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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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知识产权法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如保护文化创作的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等,而且及于法律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所为的保障,如商标权、商誉权、产地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从法律功能上看,知识产权法通过个体垄断权利的赋予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那么有“自由大宪章”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反垄断法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段(注: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着眼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更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保障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既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但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财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经济竞争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现代法制的发展使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从利益衡量角

度看,在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96页。)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竞争法作为体现公共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使自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因此,为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与平衡,对知识产权领域违背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规制,即成为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安全与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限制体系中的地位及功能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遵循前述的“正义”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之行使,除受到竞争法规制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权利限制规范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三者一起构成知识产权行使法律界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的层次、性质、立法目的不同,三法在对知识产权施加限制的方向及方式上有显著的差异:知识产权法自身限制性规范从信息资源的最大社会效益着眼,在赋权的同时,直接对权利人施以限制,要求权利人于一定范围利用或由他人利用智力成果。这不仅包括时间、地域上的固有限制,而且包括多种形式的权能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法定免费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国家计划许可、专利权的转让限制,商标权许可中的产品质量监督义务,以及三法共有的经济权利穷竭原则等等。知识产权法还有可能直接列入原则性的权利限制条款,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上的限制是由一般法律行业及权利行使的观点所为的限制”。(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这主要体现在对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滥用的禁止。知识产权法本身不过是民法的特别法,在知识产权法自身限制性规范力不敷用的情形下,即诉诸处于私法领域普通法地位的民法,发挥其基本原则漏洞补充功能,此乃一般法理,自毋庸赘言。

“竞争法上的限制则主要是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观点出发,对滥用权利的行为人所为的规范。”(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对产生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

民法、竞争法的限制都从权利本身以外的情事入手,分别以对市场竞争秩序或公序良俗造成的影响为判断标准,这就与知识产权法直接针对权利本身的限制方式相异。就民法上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与竞争法规范二者而言,前者基本出发点在于诚信和公序良俗之维持,适用于所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于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利益的衡量,至于其行为是否有竞争上的目的,是否有违反竞争的情事并不重要。后者仅以是否损害竞争秩序为判断基准。通常,“权利的行使如果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往往亦会构成权利的滥用”,(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而权利滥用显然不一定威胁竞争秩序。因此,就规范目的而言,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为民法上的规制所涵盖。然而不同的是,竞争法多为具有强制力的公法规范,主要由竞争执法专门机关主动介入施行,而民法原则的规制,虽也具有强制力,但仍为私法规范,由法院在当事人提起民事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自动援引。(注: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以专利为中心》,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52页。)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抑”与“扬”的双重功效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行使领域反竞争行为的抑制功能,为本文论述的重点,下文将另行详述。但是,竞争法并不总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对立面,亦有张扬权利、保护权利的功能,甚至构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这种抑与

