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刘涌案
十大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法律案件如同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法治的征程。
本文将为您盘点十大经典法律案件,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法槌下的正义之光。
二、十大经典法律案件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波士顿倾茶事件》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个重要事件,发生在1773年。
英国政府为增加税收,对茶叶征收重税,导致美国殖民地人民强烈不满。
在此背景下,一群爱国者潜入波士顿港口,将价值1.5万英镑的茶叶倾入大海。
此案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最终促成美国独立。
2.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士底狱事件》《巴士底狱事件》发生在1789年7月14日,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当时,法国民众要求释放被关押在巴士底狱的政治犯。
在群众压力下,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迫开放监狱。
巴士底狱的解放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法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3. 中国的“刘少奇冤案”“刘少奇冤案”是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个重大冤案,发生在1968年。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被错误地指控为“走资派”,遭受残酷迫害。
1979年,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恢复名誉。
此案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
4. 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尔被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判,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称为“世纪审判”。
5. 英国的“彭定康案件”1997年,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任命彭定康为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彭定康上任后,推行一系列政治改革,引起香港民众和中国的强烈不满。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彭定康黯然离开。
此案成为香港回归过程中的一大争议。
6. 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一座联邦办公楼发生爆炸,造成16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影响深远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鞍山富豪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一经曝光,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刘涌曾被称为“辽宁第一黑帮老大”,拥有多家企业,资产丰厚。
然而,他的发家史却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
在审理过程中,刘涌案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二、案件经过1. 立案侦查2000年,鞍山市公安局对刘涌及其团伙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强迫卖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2. 提起公诉200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2002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了案件。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执行死刑2003年,刘涌被执行死刑。
三、案件影响1. 深化司法改革刘涌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刘涌案的审理,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2. 强化法治观念刘涌案的发生,让全社会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通过此案,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无论地位高低,都要依法行事,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刘涌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刘涌案报道回顾

今传媒55幕后故事刘涌案报道回顾韦洪乾2003年8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一审死刑)。
8月21日,《外滩画报》首先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刊发了评论《黑帮头目改判死缓质疑》。
一石击起千层浪,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对刘涌案进行了报道。
由于舆论的巨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提审刘涌案,并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一篇新闻评论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在新闻史上也是十分罕见的。
当时我是《外滩画报》责任编辑,参与和策划了刘涌案的整个报道过程。
《外滩画报》为什么要报道刘涌案2003年8月16日,《外滩画报》一同事乔迁新居,约一帮好友到他家吃饭。
有人买了一份当天的《东方早报》,在国内新闻版上,我看到了新华社关于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的新闻通稿。
第一印象,这是一个不讲道理的“霸王判决”。
当时舆论对“判决书要讲道理”很感兴趣,肖扬(高法院长)在讲话中多次提及,而辽宁高院的判决书模棱两可,与高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刘涌改判死缓,只有新华社作了报道。
这一点也很奇怪。
刘涌案一审死刑后很多媒体报道,终审死缓后都鸦雀无声了,而当时宣传部门并没有报道禁令。
从一个责任编辑的角度,我作了这样的判断:《外滩画报》可以做一篇改判刘涌死缓的调查性报道。
因为判决是辽宁高院作出的,板子自然要打在辽宁高院身上。
关于高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早在2002年夏天,高法一位朋友告诉我,全国高级法院当中,已经有三位院长被双规(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广东省高院院长麦荣楷落、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肖扬非常恼火,痛下决心整肃,但对外却严密封锁消息。
以辽宁高院院长田凤岐为例,2003年5月15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他是第一位被判刑的大法官,但国内却很少有媒体报道,新华社也没有消息。
刘涌案改判,背后是否有“大鱼”?而通过具体的案件报道让“大鱼”浮出水面,对报社来说比较安全,也容易操作。
中国法律界影响大的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法律界影响极大的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该案发生在2000年,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刘涌,男,辽宁省铁岭市人,原系铁岭市铁法煤矿矿主。
1990年代初期,刘涌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逐步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铁岭市的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2. 案件进展2000年,铁岭市公安局对刘涌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证明刘涌及其组织涉嫌多项犯罪。
同年10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对刘涌提起公诉。
3. 案件审理2001年1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刘涌案。
在庭审过程中,刘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三、案件影响1. 强化法律威慑力刘涌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案也向全社会展示了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法律制度刘涌案暴露出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促使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世界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素材。
在世界范围内,有许多经典的法律案件不仅影响了当时的司法实践,而且对后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世界经典法律案件进行解析,以展现法律案件的多样性和深刻性。
