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49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49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录

释义3前言6正文7

一、川化股份基本情况7(一)公司概况7(二)经营情况7(三)申请重整情况8(四)资产情况8(五)负债情况8(六)偿债能力分析8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0(一)出资人组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10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11(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二)职工债权11(三)税款债权11(四)普通债权11四、债权清偿方案12(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2(二)职工债权12(三)税款债权12(四)普通债权12(五)其他12五、经营方案13(一)剥离处置川化股份原有资产13(二)开展贸易经营活动13(三)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引入重整投资人13(四)投资人注入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条件13(五)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13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15(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15(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15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6

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17(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17(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17(三)关于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17(四)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及提存17(五)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措施18(六)未尽事宜18

结语19

释义

法院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川化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川化集团指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计划或本重整计划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股份或股票指川化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155,证券简称:

*ST川化

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过遴选确定受让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的投资人

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川化股份的某个、

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的川化股份股东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无担保财产指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

职工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

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

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

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指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

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重整费用指自法院裁定川化股份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

理、处置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转增股

份划转等相关费用

评估机构指管理人聘请的、为川化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

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

审计机构指管理人聘请的、为川化股份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报告指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评

报[2016]71号《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资产

清算价值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指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川华信专(2016)208号《川化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2016年3月24日止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

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咨

评报〔2016〕8号《*ST川化(000155.SZ)破产重整

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转增股份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川化

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重整计划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

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或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重

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川

化股份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延长的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重整

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

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元指人民币元

前言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川化股份的重整申请。2016年4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2016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川化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川化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川化股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力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清理和审计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披露、偿债能力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组织等。依据川化股份客观现实以及相关专业报告,管理人听取了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作了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川化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清偿。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川化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正文

一、川化股份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川化股份是于1997年9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川化集团作为唯一发起人,以川化集团下属的第一化肥厂、第二化肥厂、三聚氰胺厂、硫酸厂、硝酸厂、催化剂厂、气体厂、供应公司、销售公司及相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4亿元,按每股面值1元,折合3.4亿股,全部由川化集团持有,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根据2000年9月4日证监发行字(2000)124号《关于核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2000年9月8日、9日,川化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0万股。

2016年5月6日,川化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川化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川化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二)经营情况

川化股份经营范围为: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项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专用铁路兼办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名类、到达品类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为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塑料制品制造;进出口业;仓储业;工程机械租赁;货运代理;房地产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环境治理;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装卸搬运;销售:化学肥料、化工产品、石油及制品、塑料及塑料制品、电力设备、机电产品、饱和液化气、燃料油、蜡油、特种油、石蜡、特种蜡、石油焦、重芳烃、沥青、二甘醇、乙二醇、双酚基丙烷、预焙阳极、铝酸钙粉、防冻液、凡士林、润滑脂。

(三)申请重整情况

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川化股份进行重整。2016年3月24日,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川化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川01民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四)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16年3月24日(即川化股份重整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川化股份资产账面值为39,374.47万元,评估值为35,949.42万元。根据川化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对川化股份非货币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为450,000,000元,另有未纳入拍卖范围内的资产为9,779,499元,前述两项资产合计为459,779,499元。

(五)负债情况

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聘请审计机构对川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川化股份负债整体情况如下: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0,962,954.75元,职工债权284,660,595.08元,税款债权27,118,609.6元,普通债权1,090,338,572.1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以及川化股份账面记载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69,252,146.64元;另有债权人申报合计77,880,495.32元债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川化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川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假设对川化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分析确定2016年3月24日川化股份的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组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川化股份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川化股份的重整出资人组由截至2016年9月14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川化股份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川化股份股票的主体同样具有效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川化股份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7.0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80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川化股份总股本将由470,000,000股增加至1,270,000,000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份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上述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优先清偿,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四)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川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本重整计划将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清偿。

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川化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担保财产的实际变现所得优先进行清偿,未获全额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川化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川化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川化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一次性予以清偿。