扬的双重功效,正集中体现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

竞争法一定程度上呼应甚至扩大了知识产权法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这典型地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上。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智力成果权,两法的规范必然存在竞合关系。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商业秘密、仿冒商标及商品、服务和营业上的其他标记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的关系。(注: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其次,某些不具备一国知识产权法上的要件、自始不能取得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可能纳入竞争法保护范围。如,按地域性原则,外国版权人或工业产权人的所属国与我国不存在条约及互惠关系,其智力成果无法受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国内任何人皆可以利用。但是,国内利用人如有其他情事足以影响交易秩序,如产品未经外国人授权却在产品上为授权表示、在产品上标示为外国公司制造而实则自行制造,则必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实施虚假表示行为而得以取缔。这样,竞争法即从另一个侧面维护了该外国人的智力成果。再如,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决窍(know—now)及其他商业秘密提供竞争法上的保护,更是竞争法张扬知识产权的集中体现。而且,竞争法上的保护具有持久性,无知识产权法上的时间限制,愈显其张扬功效。有学者指出: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长期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重点。世贸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国际文件的大多数条款均与保护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本身即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注:蔡永煌:《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的竞合关系》,载《知识产权》1997年第2期。)此外,从竞争法的价值角度来具体考察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疑难争议,往往会开辟新思路,得出更合理的结论,这在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上尤为明显。在甲乙两国都得到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其只许可他人在甲国出售商品,而该商品却被转售到乙,这时,向乙转售的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在乙国的同项知识产权呢?此即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与一般仿冒或侵权不同,因为所进口的商品都名符其实,而且曾经权利人的授权。按照权利穷竭原则,权利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被丙使用或再销售,不应视为侵权。这在一国境内当无疑义,但在跨国贸易中,在地域性原则的作用下,即成一大争议。有人认为权利穷竭原则本身即有地域性,故平行进口构成侵权;有人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主张平行进口不应构成侵权。各国学界和立法、执法对此都未有共识。笔者注意到,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此问题纳入了竞争法的规制体系。如我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首先原则上认定平行进口与仿冒的构成要件不符,进而指出,如果未明白标志以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或者如贸易商自国外输入已由原厂商授权代理商进口或授权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因国内代理商已花费大量行销成本或费用致使商品为消费者所共知,故倘若贸易商对商品的内容、来源、进口厂商名称及事项以积极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代理商所进口销售之商品,则构成所谓“搭便车行为”,都会触犯《公平交易法》之“欺罔”和“显失公平”的规定。(注: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以下。)因此,运用竞争法考察的结果,既非一概禁止平行进口,亦非一概鼓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无疑对知识产权领域其它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

三、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的主要形态归纳

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地位,知识产权的行使也必须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接受竞争法制约,以竞争法允许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专属权利人,不参与市场交易,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较为间接,通常表现为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故一般不易导致反竞争问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版权的使用权及获酬权,工业产权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进口权,经由权利人积极行使即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排除他人竞争而获取经济利益。正是出于巩固或扩张自己这种垄断地位、谋求更高经济利润的动机,权利人在行使财产权的过程中常有反竞争行为的发生。

一般而言,权利人自行实施知识产权的情形,亦较少与竞争法发生纠葛,但也不排除权利人藉行使合法权利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常见情形有:(1)权利人为排除他人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如对侵权者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发警告函,或在报刊上发表关于他人侵权的启事、声明,而实际上自己的知识产权有重大瑕疵,或者明知他人并无侵害的情事或纯粹为使竞争者心存畏惧不敢从事竞争,或其主张超过依法受保护的范围,并有混淆之嫌,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或显失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广告行为。如,事实上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刊登广告时使用专利字样足以使人误解,即构成虚假宣传。

权利人在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过程中为反竞争行为颇为常见,是竞争法规范的重要对象。权利人本来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权,不仅可以安排相对人权利行使方式,而且基于权利提供者地位取得缔约优势,故可能在许可合同中塞入各种反竞争性质的条款。权利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联合授权或交互授权以取得更多的信息使用机会。然而这些行为是否触犯竞争法?到底是权利行使的正常结果抑或刻意所为的反竞争行为?尚赖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一)可以容忍的反竞争行为

从有关国家竞争立法和执行经验看,知识产权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某些特定限制竞争后果,通常会被竞争法体系中的限制竞争规范所容忍,以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之实现。如(1)权利在授权合同中对所许可的权利范围、期间、区域以及授权形态(如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所为的限制,这类限制通常即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有密切,于竞争秩序应无妨碍。(2)交互授权(croos—licensing)或联合授权(patentpools),这主要发生在专利领域。前者指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关联性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相互授与对方实施;后者指多数专利权人为达共享专利技术之目的所结成的联合体,其中多数权利人之间相互交叉授权。这类行为虽容易构成独占,但若未有滥用独占地位的情形(如形成封闭式的联合授权,或禁止向第三者授权等),

则因其可促进技术之间的优势配合,发挥更大效益,故可豁免于竞争法。在将限制竞争与不公平竞争分开立法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将这些知识产权行使的特殊情形规定在限制竞争法中,构成适用例外。(3)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功能的行使与维护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也存在冲突。这种机构设立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为创作人管理其版权,另一方面在于方便并促进社会公众利用文艺创作成果。它与权利人订立合同、收取管理费,又与利用人订立许可合同收取报酬,再分配给权利人。这种机构数量愈少,版权愈集中,就愈能促进公众使用的目的,但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版权交易市场的竞争。因此,它在按自身组织法规定范围内的所为,应在竞争法上得到容忍。

