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夫妻的义务有哪

题要

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男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就会成为合法的夫妻。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1、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

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男女结婚之后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夫妻关系。此时,双方之间对彼此、家庭都是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那么究竟这些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东生、邱建碧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东生、邱建碧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623民初1195号原告:黄东生,男,生于1953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冯小兵,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建碧,女,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黄东生与被告邱建碧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建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东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按月支付扶养费500元至原告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经营加水站为过往车辆提供加水服务,所得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保管。为了保障被告老有所养,原告利用积蓄为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被告现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济条件较为宽裕。原告于2013年被确诊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经邻水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贰级伤残,致使生活无法自理。被告为了逃避对原告履行扶养义务,于2016年7月11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邻水县残疾人联合会再次对原告视力及精神残疾评定为壹级伤残。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被告所主张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便独自外出,拒绝对原告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导致原告生活至今无着落,度日如年。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如前述请求。 被告邱建碧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黄东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 3.原告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4.邻水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5.邻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原件; 6.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以上证

儿媳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 副本

儿媳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儿媳跟男方父母之间的关系,要说很亲密又不是,要说很梳理又不会,只是双方的摩擦小问题一直不间断。有些儿媳是跟家里的长辈生活在一起,而且生活了好几十年了。那么,儿媳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律伴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儿媳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1、儿媳无义务赡养老人; 2、老人的女儿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若都属于老年人且没有能力赡养的,那么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 题要 有些家庭因为特殊原因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但是还有年幼的孩子或者特殊情况的身体原因问题,如果该家庭有其他的孩子时,抚养一事大多交由兄弟姐妹之间负责,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有些家庭因为特殊原因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但是还有年幼的孩子或者特殊情况的身体原因问题,如果该家庭有其他的孩子时,抚养一事大多交由兄弟姐妹之间负责,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1、什么是抚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2、具有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

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题要 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男女结婚之后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夫妻关系。此时,双方之间对彼此、家庭都是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那么究竟这些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

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了上述六方面,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夫妻之间

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子女的赡养义务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empirenews.page--]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二、配偶的权利和义务: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有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种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夫妻关系呢?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我们又应当怎样看待夫妻间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精神生活并没有随物质生活同步发展。现实中离婚率上升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对婚姻的信任程度也日益降低,甚至有些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外在的物质因素。在金钱在人们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物质社会中,一方面要强调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概念,更要加强其在社会道德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这时就需要道德的约束力,但是道德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抚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是为保持家庭生活所必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要作出自我牺牲的。即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 一.法律上“需要抚养的一方”与道德中的概念 法律上的“需要抚养的一方”指的是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这个概念是指一方生活极其困难无法继续下去,而在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的情况下,要满足这样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事实上,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道德中的“需要抚养的一方”不仅仅是指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指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差距极大的情况下,生活水平低的一方就属于“需要抚养的一方”。因为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的,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仅仅是把抚养建立在一方生活极其困难的条件之下的话是不利于维系夫妻生活的。法律上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系复习双方的和谐生活,出于这一目的考虑则需要道德上的约束力。如若夫妻双方生活差距过大则不利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夫妻中的一方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另一方,从道德的角度讲,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则应该帮助收入水平低的一方,让夫妻双方的生活处在同一水平线上。道德是多角度、多方面的,这并不代表道德维护那些在家庭生活中好吃懒做、不做贡献而导致自身生活水平低的人。一方面,道德保护那些弱势群体;另一方面,道德也批判那些无所作为的人。 法律具有强制力、道德具有约束力,这在现实生活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法律的强制力要求“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强制要求给一些懒惰之人带来了可趁之机。某些人可以借助法律强制要求夫妻中有收入的一方给自己抚养费,自己就可以不用工作,以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借口让对方抚养自己。道德在这方面具有约束力,它可以谴责这些好吃懒做的人,但是道德没有约束力,不能强制要求这些人参加工作、为社会、家庭做贡献。法律要求的是人们必须做的事,而道德约束的是人们应该做的事。道德的范围大于法律的范围,但是道德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这样的力量是不够强大的,不能完全束缚人们,只能引导人们。法律的范围比较小,法律能够依靠其特有的强制力来要求人们,这种力量虽然足够强大,但是不能全方位的涉及到普遍大众的现实生活。法律的范围小、力量大与道德的范围大、力量小的矛盾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道德是在社会中普遍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存在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进步的。可以明确改变的只有法律条文,所以立法机关要根据现实生活的进步、变化不断完善法律,比如“生活困难”在当代社会已经是很难达到的标准,我相信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个标准最终是会改变的。 二.法律要求的抚养是付“抚养费”,道德上“抚养”是全方面的。

心得体会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515341959.html,)/心得体会范文/心得体会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 同居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子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非婚生子俗称私生子,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权利认识不够,觉得私生子不是合法夫妻生育的,可以不用抚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同居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其生父母还是需要对孩子承担教育抚养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也许你会问:女方生下孩子,同居的男方不负责任怎么办? 这个问题恐怕经常发生,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不计其数,男方的不负责必然导致女方和孩子的权益受损,不少女生还傻傻等对方回心转意。其实在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负责的,女方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话就支付抚养费。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也不支持,不少人觉得非婚同居会觉得自己无理,非婚同居生下小孩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的话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哭诉,最终也会无济于事。正确的做法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跟对方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我们建议是最好双方先坐下来谈妥,实在谈不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最好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涉及的抚养费计算,起诉等相关程序最好是聘请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代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抚养、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确认、变更和解除三种情况。目前,由抚养问题引起的纠纷愈来愈多,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何为抚养及抚养关系尤为重要。 首先要明确抚养和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抚养和扶养两个概念有助于对本词条的理解。 简单的说抚养取教养保护之意,扶养取相互扶助之意,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于关系,更不是能等同。 抚养(fu;yang):爱护并教养。例句:~子女。 扶养(fu;yang):养活。把孩子~成人。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离婚双方能否共同抚养子女