(五)其他

经管理人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川化股份账面记载在川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一)剥离处置川化股份原有资产

川化股份原有主营业务受到产能过剩和市场环境等的影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12月16日,川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装置长期全面停产的议案》。川化股份从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川化股份需要调整业务方向,全面转型以实现盈利和恢复上市。重整期间,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管理人依法处置了川化股份非货币资产,变现所得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使用。

(二)开展贸易经营活动

由于川化股份已被暂停上市,且存在退市风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川化股份退市风险加大,不利于川化股份重整。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重整期间,川化股份开展了贸易经营活动。贸易经营活动开展后,一定程度弥补了公司在2016年的亏损,降低了川化股份的退市风险。

(三)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引入重整投资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川化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如川化股份不能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恢复上市的条件,川化股份将面临退市的风险。为挽救川化股份,降低川化股份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本重整计划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处置转增股份变现所得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资金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四)投资人注入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重整投资人依法注入符合承诺利润要求的优质资产,并完成川化股份组织架构重建、人员整合、业务优化等系列工作,使得川化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力争使川化股份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五)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

重整计划批准后,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川化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川化股份重整投资人参加遴选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低于4元/股的价格标准受让川化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所支付价款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资金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2、承诺使川化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可达到正值、且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并通过恢复经营、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人员、优化业务等系列工作,使川化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满足2017年申请恢复上市的各项要求。

3、承诺川化股份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15亿元;承诺川化股份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重整投资人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

4、作出利润承诺的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在利润承诺期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承诺利润,在完成现金补足差额之前,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抛售、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进行减持。

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或者债权人与川化股份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

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以及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川化股份账面记载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被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依法受让,该转增股份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川化股份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本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如非川化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川化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监督期届满或者重整计划被提前执行完毕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川化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批准后,对川化股份、川化股份的全体股东和全体债权人、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依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关于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川化股份重整期间产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约8,611.15万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确保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支付完毕。除前述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外,为降低川化股份退市风险,重整期间川化股份对外借款开展贸易经营活动,由此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包括贸易借款及因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将以贸易借款的余额及贸易活动产生的收益随时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将劣后于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贸易借款及因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除外)、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全额获得清偿。

(四)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及提存

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7日内,向川化股份书面提交领取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须为债权人自己所有及控制的账户。非因川化股份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转入其指定账户,或转入该等账户的分配款项被查封、冻结、扣划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未及时领取的分配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以及川化股份账面记载在川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前述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的,提存的预留偿债资金作为川化股份生产经营资金使用。

(五)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措施

重整计划批准后,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80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重整投资人确定并于管理人收到足额股份转让款后,申请办理前述转增股份的过户手续,将转增股份过户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六)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结语

管理人结合川化股份现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通过公开遴选引入重整投资人,以恢复和提高川化股份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川化股份的再生,使川化股份相关主体分享川化股份重整带来的效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 签订地点:_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系公司员工,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根据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决定赠与乙方股的激励股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 商,针对赠与激励股权一事,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

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 配所得的红利。 二、激励股权的总额 1、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受赠股的激励股权。 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参照公司业绩的情况,增加或减少乙方受赠激励股权的份额。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 2、甲方在每年度的三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川化实习报告

川化实习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目录

1 前言 生产实习目的与要求 实习目的 (1)通过理论学习、现场观摩、总结讨论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锻炼实践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 (2)学习合成氨生产工艺、尿素生产工艺、三聚氰胺生产工艺、三胺生产装置的生产基本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种类和结构、车间布置,了解生产过程中一般所需控制的参数及实施控制的手段,环境监测及分析方法、熟悉生产环节。 (3)通过到企业中实习,深刻体会专业知识的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了解现代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认识到自己应从哪些方面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才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以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实习要求 (1)按照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每天记实习日志,认真填写,填写实习主要内容。 (2)实习进工厂期间,严格实习纪律,遵守实习单位规定,不叫动的绝对不能动,必须穿长衣长裤进工厂,必须戴安全帽。按时出勤,不准溜岗,有病有事要请假。 (3)尊重实习实训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听从他们的安排和指导,用心实习,虚心求教,认真记录。 (4)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节约水电,注意卫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5)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资料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等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优质参考文档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八、- 前言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RR年12月12日, 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 号至36-1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 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 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 优质参考文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3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 (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 值率为: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川化生产实习报告

