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810210225【发布日期】2018.07.14【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5号)《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黄钦2018年7月14日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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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无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规划局

一、规划范围惠山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二、规划对象本次规划对象为:(1)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中主要包括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两种。
本次规划提出设置要求并逐条道路具体布点。
(2)其他广告设施考虑其设置的灵活性,本次规划主要提出设置及管控要求,不做具体点位控制注:来源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三、规划依据⏹《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2009)⏹《无锡市惠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无锡市区国省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其它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规划目标本着“适量、规范、提升”的总体目标,结合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要求,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景观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明确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尺寸、形式等相关情况,使其数量合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以逐步达到高档次、高质量、高品位的要求,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五、规划原则1、广告设施布局设置规范化遵循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满足《无锡城市总体规划》与《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
本次详细规划主要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密度。
同时控制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使其与周边环境风貌、尺度、形态等相协调。
2、广告题材创新化、内涵化鼓励广告内容题材创新化,更多的宣扬地区形象和文化内涵,强化地区形象符号和城市个性。
3、广告设施艺术化鼓励采用新类型的广告投放技术,比如3D投影、灯光秀等。
鼓励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设施结合设计,再宣扬广告价值的同时美化城市形象。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教育其文明执法。
第七条提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重大意义第二节振兴基础第三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五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构建乡村振兴新格局第六节统筹城乡发展空间第七节优化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第八节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四章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九节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第十节培育乡村经济新动能第五章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第十一节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十二节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开发第六章繁荣发展乡村文化第十三节深入开展乡风文明建设第十四节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第七章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第十五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第十六节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第十七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十八节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第八章保障和改善乡村民生第十九节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第二十节全面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第二十一节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第二十二节积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第九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第二十三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二十四节构建多元投入新机制第二十五节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第十章保障规划实施第二十六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节落实优先发展要求第二十八节完善政策制度保障第二十九节凝聚乡村振兴发展合力第三十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三十一节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前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以下简称单建)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结建的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构建一个卓越的湖滨城市——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简介(无锡市规划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市先后编制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
1980年开始编制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986年,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于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从1993年开始,对总体规划再次进行修编;1996年5月上报国务院批准。
进入新的世纪,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经济建设面临着发展、提高、创新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方针,结合区划调整,我市从去年4月开始,开展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修编工作。
经专家咨询、纲要论证和公众评议,完成了规划成果。
5月19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5月30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市区)和中心城三个层次。
市域为无锡市的行政区范围,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面积4650平方千米;城市规划区(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面积1658平方千米;中心城为无锡城市集中连片建设的地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的全部,锡山区的东亭、东北塘、查桥,及惠山区的堰桥、西漳、钱桥、藕塘、长安等8个镇的用地。
规划期限,近期为2001—2005年;远期为2006—2020年;远景为展望2050年,到本世纪中叶。
二、城市规模人口规模,现状(2000年)为159万人;近期(2005年)为170万人;远期(2020 年)为200万人。
用地规模,现状(2000年)为140平方千米;近期(2005年)为156平方千米;远期(2020年)为195平方千米。
三、城市发展方向南拓北展、东整西优。
无锡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锡拆迁补偿标准:⽆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锡市⼈民政府⼆00四年⼗⼆⽉⼆⼗⼋⽇⽆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集体⼟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被拆迁⼈)进⾏补偿安置的,适⽤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地上原建于集体⼟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是否领取国有⼟地使⽤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基础设施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地管理⼯作;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作。
市⼈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作。
集体⼟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作。
第⼆章拆迁管理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的申请,书⾯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地⽤途;(四)办理户⼝的迁⼊、分户;(五)核发⼯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年)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9•【字号】锡政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发〔2008〕92号)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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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 2 / 15
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 3 / 15
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近期建设规划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五年编制一期。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 / 15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旧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界线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居住新区开发范围不宜小于小区级,旧区改建范围不宜小于1公顷。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低洼区及交通堵塞、基础设施简缺、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工厂,污染环境的工厂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限期转产或迁移。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在按统一规划建成的地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 5 / 15
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居民不得占用空地新建私人住房。原有私人住房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或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第十九条 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改造区和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因房屋危险确需翻建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翻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十条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重要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私人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设锅炉房、厨房、烟囱、各种架空管道、垃圾道出口、化粪池等辅助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围墙应建透空围墙,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 6 / 15
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中心城规划区属于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范围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属于国家、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核发。 中心城规划区内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郊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檐高7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郊区辖区内(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檐高10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郊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7 / 15
近郊规划区属马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马圩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马山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区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的责任,并负责规划审批权限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布局,还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农用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报送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管线总图,包括建设用地及反映周围地形地貌现状的实测城市地形图、设计方案说明书(包括规划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和估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