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
金融机构压力测试的目的和方法

中度 下跌20% 同比减少30%
注:房地产市场成交面积下降指2012年 累计成交面积相对于2011年累计成交 面积的下降。
重度
下跌30% 同比减少40%
压力测试指导方案
例:房地产相关贷款情景压力测试
(4)计算说明
• 冲击后不良贷款率的测算 各城商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采用计量模型法或专家
法进行测算。对于风险定量分析能力较强的银行,鼓励采 用计量模型法进行测算,并说明模型类型。若采用专家法, 需说明具体判断方法及压力传导机制。
实施压力测试
• 求解模型参数
至此确定方程(2)中的显著因子为 DGDP、CPI、Invest,方程(3)中各因子的 滞后期数为3,联立方程组,并用eviews估计参 数。
求解 模型 参数
实施压力测试
参数
S.E.
T统计量
置信概率
A1
0.739506
0.062882
11.7602
0
A2
-0.009215
四、实施压力测试
• 确定测试模型 • 处理测试数据 • 求解模型参数 • 设计压力情景 • 实施压力测试
实施压力测试
确定测试模型 处理测试数据 求解模型参数 设计压力情景 实施压力测试
• 确定测试模型 Wilson模型:
yt
ln( NPLt 1 NPLt
)
yt ai yt (i) bkl xtk (l) t
0.003975
-2.3179
0.0212
A3
0.002388
0.000833
2.8657
0.0045
A4
-0.000631
0.000174
-3.6153
0.0004
金融许可证的审核与评估指南

金融许可证的审核与评估指南引言一、审核与评估的目的和重要性1. 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审核与评估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 重要性金融许可证的审核与评估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审核与评估工作,可以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审核与评估工作还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二、审核与评估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审核与评估应基于客观、全面、真实的信息和数据,不受主观因素、偏见和利益影响,确保审核与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2. 全面性原则审核与评估应涵盖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包括资金状况、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等,确保审核与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依法依规原则审核与评估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 风险导向原则审核与评估应以风险为导向,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5. 合规原则审核与评估应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合规能力,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三、审核与评估的步骤和方法1. 信息收集和准备在进行金融许可证的审核与评估之前,需要收集和准备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这包括金融机构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等。
2. 审核与评估组织设置专门的审核与评估组织,该组织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审核与评估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3. 审核与评估内容审核与评估的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内部控制体系、合规运营情况等方面。
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查、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指标一览表

其它类
收入类
分散型财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个人代理保费收入增长率 公司直销保费收入增长率 兼业代理保费收入增长率 专业代理保费收入增长率 赔付支出 赔付支出变化率 机动车保险赔付支出变化率 分散型财险赔付支出变化率 佣金率 手续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率 佣金支出/个人代理保费收入×100% 手续费支出/(保费收入-个人代理保费收入-公司直销保费收入)×100%
金融领域(银行)平安稳定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领域(银行)平安稳定风险评估标准金融领域(银行)平安稳定风险评估标准一、单位内部指调平台建设(20分)(一)监控中心(室)建设(3分)1、一级分行(邮政企业同级机构,下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的,扣2分;2、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未建立视频监控室的,扣2分;3、监控中心(室)室未配备电脑、显示屏、视频信息和数据存储设备等硬件实施的,扣1分。
(二)信息资源整合(12分)1、一级分行以上机构未组织实施监控中心(室)信息资源整合的扣4分,未组织开展营业场所人脸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工作的,扣4分;2、营业场所大门入口处未建立人脸自动识别系统的,扣8分(无营业场所的此项不评估、不扣分);3、监控中心(室)未将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信息、安保人员信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和人脸自动识别等信息全部整合到监控平台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无营业场所的不评估人脸自动识别信息)。
(三)信息平台联网(5分)1、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平台未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网,未实现信息上传功能的,扣4分;2、因技术设备维保工作不到位,导致平台数据传输、视频巡控、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扣1分;评估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快推进XX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XX市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二、单位内部风险管控工作(20分)(一)内控机构建设(3分)1、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设置独立内控工作机构的扣 1.5分,未配备专职内控工作人员的扣1.5分;2、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内控工作人员的,扣3分。
(二)内控机制建设(7分)1、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内控风险舆情研判制度、排查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奖惩制度、重点岗位(资金和印章管理)工作人员背景核查等项制度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2、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重要财务票据、公章印章、员工出入境证照保管等项管理制度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金融稳健指标编制指南

金融稳健指标编制指南
一、前言
金融稳健指标是衡量金融体系稳健性的重要工具,有助于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时识别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本指南旨在为编制金融稳健指标提供操作性指引,以促进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的使用。
二、指标框架
金融稳健指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宏观经济指标
2. 银行业指标
3.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标
4. 家庭和企业部门指标
5. 市场流动性指标
6. 实体部门指标
三、编制原则
1. 数据质量:确保使用高质量、可靠和及时的数据源。
2. 国际可比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制方法,以便进行跨国比较。
3. 定期更新:根据金融形势的变化,定期审查和更新指标。
4. 透明度:清晰说明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四、指标解释
对每个指标进行详细的解释,包括:
1. 指标名称
2. 定义和计算公式
3. 理论依据
4. 数据来源
5. 阈值或参考值
6. 局限性和注意事项
五、数据收集和管理
1. 建立数据收集和报告机制
2. 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
3. 建立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六、应用指南
1. 将指标纳入金融稳定分析框架
2. 用于风险监测和预警
3. 支持政策决策
4. 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七、结语
金融稳健指标的编制需要相关机构的通力合作,并根据金融创新和风险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
本指南旨在为这一过程提供指导和参考。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指引在金融行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则是确保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相关的指引和最佳实践。
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决策和资产配置的基础,它可以帮助机构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风险。
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类型。
对于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其中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环节。
首先,在风险评估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进行风险评估。
