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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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学论文范文优秀医学论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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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学论文|医疗纠纷赔付论文范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后,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准绳。

《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公布并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纷纷对其作用和意义作出评价,笔者以为,其最大的意义莫过于将解决医疗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司法部门的介入,使各种医疗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一剂良药。

本文就如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

1 条例强调预防和迅速处置医疗事故条例从第二章第5条开始反复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等,要求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咨询服务。

条例反复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何改善服务态度、遵守规章制度,以认真的态度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事故损害降低到最低点。

条例还反复强调,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逐级报告,在第 13条、14条中连续强调七个“报告”,并要求向患者通报,同时强调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已经发生损害的要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上述几条规定充分说明,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想尽一切办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尽量缩小损失范围,降低损失程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避免事态的扩大。

2 条例是医患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条例多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很高很严的要求,也为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制定了具体规定。

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应协商解决,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有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与否和赔偿多少,双方当事人协商,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标准执行。

医患纠纷论文

医患纠纷论文

当今社会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5年本科+3年硕士+3年博士+3年规范化培训+主治考试+论文基金=14年的小主治+5年+SCI论文+省厅级课题至少2项+考试通过=19年的副主任医师+5 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SCI论文=24年的主任医师+患者咣咣两锤子=死了”这是一则微博记录的齐齐哈尔孙东涛医生被患者故意报复惨遭杀害的事情。

一名救死扶伤、医术精湛的医生,如何就被自己的患者如此残忍的杀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直指当今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医患纠纷!何为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包括由于诊疗结果或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或对医疗费用由异议、对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不满意而引起的纠纷等)。

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

随着医疗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1近年医患纠纷事件(1)齐齐哈尔故意报复杀害医生案件2014年,齐齐哈尔一患者因治疗鼻部疾病时,对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治疗结果不满意,遂产生报复心理。

该患者于2月17日上午手持一根长50厘米左右的铁管,闯入该院耳鼻喉科门诊室,连击孙东涛头部,导致该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南京护士遭官员殴打事件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和一名医生,因为医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症患者与一名女患者临床,被女患者父母打伤,受伤女护士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全身僵硬无法动弹,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

(3)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 1025”患者行刺医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术后效果不满,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

(4)走廊医生兰越峰四川省绵阳市医院超声科主任兰越峰因“过度医疗”问题与院方产生矛盾,而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一年多。

本科毕业论文---医疗纠纷原因与防范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医疗纠纷原因与防范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医疗纠纷原因与防范对策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与防范对策摘要: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病人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引起的对医方的争议。

据报道,大部分纠纷并非真正由医疗事故、差错造成的。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司法制度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加之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备加关注,更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就医疗机构而言,病人对医疗护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几乎成为困扰医护人员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棘手问题,提高病人对医疗工作的满意度,本文对多年来在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及解决对策,目的是为了使医患关系和谐,利于临床工作。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病人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引起的对医方的争议。

据报道,大部分纠纷并非真正由医疗事故、差错造成的,而是由服务不同、态度生硬、议论病情不分场合、观察病情不仔细及意外情况发生或患者及家属期望值较高等所引起。

因此,在疾病的检查、治疗、护理、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司法制度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加之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备加关注,更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就医疗机构而言,病人对医疗护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几乎成为困扰医护人员的难题。

医护人员应把握全局,冷静思考,把握住容易发生纠纷的人物、环节、及时、准确、客观地分析原因,做好预防纠纷工作。

一、医疗纠纷原因分析1、社会大环境因素(1)以药养医,利益挂钩: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医疗机构的开支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导致患者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过高、负担过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明显,使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总体满意度下降、信任度降低,这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