生 产实 习报告姓名学号: 1

目录 前言 (3) 1实习目的 (3) 2实习工厂——四川化工总厂 (3) 2.1概述 (3) 2.2实习工段——H2SO4、 HNO3 (3) 2.2.1 H2SO4 生产工艺 (3) 2.2.2 HNO3 生产工艺 (3) 2.3实习工段——三聚氰胺、动力车间 (3) 2.3.1三聚氰胺工艺 (3) 2.3.2动力车间 (3) 2.4实习工段——NH3、尿 素 (3) 2.4.1氨气的合成 (3)

3 实习工厂——宏达股份磷化工公司 (3) 3.1概述 (3) 3.1.1公司概况 (3) 3.1.2公司主旨 (3) 2 求真务实感悟创新

3.1.3主要产品 (3) 3.1.4实习工段 (3) 3.2实习工段——磷酸二氢铵 (3) 3.2.1性质与用途 (3) 3.2.2反应式与简要流程图 (3) 3.2.3要点说明 (3) 3.3实习工段——磷酸氢钙 (3) 3.3.1性质与作用 (3) 3.3.2反应方程式 (3) 3.3.3中和方式 (3) 3.4实习工段——复合肥 (3) 3.4.1性质与用途 (3) 3.4.2部分流程图 (3) 3.4.3要点说明 (3)

结 (3) 4.1心得体会 (3) 4.2实习建议 (3) 3 求真务实感悟创新

前言 2012年5月,我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生产实习。在实习指导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我们分别到了四川化工总厂、宏达股份磷化工公司生产实习。在工厂里实习完之后,我们又在学校的仿真化工模拟实验室,进行了化工生产仿真模拟、中控模拟控制。 一个月实习中,我们对实际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中控控制等有了一个实际感受。初步了解了化工生产是如何完成的,我们从枯燥乏味的课本上的理论知识脱离了出来,完成了理论和实际的联系。通过工厂的工程师的详细、耐心的讲解,让我们完成了理论知识到实际生产的升华,并认识到了化工厂安全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把这个月实习以来到工厂里学习到的工艺流程路线,装置设施,管道布置,车间布置,以及实习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望老师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3) 摘要 (4) 正文 (5) 一、浙船基本情况 (5)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5) (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5) (三)申请重整情况 (6) (四)资产情况 (6) (五)负债情况 (6) (六)职工安置情况 (7) (七)偿债能力分析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9)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9) (二)税款债权组 (9) (三)普通债权组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 (10) (二)已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1) (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2) 六、经营方案 (12)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 (12) (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 (13)

(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 (13)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 (13) (五)追加分配 (13)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4) (一)分组表决 (14) (二)法院批准 (14)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4)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5) (一)执行期限 (15)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15)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15)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6)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16) (二)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16)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6)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17) (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17) (六)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实现 (17) (七)债务的减免 (17) (八)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1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

XXX公司:股东直接提供现金用于管理层业绩激励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3日和3月5日分别公告《股东提供资金用于管理团队激励计划》、《关于股东捐赠的补充公告》,披露: [计划的基本模式] 股东通过捐赠方式提供1500万元资金给上市公司,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激励。本计划将2008年度作为一个计划周期进行考核,2009年根据年度考核满足情况兑现。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455万元,预留45万元对本计划考核期间新入人员以及职位提升人员等进行激励,届时按照本计划要求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应机构审议批准授予人员与数量。公司股东-乌鲁木齐XXX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可行权日前向上市公司以捐赠的方式提供1500万元资金。[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具体包括:…… 还有分(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和业务骨干152人,均为中国国籍,均无本公司股份。共计160人。 [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和实施时间] (一)基本操作模式 公司股东-乌鲁木齐XXX实业有限公司捐赠1500万元资金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若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完成兑现条件,公司将于审议通过2008年度报告董事会公告后30日内予以兑现。