竞争法对上述现象的豁免本身也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因为这种豁免都是有条件的,存在一定的“度”,如,许可合同对区域限制作过细划分实质上造成了市场分割、联合授权中出现滥用独占地位之情形、以及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超越相关法律约束等等,即构成反竞争行为,不能再享受豁免,而应严格规制。

(二)应受严格管制的反竞争行为

至于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在许可合同中包含反竞争条款则受到各国竞争法和有关国际组织文件的严格管制。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有关文件等都有此类规范。由于这类条款种类较多,具体定性判断也需详加讨论,限于篇幅,以下仅作简要列举:(1)授权的内容逾越受保护范围,如权利已过时或根本不存在。

(2)不当收取使用费,如按无关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扩大使用费的计算基础,以及实施价格差别待遇。

(3)搭售条款,要求被许可方须同时接受并不需要的专利,即整批授权(packagelicence);或要求被许可人接受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或其它无关产品和服务。

(4)搭买条款(tie—owt),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制造或经销他人相竞争的产品,或不得购买与专利产品互相竞争的物品。

(5)限制被许可人的交易对象。

(6)限制被许可人的售价、产量。

(7)不质疑条款,即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就所许可的知识产权之有效性提出质疑,或不向有关机构举发和主张无效。

(8)回授条款(grant—backclause),要求被授权人对标的技术有所改良

时、或取得专利权时,有义务向许可人报告、让与及授权使用。

(9)禁止被许可人改良技术。

(10)许可人有权介入被许可人内部管理和人事安排;等等。(注:以上对具体形态的列举分别参考:前引谢铭洋文,及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版权作品,也会造成妨碍或消除市场竞争的效果。在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如英国在执法实践中也将这类拒绝许可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施以竞争法管制,如1984年福特备用零件和英国国家广播公司及独立电视出版物有限公司案。(注::CompetionLaw,3rdedButterworrth,1993,P644~645)

综上所述,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有些对市场竞争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可能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排他权在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甚至不乏促进技术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积极意义,如前述竞争法应予容忍、豁免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状态。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通常会限制被许可人的经营自由,造成其他竞争者的市场进入障碍,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自应予以严格管制。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如当搭售的客体属于在技术上为完善使用合同标的技术所不可或缺时,该搭售条款便不乏合理性。可见,知识产权行使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本身错综复杂,要对此进行认定和法律规制也势必十分复杂。因此,只有结合该项知识产权的市场力、权利人的市场地位和主观动机及其所属市场的结构等特定背景作具体判断,综合考虑,才能采取适当的法律对策,力求在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实现市场有效竞争之间保持平衡。

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竞争法调整,又一次表明了传统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受到法律限制的现实,也体现了以现代经济法和传统民商法相结合对某一社会关系的共同调整模式正日益取代传统单一类型的法律调整模式的发展趋向。

四、构建我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机制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平衡和处理好知识产权与有效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正是完善竞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学者已指出的:“虽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在我国还不十分突出,但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力增大和利益格局的变化,这类行为在我国显有存在和蔓延的条件。”(注:以上对具体形态的列举分别参考:前引谢铭洋文,及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良好的立法应具有战略前瞻性。正

在草拟的我国反垄断法及反限制竞争法理应包含这部分内容,以适应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和需要,作到未雨绸缪。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形成对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缺陷是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内涵上进行界定。而且采用封闭式的立法结构,该法第2条第2款称:“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除全文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该法并未依循往常立法通例,即在详细列举后添附“兜底条款”以免负列举疏漏。这样,我国法律承认的所谓不当竞争行为仅仅为该法所列11种。其中,侵犯商业秘密、假冒行为等等侧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销售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搭售,尚难定论。因此该法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实则付诸阙如。此外,我国1985年制定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涉及技术引进合同中出现的反竞争现象作了列举。但该条例内容有限,只限于技术合同未延及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范围狭窄,只适用于以中方为受让方的涉外技术交易。而且,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规制涉及对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行政法规显然不宜担当此任。可见,我国要实现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规制,唯有仰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面修订和充实,以及《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处理和对滥用知识产权法行为实施竞争法控制几乎是建立竞争法体系国家的通例。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规定各成员可在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竞争行为。(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郑成思译,第40条。)

