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思考
派出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派出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派出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扫黑除恶是以打击黑社会、涉恶涉殴犯罪为主要目标的专项行动,其目的在于集中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消除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派出所的工作负责人,我们认真贯彻整个专项行动的目标,努力推进了工作。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期间,我们紧紧把握工作目标和任务,着力推进各项工作。
我们通过召开工作会议、梳理工作思路、明确研究方向,完善工作方案,并指导每名干警提高对扫黑除恶的理解和认识,重点针对辖区内犯罪团伙开展精准打击。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和人员的监管,确立了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扩张趋势。
在工作进展中,我们密切了与上级单位的配合,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加强沟通联系,高效推进了各项工作。
通过加强与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我们达成了共识,协同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确保了行动的顺利开展。
此外,在信息、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协作也是不可忽视的,这些合作的补充和协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打击力度。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难点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手段不足:由于对新技术的应用不够熟练,我们在案件侦破和情报收集等方面,缺乏全面、精准的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需要以后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工作质量压力:由于扫黑除恶是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比较集中,需要高效完成,这种压力对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很大的影响。
3. 队伍建设不足:部分干警在扫黑除恶行动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大,需要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 涉及面广泛:由于涉及面比较广泛,需要我们同时对很多不同的案件进行处理和打击,难度较大。
四、工作质量和压力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我们高度负责,认真开展工作。
通过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提高居民反恶意味的意识,提高了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
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法律思考

、
割 生殖 器等等 。三是一些 黑恶势力 开始 同境外 的黑社 境 跨 开展 “ 严打”整治斗争是现 阶段刑事政 策的具 会相勾结 , 内外 有组织 犯罪集 团联手 实施 贩毒 、 国 绑架 勒索 、 盗卖珍 贵文物 、 偷渡拐卖人 口等犯罪 。黑社
体 体 现
自十一届三 中全 会以来 ,我 国共开展 了三 次 “ 严 会 犯 罪 是 一 种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最 高 形 态 , 打” 。第一次是 1 8 年 8月至 18 93 9 7年 1 月开展 的 “ 严 被联合 国大会宣 称为 “ 世界三大犯 罪之一” 。世界上臭 打 ” 简称 8 ( 3年“ 打” ; 严 ) 第二次是开始 于 19 9 6年 4月 名昭著的黑社 会如美 国、 意大利 的黑 手党 、 日本 的山口 的“ 严打 ” 2 0 年 4月份开 始的是第三次 “ ;01 严打”( 简 组 、 台湾的竹联帮 、 中国香港 的十 四等等 , 国际上恶 在 全 “ 刑事案件 称新世纪“ 严打 ” 。 ) 本次“ 打” 严 整治 斗争也可以说 是前 迹累累。 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认 为 :现在 , 危害增大 。爆炸 、 杀人 、 劫 、 抢 绑架 、 毒 、 投 拐 两次“ 严打 ” 斗争 的继续 和深入。 以说 , 所 通过对 当前社 总量上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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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治 安综 合治 理 ・
关 于开展 “ 打 ” 严 整治斗争的 法律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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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案是中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非法经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
被告人刘涌,原系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煤炭实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等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例过程1. 非法经营罪刘涌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非法经营煤炭、钢材等物资,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刘涌的非法经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2. 故意伤害罪刘涌为争夺煤炭资源,多次组织、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是,刘涌指使手下将一名竞争对手杀害。
3. 故意杀人罪在刘涌的指使下,其手下将一名竞争对手杀害。
刘涌在案发后,积极为凶手提供帮助,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聚众斗殴罪刘涌为争夺煤炭资源,多次组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5. 行贿罪刘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三、案例启示1.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刘涌案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
此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与权威。
2. 强化法治意识,筑牢法律防线刘涌案暴露出一些企业和个人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使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3.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刘涌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煤炭市场秩序混乱,非法经营、暴力抢夺资源等现象严重。
为此,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暴力抢夺资源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 倡导诚信经营,弘扬正能量刘涌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我们要倡导诚信经营,弘扬正能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刘涌案中,刘涌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
杜登科涉恶事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涉恶案件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杜登科涉恶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杜登科,男,某市人,因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被警方抓获。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后果的思考。
