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题库

1、

[单选]商品的()检验是商品检验的中心内容。

A.重量

B.数量

C.质量

D.含量(有效成分)

2、

[单选]第二方检验又称()检验。

A、自检

B、卖方

C、验收

D、法定

3、

[单选]需要进行全数检验的商品是().

A、牛奶

B、电缆

C、电器漏电性

D、服装

4、

[单选]检验西瓜是否成熟,常用的检验法是()。

A、嗅觉法

B、味觉法

C、听觉法

D、光照法

5、

[单选]检验白酒的方法第一步是用()检验法

A、视觉

B、嗅觉

C、味觉

D、触觉

6、

[单选]商品品级划分时质量分数越高,质量等级越低的商品是()。

A、食品

B、纺织品

C、日用工业品

D、家电

7、

[单选]()尤其适用于批量较大且质量也可能波动较大的商品批。

A、简单随机抽样

B、系统随机抽样

C、分层随机抽样

D、分组随机抽样

8、

[单选]在多次抽样检验方法中,对抽样样本大小的要求是()

A、逐步递增

B、逐步递减

C、每次相同

D、没有规律性

9、

[单选]采用百分计分法对茶叶进行评级时,评得下列四种茶叶的分数如下,由此可见()茶叶的等级最高

A、95

B、85

C、75

D、65

10、

[单选]第二方检验又称()检验。

A、自检

B、卖方

C、验收

D、法定

11、

[单选]需要进行全数检验的商品是().

A、牛奶

B、电缆

C、电器漏电性

D、服装

12、

[单选]检验西瓜是否成熟,常用的检验法是()。

A、嗅觉法

B、味觉法

C、听觉法

D、光照法

13、:

[单选]检验白酒的方法第一步是用()检验法

A、视觉

B、嗅觉

C、味觉

D、触觉

14、

[单选]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A、具体解释

B、操作指南

C、编制依据

D、规划实施要求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8511441.html,/ 优游 ub8

15:

[单选]商品品级划分时质量分数越高,质量等级越低的商品是()。

A、食品

B、纺织品

C、日用工业品

D、家电

16、

[单选]()尤其适用于批量较大且质量也可能波动较大的商品批。

A、简单随机抽样

B、系统随机抽样

C、分层随机抽样

D、分组随机抽样

17、

[单选]在多次抽样检验方法中,对抽样样本大小的要求是()

A、逐步递增

B、逐步递减

C、每次相同

D、没有规律性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日常检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验 鉴定业务及与检验鉴定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 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例行检查,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现场跟踪检查。 例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可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对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检验鉴定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

商品检验案例

商品检验案例 1.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 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 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根据该规定,我方出具的某省进出口商检局检验证书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法律效力,视为中方公司未提出商检证明。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并以复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规格的依据,根据澳大利亚SGS出具的商检报告,中方公司交货确实与合同不符,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澳方损失。 2.某公司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该公司索赔是否合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基础知识50要点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我国海关 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 任 4.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 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 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目前,条形码被世 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7.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 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8.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9.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10.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 实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的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3.代为求偿权,又称“利益转让”活简称“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立法共同承担的一项 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14.《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 需要的入境货物。 15.销售服务过程包括进货验收、入库存放、提货搬运、商品陈列、装配调试、包装服务、 维修退货等内容。这一过程中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商品非自身质量的优略。因此,商品良好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质量已被视为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16.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签署的运输契约,

商品检验案例

商品检验案例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商品检验案例 1.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 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最新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试题汇总

2010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试题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CFR和FOB的不同之处是前者由卖方负责租船并支付运费 B CIF和FOB CFR一样,都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这种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 FOB和CFR CIF都仅适用于海运 D FCA和CPT CIP适用于多种方式,包括多联运输. 2下列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B 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守的规范,但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承认或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才对当时人有约束力.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 D 我国规定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必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通常出现在轻工业产品、仪表仪器、成套设备等交易中的品质表示方式是 A凭说明书买卖 B 凭规格买卖 C 凭产地名称买卖 D 凭等级买卖 4 海关征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来征收 A毛重 B净重 C理论重量 D法定重量 5盎司和蒲式耳分别属于------单位 A 重量长度 B 重量容积 C 长度容积 D 容积长度 6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小心轻放、防止潮湿等标志属于-----