(二)实施时间本计划实施时间不超过1年半,即2008年-2009年6月30日。其中:2008年度为考核期即等待期;2009年6月 30日前为兑现期。 [激励对象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金总额为1500万元,本次分配1455万元,预留45万元用于职务升降、人才引进、重大贡献等情形。预留45万元的分配经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实施。所有分配方案需经监事会核实。此次授予的1500万元之分配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及其绩效表现确定。本激励计划参考2008年所在职务为对应的标准,职务变动从变动次月计算。标准及目前确定的人数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职务人数人均(万元)合计(万元) 一、董事 1 二、高管人员 7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 152 合计 160 分子公司经理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制度中关于分子公司业务性质、业务规模不同,分为不同的标准。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在2008年度考核期间退休、病休人员,按照本计划全部计算资金兑现;期间个人辞职、被辞退、开除的人员等已经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享有此兑现。

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名单排行

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名单排行 来源:凯德利冷机 w w w.S z k a y d e l i.C o m 我司经常关注这个行业,这个行业用低温冷水机、大型螺杆冷水机组用得多,这里就有不少我司重要客户。 2015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发布会暨化工大企业高峰论坛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举行。今年的中国化工500强企业整体显示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呈现出几大特点:获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占中国化学工业不足2%的企业数,取得了占全行业47.4%的主营业务收入;民营企业效益最好。 2014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名单尚未完全公布,以下是2012中国化工企业500强排行榜: 化工行定名次企业名称 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滨化集团公司 5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6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7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山东金诚石化集团 9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10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公司 11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3旭阳控股有限公司14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15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6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华勤橡胶工业集团18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 19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山东东岳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21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22浙江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24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5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6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27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28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山东海化集团30三角集团有限公司3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32中化弘润石化有限公司33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34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35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6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37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38山东华星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9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40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41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珠海BP化工有限公司43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4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巨化集团公司 46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47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51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52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54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山东联盟化工集团 56山东永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7山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58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61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62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63河北华戈化学集团 64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6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6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67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68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69河北金锐鑫海化工有限公司 70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71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72河北三高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73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4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5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76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77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8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79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80四川龙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上海涂料有限公司8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组工作计划

公司重组工作计划

新乡汇能玉源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组建工作计划 汇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新乡玉源化工有限公司

1.任务来源 2016年1月16日,新乡玉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化工)与汇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电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欲将以心连心集团糠醇生产对糠醛的需求为依托。将玉源化工的糠醛生产与汇能玉源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整合在一个公司平台内,用上三年时间,做强做大,实现“行业综合实力一流并进入资本市场的战略目标“。 目前,玉源化工年产1.3万吨糠醛生产线的产品升级扩建工程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汇能玉源的发电工程也在积极准备之中,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需要合作双方全面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做好公司的重组工作,推动新的公司早日运行。 2. 任务内容和命名 2.1. 任务内容 落实《战略合作协议》,需要完成三大任务:(1)对玉源化工进行股份制改造;(2)将玉源化工与汇能玉源发电两个公司合二为一,重组为新的公司进行经营;(3)玉源化工年产1.3万吨糠醛生产线和汇能玉源发电项目建成投产。 2.2.任务命名 为推动本计划的任务顺利完成,特将本计划任务命名为“新乡汇能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工作”(简称“公司组建工作”),由此将本计划命名为“新乡汇能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工作计划”(简称公司组建工作计划)。

