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分析、排查、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三条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
组长: (主要负责人)成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员工要全面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确保涵盖公司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第四条机构与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2.确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与责任,授予权限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
3.确保体系变更时,维持体系完整性。
4.组织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定期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考核。
5.确保全员及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履行其职责。
(二)分管负责人1.协助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考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办公室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体系文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开展情况;2.负责组织对全公司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汇总、协调、监督评估。
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韬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韬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谭文才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个人】谭文才蒋乐彬蒋小华【当事人-公司】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许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汪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许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汪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非许强汪旭【代理律所】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文才【被告】简阳顽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蒋乐彬;蒋小华【本院观点】因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35KV“养马线”第59至60号杆之间的电线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比例问题。
三、谭文才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一、案涉35KV“养马线”第59至60号杆之间的电线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
经顽石公司委托四川省纵横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案涉三根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分别为6.74米、8.5米、6.22米。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债法部分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在这里详讲,也可单独讲)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八节债的绝对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抵销(四)免除(五)混同第二编合同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涉他合同九、射倖合同十、本约与预约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定义二、合同法的立法例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五、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二)契约正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生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一、招标投标方式二、拍卖方式三、交错要约四、意思实现五、强制缔约六、悬赏广告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法单选题

第十三章民事责任一、单选题1.某大学生甲去水房打水,回来途中遇见两个学生乙丙在踢足球,为了使热水瓶不被足球踢碎,甲便将热水瓶高高举起,由于热水瓶的质量问题导致热水瓶突然爆裂,热水将甲、乙、丙三人烫伤,就三人遭受损害下列那些观点正确:()A、甲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制造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甲也可以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制造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乙、丙可以向甲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B.建筑物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某饭店楼上所挂的广告招牌,一天被风吹倒压伤一行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赔偿该行人的损失的是:()A.饭店B.饭店大楼的承建人C.该饭店所在城市的城建局D.该行人自己负责6.某工厂向附近的一条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次,由于技术员张某的误操作,导致排出废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工厂在河边装上围栏并贴出告示。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附近某村民甲因看管不严,其自家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水而死,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接近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头牛因饮此河水而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要承担赔偿责任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附近某村民丙的农田,造成庄稼损失2000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和张某列为共同被告D.该厂超标排污致使附近丁村的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牲畜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赔偿责任7.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
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
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应损失:()A. 由市政公司赔偿B.由许某赔偿C.由市政公司和许某承担连带责任D.由秦某自己承担8.乙将蜂箱寄存于甲院内,甲未栓住毛驴,毛驴踢倒了乙的蜂箱,蜂群蜇死毛驴,蜂群也大量死亡,甲、乙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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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
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
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
(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
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还包括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等。
2、它是无过错责任。
3、它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4、它是受到赔偿限额限制的责任。
(三)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为加害行为的高度危险
(一)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
(二)高度危险作业与“周围环境”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特征
1、合法行为
2、高度危险性
(一)受害人故意
(二)关于不可抗力
(三)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1、受害人的过失与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并参照《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一般性的规则:
(1)受害人有过失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得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但单行法规中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2)受害人有一般过失在特别情形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件,但不得作为致人人身伤亡的免责条件。
(3)为了维护《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在特别法规中规定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作为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条件应当严加限制。
2、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为各国侵权行为法中一项通行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当损害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致,不得以受
害人有过错为由而驳回其赔偿请求,但他们应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的程度。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第二节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二、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民用核设施危险的实现
(二)受害人的损害
(三)民用核设施危险的实现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承担
(一)概述
1、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有追偿权
(二)免责条件
1、战争等情形
2、受害人故意
(三)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
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条:“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
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
第三节高速运载工具营运中致人损害
二、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方面
(一)责任主体
(二)受害人与赔偿范围
(一)铁路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航空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关于航空责任保险
第四节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与分类
(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法律管制
(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保有者的责任
由所有者、占有者、管束者、保养者等对部分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通例,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
【例一】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放臵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氯气的合法占有人甲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二】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乙放臵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①甲为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责任。
②管理人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三】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由于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称是食用油。
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甲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四】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储藏的雷管、炸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放臵在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③甲如果举证不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五】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麻烦,
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炸药放在工棚里。
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窃回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乙死亡时,亦同。
②甲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
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高速运载工具危险物品保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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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危险物品保有者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