二、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简介: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推翻了1896年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宣布种族隔离在公立教育系统中违宪。
解析:1. 案件背景:20世纪中叶,美国南部各州普遍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尤其是在教育领域,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被强制分开就学。
2. 案件过程:1951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案,经过多年审理,1954年,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在公立教育系统中违宪。
3. 案件影响:布朗案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为消除种族歧视、促进教育公平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案例二:辛普森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案例简介:1995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解析:1. 案件背景:辛普森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2. 案件过程:1995年,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谋杀。
警方迅速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并将其逮捕。
3. 案件影响:尽管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但案件引发了对美国司法体系的质疑,尤其是对陪审团制度的批评。
四、案例三:纳粹大屠杀诉讼案(Nazi War Crimes Trials)案例简介:二战结束后,盟军对纳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这些审判被称为纳粹大屠杀诉讼案。
解析:1. 案件背景: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同性恋、残疾人等进行了大规模的种族灭绝和战争罪行。
世界上法律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经典案例。
以下将分享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法律实践和法治精神的深刻认识。
二、案例一: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1. 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此案源于阿拉巴马州黑人学生罗莎·帕克斯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为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逮捕。
随后,她的家人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最终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种族歧视问题。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表示:“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已经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3. 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件之一。
它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纷纷取消种族隔离,实现了教育公平。
三、案例二:英国“辛普森案”(1995年)1. 案件背景1995年,英国著名球星辛普森因涉嫌谋杀前女友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而被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证据规则和陪审团制度,最终使辛普森获得无罪释放。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成功地反驳了检方提供的证据,并指出检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此外,律师团队还利用陪审团制度,使陪审团对案件产生了怀疑。
3.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引发了人们对证据规则和陪审团制度的关注。
虽然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案件暴露了英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此后,英国对证据规则和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
四、案例三:中国“刘涌案”(2003年)1. 案件背景2003年,辽宁省沈阳市某黑帮老大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起诉。
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和实现——余祥林案和刘涌案的启示
个重要 因素 。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中 名 上书 , 从 要求 速判,速决 ,给当地 公检法
1 程序正义本身具有一般性的特 点 , .
国传统文化 中缺少程序正义的文化基 因与 机 关造成 了很大的压 力。 正是这种所谓 的 进而有可能会导致具体个案中的实体不正 “ 规 传统 。 这也是中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 “ 不杀不足 以平 民愤 ”的态度在一定程度 义。 如 同亚里士 多德 曾经指 出 , 则的一
外 因
县两级公检法三部 门的主要领导 。 在这次
( )内在困境——程序正 义缺 失的 义必然要求一种完善的程序制 度 , 一 而严谨 的程序必然要求控辩双方投入更多的资金
会议上 , 公检法部门对余祥林案件达成 了 根源 高度一致 ,决 定对该案 件降格处理 , “ 对余
从刘 涌案件 可以 看到 程序正 义之 所 和人 员, 种高成本的正义所体现的公平 这
了有 罪 的 判决 。 质上 来 说 , 程 序 正 义 和 实 体 正 义 本 身 是 义,这就造成 了机会不平等 。刘涌和余祥
两种 不同 的正义 ,虽然 在绝 大多数情 况 林 同样都是犯罪嫌疑 人 , 设在他 们的案 假
另外 ,在本案 中 “ 民意 ”的错误导 向 下 , 者 是 可 以 统 一 的 , 是 有 时 候 这 两 件 中真的存在刑讯逼供 , 么作为普通 农 两 但 那 也是使法官不再 中立的 另一 个原 因。 当湖 种正 义会无 法同时 实现 。这种 内在 困境 民的余祥林和财大气粗 的刘涌命运肯定 不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 出疑异要求发 不仅 在中 国刘涌案 件 中得 到反 应 ,而 且
19 9 7年 l 0月 8日召 开 过 一 个 协 调 会 , 参 会者 包括 荆 门 市 政 法 委 的 领 导 ,还 有 市 、
古今中外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案例层出不穷,许多案例成为千古流传的经典。
本文将选取古今中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法律意义和历史价值。
二、古代经典法律案例1.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为加强思想控制,下令焚烧《诗》、《书》等经典文献,并坑杀一批儒生。
此案引发广泛争议,成为古代法律案例的典范。
法律意义:此案反映了古代统治者对思想自由的严格控制,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2. 魏征诤言案唐太宗时期,魏征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贬为地方官。
后来,唐太宗幡然醒悟,重新启用魏征,并称其为“诤臣”。
此案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忠言逆耳者的保护。
法律意义:此案强调了法律对忠诚、正直的肯定,以及皇帝对忠臣的尊重。
三、近现代经典法律案例1. 美国辛普森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和她的情人。
经过审理,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此案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
法律意义:此案反映了美国司法体系在证据、程序等方面的严格审查,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2. 中国刘涌案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判处刘涌死刑。
此案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法律意义:此案体现了中国司法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以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四、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对比分析1. 古今对比古代法律案例往往侧重于道德教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而近现代法律案例则更注重证据、程序和公正。
2. 中外对比中外法律案例在法律理念、司法制度、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而中国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结论古今中外经典法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智慧和历史经验。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体系,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刘涌案1
