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9,1
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10,1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12,1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11,1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11,1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
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3,1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于2013.12.1实施时,该令同时废止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已废止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山东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情况
粉尘防爆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粉尘防爆企业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11
粉尘清理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
2
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①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还在用吗现行有效,继续使用,(2012年1月30日国家百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度已经2012年问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答,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答》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全文 第1、3、4、5、6部分 第6、8、9、10、11、12、18、 24、25、26条 全文 第3-22条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劳部发[1994]498 号 (1994)532号 劳部发[1995]56号 第190号
劳部发〔1995〕 322号 劳部发(1995)405号
2002年版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63 号
200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2-3-11 全文
22
职业病目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公安部
卫生部、劳动保障 部、卫法监发 2013-12-23 [2002]108号
公安部令第61号 2002-5-1
13 14 1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6-1 1996-7-1
全文 全文
关于颁发《工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规定》的通知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 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2004-4-8 2004-11-3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中国气象局第8号
2005-2-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 2005-9-1 号 安监总规划字 2005-10-13 [2005]149号 中央人民政府 安监总危化 [2006]10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 卫生部令第49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 号 财建[2006]369号 监察部、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1号 安监总危化 [2007]121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4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号 第52号令 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 2006-1-8 2006-1-24 2006-3-1 2006-7-27 2006-10-1 2006-8-1 2006-11-22 2007-3-1 2007-5-29 2007-11-1 2008-1-1 2008-2-1 2008-5-1 2007-11-10
试生产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 -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试生产方案编制提纲(第三稿)第一章 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1、 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①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的内容:⑴、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试、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⑵、投料试车方案;⑶、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⑷、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⑹、人力资源配置情况;⑺、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②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8]180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以下生产的内容:(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3)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4)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
第二章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概况介绍: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的立项批文、环保批复和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安全评价情况和设立安全审查批准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情况及审查等行政许可情况第三章 试生产目的、时间程序及进度按排:一、试生产的目的通过试生产运行,全面检查和寻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中的缺陷和不足,检验装置、设备、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对建设项目的产能、质量、能耗、单耗的匹配性和相容性,验证工艺操作规程与工艺流程的符合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采用的自控联锁系统及安全设施的有效可靠性。
通过试生产,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的达标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为建设项目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奠定基础2、试生产进度安排1、分产品(或车间)试生产程序及进度安排2、试生产时间:拟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为期个月。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环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002/11/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0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网全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011/12/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2号全文:根据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修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国安全网人资部安环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综合部安环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综合部安环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01/0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9号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修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中国安全网安环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01/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人资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2004/03/1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国安全网人资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中国安全网全公司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 2005/12/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8号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26条;第27条;第六章:人身权利新浪网人资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2007/06/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第28条、第48条:企业事业组织、人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新浪网人资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2号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安全网综合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2007/11/0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中国安全网风险部安环部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2014/01/0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度网氧化铝部安环部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16 2011/12/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全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国安全网氧化铝部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7 2004/01/13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全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预评价、设计专篇、安全验收依据
安全预评价、设计专篇、安全验收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28号主席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3号主席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第6号二、政府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393号令)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第549号令)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第586号令)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4]第394号令)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第591号令)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8号,)8.《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三、部门规章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4、《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0]36号令6、《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2011]第40号令)8、《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安监总局等十部委公告[2015]第5号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2015第76号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质监局第13号令)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第30号令)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06]第3号令)1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总局令2015第75号1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第16号令)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第17号令)1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1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18、《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19、《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20、《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21、《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22、《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55号四、规范、标准1、《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2、《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2014)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45、《水泥工厂预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20106、《水泥工厂脱硝技术规范》GB51045-20147、<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T16911-20088、《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GB/T21509-20089、《散装物料用储存设备安全规范》GB/T23581-2009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13、《安全预评价导则》AQ_8002-200714、《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15、《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 3052-2015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1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19、《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25、《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2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27、《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局令[2014]69号)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3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1、《建筑采光设计规范》GB/T50033-20013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50015-20033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3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6、《安全色》(GB2893-2008)37、《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2008)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40、<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4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46、《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47、《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4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4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5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5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5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5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56、《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验收技术规范》(DL/T 1150-2012)57、《火电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运行导则》(DL/T 1149-2010)58、《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GB50895-2013)59、《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2040-2014)60、《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61、《脱硫废水处理设备》(JB/T11392-2013)6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J/T288-2006)63、《湿法烟气脱硫装置专用设备除雾器》(JB/T 10989-2010)64、《湿法烟气脱硫装置专用设备烟气挡板门》(JB/T10992-2010)65、五、项目相关资料1、安全评价委托书2、安全预评价报告3、安全专篇4、可研报告5、项目核准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整版)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批准页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和《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安监发[2011]39号)的相关要求,编制本预案。
该预案是公司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公司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支持附件四部分组成,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发布实施。
公司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总经理(签字)。
最新的国家安监总局1-65号令汇编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1,11,1
2008.2.1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布之日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10,7
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11,15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07,1,1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清单【范本模板】
12
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
2008。10.19
13
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提交规划相关证明材料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8)211号
2008.10。31
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2007.8。31
9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
2007.9。10
10
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191号
2007.9.30
11
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8〕197号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2009。6.12
30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011.6。20
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2011。6.21
32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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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如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