2 0 0 3年 《 关 于参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 民 事案 由的通知》 中指 出:“ 条例施行后 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 的医疗赔偿 纠纷 ,诉到法 院的,参照条例 的有关规 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 以外 的原 因引起 的其他 医疗赔偿 纠纷, 适用 民法 通则的规定 。 ”这样 ,关于 医疗纠纷 的责任范 围,实践 中就
[ 关键词] 医疗 损害责任;责任构成 ;归责原则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3 . 0 0 8 4 . 0 2
《 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前,我国医疗侵权损害 赔偿 案件 在 医疗 损害责任的称谓、医疗赔偿标准 、医疗损 害责任 鉴定 都 实行 双重标准 ,这些都是不适 当的。《 侵权责任 法》公布 实施后 , 该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的规 定, 确 定了医疗 侵权行 为的科学的 内涵和外延 , 革除 了双轨制 的弊 端,使一 元 的医疗损 害救济制度得 以建立 。 对 医疗损害 的归责原则采 用 体系化的方法 , 对医疗技术采用过错责任 原则,对医疗伦 理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 对 医疗产 品损 害使 用无 过错责任 原则,不 同的归责原则调整不 同的医疗损 害类 型,很好地体
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的二元现象 。 其次 ,医疗赔偿标准 实行双轨 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 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其标准
件 中二元制 的鉴定程序和赔偿 范围的计 算方 法并行的局面 。 在侵权法理论 中, 基本概念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准确界定 其 内涵外延 的困难 。将其表述 为医疗专 家责任、医疗过错 、 医疗过失 、医疗侵权 、医疗事故等 ,都无法确定其确切 的内 涵。 正 因为如此 ,当一个学 者使用 “ 医疗事故 ” 概念的时候 ,

医疗纠纷范文精选

医疗纠纷范文精选

医疗纠纷范文精选医疗纠纷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的原因或医疗服务的缺陷,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从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产生,不仅给病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1. 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的本身或者医疗行为的缺陷,导致病人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医疗风险是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2. 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信息不对称是指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对医疗知识和技术有更深入的了解,而病人对自身的疾病和医疗知识了解有限。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和实际效果产生偏差,从而引发纠纷。

3. 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质量是指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时性和便捷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医疗服务质量不高,容易导致病人对医疗服务的不满,进而引发纠纷。

4. 医患沟通不畅:医患沟通是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沟通不畅会导致医生对病人的需求和期望了解不足,病人对医生的医疗建议和治疗方案不理解,从而产生纠纷。

5. 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问题是医疗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病人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有限,过高的医疗费用容易引发病人的不满和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积极与病人沟通,了解病人的需求和期望,及时解答病人的疑问,增强病人的信任感。

3. 完善医疗信息披露制度:医疗机构应主动向病人披露医疗信息,提高病人的知情权,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纠纷。

4. 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对医疗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医疗风险带来的纠纷。

5. 完善医疗费用制度:医疗机构应合理制定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医疗纠纷防范应对论文

医疗纠纷防范应对论文

医疗纠纷防范应对论文【关键词】医疗纠纷急诊科接治的患者多是突发性的急、危、重症患者,其医疗风险较大,是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好发地,一旦出现医疗差错和纠纷,法律不会因急诊工作的特殊性而给医护人员免责。

在患者权益日益扩大的今天,急诊科作为医院的重点科室,在工作中要特别强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含义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工作中所执行的每一项操作都要向患者解释清楚,征得患者同意和认可,不论工作多忙都要及时认真的书写好病历记录,尤其是应做好病情转归的记录,避免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护人员处于被动。

为防患于未然,以利于急救工作的开展,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我院的急诊工作实际从笔者观点提出如下几点防范意见和应对措施。

1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根据工作性质制定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使医护人员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确保医护工作的连续性、时间性、科学性、准确性,使急救工作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接诊救治患者,达到急救工作组织严密,井然有序,真正做到人在其位,各负其责。

2全科室管理制度,严格科室管理2.4抢救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医护人员对急诊患者的诊断、紧急处理、治疗护理要严肃认真、迅速及时、准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执行救治;(2)抢救工作在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汇报给医院负责人协助解决;(3)一切抢救记录均应书写准确、清晰、不能有涂改并详细注明执行时间和执行者;(4)各类急救药物的空瓶、输液空瓶、输血袋等均应集中存放,以便于统计查对,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5)抢救时医护人员要密确配合,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必须口述一遍医师确认后再执行,并及时记录在病历上,事后由医师记。