离婚双方能否共同抚养子女 现在很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很喜欢孩子,也都很想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因为双方的问题导致夫妻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此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否可以进行共同抚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的做法,在生活实践中是被广泛采纳的,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抚养权主要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的权利对象,通常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就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进行协议,当协议不成时,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当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时,则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权,有义务支付抚养和教育等费用。 父或母一方抚养子女的方式既可以由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父母轮流抚养以及父母共同抚养的方式,则大多都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调解形式处理,因为抚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若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则父母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均不承担,那么相应的权利人也就无法维护其应享有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衍生出许多不和谐因素,所以,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父母双方都要慎重,应先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尊重客观事实,理性看待问题,子女无论由谁抚养,父母都应当承担起照顾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另外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照顾的一方,通过协商和谐处理纠纷,解决实际问题。

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

---------------------------------------------------------------范文最新推荐------------------------------------------------------ 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 同居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子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非婚生子俗称私生子,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权利认识不够,觉得私生子不是合法夫妻生育的,可以不用抚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同居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其生父母还是需要对孩子承担教育抚养的责任。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也许你会问:女方生下孩子,同居的男方不负责任怎么办? 这个问题恐怕经常发生,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不计其数,男方的 1 / 10

不负责必然导致女方和孩子的权益受损,不少女生还傻傻等对方回心转意。其实在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负责的,女方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话就支付抚养费。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也不支持,不少人觉得非婚同居会觉得自己无理,非婚同居生下小孩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的话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哭诉,最终也会无济于事。正确的做法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跟对方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我们建议是最好双方先坐下来谈妥,实在谈不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最好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涉及的抚养费计算,起诉等相关程序最好是聘请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代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 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

案例分析: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

案例分析: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夫妻分居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案例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义务,案例,范文,网,扶养,承担,夫妻,分居,互不,案例分析,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查看更多范文。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XX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XX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XX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所以,张某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法律对于夫妻与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法律对于夫妻与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核心内容: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婚姻法解释: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 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20版高考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第四十六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第四十六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 【分析考情扫描考向】 考试大纲说考点四年考卷析命题 考点展示学习目标真题分布背景追踪核心素养 构建和睦家庭①识记:父母与子 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2018·04 月浙江,35 结合刘某一家的具体 案例,考查家庭成员 的权利与义务(选择 题Ⅱ) 法治意识:通过分 析具体案例,增强 法治意识 科学精神:正确分 析家庭成员间的权 利与义务 ②理解:法律对侵 犯家庭成员的权 利、破坏家庭和睦 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①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②理解:结婚的具体条件 ③识记: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①识记:夫妻关系的核心 ②理解: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

③理解: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2017·11 月浙江,37 以小张结婚前后的家 庭情况的变化为案 例,考查夫妻财产的 主要内容及处置方法 (选择题Ⅱ)科学精神: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正确 分析夫妻财产的处 置方法 法治意识:增强法 律意识,弄懂夫妻 财产的主要内容及 其处置方法2017·04 月浙江,37 以王某和赵某家庭婚 姻变故案例,考查夫 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 处置方法(选择题Ⅱ) 2016·10 月浙江,36 结合宋某婚前与婚后 的投资所得的案例, 考查夫妻财产的主要 内容(选择题Ⅱ) 2016·04 月浙江,36 结合具体案例,考查 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选择题Ⅱ) 命题分析预测1.高频考点: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2.命题预测:结合具体案例,考查本课的相关知识 考点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

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

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义务,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权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并且不得继承和转让,这与国家扶助有着本质的区别。 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人作出较大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作出较大牺牲的类型,两者的区别就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本质的义务,履行生活保持义务时要求作出自我牺牲,父母子女和夫妻之间的生活程度相等,而生活扶助义务是偶然的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扶助义务时,是在不牺牲自我与地位相当的生活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关系所导致的结果,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的进行。 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既可以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责任。

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男女自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就会建立夫妻关系。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也相互负有一定的义务。那到底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呢?实践中,又该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二、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夫妻间应尽的义务都包括哪些了吧,要是有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当然,并且还有可能因此最终导致夫妻离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 摘要: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4、对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张某,59周岁,因车祸死亡,其父母、妻、子共同起诉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要求赔偿,其中妻王某以其系张某与儿子共同的被扶养人而主张了按规定计算的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与肇事者均不同意承担,认为王某张某共同的儿子须承担对王某所有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 《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律师解析: 一、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并没有效力不同的区别,也即我国婚姻法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均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均可以做为被扶养人,而被扶养人另有其他扶养人时只是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以夫或妻有孩子赡养为其生活来源而将其不视为被扶养人的话,那么同理受害人的父母如果还有受害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那么也有生活来源,也不应当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二、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实际上家庭中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虽然我国俗话说是“百善孝为先”,但我国亦有俗话说“老来伴”。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等情况,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再加上“儿行千里母担忧”这一种从古至今一贯的父母对子女的付出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付出的亲情感,目前呈现出来的则是父母要子女赡养多体现在精神和体力上的扶助,而夫妻之间的扶助则多体现在精神、体力以及经济上。 既然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亦没有法律规定两者之间谁优先,那么夫或妻一方因车祸死亡,受害人的妻或夫实际上为受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那么受害人的妻或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做为被扶养人主张其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那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 谈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 2003年,原告丽丽(化名)与被告苏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21日原、被告到茶陵县潞水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3月、5月原告二次发生生理流产,2006年8月又因宫外孕手术被切除一根输卵管。由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开始僵化。2006年10月,原告被检查出患有脑瘤并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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