A 运输标志 B 指示性标志 C 警告性标志 D口麦头 7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佣金是卖方或者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B佣金分为暗佣、明佣、双头佣等形式 C折扣是在远接个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一般用文字说明 D许多国家对用尽和折扣都要征税 8下列运输单据属于物权凭证的是 A海运提单 B航空提单 C海运单 D 邮包收据 9下列关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造成损失的原因相同 B两者都属于全部损失 C共同海损是为接触或者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人为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D单独海损既包括货物的损失,也包括费用损失 10 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 B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C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D 在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尤其是买方,因为国际贸易实务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大都是买方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案例集锦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案例集锦 一、检验机构与检验报告是否有效争议案 案例1 买卖双方在履行买卖六角螺栓合同过程中,买方认为,卖方交货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便通告卖方拟聘请国际检验机构,并建议选择劳合社在希腊的代理机构对到货进行检测。在卖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于某年9月26日擅自聘请劳合社在比雷埃夫斯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项检测报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依据。因此,双方产生争议,买方遂向中国国防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在查阅双方提供的资料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单方面对货物进行检验,不符合双方合同的规定,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的合法依据。 [案例分析] 仲裁庭依据合同规定和具体事实,对其裁定的理由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本案合同规定:“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但均须提供已经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经庭审查明,作为买方的申请人委托劳合社设在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检验机构,并未经过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同意,因而不具有合约的依据。在此应指出的是,当买方提出品质异议时,卖方曾建议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并表示同意全部退货,而买方拒不按合同规定处理品质异议,却坚持擅自找检验机构检测,这是对合同的违反。 其次,根据买方单方面委托的劳合社检验机构对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检测所作的结论是“10 0%不可议付”。仲裁庭认为,该结论的含义不明确,它并不表示品质的概念。基于上述原因,仲裁庭对买方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有道理的。 案例2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 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 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3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 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商品检验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条款中一般规定仲裁费的承担者是(A)。 A、败诉方 B、胜诉方 C、仲裁方 D、提示仲裁的一方 2、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C)。 A、概括式规定 B、列举式规定 C、综合式规定 D、模糊式规定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的是(D )。 A、仲裁 B、索赔 C、争议 D、不可抗力 4、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订立的索赔条款是(B )。 A、只有罚金条款 B、只有异议和索赔条款 C、商检条款 D、以上三种条款都有 5、罚金实质上是(A )。 A、违约金 B、订金 C、定金 D、预付货款 6、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C )。 A、维护卖方权益的条款 B、维护买方权益的条款 C、免责条款 D、无法免责的条款 7、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证明的是(B )。 A、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商检局 8、按一般惯例,合同的罚金数额不宜超过货物总金额的(C)。 A、3% B、4% C、5% D、5.5% 9、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是( A )。 A、品质检验证书 B、重量检验证书 C、数量检验证书 D、卫生检验证书 10、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D)。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xx天内 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XX天 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X天内 D、货物装上船后XX天内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 D )内。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12、我与外商按CIF条件成交某商品1 000打,允许卖方有5%溢短装幅度,我实际装1 000打(提单也载明1000打),货抵目的港后,买方即来函反映仅收到948打,并已取得船公司短少证明,向我索赔。我方正确答复应是:( C)。 A、同意补装52打 B、同意退52打货款 C、请与海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联系 D、与海运公司联系 13、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案件,多数原因是( A)。 A、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B、卖方所交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C、卖方不按期交货 D、买方未及时开证 1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 B )。 A、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B、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C、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可以预防的事件 D、可以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15、当卖方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履行出口交货困难时,按照法律和惯例( D)。 A、只能免除交货责任 B、只能展延交货日期 C、减少交货的数量 D、有时可以免除交货责任,有时可以展延交货日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16、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仲裁协议(A)达成。 A、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 B、只能在争议发生之后 C、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 D、必须在争议发生的过程中 17、以仲裁方式解决交易双方争议的必要条件是(A )。