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逃出生天刘涌案改判调查林楚方2000年7月,刘涌被沈阳市公安局抓捕。
李盛面对刘涌终审改判后的种种猜疑和责骂,我们宁愿退一步,先摒弃先前舆论中视刘涌为“恶魔”的印象,而试图把刘涌以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放入司法程序,审视其罪和罚。
“理解公众对判决的质疑”“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8月25日上午,刘涌黑社会案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本报记者说。
“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评论认为,“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李曙明的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事实上,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理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新闻和法律不一样,新闻对刘涌案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同,不能说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判,那还要我们干什么?”李晓明说,“这个案子我们压力也非常之大,高层领导对我们说,‘你们案子审得太艰难’,要给我们记功,我们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沈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我们尊重法律,对案件细节,不便加以评论,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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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之友”的运作概况 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充当“法院之友”的主体主要是两大 类:一是联邦或州政府;二是私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 联邦或者州政府的“法院之友”是该制度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赋予了政府“法院之友”更加广泛的权利。 私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作为“法院之友”介入诉讼,按照与争讼 案件关系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中立的“法院之友”、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 “法院之友”、准当事人地位的“法院之友”。 个人和社会组织作为中立的“法院之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 益关系,他们参与诉讼的目的仅在于提供不为法院知晓的案件事实或者 专门知识,帮助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法院之友”主要是一些利益集团。 虽然这些利益集团并不受法院判决的直接影响,但是他们介入诉讼还是 受一定的利益驱使的。 作为准当事人“法院之友”的个人和组织,其自身利益直接受法院判决的 影响,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一方当事人相似。
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现实合理性 第一,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可以对症下药,解答法官审理案件时所遇到 的疑难问题,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在目前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堪忧的条件下,法官可以借助法学 家论证意见书来抵御外来不当干涉。 首先,对司法实践的调查结果表明,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法院独立审判 权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被夸大了。 其次,如果操作得当,专家论证意见书还可以成为法院抵御外来干涉 的工具。 另外,笔者甚至认为,即使将来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相关制度已经健 全,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依然有存在的必要。 2.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可以适度地将民主的精神贯彻到司法中来,避 免司法权完全脱离民意而存在 3.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既借鉴了英美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也与大陆 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动态相一致 如果中立的第三者提供了法院所不知晓的案件事实或者中肯的法律意 见,无疑可以弥补对抗制诉讼的一些内在缺陷,有助于法院作出更加 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很多情况下是并不矛盾的。 但在上述案例中会有这样的冲突,不仅从案件本身具有差异性, 同样,刘涌案中的怀疑刑讯逼供和辛普森案中的主观种族问题 都是造成此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支持两案件中的法庭原 判,并认为程序正义的具体分析性是需要我们继续考量的。
23
程序正义未来之路,还需要我们携手前行
反思总结篇:
中国大环境下的正义权衡是我们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
22
刘涌案引发的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问题 刘涌案和辛普森案实质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在中国, 有证据证明刘涌罪大恶极,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在美 国,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了人,但也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可是,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是不同的:前者倾向于实 体正义,后者倾向于程序正义;前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者没有正当程序所以未杀。
AIM
法学家论证意见书规范之路
1.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允许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
2.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学家可以出具论证意见书的 同时应该规范必须注意的事项。
3.专家论证意见书上必须写明:“本意见书是受某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法律结论,论证费用由某某 方承担”或者“本意见书是受某法院的委托而提交”。
辛普森案争论点
1、在未找到凶器,也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证据,更 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辛普森案的关键证据DNA检测 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2、检方采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时,用违法手段采集的证 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3、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与种族有关。
围绕本案中DNA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展开的司法程序
本案的关键证据的DNA鉴定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 对于法医学领域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辛普森案件 试验法院对DNA证据的态度,至少在有民意压力下的法 院。同时,被告方对DNA证据进行最周密的、有强大资 金支持的攻击。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审团方面他们会成功 吗?在辛普森案件听证会和审判中,美元对DNA的斗争 将会是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验。