2.5对留观患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所有留观患者必须建立病历,主管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做好病情变化的记录和处理经过。

(2)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进行重点观察,对发现的病情变化及时汇报医师,协助医师处理,做好记录。

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

浅议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立法规定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分析,试提出相关的解决与完善方案。

【关键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过错原则;举证责任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再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58条又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

第58条是对第54条医疗事故过错规则原则的补充,即只有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不足《侵权责任法》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不仅保护了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从整体上看该制度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双方利益,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尚存不足之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

(一)医疗损害制度未明确规定过度治疗责任一方面,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经常出现过度治疗的现象;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为了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病人进行重复检查以及手术,这使得过度治疗情形越来越频繁。

《侵权责任法》第63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却未对不必要的检查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患者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分辨医疗机构要求其所作的检查是否属于过度检出,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未规定医疗鉴定制度在医疗损害的实践操作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鉴定认为该事故为医疗事故的,则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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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论文医疗纠纷论文 浅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

摘要:中国法律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混乱。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中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结合相关案例与域外经验,肯定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进步,但同时也提出了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相关举证责任例外的规定存在笼统和欠缺之处,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

引言 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增加,现阶段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审理周期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以及患方胜诉率较高等特征。由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案例着手,讨论中国当前的医疗制度举证责任之利弊。 1.于云祥案。原、被告共同委托徐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徐州医鉴[2009]04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仍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审法院认为,损害行为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 对于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法院予以确认。但同时,报告也指出了医方存在对病情的发展及预后认识不足、相关实验室检查与鉴别诊断欠充分的问题。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考虑到被告作为本市二级综合性医院这一地域因素和资质能力,这种“认识不足”存在一定过失,应当给予患者相应赔偿,以原告损失的40%为宜。判决后,徐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在此案中,医疗鉴定已经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两审法院仍然判令医院给予患者赔偿。若依据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1],此案中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都仍值得商榷。 2.尹吉红案。原告尹吉红入住华山卫生院顺产一男婴,胎儿出生后,呼吸较弱,经医生抢救约30分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安排原告父亲李玉宽将尸体扔掉。次日,原告方找到医院要李新新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和分娩同意书,双方发生争执。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尹吉红所产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方未提出异议,将婴儿扔掉,导致死因无法鉴定。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责任。被告华山卫生院应知道病历的重要性,不应将病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现病历中缺失知情同意书、分娩同意书原件及产时记录出现改动的行为,也是不能鉴定的原因。对于原告尹吉红所产一男婴死亡,因病历缺失、未行尸检、失去鉴定依据,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华山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的80%,原告承担20%。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2]。在此案中,因为婴儿尸体已经不存在,失去了鉴定依据。 若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两审法院的判决基本无误。但依据侵权行为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会导致完全相反的解读。 3.安文君案。安文君在家摔倒致使右膝损伤,右髌骨骨折,伤后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先后进行多次手术。术后安文君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其身体受损。经多次协商,安文君与区人民医院分院达成一次性经济性协议。半年后,安文君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经法院判决协议撤销后,安文君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就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人民医院分院在Ⅹ光拍片报告欠准确,手术方式选择欠妥,术后指导病人康复不明确等处存在过错和不当,其过错医疗行为与安文君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共同导致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参与度域值为45%~55%。