3. 公司组建工作的目标与方针 3.1. 公司组建工作目标 以玉源化工为主体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将汇能玉源发电有限公司的业务与资产并入玉源化工内,将玉源化工改造为“新乡汇能玉源生物质能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使其能够迅速形成良好的、富有效率的公司运行机制,扛起“尽快进入资本融资和在行业内战略扩张”的战略责任。 3.2 公司组建工作的方针 公司组建工作事关各方利益与公司前途,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细致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包括审计、资产评估、公司设计、人员及资产转移等等,其工作质量事关公司的成败。鉴于此,公司组建工作需要坚持“明确目标、尊重程序、合规合法”的12字工作方针: 1)目标清晰:公司组建工作的目标是“打造一个以生物质能 深度利用为产业概念,可以在短期内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继而能够在糠醛行业内进行持续性扩张的新公司”。 2)尊重程序:公司组建工作要严格按照合作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和相关程序进行,遵循公司组建自身的规律和原理。 公司组建与重组的重大原则须由双方商定。在设计和操作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将未经双方商定的事项、原则、意图等私自塞进方案中,确保公司组建目标的实现。 3)合规合法:公司组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组建工作经得起检验、核查。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3) 一、超日太阳基本情况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 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11) 四、债权受偿方案 (14) 五、经营方案 (16) 六、重整计划的批准 (19)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0) 八、重整计划提示和其他事项 (22)

释义 “法院”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人 “超日太阳”或“公司”指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毅华公司”指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1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超日太阳股东以及该日后 取得超日太阳股份的股东 “股份”或“股票”指超日太阳股票,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 *ST超日 “11超日债”或“债券”指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证券简称:11超日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 公司 “江苏协鑫”指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长元”指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安波”指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启明”指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韬祥”指上海韬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辰祥”指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久阳”指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文鑫”指上海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加辰”指上海加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人”指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 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 上海加辰组成的联合体 “协鑫集团”指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生产实习报告(川化)

实习报告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2012年4月3日

目录 一、前言 二、川化集团介绍 三、实习内容 (一)合成氨工艺 1、概述 2、工艺原理及生产流程介绍 3、工艺流程框图 (二)尿素合成工艺 1、概述 2、工艺原理及生产流程介绍 3、工艺流程框图 (三)硝酸制备工艺 1、概述 2、一硝工艺过程和流程框图 3、二硝工艺过程和流程框图 (四)硝酸铵制备工艺 1、概述 2、工艺原理及生产流程介绍 3、工艺流程框图 (五)硫酸制备工艺 1、概述 2、工艺原理及生产流程介绍 3、工艺流程框图 (六)三聚氰胺合成工艺 1、概述 2、低压法生产三聚氰胺工艺原理和流程框图 3、高压法生产三聚氰胺工艺原理和流程框图 四、工艺流程图 五、实习心得

、 一.前言 主要介绍川化集团概况,以及几天实习过程中所学到的川化集团的几个主要工艺。各个工艺概述和对应的流程框图。从上述工艺中选择一个画出工艺流程图。其中涉及的工艺主要有合成氨工艺,合成尿素工艺,硝酸制备工艺,硝酸铵制备工艺,硫酸制备工艺,三聚氰胺合成工艺。 二.川化集团介绍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化工厂)始建于1956年, 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以生产化肥和化工原料为主 的综合性特大型化工企业,是全国18个大型化工基地之一。 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距成都市区约30公里, 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60公里,均高速公路直达。厂区专用铁 道与宝成铁路青白江站接轨,厂区公路与成绵高速公路、川陕公路接道。公司拥有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川化永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化润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江化工厂、深圳荣生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川化青上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在册职工735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20余人),资产总额25亿元,占地220公顷,生产57种100多个型号的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合成氨、氮肥生产企业之一及最大的三聚氰胺和赖氨酸生产企业。公司以其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地域优势,在全国化工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川化"(scw)这一企业品牌和"天府牌"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好知名度和声誉,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还远销国外。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产品质量优秀企业"、"全国环保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全国环保先进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产品质量优秀企业”、“中国企业管理杰出管理贡献奖”等称号。 主要产品:硫酸;硫酸(98%);浓硝酸;烧碱;亚硫酸铵(固体);硝酸铵(多孔粒状);过氧化氢;二氧化碳(食用);二氧化碳(液体);氧气;氩气;氯气(液);液氨(工业用);电石;三聚氰胺;氮肥;合成氨;氨水;液氨;尿素;尿素(工业用);硝酸铵;结晶硝酸铵;聚氯乙烯树脂;催化剂;天然气一段转化催化剂Z102;天然气二段转化催化剂Z204;中温变换催化剂B109;中温变换催化剂B110-2型;甲烷化催化剂;低温变换催化剂;低温变换催化剂B204;烃类蒸汽转化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CT305;氨合成催化剂A110;硫酸生产用钒催化剂S101;硫酸生产用低温钒催化剂。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是一个以生产化肥为主的综合性特大化工企业,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氮