就竞争法与知识产权行使之间关系的具体处理而言,如前所述,许多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侧重于对滥用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方面。具体规范方式也有几种不同做法:(1)不少国家采用在竞争法或按竞争法制定的准则中开放式列举应受控制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如日本《反垄断法》第6条及其《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反垄断法准则》,巴西1975年《标准法》,印度《反垄断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法》等等(注: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以下。);(2)美国竞争法(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国会立法)并未专门突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

法指导意见》列举了执法机关追究反竞争行为的一般因素和尺度,不具体列举违

规行为形态,全由执法、司法人员斟酌判断。(注:转引自王源扩:《试析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控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但在此之前,美国司法部曾根据法院判例,亦发表过一些准则,列举了反竞争性的许可合同条款。(注: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3)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规定。”它较原则地规定了二部门法的衔接关系,既是豁免条款,又是约束性条款,关键在于“正当”与否的认定,有赖于竞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价值判断,这种做法颇具特色。(4)作为欧盟竞争法主要渊源的《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就联合行为和滥用优势地位作了规定,并未提及知识产权。然而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前按照《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规定的例外适用条件所制定的“集体豁免”规章中,有两个即针对知识产权,分别关于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1996年1月31日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第240/96号规章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许可协议统一予以规范,明确规定了《罗马条约》的竞争条款对各种技术转让合同条款的禁止、限制和豁免。其中“白色清单”条款,列举了一般不影响竞争、可以豁免的合同条款类型:“黑色清单”条款列举严重影响竞争、不予豁免的合同条款类型:“灰色清单”条款及通知异议程序包括未列入前两类清单的合同条款,由当事人通知欧委会,其豁免与否取决于欧委会4个月内是否提出异议。(注:转引自王源扩:《试析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控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该规章反映了国际上协调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新动向,体现了较为先进的立法水平。

同时,考察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此类立法的演进,可以发现它们大都经历了由点到面、由经验到理性、由个案到成文规则的发展过程。欧盟现在之所以能制定出条分缕析、逻辑合理、结构严谨的第240号规章,显然是欧盟几十年来在这一领域的司法和执法经验的结晶。

综观上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诸种关联模式及法律形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及立法经验,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刚开始构建,竞争法体系的建立更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且如前所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纷繁复杂,其法律控制亦具有相当的难度与复杂性,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尚不能自始即欲对各种具体情形作详尽而周延的法律规范,否则好高鹜远,奢求一蹴而就,反易失于疏漏。我们认为,首先可供我们借鉴的是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5条的处理方式,在我们《反垄断法》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用类似的措辞原则规定按照知识产权法所进行的正当行使行为予以豁免,先以不

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抽象规范从而在总体上厘清两法衔接关系;进而可借鉴欧共体《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或美国的做法,列出执法或司法机关追究或豁免某一反竞争行为时的一般价值尺度和考量因素。(注:如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即规定了间联合的协议或决定,可以不适用该条第3项即规定了间联合的协议或决定,可以不适用该条第1项禁止性规定时所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须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和发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并同时让消费者从中得到一部分合理的利益,并不包含使当事人有可能消除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换言之,将“正当”或类似的抽象概念的具体化,以供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斟酌权衡。而后,作为立法目标,在积累足够案例与经验后,再摹拟欧共体第240号规章体例,以实施细则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豁免、限制和禁止分别予以规范。当然,在具体列举行为形态时,须立足于我国自身的国情来界定,而不宜盲目移植任何国家或地区立法中的具体规定。遵循这一从抽象到具体的立法模式,既可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又可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因应时势发展随时调整,同时也给司法和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利于个案创新。