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证据问题,而证据问题的核心是证明标准。我国刑 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都规定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但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还不尽完善。 主要表现:一是存在逻辑层面倒置,二是注重控方的证明标准而忽视了辩方 的证明标准研究,三是不同证明对象适用的标准缺少系统研究,还存在法律 空白。 作者通过分析认为,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证明责任的差异、证明 对象的不同等因素,导致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和差异化。作者从刑事证 明标准的概念入手,分别分析了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的证明标准,并分析 了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针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建设和适用中 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如,针对我国移送审查起 诉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逻辑问题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针对做出有 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过于客观化、绝对化,操作性不强等弊端,提出可以将“ 排除合理怀疑”吸纳到我国的证明标准体系中来;针对我国刑诉法未对不 同证明责任主体尤其是辩方规定相应证明标准的情况,提出将“盖然性占 优势”作为辩方抗辩的证明标准;针对我国刑诉法对不同证明对象适用的 证明标准尚有空白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标准等等。
案情简介 40岁的刘涌,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致公党直属支部组委、大红大紫的沈阳 巨商,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7亿元资产,如今刘涌却以黑社会 犯罪团伙头目的身份落入了法网。经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缜密 侦查确认,从1995年年末,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到2000年7月被沈阳 市公安局打掉的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32起,致死一人,致伤几十人。 2002年4月17日下午,刘涌和他的21名同伙及涉案人员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受一审判决。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 经营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盗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罪、行贿罪、妨碍 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9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其余21人分别被判处 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刘涌犯罪集团的涉案人员达52人,这52人还不包括揭露出的腐败官员。而随 着刘涌黑社会案件的侦破,刘涌背后的一批腐败官员的罪行也露出了马脚,正是 这批官员为刘涌撑起了保护伞,透过对刘涌案件的调查,解读刘涌黑社会性质犯 罪团伙背后鲜为人知的事件和背景,无不令人震惊。
程序正义问题的思考
1994年,辛普森(O.J.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 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审判长达13个月之久,最后在证据 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陪审团最终还是宣布辛普森无 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之所以在刑事审判中判辛普森无罪是因为美国坚持程序合法性为最 大的正义,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序法的 情况并且辛普森案中无法排除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依据刑事 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判辛普 森无罪,在民事诉讼中判辛普森承担3000多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 民众在对刑事判决惊讶的同时,却平静的接受了民事判决,随后的民 意调查显示,有64%的民众支持这一判决,同时美国司法界的精英也 对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完美程序正义感到自豪。 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更有利于对人权的普 遍保障。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所带来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样的实 质结果,但对于“不放纵有罪者”却没有明显的保障作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应遵循的准则和尺度, 是证明要求的具体化。其内容是客观的,实现过程则是主观的,具有双重 性。传统“客观真实说”强调认识的绝对性、忽视了认识的相对性;强调 认识论,忽视了价值论。“法律真实说”汲取西方国家诉讼证据法学理论 和制度的合理性,从诉讼认识的主观过程,为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洞开了 新的视域,但夸大了认识的相对性,忽视了认识的绝对性;强调价值论, 忽视了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辩证统一。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置应以辩证唯物主 义为指导,在法哲学基础理论上坚持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辩证统一、程序内 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辩证统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统一。证明标准既 有主观标准,又有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操作标准,客观标准是衡量标准 ;应是客观标准的一元化与主观标准的层次性的辩证统一。具体到民事诉 讼中,证明标准设置应以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为原则,在主观方面,坚持心理学上以内心确信 无疑为主体、内心确信有疑为补充,逻辑学上依次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高度盖然性、优势盖然性为标准进行裁断;在客观方面,以“客观真实” 为衡量标准。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份论证意见 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原因。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刘涌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此问题可否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法 院判决刘涌死缓的依据?
刘涌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看-中国法学家论证意见 书与美国“法院之友”
My friends!
4.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学家在提供论证意见书之前,根据其所处 的诉讼阶段,应该与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以避免作出失之全面的论证意见。
5.法学家在进行论证时,只能对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能就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否则,就容易侵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为了法律的更加完善,社会各界都在努力着。而很多方式还有待商榷,这 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人所肩负的责任。程序正义是为达到法律规范的 最终目的,是其实现形式的一种。程序正义的坚持是必须的,这条路,需 要探索同样也需要进步。
3、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
4、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陪审团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 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 。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相关调 查问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DNA是否允许采纳为证据,辛 普森案件的陪审团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而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 ,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 潜在可能性。当然,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 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 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 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