故认定:人民医院分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与安文君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全案,人民医院分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医方在手术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医方对患方在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未明确予以指导,且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补救措施,因此认为对患者安文君所造成的损害区人民医院分院理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妥[3]。此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疑,但其赔偿额度,两审法院出现了分歧。在此,患者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赔偿多少,患者是否也应当就其受到的损害程度予以证明,以实现更清楚地赔偿标准,亦是下文笔者所要关注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及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归属于患者一方。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中国采医疗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患者,但也可能造成“防御性医疗行为”,使得医生在采取相关治疗手段时无法一直向前看,而凡事优先考虑自保措施,这对医疗技术的改进实属不利,且并不会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先进国家的法官审理当事人双方掌握的资讯不对称的具体案件,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求得公正裁判结果而发明的一种手段,不是一项绝对的、固定不变的法律规则。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只可以作为证明手段的一种,更要防止其片面化和绝对化[4]。此外,依据绝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以及民法的基本理论,医疗责任应采过错责任较为恰当,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只应在个案中适用。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回归实属进步之举。医生未尽医疗上应尽的注意义务,侵害病人的权利时,应负医疗过错的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其基本案例类型,如诊断错误、延误治疗、治疗不当、误用针剂、未作过敏试验、注射不当、消毒不良等,此为医生违反诊疗义务的传统型态[5]。 但如果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则医方之过错需要患者举证证明,这对于患者一方来说太过困难。首先,医疗活 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程式、步骤等对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十分困难。其次,医疗活动具有风险性。第三,医疗诉讼中证据多在医方,病历资料等多在医方手里并由医方所书写,因此不可避免出现篡改和书写不实的情况,这对于患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和胜诉的难度。因此,各国多规定了例外情况,中国对此也有所规定,例如在第57条、第58条规定了违反相关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在第59条中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但均采用列举的方式,囊括范围实属有限。 二、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的借鉴与分析 (一)比较法上的相关借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著名的1979年7月25日裁定中,即强调:依事实审法院衡量,在公平原则下,不能期待由病人就医师之错误负全部之举证责任时,则应考虑尽量减轻甚至转换病人之举证责任。首先,在风险控制上,病人之损害非来自于其个人体质对医疗行为之反应,而在于医生或医院所应控制之风险时,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其次,依德国法的表见证明规则,依据经验法则,有特定之事实,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者,则于出现该特定结果时,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论有特定事实存在。实务运用最多的是传染与麻醉。再次,在医院及医生违反病情资讯记载义务时,举证责任得以转换。除了故意篡改病历资料等外,医院对病历的保管不善也得成为其 承担举证责任的事由。最后,医生出现重大医疗瑕疵之情形时,即医生显然违反明确的医疗法则与固定之医学知识时发生的医疗瑕疵,得转换举证责任。 日本自1907年就陆续发展了“过失之大致推定”理论,即本于自由心证主义的运用,以经验法则,从一间接事实推认其他间接事实或主要事实之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实务上,被害人并无须对过失基础的具体事实加以主张、举证,反而只须就前提事实加以主张、举证即可。加害人在已被推定为有过失的情形下,自应就可能促使为有过失之判断的具体事由不存在而负完全举证责任。因此达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过失大致推定在日本实务中经常得到运用,例如技术层面的医疗及其他危险事故等[6]。 法国法亦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上采过错责任,但针对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和医疗伦理上的过错作了更加细腻的讨论。一是医疗科学上的过错,系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上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中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而言。由于医疗关系大多数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此种过错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将视基于医疗契约所生之债务,性质上是一种“方法债务”,或是一种“结果债务”而有所不同。二是医疗伦理上的过错,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时,未尽到必要地告知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以及侵犯病患的知情权等违反医疗执业良知或执业伦理方面的规则。 美国法对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例外是“事实自证”原则,其性质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中,陪审团判断是否推论被告之过失存在采普通常识原则与采用专家证言的方法。同时,原告须证明以下三项要件,才得以采用此原则。一是若无被告之过失,原告之损害通常不会发生;二是被告对于损害发生之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是原告对于损害之发生,必须无故意行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但原告无须明确证明被告之何种过失行为导致损害发生[7]。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足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中国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卫生部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这些规章出台的目的不同,尤其是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前文的于云祥案,即便是两次医疗鉴定均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且根据案件的已有证据证明,医院也无违反告知义务等的行为。但法院仍旧认为医院“对病情发展及预后认识不足”而责令医院赔偿。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我们看到,相比起德国、日本等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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