【最新试题库含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10-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交叉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交叉 ——中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之比较 作者 黄金秀 丁亮Peter Waters 知识产权期刊 2008年特刊 *** *** 一、 前言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冲突是一个复杂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对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欧盟以及加拿大各国法律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进行比较。 二、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在分析知识产权或竞争法的问题时,为何要 考虑与之相关的竞争法或知识产权法因素?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竞争法的目的似乎存在着矛盾。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区域限制和价格限制等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来规范经销商的下游活动。然而,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那些对经济有害的市场势力1。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互补而非矛盾的。它们的根本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鼓励创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2: “……(竞争)法律能够保护良性的市场竞争,而知识产权法则保护了从对创新必要投资获得回报的能力。二者都可以刺激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具有技术、产品或服务优势的竞争者能够率先进入市场。” 尽管知识产权可能对某个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形成“合法的垄断”,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权力并不必然形成“经济上的垄断”3。进而言之,一项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对被许可人就某个具体的产品、制作工序或作品进行限制(例如地域性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充足的或潜在的替代品能够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支配其拥有的市场势力。4 虽然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目的是互补的,但是当竞争法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案例时,便可能出现一连串难题。5下文对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在协调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时的不同方法进行了小结。 三、 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 1. 美国

竞争法基础理论 文献综述

目录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1)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1)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1) (三)我国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2) 二、竞争法得基础理论 (3) (一)竞争法得概念 (4) (二)竞争法得调整对象 (5) (三)竞争法得特点 (6) (四)竞争法得基本原则 (6) (五)竞争法得体系 (6) (六)竞争法得功能 (6) (七)竞争法得地位 (8) 参考文献 (10)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得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得三大原因,一就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就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就是市场失灵得表现(林黎,2007);三就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得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得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内容把握竞争法产生得原因就是非常准确得。但就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得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得分析太宏观,基本都就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得具体表现得分析。 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得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得剪不断得联系,这也就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得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得失灵就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得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就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就是否定得,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得时候,也就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得早期,对这些行为得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就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得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得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得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就是早期竞争法得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得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得假设、关于市场整体得假设以及关于市场与政府功能得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得目得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得案件中,受害人得特定性、取证得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民商法更多得就是事后救济,竞争法则比较重视事前干预。关于对竞争法与民商法关系得再认识,可以用一句话总结二者得辩证关系,即竞争法来自于民商法,但又超越了民商法。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对于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概况,王先林(2015)就是以标志性事件进行阶段划分得。竞争法产生得主要标志就是1890年美国得《谢尔曼法》,另一个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一)相似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就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 (二)相同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 (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 1.法条竞合的情况。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任竞合的情况。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违法行为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想象竞合的情况。侵害知识资产的行为复杂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有时会和知识产权法禁止的行为互相交叉混合,从而具有综合违法的特点。尽管它们各个部分都可以单独构成违法,但实质上是一个不能割裂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作用的互补性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补充部分,在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的行为,均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由此可见,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协调运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 在法律性质上,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私法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显著公法的特征。这使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二)保护利益侧重不同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站在维护个体利益的角度上的。我国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第一条,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认定是经济法,是公法。这决定了它更多的侧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4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知识产权法试卷 ( 课程代码00226)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l709 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 A .《垄断法规》 B .《安娜法令》 C .《版权法令》 D. 《作者权法》 2.下列概念中,与著作权主体具有相同内涵和外延的是 A .著作权人 B. 作者 C .自然人 D. 法人和其他组织 3.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视为作者的是 A .具体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B .法人和具体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C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 D .法人 4.张某于2010 年6 月1 日创作完成长篇小说《阳光》,一直没有发表。2012 年3 月2 日,张某不幸去世。张某的同事于2012 年4 月1 日将该小说以张某的名义发表,张某的继 承人认为张某的同事侵犯了张某的 A .姓名权 B .署名权 C .肖像权 D .发表权 5.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 A .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B. 经合作者同意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C .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D .经过出版社批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6·TYU各选项中,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的是 A·录音制品 B .科幻片《星际迷航》 C .由邓小平生平图片构成的幻灯片 D .电视剧剧本 7.某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编写了一本教材,该教材的署名权属于 A·该教师 B .该教师所在的学校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试题含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试 题含答案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5分,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4、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计45分) 1、经营者不得实施哪些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答:(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经营者实施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答:(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存在哪些行为 答:(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论述题:(30分) 请结合本岗位,谈谈你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的认识,在今后将如何开展工作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 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 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知识产权法 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 ,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如保护文化创作的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等,而且及于法律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所为的保障,如商标权、商誉权、产地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从法律功能上看,知识产权法通过个体垄断权利的赋予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这主要表现在:方面,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 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那么有“自由企业大宪章” 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反垄断法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 段(注: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着眼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更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保障在企业市场上的总体自由,既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但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财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竞争法基础理论文献综述

