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福云叶朗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现状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多来,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变化复杂的经济形势,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坚持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按照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汇缴管理,有效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就企业所得税征管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们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大大超过往年。但我们还感到,一是所得税管户多,税收管理员少,征管力量还需进一步加强。虽然近年来从人员到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基层一线倾斜,但随着新注册企业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户逐年递增,征管力量越来越被摊薄。二是所得税政策性强,财务人员办税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税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执行审核审批手续繁琐,从税种认定、适用政策、预缴申报到汇算清缴,一系列办税事项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都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难免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一些中小企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雇用的兼职会计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更不能准确计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三是所得税税基复杂,税收执法风险较大,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所得税管理措施和手段还较单一,特别是相对于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还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税基控管缺乏有效监控手段。

由于企业成分异常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我国现有法制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来控制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变得异常艰难。一方面企业账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差。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简单加工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大多采取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的是法人代表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有的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大部分企业

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代表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程度不高,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滞缓。由于所得税自身在核算和管理上所具有的难度性,日常管理中需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但是目前所得税管理业务没有全部纳入“金税三期”,无法对所得税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金税三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分析软件也很缺乏,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出现申报待解决问题颇多。

2、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质量不高。其表现在:一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时,凑不成明细数,只得填个总数交差;二是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更不掌握税法和财务会计差异所在;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依靠人工进行;四是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

3、对季度预缴申报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对企业的年度汇缴申报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关注

不够,审核环节弱化,而企业的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形成,如果等到年度汇缴时才加强其管理则为时已晚。

(三)所得税日常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等工作不衔接,表现为所得税评估分析审核不到位。评估时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很少;二是税务人员财务会计知识匮乏,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评估工作不够深入。

2、分类管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所得税管理中,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户与非重点税源户、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3、汇算清缴质量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汇缴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的现状,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

(四)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干部素质问题

1、所得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通过近年来的业务学习和实际操作,国税系统已经形成了一批有比较严密的业务知识层次、懂业务会管理的税务干部,但是,与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2、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急待提高。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大、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不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不能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所得税管理:

(一)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厘清所得税税基。

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汇算清缴管理类、审批类、备案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台账,重点关注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免税、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调整等事项,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及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将台账作为税收管理员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所得税征管的无缝衔接夯实管理基础。

(一)加强申报表审核,提高日常征收申报质量

1、扩展“金税三期”系统的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根据工作需求,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开发、整合完善所得税管理软件,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增加数据分析的实用性,逐步改进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的问题,把所得税管理业务全部纳入“金税三期”,对所得税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与审核效率。定期为新办企业办税人员举办申报表辅导培训班,使其明晰填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加快所得税申报表机审模块开发,通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3、建立季度预缴申报的预警机制。从企业的季度预缴入手对其进行日常监控,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的重要性,定期采集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数据,根据企业经营规律进行分析比对,防止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调节所得税的税负,避免入库所得税的大起大落,保证所得税均衡入库,促使企业规范核算,控制“明亏暗盈”,提高预缴申报质量。

(三)多措并举有效控管税源

1、强化纳税评估,做好风险化解。充分利用汇缴采集的企业申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列支等具体项目的评估,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

评估模型,不断降低执法风险。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一律实行两税联评。所得税重点放对企业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方面,如新办企业成立初期的开办费有没有一次计入成本;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是否考虑残值;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前列支范围,包括工资及三项费用的提取限额和比例,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比例,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的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看准予扣除项目有无审批资料,是否包含不能扣除项目或超标准扣除项目;看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有无报批手续;看有无超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2、落实分类管理方法,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和基础。要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一是将分类管理要落到实处。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管理,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对一般查账纳税人实行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规范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二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合理核

定为重点,强化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3、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亟待从改进汇缴方式入手,切实强化所得税汇缴管理。首先,要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税法宣传的力度,特别是对税企差异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征纳双方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其次,加强数据审核,对指标异常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完善亏损台账的备案管理,实行亏损台账数据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特别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核实,在汇缴审核中逐一核对报告所列纳税调整事项。

4、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全面监控税源。

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内联”和“外联”相结合,定期开展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收入的比对工作,将异常企业名单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对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发生亏损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加强减免税到期企业的后续管理。同时结合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手段,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亏损台账调整事项及时传递,保证亏损台账数据的准确性,使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全面监控。

(四)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为目标,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为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所得税管理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

