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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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

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256号各市人社局、文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文物局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19日2019年度山西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9年度全省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陈列、考古、科研、鉴定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影响期间的;4.中共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文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渝职改办〔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以及《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新冠疫情防控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经济专业等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以及新增设的职称系列(专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员受到党员纪律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市属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已全部下放,各高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含所在高校具有教育系统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的申报研究系列职称),不再送市“绿色通道”评委会评审,应分别按本校“绿色通道”评定办法,由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精神,为继续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资格评审申报签转工作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10月份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从2019年11月6日开始申报签转材料,评审时间从11月13日开始,“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从10月30日开始,按照附件1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二)哈尔滨市中、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从2019年11月27日开始(附件2、附件3)。

“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按照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三)中、高级职称资格核准工作2020年3月底前结束。

(四)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2019年12月底前结束。

(五)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119号)规定执行。

(六)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须提前一周报告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原则上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齐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人社规〔2022〕1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自主评审权的申请程序第四章自主评审单位的权限第五章相关工作要求第六章监督机制齐齐哈尔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发挥好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结合国家和省职称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实际需求和意愿等条件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称自主评审权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国家统一考试专业。

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符合岗位管理要求。

(三)被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四)事业单位自主评审权的下放采取试行的方式,先在中职(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中开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湘财会〔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评价条件第四章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第五章申报评审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推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评价、突出实绩。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琼教师〔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洋浦工委组织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中学):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一)继续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我省教师系列继续全面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二)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各高校已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管理办法并经核准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本校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评审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未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继续使用《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模板】

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1版)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目录一、职称申报必读二、职称知识 25 问1.什么是职称?2.什么是职称评审?3.我省可以评哪些职称?4.哪些人可以参加职称评审?5.通过什么程序和渠道申报职称评审?6.在哪里能查到职称评审的通知和政策?7.申请职称评审的条件、材料及时间?8.申报职称时年限如何计算?9.职称评审对学历有什么要求?10.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或管理人员能否申报职称评审?11.履职年限如何计算?12.所学专业与从事、评审专业不相符的如何申报?13.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14.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如何申报职称?15.职业资格能当职称用吗?16.在外地取得的职称证书能在昆明使用吗?17.变更系列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18.正规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如何办理?19.正规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何时可以办理?20.正规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21.技能人才能申报职称评审吗?22.已经考试取得职称证书的是否还要参加评审?23.职称申报时需提交什么材料?24.纸质材料提交时有什么要求?25.职称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三、昆明市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及联系方式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职称评定工作咨询电话五、系统填报说明一、职称申报必读(一)申报材料要真实,否则后果很严重。

1.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 年。

相关职业领域对从业人员品德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 号)2.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限期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5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任现职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务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

A、60,1/3B、90,1/3C、60,2/3D、90,2/3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限制A、后学历年限B、单位岗位C、所学专业D、个人身份3.《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规定,严格按规定组建评委会。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评委会成员信息库建设,评委会执行委员和备选委员由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产生。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以上,各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不得超过()次。

A、1/2、2B、1/3、3D、1/5、5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A、1/2B、2/3C、3/4D、3/5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A、5B、10C、20D、306.《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对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年。

A、1年B、2年C、3年7.《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规定,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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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9年7月1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评审服务第三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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