目录 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1) (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1)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2) (三)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3) 二、竞争法的基础理论 (4) (一)竞争法的概念 (4)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6) (三)竞争法的特点 (7)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8) (五)竞争法的体系 (8) (六)竞争法的功能 (8) (七)竞争法的地位 (10) 参考文献 (12)

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的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的三大原因,一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林黎,2007);三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的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容把握竞争法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准确的。但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的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的分析太宏观,基本都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的具体表现的分析。 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的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的剪不断的联系,这也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失灵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的时候,也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的早期,对这些行为的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的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是早期竞争法的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的假设、关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以及关于市场和政府功能的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中,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D )。 A 、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活动是( B )。 A 、利用有奖销售以进入新市场 B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C 、利用有奖销售让利于民,处理库存商品 D 、利用5000 元以内的小额抽奖,销售推销商品 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降价销售的竞争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 D )。 A 、新进入者大幅度降价销售鲜货商品 B 、季节性降价抛售 C 、大幅度降价处理库存积压产品 D 、新进入者大幅度降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以迅速获取大量市场份额 4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竞争手段中,经营者不得采用的损害竞争对手的手段是( B )。 A 、以次充好 B 、假冒名牌 C 、生产淘汰产品 D 、伪造检疫结果 5 、根据我国的规定,下面选项中属依法独占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 )。 A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B 、创造条件促进其销售商之间的竞争程度 C 、根据生产需要对原料的采购进行限制 D 、举报从事相同商品经营的违法个体 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机构中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B )。 A 、乡级工商行政管理门 B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门 C 、市级人民法院 D 、省级消费者协会 7、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行为属于( A )。 A 、行贿行为 B 、受贿行为 C 、接受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D 、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8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 B )。 A 、行贿行为 B 、受贿行为 C 、接受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D 、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1.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C )。 A 国内贸易部 B技术监督局 C工商行政管理局 D物价局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B) A 3000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竞争法参考书有几本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竞争法参考书有几本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竞争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竞争法》试题 班级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___ 一、案例分析(40分): 2000年9月26日,H县人民医院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协议,交通警察大队为甲方,县人民医院为乙方,协议载明: 1、经乙方院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借资35万元支持购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车辆及其有关配套设备(报警台设备维修由乙方负责,车辆维修由甲方负责),该协议执行5年后,乙方把甲方所借的35万元全部捐给甲方。 2、乙方聘请4名临时工至甲方“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时须询问是否有伤员,如有伤员则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医疗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紧急出车赶到出事地点抢救伤员。乙方也可以派医疗急救小组及救护车到甲方待命,甲方要提供必要的方便。 3、乙方可随时查询“122”交通事故接报警原始记录,如发现值班人员工作失职则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罚。 4、甲方应协助乙方收缴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 5、乙方大门旁挂“H县交通事故急救中心”的牌子,救护车上标明“交通事故急救车”字样。 6、甲方不能与其他医院签订类似的协议,否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所借乙方的全部资金。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8月,H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议双方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此外,为了获得更多患者就诊,2004年4月至5月,H县人民医院经县政府办函(2003)127号批复同意,乡村医生每输送一名住院病人,医院支付其20元的转诊费。 2004年5月14日,有关部门接举报,以县人民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立案调查。调查中医院认为,自己赞助“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质上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使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更为及时、便捷的救治,减轻事故损失;伤员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救治医院;此外,县人民医院是集医疗、讲学、科研等为一体的单位,由县财政拨款,不存在营利性质,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是县政府下达的文件准许的,并公开做账,不属商业贿赂。 (1)请你用你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分析H县人民医院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之间协议的性质、效力,并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 答:H县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之间的协议属于不正当竞争协议。首先,作为协议主体之一的县人民医院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即经营者;协议条款明显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与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有上述诸多条件可确定,此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属违法协议,因而该协议无效。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构成违法,属于何种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县人民医院和交警大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中县人民医院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向交警大队支付财物来获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获得的交易机会和有利交易条件,属于商业贿赂。而交警大队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利,收取县人民医院财物后,限制其他县人民医院的竞争者公平地开展正当经营活动,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3)如何认定医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的行为?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相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判定医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与是否入账无关。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对甲乙双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和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的关系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从比较中探索竞争法完善方向【摘要】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上有共通之处,因此理论界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争论不一。本文拟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性质着手,通过对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调整方式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来揭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融合又相互独立的关系,理解两者相互冲突和平衡之处;从而提出改革完善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生产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与大机器时代知识资产的外部经济效应突出有很大关系,它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1]。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和竞争法的社会性决定了两者间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种类和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规制着知识产权所有者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探索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法的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补充几句,否则开头不能很自然地引出下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720页.