信用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客户信用等级、财务报表和贸易对手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
市场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各类资产和证券的价格波动和相关性进行评估。
操作风险评估则可以通过对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估来确定。
其次,在风险监测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和分析风险数据。
同时,通过建立监测指标和限额,能够提前发现异常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此外,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制度,确保风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在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政策。
首先,应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以确保机构的风险水平不会超过其可承受范围。
其次,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流程,包括控制风险暴露、分散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等。
最后,应建立风险内控机制,包括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最后,在风险报告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风险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报告应包括风险类型、风险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
通过风险报告,能够向内部和外部相关方通报风险状况,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
总结起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指引是确保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关键。
在风险管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上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上海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四条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及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开展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银行业机构当年不列入评价范围。
特殊情况下评价周期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成立“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研究
中图分 类号 : 13 1 F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3— 6 0 2 1 ) 8— 0 2— 10 0 7 (0 2 0 0 6 9
一
、
引言
融机构稳健性开展现场评估 , 更好地将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以及由此诱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 各国政府在当前政策安排中强化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地位, 加
财 政 金 融
宏观 审慎 视 角 下 的金 融机 国培 沈 理 明
[ 内容提 要] 美国次贷 危机 的爆 发 以及 由此诱发 的全球 性金 融危机 , 充分暴 露 出 当前世界 各 国在
监测和评 估金 融机 构风 险 中存在 不足 , 强宏观 审慎 管理 , 护金 融体 系的稳 定成 为 危机 之后 世界 各 加 维 国的共识 , 国的 “ 我 十二 五” 划也提 出了构建 逆周 期 的 宏观 审慎 管理 制度框 架 , 规 因此 , 极探 索符合 积
宏观 审慎要 求 的金融机 构稳健 性评 估措施 显得 尤其 重要 。本 文在 金 融机 构稳 健 性 非现 场监 测评 估 的
基础 上 , 从宏观 审慎 管理 的 内在要 求 出发 , 索金 融机 构稳健 性 现 场评估 的步骤 、 法 , 探 方 以及 评估 结 果 的 运用形 式 , 并就进 一 步提 升金 融机 构稳健 性评估 水平提 出了对策 建议 。
融稳 定 评 估 频 率 等 相 挂 钩 。
持经济发展 , 促使其依法合规经营, 维
对于评 估结果较差 、 潜在风险 突出的金融机构 , 可建 议银行 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对其发 债
3
护金融稳定。( ) 2 金融机构风险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唯一版本精编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唯一版本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中国银监会文件银监发〔2012〕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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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估内容 (2)第一节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 (2)第二节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5)第三节主要业务风险评估 (6)第四节传染性风险评估 (8)第五节抗冲击性评估 (10)第六节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评估 (12)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13)第一节评估程序 (13)第二节评估方法 (14)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 (16)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金融稳定评估体系,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行为,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以下简称现场评估)是指通过现场查阅经营活动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督促其稳健运行,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评估行为。
第四条现场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
从宏观审慎视角出发评估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识别单家机构风险在跨机构、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之间的传递以及风险的跨期累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非现场监测与现场评估相结合。
非现场监测信息为确定现场评估的对象和内容提供依据,现场评估信息为非现场监测结论提供补充与支持,共同提升金融稳定评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
根据经济金融运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也可以对特定业务和风险进行专项评估。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一节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第五条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包括组织架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发展战略、信息披露、分支机构管理、附属机构管理等方面。
对未按照《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进行评估。
第六条组织架构评估主要包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是否完备;(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情况;(三)是否建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四)董事会是否根据本单位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战略、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决策机制评估主要包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完备、规范;(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是否清晰、明确;(三)专门委员会是否有效履行相应职责;(四)董事是否具备履职能力,选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八条执行机制评估主要包括:(一)高级管理层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能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与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各项政策流程与程序相一致;(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偏好;(三)高级管理层是否按规定主动、及时提请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并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本单位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四)高级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能否不受干预。
第九条监督机制评估主要包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能够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二)监事会是否对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三)监事会是否对本单位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否勤勉诚信,尽职尽责。