二、事件经过据警方调查,杜登科自2018年以来,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杜登科还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
1. 强迫交易:杜登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有偿服务,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 敲诈勒索:杜登科利用其势力,以暴力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故意伤害:杜登科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多次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杜登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杜登科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2. 民事责任:杜登科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依法向杜登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杜登科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4. 社会影响:杜登科涉恶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杜登科,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严格执法:各级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深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 强化司法保障: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新闻案例刘万兴(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打击黑恶势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聚焦一起涉及刘万兴的涉黑案件,通过案件回顾、法律解读、社会影响等方面,展现我国法治的威严与坚守。
一、案件回顾2019年,我国某地警方在侦破一起特大涉黑案件时,发现刘万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刘万兴团伙的犯罪事实,涉及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二、法律解读1. 涉黑案件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本案中,刘万兴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被定性为涉黑案件。
2. 涉黑案件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等条款,刘万兴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3. 涉黑案件的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刘万兴团伙成员进行了判决。
刘万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三、社会影响1. 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刘万兴涉黑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2. 强化法治观念,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刘万兴涉黑案件的审理,展示了我国法治的威严和坚守。
通过案件宣传,增强了全民法治观念,提高了全民法治素质。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权威刘万兴涉黑案件的审判,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树立了法治权威。
正义的胜利,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和支持我国法治建设。
四、结语刘万兴涉黑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生动体现。
正义的胜利,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威严和坚守。
甘肃兰州重大刑事案件乔虎虎判决书

标题:深度解读甘肃兰州重大刑事案件乔虎虎判决书一、前言最近甘肃兰州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乔虎虎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对乔虎虎的案件进行深度解读,并从法律、社会、人性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二、案情回顾乔虎虎案是指甘肃省兰州市一起影响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组织以张某、李某等多人为首,成员逾百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方式,非法侵占、聚敛财产,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乔虎虎因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制裁。
三、法律解读乔虎虎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律法规严明,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判决书中充分呈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不贷。
四、社会影响乔虎虎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讨论,案件的终审判决也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人们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不仅是对于犯罪的谴责,更是对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呼吁。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于社会的警示作用,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
五、人性探讨在深入了解乔虎虎案件的背后,我们不禁要思考人性的弱点和罪恶的本质。
乔虎虎和其所在组织的犯罪行为,究其根源是对财富、权力的无度追求,以及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冷漠和践踏。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人性的扭曲和罪恶的嚣张,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法治社会和法律的重要性。
六、结语乔虎虎案件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也意味着社会正义的维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对乔虎虎案进行了深度解读,从法律、社会、人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希望读者在阅读本文后,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案件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对于法治社会和公正正义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七、个人观点在我看来,乔虎虎案件的背后反映了法治社会的严明和公正,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人性的扭曲和罪恶的本质。
小学扫黑除恶主题班会教案

小学扫黑除恶主题班会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扫黑除恶的含义和重要性。
2.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黑恶势力。
3.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教学内容:1. 黑恶势力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
2. 扫黑除恶的意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
3. 学生应如何参与扫黑除恶:树立正确价值观、拒绝不良行为、举报黑恶势力等。
三、教学过程:1. 导入:教师简要介绍扫黑除恶的概念,引导学生关注主题。
2. 讲解:详细讲解黑恶势力的定义、危害及扫黑除恶的重要性。
3. 案例分析:分享一些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实际危害。
4. 讨论:分组讨论如何在生活中抵制黑恶势力,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5. 总结:教师总结学生讨论的成果,强调学生应如何参与扫黑除恶。
四、教学评价:1. 学生对扫黑除恶知识的掌握程度。
2. 学生对扫黑除恶的态度和行为变化。