竞争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一、课程介绍 1. 课程描述:竞争法是基于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对各种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来保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现代竞争法由三大支柱构成:垄断协议的禁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与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这也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此外,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与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需要掌握的内容。 Competition law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modern economics (especially microeconomics) to regulate various monopoly agreements and monopolistic behaviors to ensure a 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Modern competition law is composed of three pillars: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These ar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course. In additi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th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offenders are also contents to be mastered. 2. 设计思路:本课程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反垄断法。通过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特别是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的学习与理解,掌握现代竞争法的基本结构与主要规制方法,能对一些代表性的垄断案例予以初步分析。 - 2 -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3)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3) 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真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竞争法》练习题(3)供大家复习备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2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答案】B 【考点】反垄断调查机制 【解析】AB项:《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没有行政执法职责,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CD项都错在"执法",根据第一段解析可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没有行政执法职责,更不能授权其他机关或部门执法,两项均错误。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考博指导与分析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博资讯 从2014年开始,除专职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不在招收以在职方式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仅招收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所有被录取的考生均须将档案迁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 (一)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7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01:竞争法。导师是黄勇。 考试的科目: (1)1103英语(100%)。 (2)2203法学基础(法学各科基础理论)(100%)。 (3)3357经济法学综合(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行政法基础理论知识、民商法基础理论知识、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100%)。 (二)复试须知 1.复试方案: (1)坚持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实行差额复试,按130%-150%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总成绩=初试分数(满分300分)+专家组面试(满分100分)+导师对考生评价(满分100分)含专业素质40分,综合评价60分;专家组面试和导师对考生评价及格分均为60分。 (3)按总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2.复试内容: (1)所报研究方向的理论和实务; (2)英语问答,内容包括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 (3)前期科研成果,专业课和学术潜力。 3.考核方法: (1)考生介绍个人学习和工作情况,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研究构想,时

间不超过5 分钟; (2)考官根据考生的陈述提问,考生即问即答,时间不超过所5 分钟; (3)英语问答。提问内容以学习和研究经历、某些相关的理论问题为主,时间不超过5分钟; (4)检查前期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立项书,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立项书)。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各个专业在复习的过程中除了对指定参考书目(法学院各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进行全面深刻的研究以外,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还应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进行复习备考。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各占50分(以下是基础英语部分题型)。 Part1:完形填空10分。 Part2:阅读理解10分,2篇短文共5道小题。 Part3:翻译15分。(英译汉10分,2段内容,300字左右;汉译英5分,300字左右)。 Part4:作文15分。200字左右。 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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