对市内各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 的要督促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营运客车的管理要以长途行驶山区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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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设备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结合段安电办〔2009〕28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为加强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汽车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结合车间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车间主任为车间交通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车间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整治、人员培训考核、设备维修保养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2、车间教员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制定驾驶员培训、学习计划,要坚持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局段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车间指定车间安全员为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管理,按要求规范车辆使用,做好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安铁路局物资处《汽车管理办法》、西铁安〔2005〕72号《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电段〔2005〕89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 2、车辆的日常养护应符合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修、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车辆由车间值班调度统一指挥调动,了解车辆状况,明确各类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准出车,远途派车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派车单指定时间、地点、路线,不准擅自改变地点、路线用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向值班调度汇报运行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4、要严格执行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回库的规定,未经车间主任批准,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5、恶劣天气,非因公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封存车辆。必须使用时,需经车间主任批准,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驾驶员应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以备使用。 7、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时,需送委外修理时,驾驶员应向车间车管人员说明具体情况,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道路运输是现在十分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下文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一 各有关单位: 20XX年3月8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在天津市召开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关于印发〈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5号)提出的'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的对策与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于20XX 年3月8日至9日,在天津召开了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以下简称七省(区、市))安监局负责人、危化处处长参加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出席了会议。 会上,七省(区、市)分别汇报了本地区20XX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目前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位置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积极研究和探索科学的监控理念与监管技术,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解决'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问题,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已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从本质上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为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XX〕5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XX]51号)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XX)、《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XX)等文件和标准,这些文件和标准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行为,加强了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认识,树立和明确了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一、重大过错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 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 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 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 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 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 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 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 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

实施方案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315925998.html,)/其他范文/实施方案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一、企业要完善安全预防预控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会议,实现企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见面交流,实现企业管理人员与车辆见面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信息登记更新。 二、企业要落实全安全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月进行一次以上从业人员的集中教育,每次教育时间不少于半天;每天进行一次从业人员上岗之前的温馨安全提示。企业行政一把手以及分管领导要亲自讲安全课,每年主讲6次以上安全课;安全部门负责人要管好安全、精通安全、会讲安全,每年主讲12次以上安全课。 四、企业要落实“一册三证两卡”制度。“一册”即《企业安全手册》,“三证”即《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两卡”即安全卡、车辆月检卡,体现安全文化引领,安全教育预防,资格资质保证,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可控。

五、企业要落实“人车联检”制度。运输公司和客运站在批准车辆出场、出站之前,必须对驾驶人资质状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保“人有问题不上岗,车有问题不上路”。 六、企业要落实“短信温馨即时提示”制度。通过发送短信向驾乘人员即时发送温馨提示信息、安全警示信息、天气路况信息,实现管理人员与驾乘人员的不断线联系。 七、企业要落实道路运输车辆GPS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使用制度。必须24小时专人在岗、在线监控,提高运行途中的动态监控和即时纠错能力。 九、运管机构要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网格化安全监管体系。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健全岗位工作责任制,细化和优化审批、审核、年审、年检、考试、发证、考核等管理岗位的责任和程序,做到事事、时时、处处有人负责,保证审批、监管、处罚等每个环节有执行标准。 十、运管机构要在驾驶员培训工作中落实“安全第一课”制度。凡是申领驾照的人员,在进入驾校的第一天,必须参加安全应知应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理论学习、实际操作以及考取驾照等环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村道路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大幅上升。2月17日汉源县发生道路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现状,为认真吸取“2.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3月2日至3月14日在市安监局率领下,我局参与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调研工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将对如何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出以下的思考意见,提供领导决策。 一、农村道路、客运的基本状况 雅安位于四川西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山区,是四川盆地与青藏高原的结合过渡地带,幅员面积1.53万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幅员面积的 89.9%。辖7县1区、148个乡镇、1069个行政村,总人口153万。雅安市农村公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道路建设突飞猛进,全市目前有村级道路3638公里,其中三级公路23公里,四级公路846公里,等外公路2769公里。公路密度为20.7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市共有农村短途客运线路67条,农村客运站116

