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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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和耕地开垦费新标准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477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和耕地开垦费新标准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477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和耕地开垦费新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和耕地开垦费新标准的通知
(晋交建管发〔2013〕477号)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加快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经研究,从2013年6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各县(市、区)平均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16000元/亩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16日
——结束——。

2021年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2021年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根据《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 6~10 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4 倍补偿土地年产值按菜地 2500~3500 元 / 亩;园地 1500~2500元 / 亩;水浇地、耕地 1000~20__ 元 / 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 、征地前人均耕地在 1 亩以上(含 1 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4 倍;2 、人均耕地在 5 分以上(含 5 分)、 1 亩以下 ( 不含 1 亩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6 倍;3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上(含3 分)、 5 分以下(不含 5 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8 倍;4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下 ( 不含 3 分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10 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第一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 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2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2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耕地开垦费征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非农业建设占用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范围内耕地的,按下列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一)市政设施外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按3.36万元/亩(0.28万元/亩×12)征收。

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2、东部平川区:按2.85万元/亩(0.2379万元/亩×12)征收。

3、北部平川区:按2.54万元/亩(0.2118万元/亩×12)征收。

4、南部平川区:按2.04万元/亩(0.1701万元/亩×12)征收。

5、丘陵区:按1.4万元/亩(0.1163万元/亩×12)征收。

6、西部山地区:按1.22万元/亩(0.1013万元/亩×12)征收。

(二)市政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按2.24万元/亩(0.28万元/亩×8)征收。

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实用文档其他之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土地复垦条例

实用文档其他之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1•【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09.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陕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九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积极引导新农村建设依法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全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1.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建设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尽快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

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保证与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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