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摘要: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也正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设计者们的内心动因。
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向以求真求实传统著称的国度里,在引进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同时,更没有理由拒绝接受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3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又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发现、证据透露、证据披露、证据告知或证据公开等。
根据证据开示的设置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证据开示这一提法。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
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进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控辩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
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得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控诉方也不了解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很可能进行“证据突袭”。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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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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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形成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其次,历史唯物主义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物质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变革,社会发展是由矛盾推动的。
证据制度要求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案件。
证据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辩证的眼光、思维和方法,通过辨别真伪、推测推理等方式来建立案件事实。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保障,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其中就包括了证据的审查、采信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实施。
此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建设中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证据制度要求通过实际案件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提高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和实践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醒我们要注重实践的检验和指导,不断改进证据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多重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理论和法律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运行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证据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证据制度变革的基本逻辑以1996—2017年我国刑事证据规范为考察对象

作者: 吴洪淇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101-119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期
主题词: 刑事错案;证据制度改革;权力格局;司法需求;媒体
摘要:我国过去二十一年的刑事证据规范发展历程可以区分为自发生长、艰难酝酿和快速回应三个阶段。
我国刑事证据规范的发展进程当中,司法需求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原动力,刑事错案的频频出现是刑事证据立法的催化剂,网络时代媒体的聚焦效应为刑事证据立法获得了话语的正当性,司法改革和政法权力格局变革为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条件。
这种独特的发展逻辑使得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改革动力、纵向发展趋势、横向格局、规范范围及规范样式等方面都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这种改革路径具有针对性强、阻力小、易于借势推动等优点。
但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改革还存在着穷于应对、缺乏通盘考虑、与相应配套司法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协调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加以改进。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证据旰示 制度
薛 茜
摘 要 本丈 首先 简要 的介 绍 了刑 事证据 开 示制度 的概 念 , 就 我 国刑 事证据 开 示制 度的 制度设 计作 了相 关构 想 , 而后 以期 有益于我 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 《 师法》 规定 .律 的 20 年 l 07 0月 2 8日, 律 师法》 出重 大修 改 , 大 的保障 的 《 作 极
被 告人 的超 期羁押 问题 ,不利 于 对被 告人 及嫌 疑人 的人 权 的保 律 师在 诉讼 的权 利 。但 一个 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出现 了, 是 《 就 刑事 障。 诉 讼法》 等法 律制 度 尚未 修改 , 成 了律师 法与 刑诉 的冲 突 。当 造 而 且 , 目前 的刑 事 审判 中 , 在 律师 与 检察机 关 并不是 出于 地 然 我们 可 以认 为 ,律师 法 的修 改是 以后 的刑 事诉 讼 法的 修改方 位 相等 的位置 , 检察 机关 掌握着 大量 的证据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 向, 由于我 国刑诉 法 的修 改迫在 眉睫 , 而律 师法 是与 其相 关的重 及 其律师 往往 出于 不利 的地位 , 律师 由于不 知道 检察机 关将 以何 要 配套制 度 , 律不 能朝 令夕 改, 了保证法 律制度 的稳 定性 , 法 为 律 证据 指 控其 当事 人 , 能及 时收 集其 他相 反证 据 、 能提 出有 效 师法 必 然要 配合将 来 刑诉 法 的修 改做 出相应 的修 改 。 不 不 但是 , 值得 的辩 护 , 这对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人 权是 极大 的侵犯 。 是对司 法 我 们注意 的 是 , 国 《 师法 》 我 律 对刑事 证 据开 示制度 , 仍没有 做 出 公正的 损害 。 明确 的规 定 。在 证据 交换 方面 , 律师 法主 要在 以下 方面 对 《 刑事 基 于 以上 原因 , 笔者认 为我 国应尽 快 引进 外 国法律 发展成 熟 诉讼 法》 出 了相 应 的修 改 : 做
论我国古代诉讼证据审查判断制度
、
问题 的提 出
在诉讼 中 , 只要 当事 人 提交 证 据 , 法 官就 须 司 对之进 行审查 判断 , 是诉 讼 的基 本 常识 。不但 国 这 外如此 , 国也 是 如 此 。我 国 当 代 的情 况 自不 用 我 说 , 实我 国古代 在这 方面也并 不见 得很 落后 。考 其
①《 名公 书判清明集 ・户婚 门 ・ 业 ・ 物 垂尽 卖人故作交加》 。
②《 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 门 ・ 业 ・以奸事盖其妻》 争 。 ③《 折狱 龟鉴. 卷六. 慝 ・ 曾判 田》 证 王 。 ④《 名公书判 清明集 ・ 户婚 门 ・ 立继 ・出继子卖本 生位业》 。
⑤《 名公 书判 清明集 ・ 户婚 门 ・ 争业 ・ 高七一状诉 陈庆 占田》 。
[ 基金项 目】 海南省教育厅 20 年度 高校科研指导性项 目 自由心证原则研究—— 以民事诉讼 为考察 中心” H20 — 08 “ (i 8 0