个,农村短途客车885辆,总座位数8991座,以8座小客车居多,客运线路覆盖全市140个乡镇,709个行政村。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了解,我们认为,近年来,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问题之一: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五个缺乏” 一是县乡(镇)政府重视不够。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都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但从管理现状看,由于县乡(镇)政府在安全管理上注意焦点和热点多,如重视工矿企业安全、煤炭矿山管理,特别是乡镇政府,对修桥修路、建站、投入客运车辆积极热心,而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对重视不够,对人、车、路的管理缺乏系统性、长效化;二是乡镇村交通安全责任制缺乏严格的制度保障。尽管农村交通安全纳入乡镇村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但由于缺乏必要检查考核保障,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对本村、本地车辆、驾驶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三是职能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农村道路线长、点多、面广,农村公路交通管理警力严重缺乏,无法实施全方位监管,摩托车、农机车辆非法载人、超载超速、无证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两张照片前后间隔距离不足1米,时间差没超过0.1s,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出我当时车辆所行驶的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希望撤销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维护项目内部交通、工作秩序, 保障项目施工区、生活区交通安全,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项目员工、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项目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内部车辆的管理;物资设备部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安质环保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 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五条项目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项目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及时向项目综合办公室及安质环保部报告, 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 进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2019修正)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第四条交通警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罚款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书面送达驾驶人。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对交通警察的考核、奖惩标准。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策 首先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切实抓好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专项验收工作;第二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三要加快基层交通安全预防体系的建设,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落到基层;第四要适应新形势,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统计方法,提高事故统计的科学性;第五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和建立健全营运车辆驾驶员和企业交通安全信息公告制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的特点,近期特别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建立和完善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机动化增长有着直接的关系,机动化的过程会伴随着交通事故和伤亡的迅速增长,但这种增长趋势并不是不可扭转的,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趋势可以得到控制。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监管的突出问题是各部门执法监管权利分割,公安交管部门的路上执法只对肇事车辆的司机处罚,而没有把违章肇事情况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与安监综合监管部门对肇事车辆的运输企业进行相应追究,从根源上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因此,建立对交通运输企业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公安、交通、监督等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对交通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和交通隐

患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互通制度,势在必行。从依法对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构成重大隐患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向对追究其交通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延伸,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力度,建立路面到源头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链。近期可重点就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重大隐患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沟通,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依靠科技,提高道路监管水平 1934年,德国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纸盘式行车记录仪,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1953年,德国政府开始对载重超过7吨的货车和客车上强制推行纸盘式行车记录仪。自1970年起,欧共体对载重超过3.5吨以上的货车全面推广纸盘式行车记录仪。2003年,欧盟颁布新的规定,从2004年8月开始,在欧盟注册的毛重超过3.5吨以上的商用车必须安装使用数字式行车记录仪。他们的经验表明,这是有效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和推广监管工作,分期、分批安装“行车记录仪”,监督客运、货运车辆超载和超时疲劳驾驶的违法现象,特别在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高发时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选择在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实行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和应用的政策引导。一是研究和制定

道路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一览

道路交通违章扣分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扣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鸦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不按规定超车的; 8.不按规定让行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2.逆向行驶的;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docx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国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2002年的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为78.5%,死亡人数为10.9万人,每天约有300人死亡。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今,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从2001年开始,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经连续3年超过10万入。值得警惕的是,我国尚属道路交通发展中国家,人、车、路、环境等方面都处于发展阶段,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在未来_段时期内我国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可能还会上升,因此如何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减少交通事故,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已经成为紧迫的任务。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宏观管理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制化轨道。该法的出台,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权威性和适用性得到了提高与加强;贯穿该法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和关爱,突出了以入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新法的实施,使得“交通违章行为”将转变为“交通违法行为”,其制约作用加强;同时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此后一段时间,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2、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建立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特别是要防止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明显好转。一是要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的建设工作;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因此,必须要以人为本,以“保护生命、拒绝违章”为主题,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如城乡结合部、县乡道路沿线和乡村等),开展形式多样、生动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进而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国交通管理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要做大量的工作。从主观上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仍处于经验型、低水平的层次上,思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 ???????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 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 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 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 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 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 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 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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