第十条激励约束机制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否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二)绩效考核体系是否公正透明;(三)薪酬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发展战略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否建立涵盖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容的发展战略;(二)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三)发展战略是否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比较优势等因素。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评估主要包括:(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管理评估主要包括:(一)分支机构设置是否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否实时、有效监控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三)是否建立科学合理的授权和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附属机构管理评估主要包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是否有效;(二)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能否实施有效的并表管理。
第二节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第十五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包括内部职能机构、制衡机制、会计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内部职能机构评估主要包括:(一)内部职能机构是否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二)是否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和岗位;(三)是否明确关键岗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必要的职责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制衡机制评估主要包括:(一)授权体系是否完整、合理、明确;(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在横向与纵向上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三)审批权限执行是否严格,重大业务和事项是否执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会计管理评估主要包括:(一)会计工作是否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执行是否严格;(三)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实施全过程监督,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系统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确保信息收集及时、准确和安全;(二)与风险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有效;(三)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评估主要包括:(一)内部审计是否覆盖总部、分支机构及各业务条线,审计资源分配是否合理;(二)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有权获得本单位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是否依据内部审计结果改善经营管理;(三)内部审计结果能否识别和揭示各种实质性风险。
第二十一条合规管理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否设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二)是否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否发生过因违法违规而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声誉受损等风险事件。
第三节主要业务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主要业务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方面。
主要业务风险评估重点考察各类风险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具体执行和风险暴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重点考察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档案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方面;(二)不良贷款情况重点考察贷款形态分类的准确性和逾期贷款有关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变化及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结构变化情况;(三)集中度风险重点考察客户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四)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重点考察产能过剩行业、“两高一资”行业、房地产、融资平台贷款以及信用卡业务等方面;(五)非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重点考察同业拆借及回购业务、债券投资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证、保函、信贷资产转让、抵债资产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市场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察投资品种和期限选择、投资决策记录、仓位限制、止损行动等方面;(二)市场风险特征重点考察资产价值与盈利水平受利率、汇率、资产价格变化的影响程度;(三)信贷业务的市场风险重点考察长期贷款利率的可调整性以及外汇贷款的汇率敏感性等方面;(四)非信贷业务的市场风险重点考察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以及外汇投资的风险敞口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察关键岗位的人员兼岗、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方面;(二)操作风险案件情况重点考察操作风险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原因及案件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流动性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察日间流动性监测管理、管理层对流动性头寸的关注程度、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及相应的风险缓释安排等方面;(二)流动性水平及变化趋势重点考察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察对外投资项目论证、决策、事后管理等方面;(二)对外投资情况重点考察对外投资决策审慎性、对外投资占净资本比率以及对外投资的收益性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声誉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考察销售误导、客户投诉、对负面评价的应对等方面;(二)声誉风险事件重点考察声誉风险事件的数量、影响程度及其原因。
第四节传染性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传染性风险评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和跨境风险评估等方面。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综合考察以下因素:(一)活跃性方面重点考察其跨境(异地)资产、负债和收入比重及对境外(异地)机构、市场产生的影响;(二)规模方面重点考察其市场份额、市场角色及对相关业务或市场的影响;(三)可替代性方面重点考察其服务中断或服务成本上升对市场或其他机构产生的冲击;(四)关联性方面重点考察其陷入经营困境引发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其他机构出现财务困难的可能性;(五)复杂性方面重点考察其是否大量从事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业务。
第三十一条交易对手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重点考察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重点考察管理权限,交易对手准入,交易对手风险识别和控制情况;(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重点考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风险暴露及占净资本的比重、交易对手或交易业务集中度等;风险缓释措施重点考察净额头寸协议、担保等工具。
第三十二条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重点考察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重点考察对合作机构的评级和限额管理、交叉性金融工具设计、业务操作、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情况;(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暴露重点考察对销售合作类、资金结算类、融资类和理财产品等各类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敞口。
第三十三条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重点考察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重点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准入、评级和限额管理,相关交易的管理以及防火墙制度的有效性;(二)影子银行体系直接风险暴露重点考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授信总额和集中度、大额风险暴露、相关不良资产比重以及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等;(三)影子银行体系间接风险暴露重点考察客户信贷资金流入影子银行体系的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授信或合作关系的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高风险经营或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