1 ) 海南大学 20 1和 0 9年度重点科研项 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研 究” hO x 9 的阶段性成 果 (d 9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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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地 勘查 。实 地 勘查 在 刑 事 诉 讼 和 民事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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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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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精彩 的关 于书证 审 查方 法 的科 学总 结 。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中文摘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证据的作用就更为关键。
我国1997年刑诉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然而控辩不平衡仍然是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从于证据展示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控辩平衡制度。
【关键词】证据控诉辩护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指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互相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交换、知悉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尽管在语言表述上不太一致,但意思大体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案件的信息。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审前涉案信息交流,以便为庭审做准备[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
一、目前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97年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也有强职权主义转化为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它强调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如下:(一)立法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立法来看,对这方面问题的也是有所涉及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
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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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
正义的多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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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奴隶制和封 建制早期
1.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但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处于消极的地位,审判采取公开 辩论的形式。 4.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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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 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检察官诞生
消积 极极 的的 当法 事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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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法 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法庭上交叉询问 (3)实行起诉可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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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衷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 日本和意大利,其特征表现为:
3.亲亲相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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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为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法定化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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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这种裁判证据的方式是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司法经验总结的成果。
其中有很强的主观唯心主义色彩,但也不乏存在合理的因素。
表明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注重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
由此可见,我国当时所实行的“五听”,相较于同时期欧亚大陆其他国家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其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与同时期其它亚欧国家的法律制度大相径庭。
因而,刑事证据制度也同样大不相同。
中国的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和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诸多差别,因而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而是实行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自“秦灭六国而定一统”之后,在中华大地上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正式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时期。
随着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益完备,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逐渐定型,形成了独特的刑事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出现了个别法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被告不合拷讯时“据重证定罪”,但在整个封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个人决断。
并且,历代法律都将讯囚和刑讯规定为主要内容。
在封建统治者心目中,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是最诚实可靠的,并逐渐形成了“无供不录案”的惯例。
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刑讯逼供得到了畸形的发展,为逼取口供而实施的刑讯的手段尤为酷虐。
当然,封建统治者也深知,毫无节制的刑讯必定会造成冤案,因此中国封建社会历朝的立法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试图对刑讯有所限制,由此而形成了“适度刑讯”的法律制度。
除了口供至上的证据思想以外,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对“疑罪”、“诬告”等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疑罪”的处理上,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疑罪从铜赎”(《尚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在对诬告和作伪证者的处理上,我国历代封建法律都加以严格禁止,和进行严厉惩罚。