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一)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根据管理人调查,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的资产状况为: 1、众一国际项目(在建工程)未售面积55213.13平方米,其中住宅21918.84平方米,商铺共25546.37平方米,地下车库10156.68平方米,A栋1098平方米。应收房款21,570,000元。 另:第16-17层公司办公用房:公司用自然人—殷亮名字假按揭,合同总金额(房地产局备案合同)7,300,000.00元,实收银行按揭贷款金额3,640,000.00元。 2、湘潭市雨湖区建城路47号商业用地2202平方米,其上建筑面积2047平方米(办公楼及宿舍)。已抵押给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通宛佳园共销售商品房、车库、门面合同总金额为53,246,424.20元,实际收到房款为49,880,946.20元,应收房款金额为3,365,478.00元。 3、根据财务资料显示,李湘铭个人占用公司资金106,070,274.42元。 4、负债总额: (二)股权结构 公司目前股权构成为: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湖南信托有限公司45%,李军5%。其中湖南信托有限公司于2008年以5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持有的45%的股份,并约定36个月后由湖南众一投资集团回购,湖南信托有限公司根据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据此湖南信托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股份为信托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湘铭。 (二)资金筹措及使用分析 1、资金流入分析: (1)众一国际项目已销售商品房应收尾款21,570,000元。 (2)众一国际可销售商品房面积48560.49平方米及地下车库10156.68平方米(其中B、C栋商铺已售1,331.32平方米,但由于该商铺已抵押给湖南信托有限公司,购房人无法分配到房屋,其销售合同应解除)。约可实现销售收入约30,000万元。(3)通苑佳园商品房尾款元3,365,478.00。预计能收回的债权约为2,000,000元。 2、资金流出分析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计支出341,638,009.97元。 (1)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2,067,146.72元。 (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关于股权激励的备忘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备忘录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 (一)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 (一)积极条件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其他员工。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消极条件 1、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授出权益的数量与授予/授权日 (一)授出权益的数量

中国节能环保企业100强 评选参选企业

中国节能环保企业100强评选参评企业名单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规汇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录 释义3前言6正文7 一、川化股份基本情况7(一)公司概况7(二)经营情况7(三)申请重整情况8(四)资产情况8(五)负债情况8(六)偿债能力分析8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0(一)出资人组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10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11(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1(二)职工债权11(三)税款债权11(四)普通债权11四、债权清偿方案12(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2(二)职工债权12(三)税款债权12(四)普通债权12(五)其他12五、经营方案13(一)剥离处置川化股份原有资产13(二)开展贸易经营活动13(三)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引入重整投资人13(四)投资人注入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条件13(五)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13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15(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15(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15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6

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17(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17(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17(三)关于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17(四)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及提存17(五)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措施18(六)未尽事宜18 结语19

释义 法院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川化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川化集团指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计划或本重整计划指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股份或股票指川化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155,证券简称: *ST川化 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过遴选确定受让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的投资人 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川化股份的某个、 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的川化股份股东 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无担保财产指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