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提升行业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对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理念和目标: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公约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
2. 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体系。
强调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同时,要求建立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防止过度风险暴露。
3. 诚信经营:银行要求诚信经营,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或扰乱市场秩序。
公约约束银行在产品推广、宣传广告、销售行为等方面,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产品信息,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同时,明确禁止虚假宣传、欺骗性销售和不当竞争等行为。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约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银行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资者教育体系。
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金融产品信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积极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5.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公约认为政府和行业自律是银行业监管的双重机制,要求银行与政府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同时,要求银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主动履行自律职责,制定行业准则,加强监督和管理,促使成员银行遵循公约和法律法规。
6.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约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对外公布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
同时,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对外影响重大的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7. 多方合作:公约主张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
促进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创新和风险防控经验的交流,实现行业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民众资金安全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一、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其自律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银保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 业务经营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
2. 信息披露透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包括产品介绍、费用明细、合同条款等。
3.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4. 客户权益保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强制销售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5. 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三、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觉遵守公约,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而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销售误导等,亟需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提高自律能力,保护客户权益,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1. 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更加详尽、清晰的信息,加强产品和合同的解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2•【文号】银监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8月20日银行业自律公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自2023年8月20日,我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银行业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银行业自律公约是指在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银行业组织自主制定的、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约定的行为规范。
一、银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1.风险管理与监管银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风险评估、监控、报告和披露等。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到位,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2.市场准入与退出银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包括资本充足性、经营能力等要求,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3.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自律公约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信息披露、产品销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银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与影响银行业自律公约的颁布实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都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1.促进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2.提升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银行业自律公约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银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银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实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措施,以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银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2023年6月银行自律公约
2023年6月银行自律公约自律,作为一种行业规范,对于银行行业尤为重要。
银行自律公约是银行行业为了维护良好经营环境、保护客户权益而自愿制定的共同准则。
2023年6月,银行业推出了全新的自律公约,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金融市场。
本文将就2023年6月银行自律公约进行探讨。
I. 背景介绍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创新迅猛发展,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随之涌现。
为了防止由此带来的风险和不良影响,银行业发起了银行自律公约的制定。
II. 公约的重要性银行自律公约在银行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约对银行业的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能够规范市场行为,减少风险。
其次,公约有助于提升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度,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任感。
最后,公约的制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客户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III. 新公约的特点2023年6月银行自律公约的发布,凸显了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公约进一步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面对市场波动和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时,银行必须加强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公约加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银行要及时向公众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增强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
最后,公约重视客户保护,要求银行做到合理、适当的销售和推荐金融产品,保障客户的权益。
IV. 实施与监管公约的制定不仅是银行行业自身的需要,也需要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和监督。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银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公约。
V. 预期效果与挑战2023年6月银行自律公约的发布预计将对银行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公约将提升银行行业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对市场的冲击。
其次,公约将改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加强客户保护措施。
然而,公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如何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的协同配合,这将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13个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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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行为,促
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
公司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行业可持续
内涵式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
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银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产品委托人或受益
人为银行(含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托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以
下简称“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
任价值,维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当遵循诚信经营、公平
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恶意压低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回扣等不正当
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和不合理利润,损害行业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时,应当根据《中国银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勤勉、尽责、
专业、审慎地开展业务,应在组织结构、业务制度、决策流程、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以满足开
展银信合作业务、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督促、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和
职业操守,提高执业水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应根据开发和管理成本、提
供的服务价值、承担的风险大小,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在补偿财务
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合理利润,以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项目尽职调查、
产品结构设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后期管理等,不断提升信托公司
专业服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维护信托受益人利益。
第八条 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会员单位应针对各类银信
合作业务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财产运用对象的风险特征、管理
信托财产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服务附加值等各种要素差异,确定各类银
信合作业务的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固定费率或固定费率与浮动业绩报
酬相结合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
会员单位应将确定的各类银信合作业务收费标准报协会备案,并
承诺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协会负责对会员单位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管理,对会员
单位执行公约及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
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会员单位开展银信合作业务遵守公约
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
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和
自律承诺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公开
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
抄报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评级和业务准入的参考。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其他信托业务时,若该类信托业务就其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财产运用对象的风险特征、管理信托财产需
要的专业能力、服务附加值等因素与银信合作业务相类似,可参照本
公约和自律承诺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对本公约进
行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所有会员单
位均需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