3. 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
五、教学resources:1. 教学PPT:包含黑恶势力的定义、案例分析等内容。
2. 教学视频:关于扫黑除恶的宣传片或案例视频。
3. 学习材料:相关法律知识资料、扫黑除恶手册等。
六、教学活动:1.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在学校和社区中传播扫黑除恶的理念,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
2. 角色扮演: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在遇到黑恶势力时如何正确应对。
3. 制作宣传品:学生分组制作扫黑除恶的宣传海报、标语等,用于学校和社区的宣传。
七、教学反馈:1. 通过观察学生的讨论和角色扮演,评估学生对扫黑除恶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2. 学生制作的宣传品,评估学生的创造力和宣传能力。
八、家庭作业:1. 学生回家后,与家人分享扫黑除恶的知识,让家庭成员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
2. 学生写一篇关于扫黑除恶的日记,记录自己学习扫黑除恶的心得体会。
九、教学延伸:1. 组织学生参观法院、公安局等法律机构,加深学生对法律的了解。
网络空间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刑法认定

【犯罪研究】2019 年 11 月第 6 期November 2019No.6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网络空间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刑法认定*朱军彪,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0)摘 要: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各省市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了为数不少的网络黑恶势力,并将有组织的网络水军进行的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行为作为黑恶势力的典型表现形式进行打击。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公开性等实质危害性特征才能够正确界定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明确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软暴力”作用机制,并关注其行为的公开性和危害的双重性才能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划清界限。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着眼于网络黑恶势力的犯罪链条与施加非法影响的逻辑,通过技术改进与司法努力,才能保证在实现“打早打小” 的同时尽可能落实“打准打实” 的审判原则,使扫黑除恶不至于脱离法治轨道。
关键词:扫黑除恶;网络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恶势力;刑事法治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9)06-0082-09DOI:10.16478/ki.jbjpc.20200102.004收稿日期:2019-10-11作者简介:朱军彪(1997-),男,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网络法学硕士研究生;郭旨龙(1989-),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讲师,网络法学研究院研究员,研究专长为信息化与网络法治、犯罪化与社会善治。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9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网络‘黑产链’惩治与预防的策略演进”(立项编号:BLS(2019)C005)的阶段性成果。
2015年后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中国互联网进入网络空间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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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思考
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这已是当务之急。
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 所谓“预测”,是指人们依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黑社会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未然”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对“未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我们认同此种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作更具体的预测分析: (一)组织性进一步加强 体现在:1.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稳定,主要为经济利益,无论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动因所在。2.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邦规会纪,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亚文化),组成人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3.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现代化。主要实施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等刑事犯罪活动,以合法生意掩护其非法活动,以寻求庇护,并拥有先进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积极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及恐吓力等等。4.黑社会组织间联合勾结、对抗政府。随着我国对犯罪打击的深入,使犯罪组织意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难以与公安机关对抗,所以他们就联合在一起,积极地装备自己,进行犯罪活动。5.向有组织暴力转化。即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护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过程,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随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组织拥有的暴力手段越来越先进,由一般武器发展为枪支、爆炸物和先进的武力装备。
(二)经济实力进一步增长 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不择手段攫取财富和不断地扩大财富的积累,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和增加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除了使用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外,其重要的手段还表现在向经济领域渗透:有的黑社会组织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的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开办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有的以公司职员面目出现,为不法商人经营活动充当打手;更多的则是经营餐饮和娱乐行业,以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活动。
(三)势力范围进一步增大 主要表现在:1.农村将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一个重要“根据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将利用暴力或宗族势力,在部分农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2.势力范围跨地区明显。从目前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多以地域来划分,总体上还处于低级水平,其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最多也不超出县、市。但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性的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跨省、市或跨境进行活动,不再受地域的限制。3.境内外黑社会相互勾结或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如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因有重罪逃入大陆躲避,视大陆为避风港,并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其组织势力,并与境内的有组织势力联合等。