2.《唐律》、中国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中的《断狱篇》,大体上可以看做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其中总结历朝律典有关运用证据的经验,对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讯的条件。
《唐律》规定:“诸应讯因者,必先以情。
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
违者,杖六十。
”《疏义》对这一条的解释是:“拷囚之义,先察其情,审其辞理,反复案状,参验是非。
'犹未能决',谓事不明辦,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不以情审察及反复参验而辄拷者,合杖六十。
”二是刑讯的方法。
«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持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这条规定定的基本精神是拷讯应有节制,以防拷掠过猛面使被拷问者立毙杖下。
三是刑讯的扩大适用。
拷讯的制度不仅适用于被告人, 而且可扩大适用于原告人。
为此规定: “诸拷囚限满而不承者,反拷告人。
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
拷满不首,取保并放。
违者,以故失论。
”其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防止诬告,因而在被告人的罪行无法证实时,原告就成了反拷的对象。
当原告被拷打而不承认诬告时,便将原告与被告一起“取保并放”。
至此,案件也就不了了之,是非曲直便成了一笔糊涂账。
四是拷打的部位。
《唐律》为防止滥用刑具和滥施拷打,在《狱官令》中明确规定:“决笞者,腿、臀分受。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拷讯者亦同。
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如不依此令者,即“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的官吏予以轻重不等的处罚。
五是拷讯的杖具。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二分二厘。
”如果使用的杖具,其长短、粗细不依令者,也视为“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官吏子以处罚。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形成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的历史转折时期。
统治阶级,为求生存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实行推进近代化的某些思想原则和措施,在这一近代化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成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和清庭开明分子的积扱推动下,为了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具有浓厚模仿色彩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轮番出台。
但由于传统政治制度及法津文化的深重积淀,也由于清末国内局势的极度动荡,先后拟就的刑诉法律草案都未能颁行只有一些过渡性法规具体指导着各级新式司法机构的活动,但要遗留下来的法律内容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乃至国民统治时期的法制。
成为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渊源和基础。
从清末到北洋时期,包含有证据法律内容的法律仅程序法即有六部,另外还有一部分证据,法律的内容见于民事刑事实体法及清廷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颁行的判例和解释例。
上述几部法律,除《刑事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实施外,其他五部法律都在近代时期生效。
在上述几部法律里面,关子证据制度的法律条文的容量颇为可观, 尽管清末时期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内容还比较简单,因而关于证据方面的内容还不太丰富 ,但稍后颁行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内容已相当详尽。
北洋时期的刑事诉讼条例及民事诉讼条例基本上仿照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制定而成 ,因而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同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相差无几。
清末民同时期的证据制度作为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其存在的历史价值不容忽视,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相对于封建时期的证据制度 ,近代的证据制度对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制度。
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明确提出废除刑讯和体罚, 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中国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上文所述清末修律中,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都有较长足的进步,但是这两部草案还未来得及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清政府就已经灭亡了,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体制,推翻了帝制,意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大总统表明了修订法律的计划, 但是根据当时的局勢,在时间极为紧迫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援用了清末的法律,自由心证制度也在被援用之列,但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时间较短,対自由心证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上的发展不甚明显。
1912年4月5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将政府迁往北京,被称为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初始沿用清末修律得来的法律草案,后来成立“法律编纂会”,至1914年2月成立“法律编査会”, 1918年4月改设“修订法律馆”,在1921年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修订后改称为《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与上述四部草案相同,条例原则上也采用自由心证制度,民事上也保留一定的法定证据为补充, 条例的颁行,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不仅仅,是一个书面化的概念,还得以在社会中得到实践。
国民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
其证据制度是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北洋政府时期,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各项法律在实际上也没能够得到统一适用,这种情况在国民政府时期得到了改善,首要表现在立法上,国民政府在1928 年统一全国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其第233条明确规定“证据由法院自出判断之”, 经过修订之后,于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 其第222条规定“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査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同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也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规定,即“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国民政府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较多,甚至形成了关于该制度的判例, 描不完全统计, 该时期在自由心证制度名下的案例多达数百个,内容渉及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过程中的诸多方面。
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当代”就是“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