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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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劳动能力

鉴定时须先向区工伤保险股提出申请,办理医疗终结手续。

【办理医疗终结时需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A4机打)、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后到区社保股办理申请劳动能

力鉴定申报。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样本: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申请

XXX,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在XXX单位工作,于X年X月X日因XXX受伤(简述事故经过),X年X月X

日认定为工伤,经XX医院治疗,伤情稳定,现医疗终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意见本人签字(手印)(公章)XX年X月X日

辅助器具的配置

参保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到区工伤保险股持社保卡复印件开具《东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通知书》,到区社保股提出配置确认申请,经市劳动能力

鉴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凭《东营市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工伤保险股办理,经核准后,持《东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介绍函》按国产普及型标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未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参保工伤职工需康复性治疗的(除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者),到工伤保险股开具《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通知书》,办理时需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到区社保股申报工伤康复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康复确认同意康复的,需凭《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到工伤保险股办理,经核准后,持《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东营市人民医院或东营市正骨医院)进行有计划的工伤康复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治疗审批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东营市确定的20家工伤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转诊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三级甲医院)转出治疗。填报《东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意见加盖定点医院审批章(非医疗保险章),持工伤职工社保卡

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核准后转到转诊医院治疗。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当年有效。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审批的医疗费工

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同意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申报申报待遇提交资料时间为每月的1-10号。

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在内)医药费待遇

申报资料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10号申报。

(详见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申报要求及所需资料)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申报要求及所需资料

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股申领工伤(亡)保险待遇。根据申请待遇项目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医疗费待遇需提供的资料(除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者)(用社保卡支付医疗费的不予报销)。

1、填报加盖单位公章且机打的《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纸质一份)、《东营区工伤保险费用申报表》(纸质一份)。

2、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提交原件,单位留复印件);

3、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提交原件,单位留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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