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 我们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适用上,应作如下考虑、权衡:
(一)预防对象的选择-制度优先 “不健全的制度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如此,只要不健全的制度存在,理性人就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当不健全的制度使理性人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时,他们就很可能去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现在“警匪勾结”、警察涉黑案件突出就与对警察的监督缺乏制度化有关。
目前我国精神文明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就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影响而言,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值得深思:其一,侧重一些口号式的高调教育,缺乏人文教育。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三个大方向。人文教育就是向人们灌输文、史、哲思想。理性人讲究“实惠”,许多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教育、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党和国家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纷纷“落马”,有的经不住黑社会组织的财、色的诱惑,最终走上“不归路”,便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剩下的只能是靠社会良知。然而,社会良知的养成并非天生具有的,它靠的是人文教化的长期培育并代际相传而得的。对社会良知的培养不是靠空唱利他主义的高调进行说教式教育,而是大力倡导人文教育。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现在要恢复的不是文革中肆虐的血腥理想和虚假的崇高,而是趁社会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是非感的时候重申民族的固有的道德,恢复社会良知。据此,我们认为,“反黑”精神文明建设应重点放在人文教育和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方面。
(二)预防措施选择-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是复杂的,它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而这个系统是多层次的,即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子系统所构成。预防措施的系统性表现为:其一,预防措施是综合的。它是由一系列措施构成的。其中有强制性的,又有非强制性的;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其二,预防措施是有层次的,各种预防措施在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力均有不同。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是由道德预防层、经济行政预防层、一般法律预防层和刑法预防层四大层面组成。这四个层面由于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功能的实现是系统性的,缺少任何一个层面,都不可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生。预防措施系统性主要表现在预防措施的层次性上,即预防措施的各个层面都有其自己的功能:道德预防层主要预防人们的心理意识,防止人们的心理意识外化为越轨行为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刑法预防层主要以刑罚的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防,维护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观。
(三)预防实施过程-整合性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应该是一个预防措施的相互整合性过程。整合性过程指的是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与应用程序的合理性。单纯依赖某一层的预防措施,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预防措施系统在实施中的排列、组合与应用程序的混乱,也同样达不到预防犯罪的预期效果。其一,正确的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应该是:第一层是道德预防层;第二层是经济、行政预防层;第三层是一般法律预防层;第四层是刑法预防层。
在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基础上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应切记:制度措施优于精神文明教育措施;预防措施具有系统性和整合性,在具体适用预防措施的时候应有所侧重,特别是在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适用过程中,更应注意适用措施的区别,而不应对所有措施都等同对待。
三、提出预防措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一)应完善各方面立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法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在预防“未然”黑社会(性质)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了一定规定,现行刑事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的规定还存有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超前性,即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方面犯罪,未规定“黑社会”方面犯罪;二是“缺乏完备性”,即只规定3种罪,范围失之过窄;三是缺乏“配套性”,即对洗钱罪规定不足;四是刑罚缺乏针对性,即没有规定财产刑。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刑法进行完善:第一,在刑法中引入“黑社会”概念,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第二,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一方面要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主要包括: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指的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和打击国际间黑社会犯罪的需要,增加此罪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二是“自称属于黑社会罪”。指的是“自称属黑社会,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于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人产生恐惧与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由于黑社会名称本身就具有“恐惧”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主要范围。现行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其主体范围失之过窄,应把该罪的主体放宽至一般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则从重处罚。第三,应加重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法定刑。将刑法所设定的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无期徒刑,出于打击黑社会和防止黑社会进一步犯罪需要,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2)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犯罪,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是防止黑社会犯罪进一步“政治化”的重要途径。(3)进一步完善附加刑的适用。现行刑法对黑社会犯罪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这显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