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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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考试题库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考试题库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考试题库单选题(共100题)1、某咨询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68万元,将公司一台商务车出租取得收入10万元,为同行提供咨询业务培训取得收入6万元,公司的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均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

该公司选择享受2020年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1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是()万元。

A.3B.3.34C.3.85D.5【答案】 A2、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1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A.37.8B.54.55C.39.14D.39.71【答案】 B3、某境外旅客2019年12月10日到我国旅游度假,当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作为礼物送给家人,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旗袍价税合计金额880元。

该旅客12月30日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并办理离境退税,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元。

A.87.21B.96.8C.101.24D.114.4【答案】 B4、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A市市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A.0.49B.0.65C.0D.0.85【答案】 A5、企业生产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地板企业生产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B.汽车企业生产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轿车C.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化妆品D.卷烟企业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答案】 D6、下列关于税收司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税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税收行政司法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C.行使税收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D.税收刑事司法以《宪法》和《刑法》为法律依据【答案】 D7、(2017年)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转让一栋2000年自建的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9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推进全面依法治税

推进全面依法治税

推进全面依法治税近年来,我国税收改革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税成为了税收管理的核心原则。

全面依法治税,是指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收执法机制、提升纳税人合规意识三个方面,阐述推进全面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税的基础。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税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效果。

同时,还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促进税收法律的普及和贯彻落实。

其次,完善税收执法机制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税的关键。

税收执法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执法机关的监管和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为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化执法人员,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和诚信水平。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要推进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最后,提升纳税人合规意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

纳税人是税收法治的主体和直接执行者,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增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透明度,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便利化。

此外,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帮扶和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提供正确的纳税指导,帮助纳税人遵法纳税。

综上所述,推进全面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

通过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收执法机制和提升纳税人合规意识,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收入的增长。

同时,也有助于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0题)1、甲汽车制造厂2019年6月直接销售给乙服装厂二台汽车,其中一台为26座大客车,零售价为46.8万元;另一台为计划让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小汽车,零售价为158.2万元。

则该汽车制造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该款小汽车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5%,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A.21B.7C.14D.27【答案】 A2、下列关于税收司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税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税收行政司法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C.行使税收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D.税收刑事司法以《宪法》和《刑法》为法律依据【答案】 D3、根据税法规定,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A.10B.15C.20D.30【答案】 B4、某进出口公司从境外进口卷烟5万条,支付买价340万元,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关税完税价格360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305.44B.308.44C.691.20D.694.09【答案】 D5、(2019年真题)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应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50万元,当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6.8万元;应税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

该制药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6.20B.8.47C.10.73D.13.00【答案】 B6、现行消费税规定,下列关于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说法正确的是()。

A.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B.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8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C.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D.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规定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答案】 C7、下列税收文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的是()。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首次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明确补缴税款期限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

《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2024年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一直是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涉及税收犯罪的行刑衔接问题,即在税务违法案件中,如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税务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现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证据转换、程序衔接等多个方面。

当前,我国在涉税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在税务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

其次,证据转换机制不完善。

在涉税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取证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转换存在困难。

此外,程序衔接不畅也是涉税案件行刑衔接中的一个问题。

在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过程中,程序衔接不够顺畅,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在涉税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其次,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不够健全。

在涉税案件的处理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沟通协调不够等问题。

此外,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影响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重要因素。

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出现偏差和错误。

四、完善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措施针对涉税案件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首先,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职责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3号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税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税案件中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涉税案件的特点及行刑衔接的必要性涉税案件通常涉及到国家税收、企业利润以及个人财产等多个方面,具有涉及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将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有效地衔接起来,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涉税案件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涉税案件的行政与刑事衔接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涉税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往往存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改进措施(一)加强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应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强两机关在税收征管、涉税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合作,确保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的顺畅衔接。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使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更加规范,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明确行政与刑事处理的界限、规范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等,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为提高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效率,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学习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涉税案件。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涉税案件为例,该案涉及企业偷税漏税问题。

在处理该案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式,迅速查清了企业的偷税漏税事实。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是指在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时,如何有效地实现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以及案件的移送等问题。

涉税犯罪案件涉及税收法律法规,涉及到经济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需要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合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涉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现状当前,我国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虽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两机关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其次,工作协同机制不健全,使得两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存在衔接不畅、配合不力等问题。

最后,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导致一些涉税犯罪行为无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成因分析造成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二是两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分歧;四是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果。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改进措施针对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两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两机关之间的衔接顺畅。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两机关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3. 统一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涉税犯罪认定标准,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涉税犯罪的认定依据和方法,减少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分歧。

4. 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涉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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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事司法
税收刑事司法是以《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以危及税收的行为为规制对象,以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责任制度与程序制度。

1.税收刑事责任制度
税收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税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刑法》对其行为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税收刑事责任是实施税务刑事处罚的基础,而税务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税收刑事责任制度包括:一是规范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实体制度。

从构成要件上看,主要指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凭证罪;还包括有《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以及《刑法》中的相关罪名等。

二是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实体制度。

这里主要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一些人的违法行为的刑法层面的规制。

2.税收刑事程序制度
在税收刑事程序中,有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四个国家机关参与,经历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司法裁判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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