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试题

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试题(基础知识部分) (2010-05-14 23:07:43) 第一部分:判断题,每题0.5分(请用“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 1)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 H.S编码是专为海关征税而建立的。 3) 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 4) 在国际贸易术语当中,FOB,CIR和CIP仅适合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和CIF 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5) 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从1990年开始采用现代米制。 6) 进出口属于进出口技术,应当向商务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合资性质。 8) 《海商法》中的船舶包括用于军事需要的船艇。 9) 责任保险担保只能限额给付。 10) 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11) 条形码是商品流通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是商品身份证的国际统一编号。 12) 一船玉米,因高温潮湿在海运途中发霉变质,此种情况不在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13) 在FCA、CPT和CIP条件下,其奉献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而定。 14)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 15) 我国法律规定,出口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16) 我国关境是指除单独关境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17)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合同”。 18)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不行使而消灭。 19) 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20) 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之间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基本法,它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同时又服务于进出口商品检验。 22) 《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其性质是商业性委托检验。 24) 进口商品装运前经检验可以替代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 25)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出口商品可以直接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26) 合同履行的原则有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 28) 所谓共同海损就是共同遭受的财产损失。 29)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30)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3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三)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 基础知道个人总结

检验鉴定考试-基础知识个人总结 1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1.FOB、CFR、 CIF、 FCA、CPT和CIP六个主要贸易术语概念;买卖双方基本义务;不同术语对买卖双方在风险、责任和费用等方面的具体义务;术语变形情况。 答案: FOB是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要指明装运港的名称,如FOB NINGBO CHINA.它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CFR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就算完成交货。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FCA是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已经过出口清关的货物在指定地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 CPT是Carrier Paid to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CIP 是 Carrier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总结:1.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P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 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同样适合陆运空运等多式联运方式。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前三种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后三种因不同运输方式和约定而定,其风险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前三种,如果租船方式,买卖双方应明确装卸费用由哪方负担,而后三种的装卸费用由承运人负担。 4.运输单据不同。前三种,卖方一般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后三者,卖方提供的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有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等多式联运单据。 2.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约束力和有效性。 答案:国内法。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与惯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而言,我国的国际贸易买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应符合双方所在国家政府间所缔结的有关条约和规定。。其中与我国最密切的是199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某一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国际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交易双方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常常会引用国际惯例来进行判决或裁决。

商品检验与索赔案例与分析

【例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1. 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 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 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例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分析: 1. 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 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模拟题

(上册试卷) 第一部分:判断题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T (解析: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H.S编码是专为海关征税而建立的。F (解析: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我国海关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 3)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F (解析: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4)在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FR和CIP仅适合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和CIF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F (解析: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 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从1990年开始采用现代米制。F (解析: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 进出口属于进出口技术,应当向商务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F 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合资性质。T 8)《海商法》中的船舶包括用于军事需要的船艇。F (解析:《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9) 责任保险担保只能限额给付。T 10)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F (解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11)条形码是商品流通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是商品身份证的国际统一编号。T (解析: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目前,条形码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12)一船玉米,因高温潮湿在海运途中发霉变质,此种情况不在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内。T 13)在FCA、CPT 和CIP 条件下,其奉献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而定。T (解析:FCA、CPT、CIP的交货地点因不同运输和约定而定,其风险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14)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F (解析: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15)我国法律规定,出口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F (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16)我国关境是指除单独关境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T 17)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合同”。T 18)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不行使而消灭。F 19)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T 20)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之间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