2、建立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干部自觉学习税收业务和财务知识,做到懂政策、精业务、敢工作。加大能级管理推行力度,使每个干部既觉得工作有压力又有动力,有利于促进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

3、细化考核指标,加强税务干部的责任心。把亏损面、税负异常等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强责任区管理员的责任心,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盈利户数、盈利面、利润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户数、亏损面、亏损额及税负异常变动等指标进行排序,使各责任区管理员能够看到自己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所处的位次,形成自我加压的态势,在全税务系统范围内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氛围。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成文日期:2003-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doc

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自2002年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来,国税部门管辖的所得税企业户数增长较快,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扩大,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日益增强。各级国税部门通过不断细化征管措施,探索分类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核实税基,着力提高汇缴质量,强化纳税评估,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所得税征管工作收到明显的成效。但从近年专项调研以及评估、稽查的案例表明,在税务日常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申报质量不高。

1、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 2、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再之时间和精力向“两税”倾斜,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无容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日常及汇缴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谈几点浅见。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所得税业务文件,吃透政策精神,领会其操作要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将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举行培训班的方式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尤其在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和辅导,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使纳税人明确自行汇缴与税务部门汇缴检查的责任界限,增强纳税人自行汇缴的主动性;二是宣讲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之能够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三是加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进行年度申报,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台帐,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管理费用 一、工资及福利费 (一)正常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四)会计政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 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由此可能从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街创造条件。这是因为:1、税制本身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同时,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现象的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又视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总额,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税额两种征收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可能会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只有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而这种操作办法往往会有一定的伸缩性。以上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不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生、蔓延“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2、实际执行中,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 分比较困难。按照国税发[2002]8 号文件规定,从2002 年起,新办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的情况除外。我们认为,文件所表述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操作的难度很大。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吸收新成员组建的公司;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中断原有企业经营,而由各投资人或合伙人各自兴办的企业;再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抽调资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兴办的企业……等等,凡此种种,若不—作明确规定,都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要么争相介入管理,要么相互推委、扯皮,从而更不利于真正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3、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 税两套机构管理,不利于保证地方基期年既得利益。根据分享改革后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征管范围,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归属于国家税务局。而“新老更替”是自然界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经济发展也不例外,往往是新办企业在无限增多,老、旧企业将逐步萎缩、退出经济舞台。按照这一客观规律,国家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越来越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将越来越狭窄,完成收入基数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最终将可能因完不成收入基数而导致地方基期年既得利益的损失,进而长期影响地方可用财力。 二、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税制仍不统一,不仅导致企业不平等待遇,也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压力1994 年新税制改革后,国家 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这对于引进外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然而,在我国加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个人所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

高企业所得税如何后续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意:文件中取消了大学专科学历的限制,对于研发人员没有学历的具体要求。)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当前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费建荣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日臻完善的今天,强化日常征收管理、增强税源控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的需求越发突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亟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税收实践中加以探索和研究,逐步从制度、机制和管理手段上加以解决。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总结建国60年来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产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历史选择。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政策涉及范围广、涉猎经济情况繁多、管理难度较大、核算复杂的税种。从我国税制的设计和立法的实践看,一部法律法规科学理念的实现,关键在于执行。在我国现有税收遵从度较差的现实条件下,税收管理过于依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但税收服务和专业管理要素结构和素质上的不足,制约了税法设计理念的实现。 (一)管理资源不足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管户增长与税收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从宁夏国税系统的管理情况看,2008年为17,439户,2009年为19,699户,增加2260户,比上年增长12.96%。由于纳税人每年都以2000多户在增长,因此管理强度不断加大,在信息化利用水平不高,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不能直接进入税收管理系统,有近60%的纳税人还不能通过网络进行申报,不能实现财税库银的联网缴税,致使税收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人工操作的层面,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的行业多、政策和管理形式复杂,还突出表现在依托税收信息化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不强,既存在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存在对纳税人的“海量”数据信息不能利用或没有利用手段的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要求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由地税局对所辖企业和国税局提供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查找存在的问题,实施实地核查或组织稽查,通知要求国、地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比工作。”但是,国、地税之间的网络传递没有相应的软件支持;企业与国、地税之间的数据传递只是申报表上的税收计算数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又没有录入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数据的录入手段不明确、路径不统一、软件开发不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www.360docs.net/doc/c5123163.html, 免费论文网未知点击量:312 【收藏论文】【打印论文】- -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加强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至关重要。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否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第三,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惹企业所得税。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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