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0728

合集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陕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这是针对我国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特别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就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总体上看,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确保了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也必须要看到,一些地方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出让工业用地、减免法定土地税费等方式吸引投资,严重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为制止此类现象的蔓延,确保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和陕政发〔2006〕37号文件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要在今年11月下旬和12月初,对各设区市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全省土地调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而严峻,我省价格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做好今年全省价格工作,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陕西省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2009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5%左右。

2009年我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和物价局长会议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加强价格调控,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分析判断。

做好粮食、食用植物油、禽蛋、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和化肥、成品油、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

完善价格监测应急预警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

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及价格形势的分析,科学判断价格总水平走势,及时提出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内。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
规解读获奖文档
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土资函〔2017〕26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8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陕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陕西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的要求,自2010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为切实保护耕地,坚决纠正违法批地、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出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和依据(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全面掌握我省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违法用地情况,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的工作依据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各地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陕国土资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核减耕地保有量、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一增两减”主要指标,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契机,有效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区)要依据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规划调整完善要严格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集约节约、优化结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充分衔接”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深刻理解“一增两减”指标意义和内涵,精准把握“一增两减”指向和投向,敢划善调、用好用活,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有效实施,保障“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落地,通过加强和规范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做好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调整,有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各市(区)要树立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调整、提升效率的理念,切实提高城镇化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
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
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

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陕西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目录
3、陕西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序号
区县名称
所在市
土地等别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元/平方米(万元/亩)
1
灞桥区
西安市
5
225(15)
2
雁塔区
西安市
5
255(17)
3
未央区
西安市
5
255(17)
4
莲湖区
西安市
5
384(25.6)5
新城区
西安市
5
384(25.6)6
碑林区
西安市
5
384(25.6)7
印台区
铜川市
204(13.6)8
王益区
铜川市
9
204(13.6)9
渭滨区
宝鸡市
9
204(13.6)10
金台区
宝鸡市
9
204(13.6)11
临渭区
渭南市
10
168(11.2)12
临潼区
西安市
10
168(11.2)13
长安区
西安市
10
168(11.2)14
阎良区
西安市
168(11.2)15
汉台区
汉中市
10
168(11.2)16
渭城区
咸阳市
10
168(11.2)17
秦都区
咸阳市
10
168(11.2)18
韩城市
渭南市
11
144(9.6)19
宝塔区
延安市
11
144(9.6)20
汉滨区
安康市
11
144(9.6)21
华阴市
渭南市
120(8)22
潼关县渭南市12
120(8)23
华县
渭南市12
120(8)24
耀州区铜川市12
120(8)25
洛川县延安市12
120(8)26
黄陵县延安市12
120(8)27
兴平市咸阳市12
120(8)28
杨陵区杨凌区
120(8)29
榆阳区
榆林市
12
120(8)30
户县
西安市
13
96(6.4)31
高陵县
西安市
13
96(6.4)32
三原县
咸阳市
13
96(6.4)33
大荔县
渭南市
13
96(6.4)34
富平县
渭南市
13
96(6.4)35
白水县
渭南市
96(6.4)36
商州区
商洛市
13
96(6.4)37
城固县
汉中市
13
96(6.4)38
甘泉县
延安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