检验鉴定考试法律法规

需报检未报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进出口掺杂掺假等责令停止进口或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伪造买卖单证,印章: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出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不如实提供真实情况或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处违法销售、使用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理报检,出入境快件:2万以上20万以下 擅自调换样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的食品、化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未取得注册登记或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并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装运前检验的: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使用鉴定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0万元以下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的:并处违法收入50%3以上3倍以下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并被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 提供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10万元以下提供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20万元以下 擅自调换,损毁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出口检验鉴定业务的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暂停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代理报检,出入境快件运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10万元以下,停6个月,撤证 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贸易管理的货物: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技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

商品检验法简要概述

【法规名称】商品检验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0-24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商品检验法 第 1 条 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及其他技术法规或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商品检验由经济部设标准检验局办理。 第 3 条

下列商品,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种类、品目或输往地区者,应依本法执行检验: 一在国生产、制造或加工之农工矿商品。 二向国外输出之农工矿商品。 三向国输入之农工矿商品。 第 4 条 检验工作除由标准检验局执行外,主管机关得将有关检验之技术工作,委讬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代为实施。 主管机关得将相关检验合格证书之核 (换) 发及检验业务,委讬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办理。 前二项受委讬之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应具备之资格、条件、评鉴、监督考核、相关检验合格证书之核 (换) 发、检验业务处理及相关管理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商品检验执行之方式,分为逐批检验、监视查验、验证登录及符合性声明四种。

各种商品之检验方式,由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第 6 条 应施检验之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者,不得运出厂场或输出入。 前项商品采验证登录或符合性声明方式执行检验者,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于进入市场前完成检验程序。 第 7 条 应施输入检验之商品,标准检验局依检验需要,得签发输入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关之用,并得依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受封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前项封存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一项先行放行之条件、先行放行通知书之核发、封存之要件及相关管理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 商品之报验义务人如下: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抽样检验的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数理统计学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 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 抽样方法,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的方法 目前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批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很多,通常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法等几个方面: (一)感官检验法 它是借助人的感觉器官的功能和实践经验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外形结构、外观疵点、色泽、声音、气味、滋味、弹性、硬度、光滑度、包装和装潢等的质量情况,并对商品的种类品种、规格、性能等进行识别。主要有: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 感官检验法在商品检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检验十分重要。感官检验法的特点: (1)方法简单,快速易行。 (2)不需复杂、特殊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或特定场所,不受条件限制。 (3)一般不易损坏商品。 (4)成本较低。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 一、基础知识科目 基础知识科目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相关的贸易和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商品学的主要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二)商品学基本知识。 商品;商品学;商品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标准;商品目录;商品编码;HS编码制度。 (三)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计量法律制度。 二、检验检测科目 检验检测科目主要包括概率与数理统计、进出口商品学、标准化、计量学理论及实验室检验与质量控制等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技术法规;基本工作程序。 (二)概率论基本知识;数理统计;标准化;标准;计量学。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四大类商品检验。 (四)检测数据处理及检测质量控制:误差及测量不确定度;有效数字;数据处理与分析判定;提高分析结果准确度的方法;检测质量控制技术。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检验鉴定科目 检验鉴定科目主要包括数重量鉴定、残损鉴定、价值鉴定和出入境运载工具(主要是船舶和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等内容。 (一)数重量鉴定。 计重基础:国际单位制、常用英制单位与SI单位;罗马数字的记数方法和组数规则;检定与校准;常用计具器具;误差;有效数字。 衡器计重的概念;质量计量;衡器产品;砝码;杠杆平衡原理;电子秤;常用衡器的检定;含水率、回潮率、公量及含杂率的计算方法;衡重结果的尾数及其他常见问题的处理。 水尺计重、容量计重、流量计计重的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 货载衡量的概念、作用及基础知识;丈量的基本方法;尺码计算与尾数处理方法。 (二)残损鉴定与价值鉴定。 残损鉴定的概念、依据、原则及基本做法;保险公估的基础知识、原则及基本做法。 价值鉴定基础知识;机器设备价值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装船前检验、海关估价及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方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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